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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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证诈骗的研究

对信用证诈骗的研究

随着 我 国市场经 济的发展 , 际贸易逐渐 繁荣 , 用证结 算 是行 为时所编造虚 构 的, 在形式上 其应该 是在进行信 用证结算 国 信 但 的应用 也 日渐 频繁 。与之 伴随 而来 的是信用 证诈骗 犯罪 也不 断 贸 易的过程 中 。 对于此 问题 下文 中将 详细讨 论 , 在此不 作过 多 阐
骗活动 “ ・, … 可见《 刑法》 基本是用 “ 利用信用证进 行诈骗 活动 ” , 件 , 以骗取信 用证下 的款项 。值得注 意 的是 , 须是行为人 使 用 必
与“ 进行 信用 证诈骗 活动” 意思是极 为相似 的。笔者 认为 二者有 用 了伪造 、 变造的信用 证或其 附随的单据 、 文件 , 才能构成信用 证 细微 的差别仍 需 引起 注意 ,利用 信用证 ” “ 的前提 是家和经 济组织造 成 了巨大 的经 济损 失, 给 而且扰 乱 了金 释 。 必须 注意 的是笔者 在此非 常谨慎地 用 了“ 纯粹 ” 一词 , 因为在 融 市场秩 序。 众所 周知“ 中国是外 国卖方利 用假证 行骗 的主要 受 此 以外 的情形下也 可能 出现 与信用证 有牵连 的犯罪 , 能否将其 但 害 国” , 以对信 用证诈骗 的犯罪 做 出系 统研究 十分必 要 , @所 以利 界定 为信用证 诈骗犯 罪是值 得研 究的 。
( ) 一 用伪造 、 的信 用证或其 附随 单据文件 变造 此 种形式 的犯罪变 现为 , 行为人 冒用银 行名义 , 甚至 以虚 构 的银行 名义 开据信用 证 。 是编 造 、 改信 用证条款 进行诈 骗活 或 更
我 国《 刑法 》 15 规定 “ 以下情 形之 一, 行信 用证诈 动 。也可 以表现 为伪造 、变造 的信 用证或 者其 附随 的单据 的文 第 9条 有 进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包括哪些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证诈骗罪是与信用卡诈骗罪比较相似的犯罪,同时也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

我国除了《刑法》中有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带来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个犯罪对象, 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 国际贸易这 个特 定的犯罪领域 所 以, 要研究信用证诈骗 犯罪 , 必须 首先了解信用 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
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 很大程 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 异国问贸易中
存 在 的 双方 不 信 任 与 欺诈 行 为 , 是 目前 世 界 上 还 没 有一 项 制 度 可 以 但
否相符 , 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 证实; 于屯开 信用证及其修 对 改书 , 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 与否, 以防假 冒和伪造 。 第二、 出口企业必须慎 重选择 贸易伙伴 寻找贸易伙伴和 贸易 在 机会时 。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 ( 如参加广 交会和 实地考 察) 来接触
和 了解 客 户 , 要 与资 信 不 明 或 资信 不 好 的客 户 进 行 交 易 。 签 订合 不 在
保 护 自 己的 正 当利 益 受 到很 大 限制 , 的 甚 至根 本 没 有 行 使这 种 权 利 有 的可 能 因为 一 旦 诈 骗 出 现 , 骗 者 往 往 已携 款 物 逃 之 天 天 , 国追 行 跨 索 付 出 的人 力 力 等 各 项 支 出 巨大 , 往 接 近 甚 至 超 出 诈 骗 所 造 成 物 往

此, 不能采用过多 的干预 手段 , 只有加强贸易商 、 行 自身 防范措施 、 银 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 , 鉴别其真伪 , 发现被诈骗 时及时 向法 院 申请 禁 令 , 止 中 国开 证 银 行 偿 还 贷 款 给 保 兑或 付 款 银 行 , 而 防止 阻 从 欺诈 的发生 。具体可实施如下 防范对策 : 第一、出口方银行 ( 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 核验信 用证 的真 实
完全防止欺诈 , 总会有“ 高一尺, 道 魔高一丈” 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2020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

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

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一.远期信用证概念(王文艳)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或只有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

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运作程序(王文艳)进口商委托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组织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出口商将信用证需要的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外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在开证行承兑后,议付行对出口商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开证行通知进口商承兑赎单;进口商承兑到期付款。

