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doc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doc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doc

谢谢观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

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

并担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

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

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

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管理人责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谢谢观赏

2019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年度报告

2019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年度报告 导语 2019 年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为42645.00 亿元,同比增长12.17%,相比2018 年3.93%的增速,有了明显提升。具体分项目来看,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为13.76%,较2018 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1.87%有了大幅提升。 一、2019 年保费收入增速提升,资金运用中债券比例提升 2019 年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持续扩张,达20.56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18%,增速相比2018 年有所上升。净资产2.4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3.01%。从整个行业趋势看,从2017 年开始保险行业总资产扩张速度明显收缩,2019 年扩张速度稍有回升。具体来看,产险公司总资产22940.00 亿元,较年初缩减 2.32%;人身险公司总资产169575.00 亿元,较年初增长16.08%;再保险公司总资产4261.00 亿元,较年初增长16.75%;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641.00 亿元,较年初增长15.01%。

1.保费收入增速提高,健康险占比逐年提升 2019 年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为42645.00 亿元,同比增长12.17%,相比2018 年3.93%的增速,有了明显提升。具体分项目来看,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为13.76%,较2018 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1.87%有了大幅提升。主要由于占比最大的寿险业务保费收入2019 年的增速达9.80%,相比2018 年全年 3.41%的降幅有了较大改善,但寿险保费在整个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至2019 年底为73.41%,占比持续下降。同时,健康险保费收入仍保持较高增速,2019 年增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购协议模版

xxxx号资产管理产品 认购协议 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产品管理人 与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产品投资人 二〇xx年x 月x日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订立: 受托人: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 地址:x 联系人:x 通信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传真:x 认购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x 地址:上x 联系人:x 通信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x 传真:

鉴于: (1) 甲方作为“xx8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的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产品法律文件的规定设立并管理本产品。本认购协议中有关术语的定义,与《xx8号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以下简称“产品合同”)的定义一致。 (2) 乙方作为本产品的投资人,具有投资本产品的所有合法权利、授权及批准, 其投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3) 甲方确认:已向乙方明确说明本产品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本产品投资收 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4)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相关募集说明书、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产品法律文 件,充分理解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同意以¥x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亿元整)认购产品份额。 2. 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邮件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 缴款通知要求及时将认购款¥x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划至本产品在托管人开立的产品托管账户。 3. 认购人签署本认购协议,则: (a) 认购人接受产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受其约束。本认购协议与产品合同 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共同构成约束产品投资人与产品管理人双方 关系的法律文件。 (b) 认购人同意产品管理人代表其与托管人签署《xx8号资产管理产品托 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接受托管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受其 约束。 (c) 遵守适用法律、保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产品法律文件的 条款。 (d)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2条规定,则每延迟付款一(1)日,应向产品管理 人支付相当于未划拨金额的万分之六(0.6‰)的违约金(“延迟支付违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 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

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介和股东背景汇总数据更新月

2018年度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简介和股东背景汇总 (截止日期2018年10月) 本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整理,部分背景信息可能未及时更新。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慕尼黑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1%和19%,管理资产超过82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08月22日于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慕尼黑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立于1880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1997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成立了代表处,2003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获中国保监会核发全国性综合业务执照的国际再保险公司。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股东为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日,注册资本28亿元,股东为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过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德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总部位于深圳。股东由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构成。公司现注册资本117.52亿元,总资产已超2700亿元;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总部位于深圳,是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揭牌营业,注册资本金5.88亿人民币,目前管理资产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国有控股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成功上市,是第一家在境外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内地金融企业和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寿险公司,为当年全球最大IPO。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 第四章投保申请 (6) 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 第六章核保 (9) 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 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 第九章撤件处理 (17) 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保释义 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 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 常用方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 1、投保申请。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转账银行的转账授权声明。 4、公司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关承保作业时效的规定 根据大集中运营模式要求,为体现公司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承保作业时效规定为:标准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2天;问题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3-4天;调查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8天;体检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15天。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_1

YF-ED-J932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的ESG投资实践与探索【最新版】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的ESG投资实践与探索 2020年12月1日,中国责任投资周暨第八届中国责任投资论坛年会于北京东方君悦酒店隆重举行,主题为“ESG 融入主流——中国ESG投资的风险和机遇”。 本次活动由商道融绿(SynTao Green Finance)和新浪财经(Sina Finance)共同举办,邀请了国内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学者、产业代表及各利益相关方,共同探索ESG 投资的发展路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先生出席并发表了开幕致辞。 以下为致辞实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和嘉宾,大家好! 首先感谢商道融绿的邀请,也很高兴出席中国责任投资论坛举办的“第八届中国责任投资论坛年会”。这次论坛以“ESG融入主流—中国ESG投资的风险与机遇”为主题,在当前和未来我国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我谨代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对本次

年会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当今世界,形势复杂多变,呈现出不稳定、不确定和不可测性的特征,粮食安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流行、贫富差距等全球性问题层出不穷,对国际秩序、全球治理和人类生存构成了严峻挑战。特别是历经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世界大流行,我们认识到在脆弱的生态系统中,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人们忽略的社会问题,会演化为动荡不安;打破的生态平衡,会导致资源枯竭;不完善的全球治理,会引起发展不均衡等,所有这一切,都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威胁。可以说,可持续发展并不仅仅在于今天世界能否继续发展,而是关乎未来人类如何生存下去的大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就践行ESG理念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上已达成高度共识。2015年,由联合国193 个成员国正式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了包括消除贫困、实现粮食安全、可持续经济增长等17 项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又称SDGs)。2019 年9 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74 届联合国大会,并正式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展报告(2019)》。中国将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有机结合,在多个可持续发展目标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 联 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 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 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 授权的围,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 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围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0050212160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 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 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 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 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 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287-11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

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

保险公司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

附件: 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 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一、流动性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境外品种主要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隔夜拆出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境外品种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 - 1 -

转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三、权益类资产 境内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境内、境外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四、不动产类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境外品种主要包括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五、其他金融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品种主要包括不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 2 -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 (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 程; (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 (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

(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 (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 (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消息,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将增加信托等资产,以便更好防范投资风险。那么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了?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 《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