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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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
(三)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由医院统一提供。
(四)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赞助,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五)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具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六)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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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母乳代用品选购规定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规定。
如下
●我院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爱婴医院与母乳喂养的,相关工作的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管理职能的落实,包括母乳喂养专项工作。
●我院为“爱婴医院”创建单位,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
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确保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有医院统一提供。
●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和赞助,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
料,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及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我院实行管采分离的母乳代用品采购流程: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指定部
门采购,由临床科室领用。
●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及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且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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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为了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障婴儿的健康和权益,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市场,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销售范围和对象的限制是关键的一步。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场所,如医疗机构、药店等,并且禁止在一些不适宜的场所进行销售,如母婴用品店、超市等非专业医疗场所。
同时,销售对象也应加以明确,严禁向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其家属以外的人员推销母乳代用品。
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标注。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提倡母乳喂养”的字样,以及母乳喂养的优点和重要性。
同时,对于产品的适用年龄、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也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予以标注,不得有任何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广告和促销活动的管理也是重中之重。
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夸大产品功效、贬低母乳喂养、诱导消费者放弃母乳喂养等不当信息。
此外,禁止通过免费赠送、折扣、抽奖等促销手段来推广母乳代用品,以免影响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选择。
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销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充分了解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以及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强行推销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建立销售人员的考核机制,对于违规推销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在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内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馈赠和赞助,医务人员也不得向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特定品牌的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制度,对违规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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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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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概述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2.1 许可条件2.2 许可流程2.3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 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规范3.1 销售渠道3.2 销售标签和说明书3.3 销售促销活动3.4 不良反应报告和召回4. 母乳代用品销售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构4.2 监督职责4.3 监督执法措施4.4 违法处罚5. 附件5.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5.2 许可证样本5.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5.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附件】: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条件:指母乳代用品销售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2. 许可流程:指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3. 不良反应报告:指销售母乳代用品后,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报告。
4. 召回:指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
【2】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1.1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背景和需求1.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1.3 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2.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法律法规的依据2.2 公平竞争原则2.3 保护消费者权益2.4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许可和准入管理3.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3.2 许可的程序和流程3.3 许可的对象和范围4.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4.1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要求4.2 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4.3 产品召回的管理和执行5.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宣传和促销管理5.1 宣传资料的内容和准确性5.2 促销活动的合规和规范性5.3 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管6.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监督和执法6.1 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2 监督执法的方式和方法6.3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2所涉及附件】:1.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质量监测标准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措施执行要求【2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指申请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需要满足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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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旨在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销售效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销售准备1. 确定销售目标:明确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额度、市场份额等,制定明确的目标策略。
2. 开展市场调研: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竞争对手状况等,为后续销售策略制定提供参考。
3. 设定销售策略: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确定产品定位、定价策略、销售渠道、推广活动等,制定详细的销售策略。
