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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材料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材料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材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确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程序,而准备齐全准确的材料是顺利完成登记的关键。

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首先,必不可少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这份申请书应当如实填写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重要信息。

申请书的填写要规范、清晰,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接下来是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这通常是指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成立该事业单位的正式文件。

该文件是证明事业单位设立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然后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这一文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力,是法定代表人合法任职的重要证明。

住所证明也是不可或缺的材料之一。

如果事业单位拥有自有房产,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果是租赁的房屋,则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也是重要的一环。

这可以是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或者是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开办资金的数额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能够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章程草案也是需要准备的材料之一。

章程应当明确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为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提供依据。

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例如,如果是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是教育机构,需要提供办学许可证等。

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也不能遗漏。

这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向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咨询。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注意事项。

一是所有材料都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提供虚假材料不仅会导致登记申请无法通过,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例如,申请书的填写要规范,证明文件要加盖公章等。

三是要提前了解办理登记的流程和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准备材料的进度,以免耽误登记工作的进行。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承诺书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承诺书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承诺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当您决定设立一家事业单位时,以下是为您提供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和承诺书,旨在向您明确相关的要求、流程和责任,以确保您的设立登记过程顺利、合法、规范。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一)设立登记的依据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依据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设立登记的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3、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表述清晰、准确。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6、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住所证明。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设立登记的程序1、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4、核准。

对审查通过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核准,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

(五)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登记。

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六)监督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意事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意事项一、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交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提交申请登记书在准备申请采矿证前,首先需要提交申请登记书。

申请登记书应详细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开采矿种、预计开采量、生产规模等。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登记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提交矿区范围图提交矿区范围图是办理采矿证的重要步骤之一。

该图应明确标注矿区的四至界限、坐标、面积等信息。

矿区范围图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证明资质条件申请单位需要证明自身具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条件。

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申请单位还需提供企业财务状况、技术力量和管理团队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证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方案应详细规划矿山的开采方式、生产流程、资源利用效率、安全生产措施等。

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获取批准文件在提交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和开发利用方案后,申请单位需要获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出具的批准或许可。

申请单位应按照各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确保及时获取所需的批准文件。

六、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保部门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以评估矿山开采活动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估机构编制,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

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容省略,已在上文中提及)
第七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员及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条例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3篇)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3篇)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二)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申请书;(二)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公告的凭证;(三)未遗失或者损毁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一)登记管辖变更形成的文件;(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废止后重新申领形成的文件;(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4的情况记录和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形成的文件;(四)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或者作废公告;(五)其他文件。

第三章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有效、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

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

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对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属于非光盘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光盘储存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每项登记管理工作结束后,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并在____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收。

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____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退回业务承办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应当单独档案盒。

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一个档案盒存放。

按照其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报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管理等不同登记管理按照时间排放。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民社登〔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社登〔2015〕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8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修订了《上海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003号)。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经核准的一般性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如开展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业务活动,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服 务 指 南 - 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服 务 指 南 - 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服务指南——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一、工作流程(一)报送:在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事业单位登记栏目(/)或江西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服务指南栏目(/)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如实填写后,将所填表格(含电子版)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提交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报告人应当对提交的年度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形式审查: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法人年度报告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规范的,送转公示。

不符合形式规定的予以退回。

(三)监督检查: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情况提出应予实地核查或其他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理意见。

(四)公示:受委托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公示。

二、提交材料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含电子版);(二)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年末资产负债表;(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交);(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填表说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主要栏目填写要求如下:事证第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事证号。

()年度:填写上一年。

如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年度报告,填写(2013)年度。

单位名称:封面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

表内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

法定代表人: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名字。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按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内容填写。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四条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标准的名称、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效劳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六)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效劳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经费划拨、申报工程、刻制公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等有关手续。

2024年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4篇)

2024年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4篇)

2024年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建设是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最基础性的、不容缺失的重要内容。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档案管理意识,从每个人员、从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起,认真加强档案建设。

(一)档案收存的范围1、行政档案: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②发出的的各类文件③及各部门工作计划、规划、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④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____、讲话文稿等⑤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⑥各类统计资料2、人事档案①编人员的档案材料②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③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⑤____人员相关资料以及____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⑥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⑦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____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⑧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及其它信息资料。

3、财务档案②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②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③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④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⑤各种税费、社保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⑥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

⑦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4、业务档案①历年以省局名义或经济发展中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相关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项目文件。

②历年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③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④教员、考评员队伍相关资料。

⑤各类、各批学员报名、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⑥各类业务____(记录)、合作协议、项目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⑦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杂志、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⑧网络建设相关资料。

⑨重大专项活动的筹备、____实施、总结等专题项目资料。

事业单位登记不得不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登记不得不注意的问题

一、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交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内容是什么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内容是什么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内容是什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内容是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内容是
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内容由我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在线的的帮助。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需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需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需材料在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它有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要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必不可少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这份申请书应当如实填写单位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的格式通常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填写时务必字迹清晰、准确无误。

其次,需要提供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章程是事业单位运行的基本准则,应当明确单位的内部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重要内容。

