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深度好文!供应链ABS项目解析及操作要点(附深交所ABS申报材料清单)
供应链金融背景2016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平安和万科创新推出市场首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开拓出一条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新路径。
经过两年多的业务实践,供应链金融ABS注册金额和发行金额已经跃居非金融企业ABS/ABN的第一位,已然成为资本市场一类重要产品,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供应链创新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从行业分布来看,供应链ABS中发行规模较大的是房地产行业,另外一些新兴经济也开始以供应链ABS的方式进行融资,比如京东、蚂蚁金服等。
本系列一、产品特点1.以反向保理为主。
反向保理依托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沿着交易链条反方向,向与核心企业(含下属公司,下同)有长期稳定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通常采取“1+N”模式,“1”即信用等级较高、偿付能力较强的核心企业,“N”即与核心企业存在供应关系的供应商,其本质是供应商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从而实现较低成本融资。
而正向保理通常由债权人主导,沿着贸易链的正方向,即货物流动的方向。
相较于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的保理商可基于对核心企业的了解选择核心企业同意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进行融资,能够降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及其保理业务操作风险。
2.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依托于核心企业的主体级别,具有类信用债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通常设立项目公司负责特定房地产项目的综合开发管理,因此,应收账款多数为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的往来款,即直接债务人为项目公司,但是鉴于项目公司本身信用等级较低,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债务加入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将其自身信用嵌入产品之中,从而使供应链金融ABS产品能够体现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
供应链金融ABS的项目组织方或者最终付款方均为核心企业,本质上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
3.平层结构为主,通常不设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房企供应链金融ABS具有较强的类信用债特点,核心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证券偿付严重依赖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而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对于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没有提升作用,除少数项目(主要为主体评级低于AAA的项目)设置了小比例的次级证券之外,绝大多数采用了平层结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深证上[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深证上[2007]90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原创版】目录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五、结论正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原理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深交所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为各类资产提供了有效的融资途径。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该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基础资产、证券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主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
2.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应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权益,如租赁合同、应收账款、不动产等。
3.证券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应包括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其中优先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低,次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高。
4.信息披露: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资产池的构成、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措施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1.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平台,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企业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和流通的服务。
2.制定和修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和指引,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和交易。
3.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转让渠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
第三条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但应当在定期报告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说明(格式见附件1),说明豁免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定期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定期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二)定期报告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当充分、客观。
不得有祝贺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是指导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一、标题和基本信息1.标题:报告标题应明确标注为“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2.基本信息:报告应包括发行人、发行计划、本期发行计划及证券基本信息,例如发行人名称、发行规模、发行起止日期等。
二、发行计划和证券基本信息1. 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计划的目标、计划规模、计划募集资金等内容。
2. 证券基本信息:包括证券名称、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募集资金用途等。
三、资产池信息披露1. 资产池概况:披露资产池的总体概况,包括资产类型、数量、适用法律法规、质量评级等。
2. 债务人情况:披露资产池中债务人的数量、债务人类型、债务人行业分布等。
3. 担保情况:披露资产池中资产受到的担保情况,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4. 资产集中度:披露最大的单一债务人、最大的贸易公司及其他集中度指标。
5. 资产风险:披露资产池中存在的风险,如债务违约、法律风险等。
6. 资金用途: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计划使用的规划和项目。
四、收益和偿还情况1. 收益情况: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情况,包括各期应收本金、应收利息、未偿还本金、已偿还本金等。
2. 偿还情况: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包括各期应付本金、应付利息、未偿还本金、已偿还本金等。
五、风险提示1. 基础资产风险: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的风险因素进行提示,包括不可预测的经济衰退、政策变化等。
2. 市场风险:披露市场风险因素,如流动性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等。
3. 信用风险:提示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如债务人违约等。
六、其他信息披露1. 发行人信息:包括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
2. 备注事项:对需要补充说明或对原有信息进行澄清的内容进行补充。
以上是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2006年7月11日)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是一份文件,用于向潜在投资者、监管方和其他相关利益方披露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计划(ASAT)的详细信息。
该文件是详细介绍ASAT计划的运作机制、资产来源、资产使用计划、风险控制和预期收益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该计划的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
以下是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可能包含的一些关键内容:
1. ASAT计划的目标和内容:简要介绍ASAT计划的目标和内容,包括计划的目的、支持的对象、资产使用计划等。
2. 资产来源:说明ASAT计划所使用的资产来源,包括应收账款的来源、交易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3. 资产使用计划:详细介绍ASAT计划的资产使用计划,包括资产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方式,以及用于支持还款的现金流预测等方面的内容。
4. 风险控制:详细说明ASAT计划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如何识别和应对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确保还款计划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内容。
5. 预期收益:详细介绍ASAT计划的预期收益,包括计划的回报目标、风险收益平衡、预期收益来源等方面的内容。
6. 投资者要求:说明ASAT计划的投资者要求,包括投资者的类型、监管要求、投资额度等。
7. 监管要求:说明ASAT计划的监管要求,包括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8. 示例文件:提供一份ASAT计划示例文件,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该计划的运作机制和相关信息。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是一份重要文档,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ASAT计划的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桥梁。
本文将对这一业务指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无需经过交易所的事前审核,大大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关键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适用于直通车业务。
一般来说,常规性的公告,如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签署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
然而,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事项,仍需要交易所的事前审核。
同时,深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流程1、信息编制与提交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认真编制拟披露的信息,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提交。
在提交前,上市公司需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公告披露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在接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后,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官方网站、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获取到相关公告。
3、事后监管虽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减少了事前审核环节,但深交所会加强事后监管。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交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补充或更正公告、给予纪律处分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国信证券-十七冶集团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国信证券-十七冶集团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正文:----------------------------------------------------------------------------------------------------------------------------------------------------关于为“国信证券-十七冶集团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22年1月21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国信证券-十七冶集团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十七03”)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十七03”的转让业务。