(这里说得有问题,信用证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进口商)在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物而不必担心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出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款而不必担心发货后无法收款。

三.远期信用证的欺诈原理(一)欺诈形式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1)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开后证还前证)(王文艳张英男)这是在我国比较多的远期信用证欺诈方式。

信用证欺诈实施者利用的是远期信用证(不对,应该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可以先承兑,然后在承兑到期日付款。

以承兑后180天付款远期信用证为例,欺诈者可以在银行承兑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在国际市场上贴现,使用贴现资金将近180天(扣除收到承兑通知和贴现的日期),在需要付款时使用贴现资金付款。

欺诈者通常不只是开立一个信用证,而是开立一系列远期信用证,例如每月各开立一个承兑后180天付款的信用证,然后用7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1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用8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2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如此循环使用,既不会发生信用证垫款,又可以使用贴现资金。

一旦这种循环被制止或被打破,马上就会出现巨额的信用证垫款。

在这个过程中,开证申请人需要在境外找一个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同时还需要境内机构的“配合”,伪造一些虚假的贸易合同。

(2)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张英男)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探析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探析
收 稿 日期 :2 0 O 5—1 0—2 5
作者简介 :肖乾利 (96 , 男,四川南溪人。剐教授 ,主要从事刑法学、法理学研 究。 1 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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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 06 期
肖乾利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探析


词的词义 要素看, 根据 《 代汉语词典》的 现 解释是 “ 讹诈骗 方法, 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 文件的内容、条款等, 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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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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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证 诈骗 罪的构成要件和刑 罚适用探析
肖乾 利
( 宾学 院。四川 宜宾 64O) 宜 4 0 O
英国一 个大 法官 所说: 信用证交易这一张 “ 羊皮”下隐藏着的

概念的准确内涵。 第二种观点, 还把 “ 数额较大” 作为概念
往往是一匹 逃避某一 个国家外汇管制法律的 “ 。 狼” 为遏制 的 信用 组成部分, 也不够妥当,因 为本罪属行为犯, 不以 “ 数额较 证诈骗 罪, 9 年6 o 全国 1 5 月3 日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9 关于惩治 大” 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 笔者基本赞同第五种观点, 但同 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决 定》第1条规定了 3 信用证诈骗罪。1 7 时认为它缺乏 “ 9 年 9 非法占 有”主 目 观 的条件不够妥当。 刑法条文
关t 词 :信 用 证 ;信 用 证 诈 骗 菲 ; 死 刑
中田分类号 :D 2 .3 9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1 56 2 0 )O — O6 0 6 — 35(O 6 l OO — 5 7
( 二) 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根据进口 商的请求, 受益人的 开给 信用证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 ’(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 种在其具备了 约定的条件后,即 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 【( 三) 3 是指行为人使用伪 行支付约定金额的 保证付款的凭证。由于商业原因, 信用证有 较大的行为;】 ( 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用证诈骗案的警示警示之一:达摩克利斯之剑——信用证诈骗者的末日?信用证诈骗是国际上最兴旺和成功率极高的生意。

根据笔者的研究,最近一年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用证诈骗的发案数量比过去数年呈明显的增长的势头。

个别地方更是翻了几翻。

同时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针对银行和外贸代理企业的信用证诈骗也层出不穷。

有专业人士估计说,中国大陆银行和贸易公司被外商骗去的钱已达天文数字。

据笔者估计,每年银行和企业被以信用证方式或与信用证方式有关的方式骗去的款项可能达到百亿人民币之巨。

仅仅笔者接触的两宗较大的案件,受骗价值就达到了6个亿人民币,其他几百万元和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

这些境外信用证诈骗犯的罪恶行径,不但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贸易的形象,毒化了我国金融和国际贸易法制环境的地步。

东南亚经济风波以来,一些国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疯狂的逃汇套汇也进一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些严峻事实,早已引起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金融管理层的严重关切。

司法机关作出有力的反击。

政法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或线索,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经济纠纷时,发现犯罪线索也会进行移送。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国家外管局和海关加强了对无贸易的信用证的审查。

查处用信用证方式骗汇、逃汇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侦查和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牟其用证诈骗案浮出水面,表明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金融领域一些犯罪现象,以反击和阻遏诈骗分子罪恶行径的进一步蔓延。

