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位制度·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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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爵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的爵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公、侯、伯、子、男基本上是对诸侯的封爵。
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4国;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也有称公诸侯的,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等;
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
当时,中原各国,一般是伯爵和侯爵。春秋时期,“东夷”诸国的首领徐国率先称王。与其他国家不一样,楚不是周建立的,楚国完全是由当地族民吸收了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自己建立的,与周天子是附属国关系。最初,周天子看不起楚国,认为那是蛮荒之地,因此,只给楚国国君一个子爵。楚国国君熊通即位后,奋发图强,他率军攻灭了权国,实现了几代先王的夙愿,后又率军攻打随国,迫使随国臣服.然后要求随国国君替他面见周天子,请求把爵位提高。公元前704年,随侯回报熊通,周天子拒绝提高楚君的爵位。熊通大怒,说:王不加我,我自尊耳,遂自立为王,后世称楚武王。他在沈鹿会盟诸侯,后又多次征伐,使楚国日益强大。周天子虽然震怒,但也无可奈何。但是在中原地区的诸侯每每提及楚时,要么称之为子爵,要么称其为僭主、僭王,是不被中原诸侯承认的。后来,周王朝的权威已经被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一些有实力和有野心而爵位不高的诸侯便自立为王,由于天高皇帝远,周天子也没办法。像吴国、越国都是很好的例子。从制度看,诸侯称王属于“非法”。
战国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20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20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19级)、彻侯(20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18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悖。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后代爵制各有变化,不一一赘述。
西方的爵位等级,因为其贵族的爵位跟中国的爵位相似,都是分为五等,所以在翻译西方爵位时也使用了〔公〕、〔侯〕、〔伯〕、〔子〕、〔男〕来翻译了。
以英国为例,贵爵的爵位最高是Duke,便以〔公爵〕作为翻译了,如此类推的分为:侯爵(Marquess)、伯爵(Earl or Count) 、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 or Lord) 。另外,平民部份则有两个阶级,分别为:准男爵Baronet 、骑士Knight ,而这两个阶层又常以〔Sir〕一字直接称呼。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另外,英国的爵位制度是可以颁布给女性,其名称分别为:公爵Duchess 、侯爵orch-ioness 、伯爵Countess 、子爵Viscoun-tess 、男爵Baro-ness(orLady)。
女性的封号是跟男的相对,而给平民的称号则没有差异,用样以〔准男爵Baronet〕和〔骑士Knight〕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