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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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doc 7页)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种补偿性契约行为,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得对价(保险费),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承保范围内地损失负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的范畴,其性质为商业保险。分为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航空货运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
第二节海洋运输货物的承保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承包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损失与费用三个方面。
一、保障的风险
在海运保险实践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障的风险仅指海上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并不包括海上经常发生和必然发生的事件。与海上
海上损失(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地损失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可按保险金额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当保险标的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恢复和修理标的,按实际损失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也有权选择索赔全部损失,但索赔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委付保险标的。如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仍需按全损予以
赔偿。
(二)部分损失
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构成单独海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独海损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二是单独海损由受损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
2.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地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
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保障的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遇承包范围内地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
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
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
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
助方的报酬。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
责赔偿。
第三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条款(CIC)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
险和其他专门险三种类型。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
要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
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及部分损失
予以赔偿。此外对于海上意外事故发
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
失也予以赔偿。
2.水渍险: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
3.一切险:保险公司除担负水渍险的各项责任
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一般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
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切险并非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负责,而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
罢工)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即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港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
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
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
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内。
2.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
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
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
输险不同,它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
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
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其保险责
任到货物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海轮
或驳船时为止。若海轮到目的港后货物未卸
船,最长期限则为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
起算满15天。
罢工险
罢工险是投保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