4. 完善销售渠道: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包括线下销售网点、线上销售平台等,确保消费者便捷购买。
三、销售流程管理1. 定单管理:建立定单管理制度,明确定单的录入、审核、处理流程,确保定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发货管理:建立发货管理制度,包括仓库管理、商品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保证产品安全、及时送达。
3. 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包括处理客户投诉、退货退款、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等,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销售数据分析1. 销售数据采集:建立销售数据采集渠道,包括销售额、销售渠道、销售目标完成情况等,及时采集并记录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与报告:对采集到的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制作销售数据报告,为制定销售策略提供依据。
3. 销售绩效评估:根据销售数据分析结果,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目标。
五、销售合规管理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要求、产品标识要求等,确保销售合规。
2. 广告宣传管理:制定广告宣传管理制度,明确广告宣传内容及方式,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不良事件管理:建立不良事件处理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事件等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附则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销售目标策略附件- 市场调研报告附件- 销售策略制定附件- 销售渠道建设附件- 售后服务制度附件- 销售数据分析报告附件- 销售人员绩效评估附件- 销售合规管理制度附件-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附件- 不良事件处理制度附件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消费者权益:指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4367e8e48d7c1c709a1453e.png)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中心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所购买的奶粉必须是高质量的,如果购买进口奶粉,要考虑到使用这些奶粉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二、设置规范的配奶室、包括配奶间、奶瓶洗涤间,全院母乳代用品的配置都由配奶室配备。
三、保持配奶室内空气清新与流通,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15-30分钟。
室内温度24-26℃,相对湿度55﹪-65﹪。
每天采用紫外线动态消毒机空气消毒,所有墙面、角落及天花板每周大清扫一次,有污物时及时清洁。
四、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奶间,进入配奶间需洗手、戴口罩、帽子。
五、每天对奶瓶奶具存放柜清洁一次,配奶操作台每次配奶完毕及时清洁,地面每天湿式清扫、如有污染及时擦拭消毒。
存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
六、奶粉在有效期内使用,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开启后注明启用时间,密闭保存,保存时间按照说明书要求。
取用奶粉的勺子不得再放回奶粉中保存。
冲泡开水必须完全煮沸,把水温调至适当的温度(40-45℃为宜),并将水滴至手腕内侧,感觉与体温差不多即可。
七、所有配置好的母乳代用品需现用现配,如配置好未用完的
母乳代用品及时丢弃,不得重新复温喂养。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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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
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1、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间或配奶车上完成,并做到现配现用,配奶器具符合清洁消毒要求。
2、保持配奶间或配奶车清洁干燥,配方奶品牌需进行遮挡,使用时应注明开启时间和过期日期,开启后有效期为一个月,并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3、配奶工作应由护士完成,应严格执行医嘱,严格无菌操作,配奶前及配奶后应用流动水洗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重新洗手。
4、夹取消毒后奶嘴必须使用无菌镊子,不得用手进行抓取,无菌镊子应每日进行消毒及更换(干罐镊子开启后有效使用时间为4小时)。
5、奶瓶、奶嘴应做到一婴一用,用后应进行清洁与消毒,不得混用。
6、使用后的奶瓶及奶嘴应做到初步清洁后送至供应室进行高压灭菌。
从无菌包装中取出的奶嘴超过24小时,即使没有使用也应重新灭菌。
7、配奶用暖水瓶外观每日应由保洁人员清洁擦拭1次。
应定期去除水垢,应有密闭瓶塞和暖水瓶盖。
8、配奶的开水应保持新鲜,配奶时需将水温调配至40-45℃,并有温度监测。
9、按比例冲调奶粉,不可过稀或过浓,用量杯正确的量取水量,小于10ML的奶量用注射器量取。
10、母乳喂养患儿所食用的母乳需复温至39-41℃,不得用微波炉进行加热。
11、病房内奶粉应有专人进行管理,遵医嘱定期领取,有出入库记录。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https://img.taocdn.com/s3/m/8823d23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0f.png)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散布虚假或夸大宣传,包括误导性标签、广告或照片。
2.不得使用假冒或盗用其他公司商标或专利。
3.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如ISO9001、FDA、CE等标准。
4.不得向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宣传母乳代用品,鼓励妇女自然喂养。
5.应保留清晰、准确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数量、日期和客户信息。
6.不得将母乳代用品用作奶粉替代品或用于婴儿膳食替代品。
7.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应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警告。
8.应加强对零售商、批发商和代理商的培训,提高其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认识。
9.鼓励对母乳代用品进行广泛的研究,以创新和提高母乳代用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10.向客户提供及时和持续的客户服务和支持,以确保客户满意度并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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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是针对市场上母乳代用品商家的销售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母乳代用品销售过程中的误导和欺骗,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推动母乳喂养的普及与推广。
第一部分,规范销售行为。
母乳代用品销售商家应当在售卖产品前,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告知,阐述产品的成分、功效及使用方法,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应当承担应有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商家应当收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对产品进行及时的改进和更新,以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第二部分,加强检测监管。
母乳代用品销售商家应当定期对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未通过检测的产品,商家应当及时进行召回或下架处理,并对消费者做出相应的赔偿。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市场的监管,对不合规的产品进行处置,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第三部分,加强消费者教育。
母乳代用品销售商家应当利用各种媒体途径,针对大众展开母乳喂养和母乳代用品的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对母乳代用品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从而避免不当消费和误导。
第四部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应当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商家或者相关部门联系。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如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可以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等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举报,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是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进行规范的必要措施。
商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母乳喂养的发展,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
