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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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劳动部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懂得《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五条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隐患的识别能力,加强安全意识以及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能力。
第二节安全培训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国家、省、市批准单位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特种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特种作业范围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见附件1《特种作业范围及人员要求》。
第九条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条新招员工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员工必须要经过三级教育,由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经理论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安全相关的工作,安全部门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前,各部门及班组负责人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在实际操作3个月后,具备熟练掌握能力,方可独立上岗。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的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理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的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伤害和伤亡事故。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行标准。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
(十)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卫生事项。
(十一)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从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 个月以上(含)重新上岗或因工伤伤愈上岗前,必须进行部门(站场)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员工变换工种必须进行部门(站场)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员工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员工安全培训工作经费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十八条各部门自主负责制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公司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备查。
第四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察部应当对各部门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节处罚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有关人员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公司新招员工未接受安全监察部对其初步安全知识教育,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时,无专人负责带领指导培训实际操作能力者。
(二)未取得上岗证,上岗作业者。
(三)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者。
附件1:
特种作业范围及人员要求
一、特种作业包括:
1、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2、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4、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等。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6、登高架设作业。含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