牟其中案不过是一座巨大冰山上露出海面的小小一角,也是已经开始和将要到来的大规模打击的重要一幕。

警示之二:宙斯之盾——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的法律漏洞被不法之徒利用据说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

但是中国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摘要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公司金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以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作为案例,详细阐述该案的经过和影响,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人避免类似的诈骗行为。

1. 介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凭借信用证银行的支付保证,为国际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付款方式。

然而,诈骗分子也经常利用信用证这一制度漏洞实施欺诈行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此我们对该案进行深入研究,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2. 案例经过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是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牟其中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在国内外都有一些商业伙伴。

他通过伪造文件和伪造交易的方式,从国内和国外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信用证额度。

他先通过伪造的文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额度,然后利用这些信用证进行虚假交易。

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骗取了数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在该案中,牟其中巧妙地利用了银行对文件审核的不严格和对交易真实性的盲目信任,成功绕过了监管层面。

他的作案手法成熟、隐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发现。

3. 案件影响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受害者和银行。

这种金融犯罪行为对整个商业环境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该案的曝光使得信用证制度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国内外商业伙伴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信任度下降,导致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其次,银行在该案中未能有效发现和阻止诈骗行为,暴露出其内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性,也使得其他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方面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此外,该案还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更加谨慎,并对交易文件的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运营成本。

总的来说,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4. 避免类似诈骗的建议为了避免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加强对交易伙伴的尽职调查:在与新的贸易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其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确保其信誉和信用可靠。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开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

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

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实刑1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分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表达,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

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表达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作者:张凤贤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1期引言信用证的存在的功能是为了防止异地以及异国之间进行贸易时存在两方不信任以及诈骗行为,因为其复杂性与抽象性,使其增加了更多的风险。

而所谓的信用诈骗,其是对金融管理秩序进行危害的一种犯罪,是跟随着信用证的出现以及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国际性犯罪方式。

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离不开对信用证的运用,其也是在金融市场以及国际贸易这个领域中滋生的。

因此,对信用证诈骗进行研究,就需要对金融行业的运作情况进行了解。

一、信用证诈骗的相关特点以及危害1. 国际性信用证是目前进行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国际贸易是在世界上的各国之间进行的,其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

若是再进行转手以及转租等等,则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

因此信用证诈骗就会包含很多个国家,并且行骗人员以及受害人员经常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在诉讼时就受到外在因素以及各国国家法律不同的影响。

信用证诈骗存在的跨度性,这让受害人员在跨国界维护权益时受到了限制,有些人员甚至于无法行使这种权益。

这种性质的诈骗一旦出现,行骗者就会携款潜逃,严重的危害了受骗者的财产安全。

2. 复杂性与多重性信用证业务不但包含了很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其中还包含了很多环节的国际惯例以及专业知识等等。

比如一种进口业务中含有很多的单证,其中有运输收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等,还有卖方和运输方的资信、货物数量以及质量等等。

因此对于商人而言,全面的了解这些复杂程序并且进行准确的判断,存在很大的困难,并且在环节中有有很多纰漏。

因为银行在付款的时候只是审单而不看货,有些商人趁虚而入,制造各种谎言进行不发货以及少发货等等相关的行为,这种风险总是出现。

信用证诈骗有着贸易的背景,其是产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

信用证诈骗不但有犯罪性质,并且还有民商法概念上的违约以及侵权性,这样就导致了信用证诈骗存在了多重非法的性质。

因此运用简单的方式对信用证诈骗进行防范与制约是不够的,其要在多个角度并且结合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性运用,以此来对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11国商沈佳蓓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一、信用证欺诈相关概念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已逐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信用证欺诈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行为的共同特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而在我国,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方当事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即明知其欺诈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隐瞒真实情况。

3、被欺诈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某种行为,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影响对这一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罪名解析-信用证诈骗罪

罪名解析-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构成要件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是骗取信用证的;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立案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运作流程信用证通常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的单据并获得付款。

信用证定义与运作流程信用证欺诈定义信用证欺诈类型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类型经济损失法律纠纷信誉损害030201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伪造单据虚报数量替换货物提供虚假单据在信用证中添加有利于受益人的条款,以获取更多利益。