同时,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选购母乳代用品,合理使用产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和权益。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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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医院范围内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任何公司在医院内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任何公司向医护人员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医护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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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相关决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和应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突发事件应对、公益捐赠等活动中,应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合理评估对母乳代用品的需求,科学管理、储存、分发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二)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四)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第七条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
(二)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三)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第八条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bd05a16d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64.png)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可以发挥重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
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c92c936a98271fe910ef9f2.png)
为了保护婴儿的身心健康和促进母乳喂养,第一条是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人员(以下简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是指婴儿用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婴儿市场上出售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并适用的其他乳和乳制品,食品和饮料。
用于部分或全部替换母乳,包括奶瓶喂养辅助食品,奶瓶和乳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和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和轻工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和宣传。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上的第六条,醒目的文字应标有警告字样,以表明母乳喂养的好处;不得打印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或类似术语。
第七条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对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和婴儿家庭实施以下行为:(1)展示产品和样品;(2)减价销售产品;(3)有条件地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信息,以进行营销。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婴儿喂养信息或宣传材料。
材料或宣传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母乳喂养的优点;(2)母亲的营养以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3)添加辅食的适当时间和方法;(4)必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提供宣传材料或未经授权的材料;禁止刊登第9条母乳代用品的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书籍,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体上宣传母乳替代品,包括广播和出版有关母乳替代品的报告,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为孕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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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是指能够替代母乳喂养的婴儿配方奶粉、辅食和其他相关产品。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婴儿无法完全接受母乳喂养,这就需要市场上有高质量的母乳代用品供应。
为了保障婴儿的营养需求和健康,对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关键要点。
第一,严格监管和审批制度。
母乳代用品是直接关系到婴儿健康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监管和审批才能上市销售。
政府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申请和批准流程,要求企业提供充分的科学研究数据和质量保证措施,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审批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明确标签和说明要求。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商、产品配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信息。
此外,要求标签上必须包含对婴儿健康的警示和建议,明确指出该产品只适用于那些不能接受母乳喂养的婴儿。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母乳代用品。
第三,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企业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这包括禁止使用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科学研究结果和名人推荐等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相关的宣传和广告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和监管,确保其真实、准确、明确、可信。
第四,建立投诉和监督渠道。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监督渠道,接受消费者对母乳代用品销售企业和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一旦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曝光。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推动母乳代用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售后服务和监管。
母乳代用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确保他们正确使用母乳代用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涉及到婴儿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和销售企业都应认识到其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母乳代用品的质量、安全和真实性。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45d74f8c240c844768eaee17.png)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5号颁布日期:19950613 实施日期:19951001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轻工总会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https://img.taocdn.com/s3/m/1d51ddc2a58da0116c174993.png)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https://img.taocdn.com/s3/m/7e9d45dcfab069dc5122011c.png)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培训方案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培训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e211b1955270722192ef736.png)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培训方案
为推动爱婴医院进一步建设和发展,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及时间:
1、医院所有新上岗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后勤、行政管理人员,都应参加3小时的爱婴医院相关知识培训。
2、产、儿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人员培训:新上岗人员一年内应接受18小时培训;已在岗人员应每年进行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
3、每次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试考核,试卷存档。
4、全体医护人员: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培训一次。
二、培训组织部门:
全体医护人员培训由医务科牵头组织,产科承担培训任务。
产、儿科医务人员培训由本科室自行组织,医务科查培训情况。
三、产、儿科医务人员培训
医务科为产、儿科制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培训方案、培训课程,严格落实。
四、培训结果及要求
通过培训、考试,使每个医院工作人员人人树立爱婴意识,确保婴儿身心健康,了解《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务部
2014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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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5号
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
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