二、“十七03”设立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十七03优”,证券代码为“136874”,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十七03次”,证券代码为“136875”,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三、“十七03优”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十七03次”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十七03”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十七03”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18日——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深证上〔2015〕5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向本所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挂牌条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本所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管理人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双人双审、外部咨询专家核对、挂牌工作小组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挂牌条件确认申请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情形或不符合本所确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风险防范及揭示等职责,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申请文件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旨在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通过将资产转移给专门的实体,并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的金融工具。
这种工具可以帮助发行人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给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引,发行人需要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供相关的临时报告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基础资产情况、风险评级、流动性安排以及相关交易费用等。
首先,发行人需要在发行计划中详细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等信息。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和发行策略。
其次,发行人需要提供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评级情况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回报潜力。
另外,发行人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评级,并披露评级机构的名称、评级结果以及评级报告。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的风险水平,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此外,发行人还需提供流动性安排的信息,包括偿付能力测试结果、备付金设置情况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的流动性风险,并评估自身的偿付能力。
最后,发行人需要披露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相关的费用,包括发行费用、托管费用、评级费用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交易的成本,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行人需按照指引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获得全面的信息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账户信息报备》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账户信息报备二○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债券交易账户体系介绍 (2)第二章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 (3)一、报备方式与报备要求 (3)二、交易主体及交易员命名规范 (5)附件:操作示例 (8)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债券交易账户体系,进一步明确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指南。
拟通过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方式在本所开展债券交易业务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应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开展指定债券交易业务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完成相应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报备后次一交易日生效。
债券交易账户信息在指定债券交易业务中的具体启用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指南所称的债券交易包括在本所开展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产品的交易及转让。
债券交易类型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等本所认可的交易类型。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不对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报备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1 -根据债券交易的实际需求,本所将市场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划分为四类: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主体业务类型和交易员,在交易申报及成交回报中通过上述四类信息向对手方揭示本方身份。
其中,交易商:指通过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方式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
交易主体:指交易商下实际参与债券交易的投资者,包括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等:1. 法人机构属于自营类交易主体,含证券公司自营、银行自营、保险自营等。
对于自营业务类型,每个一码通账户1对应一个交易主体。
2. 非法人产品属于资管类交易主体,含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及保险资管产品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版本及修订说明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明确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程序1.1受理(一)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fic/index.html)(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信息。
(二)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以修改申请材料或者申请终止。
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历史记录。
(三)申请受理。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
1.2核对与反馈(一)核对。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按照本所回避要求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二)反馈。
本所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有)。
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三)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或无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出期间为静默期,本所核对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地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深交所一直积极推动创业板改革发展,密切关注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创业板差异化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未来深交所将按照“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要求,继续深化创业板改革,不断提高市场服务核心能力和监管透明度,努力服务资本市场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201503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时间:2015-03-18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管理人、托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三),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2号—托管报告》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收益分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5年3月10日附件一: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公司关于**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报告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一、重要提示1、本报告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作。
2、说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情况。
3、本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管理人声明保证本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关于**的数据由**提供,已经**复核确认。
4、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重要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募集金额、存续期、产品设立日、挂牌起始日、产品到期日、预期收益率、还本付息方式、分配日期、增信安排、信用评级(如有)、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等。
三、基础资产运行情况本部分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基本信息、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以及收益分配等。
(精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号——会计政策及估量变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标准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量变更行为,爱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企业会计准那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量变更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量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更和过失更正》概念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量变更。
第四条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量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确有合理缘故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量的,公司应该及时向本所履行备案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形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缘故、变更前采纳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纳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阻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阻碍等;(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审议批准情形。
(四)本因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需履行如下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那么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述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八条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三)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监事会意见;(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
南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是指企业应收账款
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进行确认的指南,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加强
挂牌条件的规范性,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体系。