伪造受益人签名和印章伪造开证行签名和印章涂改装运日期重复使用信用证重复使用过期信用证利用过期的信用证,重新提交给银行议付,骗取额外资金。

重复使用废弃信用证将废弃的信用证重新利用,骗取收款方交付货物。

03了解交易对手的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01了解交易对手的背景和信誉02查询交易对手的公开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核实银行账户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和交易对手的真实性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选择大型商业银行或信誉良好的银行01了解银行的资信状况02确认银行的保兑承诺031 2 3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确认信用证的保密条款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向开证行申请止付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成功率。

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阻止欺诈行为进一步扩大。

向法院申请冻结令及时联系当地警方和海关,说明欺诈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配合警方和海关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联系警方和海关协助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欺诈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浅议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

浅议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

来了一 定 的风险 :由于 种种 原 因 ,信 用
证 极 易 被 小 法 分 子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加 以 利
成功 地进 行一 次诈骗 活动 ,就 必须要 有 明确 的分 工 ,密切 的配合 。这样 ,就促 使信 用证 诈骗 向组织 化 、集团化 的方 向
发展 。 同时 ,随着 国际 间的交通 、通讯
各 一方 ,彼 此之 间缺乏必 要 的信任 ,导 南德 集团诈 骗 案 中,南德 集团 利用 信用 . 致许 多正常 的 贸易活动 无法进 行 。为 了 证进 行诈 骗活动 ,非法获 取 资金 6 2亿 二 、信 用证诈 骗 产生 的原 因分析 解 决 这 一 矛 盾 , 以 银 行 信 用 为 中介 的 信 多 元 ;2 0 0 2年 “ 明 诈 骗 案 ” 中 ,彭 氏 ( ) 泰 一 信用 证独 立原则 是信用 证诈骗 产生 用证 机 制 应运 而 生 了。 根 据 国 际商 会 兄 弟指使 他人骗 开 信用证 ,涉 案金 额高 的根源 90 03 佳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下 简 称 达 6 7 多 万 美 元 ;2 0 年 “ 昌 ”信 用 跟 以 UCP 0 5 0第 3条 规 定 :“ 其 性 质 而 就
日益 简化 ,犯 罪分子 在诈 骗后 可以迅速 逃 离 或将 赃款转 移到境 外 ,来 利用各 国
法 律 上 的 差 异 逃 避 侦 查 和 打 击 , 正 因 为
行 造 成 极 大的损 失 。 因此 ,对 当前 信 用
证 诈骗的特点 、产生的原 因进 行 分析 ,
并 积极 进 行 相 关 防 范是 有 其必 要 的 。
UC 5 0 ,所 谓 的 信 用 证 “ 指 一 项 安 证 诈骗 案 的涉 案 资金 达 1 9 P0) 是 4. 3亿 元 ; 排 ,不 论 其 名 称 或 描 述 如 何 , 由一 家 银 2 0 0 4年 4月在 肇庆审 理 的一起 涉嫌 信用

浅析信用证诈骗

浅析信用证诈骗
维普资讯
2O 06年 1 2月
第9 卷第 6 期
西安文理 学院学 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u a o i U i ri f r n c ne Sca S i csE io ) o r l f , n e t o t a dS i c ( o i ce e dt n n X柚 v sy A s e l n i


信 用 证 诈 骗 的 原 因
信用证 自身存在的理论上 的缺陷( 独立抽 即“ 象 性 ” 则 ) 造 成 信 用 证 诈 骗 的 主要 原 因 之 一 。 原 是 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 现在 U P0 国际 商 会 19 C 50( 93年 修订 本 《 跟单 信用 证 统一惯 例) 0 50的简称 ) 4条规定 :在信用 证业 第 “ 务 中 , 各 方所处 理 的是单据 , 有关 而不 是与单据 有关 的货物 、 服务及 或其他行 为。 但 单据 文件 极易伪 ” 造 。在 印 刷业 发 达 、 利 的今 天 , 造 美钞 、 画 已 便 伪 名 能 以假 乱真 , 伪造 与 信 用证 要 求 相一 致 的提 单 等 单 证文件则更为容易 , 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 权 凭证 , 以 , 所 有人 形容 提单 是一把 打开浮 动黄金仓 库 的钥 匙 , 而伪 造提单 比伪 造名 画容易得 多 。那 么 , 在信用证方式下 , 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 , 说 明货物已经付运 , 其实没有这 回事, 银行仅机 械地 “ 审核信用证规定 的所有单据 以确定其表面上是 否与信用证条 款相符 ” U P0 ( C 50第 3条) 即支付 后 货款 , 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 ( 卖方 ) 所提供 的单据 的 实际真实性 , 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根据 U P0 对单 据 的正确 与 否 , 行 只要 认 C 50, 银 定其“ 面相符 ” 表 便没有任何 责任。U P0 C 50第 l 5 条规定 : 银行 对于任何单 据的形式完整性、 “ 准确 性、 真实性 、 造或 法 律 效 力 , 伪 或单 据 上规 定 的 或 附

