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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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

制说明

第一篇范文:《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

(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

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

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

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

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

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五)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在

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

1.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

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

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六)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环保信誉、经济效益和资金条件,其自身或与其合作的技术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煤化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和管理示范项目的能力。

三、资源利用

(七)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煤质特点,优化确定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高碱金属(钠、钾)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废水制浆等

节水技术和装备,尽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九)新建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2.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

5.5吨。

3.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

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4.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不同气化

路线产品所占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5.多联产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油气产品折原料气比例加权平均折

算后的组合指标。

鼓励探索、研发和应用优于上述指标的工艺技术。采用低质煤的示范

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

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十)示范项目应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22)、《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22)、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环境保护

(十一)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发展、高效

利用、风险可控”的原则,集约化多联产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产业

链延伸减少排污,实现源头控制。

(十二)示范项目选址的环保要求:

1.示范项目必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与处理、固废处置(含危险废物)、集中供热供气等公用基

础设施齐备,环境监管能力匹配,环境风险可控,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环境

污染事件。

2.项目所在区域无纳污水体时,应论证零排放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时,需以“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全面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原则。

(十三)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

控制,新建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系统SO2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22》。

2.锅炉系统SO2、NO某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

第二篇范文: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1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

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2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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