该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申请挂牌条件
1.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应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的企业,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
2.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抵押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动性。
3.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能够保证还款义务的履行。
二、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审核流程
1. 提交挂牌申请:发行人应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
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挂牌审核:证券交易所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提供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和风险评估。
3. 挂牌批准:审核通过后,证券交易所将对企业应收账款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挂牌批准,并发布相关公告。
三、挂牌后的管理和监管
1.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后,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其
市场交易的管理和监管。
2. 监测风险:证券交易所应定期对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 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及时对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相
关信息进行披露,以保证市场透明度。
通过以上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可以对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进行确认,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
深交所发布企业应收账款ABS《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
深交所发布企业应收账款ABS《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来源:深交所官网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12月15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2017/12/15 首次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指南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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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span style="line-height: 1.6;">深圳证券交易所</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6;">2017年12月15日</spa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 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指南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信息披露专项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消费贷款债权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指南,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业务指引》及本指南的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南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七条管理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服务机构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八条专项计划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计划说明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详细披露基础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现金流归集、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如有)及循环购买(如有)、风险自留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础资产初始入池标准及创建程序。
(二)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池应收账款总金额、笔数、单笔金额分布、贸易类型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账龄及剩余账期分布、结算支付方式分布、影子评级分布及加权结果(如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数量及集中度、重要债务人情况、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及其占比、关联交易方情况等。
(三)基础资产池的分散度情况及是否符合最低分散度要求,如不满足最低分散度要求,应当披露基础资产池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因此产生的风险情况及采取的相关风险缓释措施等。
(四)基础资产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如有)的,应当披露交易对价支付情况、交易对价的公允性。
(五)基础资产池所对应重要债务人的主营业务、财务数据、信用情况、偿债能力及资信评级情况(如有)等。
重要债务人是指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金额占比超过 15%的,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合计占比超过 20%的情形。
(六)入池应收账款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若存在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还应当披露解除前述担保负担或者权利限制的相关安排、相关资产入池时是否已合法有效地解除了担保负担或者权利限制。
(七)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八)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机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机制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及处置义务人的履责能力分析。
(九)循环购买的相关安排(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循环购买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确认资产符合入池标准的主体、购买频率、资金与资产交割方式、循环购买账户设置、可供购买的资产规模与循环购买额度的匹配性、尽职调查安排、购买定价的公允性、可供购买的资产不足时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循环购买与专项计划现金流分配的衔接安排、管理人监督管理机制安排等。
循环购买通过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进行的,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机制、循环购买的操作流程、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情况、系统应急机制和备选方案等。
(十)现金流预测假设因素、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并结合基础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十一)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压力因素及各压力情形现金流覆盖情况。
(十二)为入池应收账款的偿付提供信用支持或对专项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担保等增信安排的主体(如有)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及对其增信效力的分析说明。
(十三)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路径和资金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账户设置、现金流自产生至分配给投资人期间在各账户间划转时间节点安排等。
现金流未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还应当披露转付安排的合理性、现金流混同和挪用等风险的防范机制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设置防范混同和挪用等风险的持续检查机制等,揭示资金混同和挪用等风险。
(十四)合格投资(如有)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账户安排、投资标的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等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十五)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制度、业务流程及与基础资产同类型业务的历史回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账期、历史坏账情况、逾期率、违约率、回收情况等)等。
如原始权益人需承担基础资产回收款转付义务,或涉及循环购买机制的,应当对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
(十六)失信记录特别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重要债务人(如有)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
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或重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明确核查意见等。
(十七)相关中介机构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情况(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方法、抽样标准设置的合理性,及抽取样本的代表性等。
(十八)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情况,若免于风险自留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未进行风险自留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揭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础资产界定的具体范围和法律依据。
(二)基础资产涉及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合同付款条件满足情况,及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三)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安排、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情况。
(四)基础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如有)的交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对价公允性。
(五)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如有)等相关主体的内部授权情况。
(六)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七)失信记录特别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重要债务人(如有)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
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或重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明确核查意见等。
(八)循环购买(如有)的具体安排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抽样调查方法(如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方法、抽样标准设置等。
第十条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当由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涉及信用增级方式的增信效果分析。
(二)现金流归集路径、监管措施及混同和挪用等风险分析。
第十一条现金流预测机构(如有)、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现金流预测报告应当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的假设因素、预测方法、预测结论,并结合基础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第三章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循环购买(如有)情况,应收账款回收资金的归集、划转情况,应收账款的追索(如有)和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情况,以及应收账款相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保险赔偿情况等。
(二)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分配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发生《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下列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和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等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相关事件或事项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一)存在循环购买安排的,可供购买资产不足。
(二)重要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