信用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用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随着世界经济⼀体化和⾼科技的发展,信⽤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付⼯具。

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证诈骗的多发地区,那么,信⽤证诈骗及防范该怎么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证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法,利⽤信⽤证诈骗财物,数额较⼤的⾏为。

信⽤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信⽤证诈骗属⾼科技、⾼智能犯罪。

不能采⽤过多的⼲预⼿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证的表⾯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中国开证银⾏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从⽽防⽌欺诈的发⽣。

防范信⽤证诈骗,银⾏主要应从诈骗的⽅式⼊⼿审查:电开信⽤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证有⽆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盾等。

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履⾏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合同的条款(如由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

通过贸易商、银⾏共同把关,防⽌信⽤证诈骗的发⽣。

以上就是关于信⽤证诈骗及防范的内容介绍,信⽤证诈骗是现在很多国家常见的⼀种范围⾏为,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定的防范措施来维护⾃⼰的权益。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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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壹、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应如何表述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壹个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表述,从概括的方法而言,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俩种:壹是脱离刑法具体规定,只从刑法理论上予以表述。

按这种表述方法进行的表述又非统壹的而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认为所谓信用证诈骗罪(1)“是指具有法定的情形之壹,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和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73页。

)(2)“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注: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

)(3)“是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银行款项的行为。

”(注:梁华仁、裴广川主编:《新刑法通论》,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注: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1页。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0页。

)(6)“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注: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

)二是根据刑法具体规定的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且结合刑法理论予以表述。

如认为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注:周振想编著:《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1页。

)笔者认为,于上述俩种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的概括表述方式中,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概括方法比较科学。

理由主要是:第壹,仅从刑法理论上对信用证诈骗罪予以界定,难以概括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的具体客观行为方式。

例如,第壹种概括方法几乎均表达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内容,但却没有涉及“骗取信用证”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伪造、变造的“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

第二,其中有些概念的表述也是不够准确的,例如上述第二种观点的“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而所谓的“非法利益”应当说包含的范围过于宽泛,既可是非法的经济利益,也可是非法的非经济利益。

然而从构成犯罪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显然不好理解为能够包括为“谋取非法的非经济利益”。

应当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界定主观要件是科学的,而且符合壹般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的特征。

第三,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诈骗罪,分离的目的,是为了强调该种诈骗活动的客观行为方式。

然而,第壹种概括方法中均没有涉及到刑法第195条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情况。

而第二种概括方法则避免了上述问题,它既以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为根据,又结合刑法理论揭示了该罪的法定内涵和外延,具有准确性、科学性。

因此,笔者认为,应以采用第二种概括方法所表述的该罪的定义为宜。

二、关于对信用证诈骗罪客观行为及行为方式的理解根据刑法第195条规定,可将本罪的客观行为概括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但具体的行为方式,则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即行为表现为“使用、骗取”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于异地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当今世界各国进出口贸易的壹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买方(通常是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开给卖方(通常的受益人是出口商)的壹种于其已经具备约定条件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

其过程是:买方请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且把货款的壹部或全部交付银行;银行于信用证上注明支付货款时应审查的事项,但主要审查证明发货的单据,即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和基础贸易相分离,进行书面形式的认证;卖方取得信用证按信用证所列条件发货后,凭信用证及发货单据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则凭单付款。

所以,信用证虽以买卖合同的确立为基础和前提,但同时它又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信用凭证。

由于信用证受益人于履行了所规定的义务后,银行必须承担开证申请人信用不佳或者破产倒闭等风险,对信用证受益人保证付款。

所以,信用证事实上具有银行担保的性质。

也正因为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实际交付为准,只要单据相符,银行须无条件付款,所以,该特点又往往为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和普通诈骗罪且没有什么不同,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交付货款或货物,依然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换言之,其客观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同普通诈骗罪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的方法,使得财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开证或支付银行)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地”将货款或货物交付行为人的行为。