章程的制定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事业单位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也是关键材料之一。

这通常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以证明该事业单位设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接着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的代表,其任职文件应当明确其职责、权限和任期等。

还需要提供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这可以是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是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开办资金的批文等,以证明事业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来开展业务活动。

另外,住所证明也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事业单位自有住所,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果是租赁的住所,则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还需要提供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相关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例如,教育类事业单位需要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此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也是必须的,一般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事业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也需要提供其复印件。

最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一些特殊行业的事业单位可能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额外审批文件。

在准备这些材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件。

第五⼗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核准注销登记之⽇起事业单位法⼈终⽌。

第七章 证书使⽤与管理 第五⼗六条《事业单位法⼈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事业单位法⼈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位置。

第五⼗七条事业单位进⾏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事业单位法⼈证书》: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银⾏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申办收费项⽬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事调动和⼯资基⾦管理事宜; (⼗⼀)申办海关事宜; (⼗⼆)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事业单位法⼈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

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证书》,⾃动废⽌。

对废⽌的《事业单位法⼈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九条事业单位的法⼈证书废⽌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条《事业单位法⼈证书》废⽌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证书》。

第六⼗⼆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证书》。

第六⼗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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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牧中心学校2011年度工作总结2011年度,我校在永城市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德育为首,安全第一
保持德育的先进性、长效性,保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实效性是我校做好这两项工作一直坚持的做法。

为此,我校以养成教育为核心,以安全教育为重点,以提高班主任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切入点,狠抓行为习惯,取得了实效。

1、完善安全机制。

重点落实楼道值班、课间安全、学生饮食和住宿等情况。

制度实行以来,每天二十四小时有领导在,有老师在,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杜绝了事故发生。

2、完善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完善了《门卫制度》,加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一年来,学校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狠抓常规,学生管理工作日见成效,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课堂教学改革工作逐步深入
1、有计划地开展了系列听评课活动。

学校听评课督导组成立以来,听评课活动趋于常规化、规范化,在教学研究和交流、推动课堂教学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常规业务活动。

学习新课程理念、研讨名师的教育思想、观摩名师课堂教学、反思教学;让老师们在活动
中提高自身素质。

三、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1、教学管理工作,抓好常规,重点突出,落到了实处。

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细则要求,促进教学工作。

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八不准,坚持查备课教案、查集体备课、查听课评课、查作业批改、查上课情况及使用课件情况、查办公纪律、查辅导自习、查考试环节,做到了教师教学使各项常规管理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量化、有评估、有总结、有改进、有奖罚。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意识,提升教育教学技能。

从师德修养、劳动纪律、集体备课、教案设计、作业批改、信息技术整合、教学技能、教学质量等进行竞赛,调动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了积极向上的教风、学风。

加强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集体备课制度。

学期前,要求各备课组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通览教材,制订集体备课计划;在一个单元或一个课题的教学之前,进行单元备课。

2、实施学习行为评价,提倡诚信为本,加强了学生管理工作。

组织人员每天从早读、自习、作业三项对各班进行考核;每周以年级为单位根据各班总分,评出学习行为习惯优秀班级,分阶段评出评出学习行为习惯优胜班级,周一升旗时颁发奖状,培养了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稳定了学校教学秩序,提高了学习效率。

二是推行考试改革,实施诚信考试。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校积极推行考试改革,研究制定了诚信考试实施方案,积极组织诚信考试。

通过诚信考试,加强了考务管理,减轻了教师监考负担,营造了诚信氛围,弘
扬了求是学风。

四、校本教研步入正轨,促进了教师专业化成长
1、确定教研重点,规范操作,做好配合,开辟了教研阵地。

第一学期各学科对教学模式的探讨研究初步见效之后,第二学期,校本研究的重点确定为: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由完善学科课堂教学模式向优化师生整体教学行为延伸,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二是严格规范研讨课、集体备课等常规教研活动,不断提升教师的教研能力。

2、加强教研组织的建设,保证了校本教研管理渠道的畅通。

组织好周五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例会,部署落实学校教学教研工作。

落实《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工作职责和奖惩办法》《优秀教研组、备课组的考评办法》,利用周五业务例会,指导督促教研组、备课组的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查评估。

在听评课活动和学习交流活动中,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组织带动作用得到了发挥。

3、做好目标认定评价和教师档案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一是教师专业成长学期目标认定和评价。

开学第一周,安排教师进行自我专业发展规划,填写学期专业发展工作目标认定表格;学期末组织教师对个人学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督导组人员根据教师个人自评结果以及平时工作业绩和相关材料进行了集体评价。

此项评价,其结果直接作为教师评模评先的依据之一,也是评价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以此激发教师自我成长的内在动力,树立积极向上的职业理想。

五、取得的主要效益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教师的教育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树立了良好的学校教育形象。

本年度我校师生在永城市古诗词诵读中取得二等奖的成绩;在市教育局质量评估中也取得优异的成绩。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有成绩,也有不足。

一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制度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

比如,生活老师与门卫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楼道值班制度等。

永城市马牧乡马牧中心学校
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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