所以,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交付货款或货物,依然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当然,二者也非毫无区别,其区别仅于于行为人利用了信用证这壹特殊的犯罪工具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的是特定工具的诈骗行为。

因此,本罪中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使所有者或占有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且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货款的情形。

只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了足以成为骗取所有者或占有者错误处分货款的判断根据的,就应当视为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

具体说来诈骗行为方式有“使用”、“骗取”和“其他方法”三种情形。

(壹)所谓“使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于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造真的信用证的式样、内容制造出假的信用证,以及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文件后,假冒开证银行的名义开出信用证,骗取货款的活动。

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于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及内容,以及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文件后,骗取货款的活动。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主要存于以下需探讨的问题:壹是行为人只具有伪造或变造信用证行为,尚未使用其骗取货款即被查获,是否应以本罪论处。

笔者认为,从立法上见,强调的是“使用”,虽然该种情形从行为上见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但对情节壹般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原因于于,根据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诈骗形式的犯罪是结果犯,是于欺诈手段已经造成公私财物被诈取事实的情况下壹般才认定为犯罪。

这壹点于本罪的处罚要求数额的规定中,也已经表明。

如果企图骗取的货款数额巨大,且壹旦得逞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认定其性质是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预备,但应以相应的伪造、变造犯罪的既遂论处(理由后述)。

二是只是伪造或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的,是否应以本罪论处。

有学者对此进行单独研究,认为该种情形也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注: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0页。

)根据立法,这种情形是指:第壹,行为人且没有伪造或变造信用证,不排除信用证本身是真实的可能。

第二,立法的表述是“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或者”壹词表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俩者之壹即构成犯罪。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构成以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的信用证诈骗罪,壹般是以伪造、变造俩者且使用的情形,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只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的信用证诈骗罪,壹般是以伪造、变造俩者且使用的情形,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只伪造、变造信用证必须附随的单据、文件,实行诈骗活动的,也应认定为犯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使用过期以及因各种原因而已失效的信用证骗取货款的情况。

这里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是指使用原为有效现已失效的信用证,至于信用证是否原为行为人所有,且不影响认定。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观上应以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为必要的条件,如果行为人对此且非明知,则不应以犯罪认定。

但明知且非要求确知,只要有证据表明有知道的可能性,就应认定符合该条件。

例如,信用证的有关日期、有关条款明显地有他人伪造、变造涂改的痕迹,知道所持有的信用证的开证、通知、提示、到期日期已过期等。

(二)所谓“骗取”,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开证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情况。

其能够是编造交易事实的谎言,也能够是隐瞒企业运营不佳的情况。

只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了足以成为骗取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时判断根据的,就应当视为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

至于是否使得银行为其开具了信用证,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影响对行为的认定。

对于骗取信用证的信用证诈骗活动,有学者认为:“所谓骗取信用证,是指以欺骗方法取得属于他人的有效信用证。

”(注:赵秉志主编:《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3页。

)笔者认为,该观点于表述以欺骗方法取得属于他人的有效信用证上,对“他人”的指代不清。

从“他人”的含义而言,既可是指已持有有效信用证的其他合法持有者,也可是指银行。

然而,如果包含前者,则这里的诈骗应构成的是普通诈骗罪而非信用证诈骗罪。

(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实践中主要是指于申请开具信用证时,故意设计能够由开证人或者开证银行单方面行为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的隐蔽性条款,诈取受证方的财物。

该种隐蔽性条款,赋予了开证人或者开证银行单方面的主动权,壹般被称为“软条款”。

具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有学者称之为壹种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

(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1页。

)因此以该种方法实施的信用证诈骗活动,较其他方法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诈性。

三、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罪数从刑法第195条规定的精神来说,构成本罪须具备上述“使用”、“骗取”、“其他方法”的行为之壹,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具有上述俩种或俩种之上的行为,不实行且罚。

其理由是,实践中信用证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数种行为兼备,且故意内容同壹。

因而从性质上讲是同种数罪,根据刑法理论不实行且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犯本罪属于牵连犯范围的问题。

从条文的规定见,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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