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品级秩禄制度考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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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品级秩禄制度考据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品级制度是传统的官僚政治的内在特点的反射,从历朝历代品级制度的变迁,可以折射出官僚政治的变迁历程,是体现当时政治、文化、经济的一大方面。而秦汉的品级制度是不同前后的各朝代的,同时也是官僚政治走向成熟的重要过程。

汉代以“若干石”构成的秩禄(官吏的俸禄)来标志文官的等级,这与之前周代时期由爵位构成的体系不同,而且这样的变化也是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的;对于之后南北朝乃至唐宋的散阶、职事共存的体系来讲,这时的制度打下了基础,以后的变化都是在这个基本情况下的改变。对于文官的等级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结构,一种被称为职位分类,也就是文官的职位和等级是合而为一的,无官则无等级无职位可言;另一种就不同了,它可以称为品位分类在职位之外另外有官阶来表示等级,职位只是确定权责职事,而官阶才是确定官员的地位、资格、报酬等。对于职位分类而言,由于它是有职事才有报酬,是以事作为中心,所以只有做了事情才能得到报酬;对于品位分类而言,不管你做没做事情,你的报酬都已经被决定了,对于官员的地位财富比较有保障,是以人为中心。这两个方面基本包括的古代的所有制度,唐宋的散阶、职事的体系就属于常见的品位分类。在汉代的秩禄制度出现以前,周代的贵族政治时代是使用爵位制度的。公侯伯子男等爵级也可以认为是品位分类的一种,它标志着贵族官员的个人身份同时也与“职位”分立。

以爵位代表身份等级,决定了自己的服色、銮旗、车马、礼仪的差异,被授予的田地、人民构成了自己的爵禄,并且在一次被授予后就能够世代相传。于是这些拥有了采邑、家兵的贵族与其君主就有了他们之间的固有格局,这大异于之后官僚政治时代的官员与君主的关系。之后的秦代在进行了商鞅变法后,设立了著名的二十级爵制,它使许多有功之人得到爵禄,而贵族身份也不在是授予爵位的天然身份了,如果贵族的后代没有军功就会被没收原有的爵禄,这时当时的一个重大社会变革,使的秦国迅速强大起来,之后更灭六国统一天下。不过秦代的爵位重于官位,主要以一个人的爵位来体现他的身份地位,这是它延续周代爵位制度的明显之处,这秦代爵与官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关系。这点从《商君书》的记载可以看出,爵位是一个人地位的根本,是各种利益的前提,而官位只是无关紧要的东西,当官也不过是为zf提供服务来领取报酬。在《史记》上的记载也能看出,有爵位不光是能生的体面,死后也会有哀荣,在抵罪减刑方面,爵位也比官位有用的多。所以秦代的爵位制度虽然是很大进步,但是它的继承的许多周代爵位制度的特点使它的落后成分依旧很大,一般人只重视军功忽视在吏治方面的作为。官俸制度中的谷禄制也同时在战国时期受到推广,当时的国家基本有了自己的谷禄制度,只不过不是十分严密和完备。在秦国的商鞅变法后,这一制度在秦得到大力发展推广,确定了五十石至千石的品秩。不过当时仍然是以爵禄为主,秩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且还带着许多爵禄的痕迹,秩禄只是被作为官员的任职报酬。当时的士大夫,以投靠各国君主换取田邑、人口等,作为安生立命的根本,这些带有明显的爵禄痕迹,即使是商鞅自己也依靠变法获得了自己的采邑。不过这时也出现了秩禄,虽然很次要,但是它的出现,代表了官僚政治的开始,也预示了它在今后数千年的主导地位。

在商鞅大力变法,改革了爵禄制度以后,一些原先的无爵位的小吏所能得到的秩禄已经可以达到千石左右了,他们开始进入原先由士大夫这些有爵位的人所把持的爵禄领地。在之后的秦国陆续设置高级官吏,例如郡守一类的地方大员,他们的秩禄达到了二千石,一些高级朝官也开始把拖原来爵禄的性质。在进入汉代之后,由于初年农业经济在战火中的破坏很大,所以建国初的汉是十分艰难的,于是买卖爵位就成了当时zf聚敛财富,振兴经济的主要手段。而由于无钱赏赐建国有功之臣,所以只能以爵位来代替。以爵位买卖来筹集资金以后一直是汉朝的惯用手段,由于这样泛滥频繁的买卖爵位,使的二十等爵位不断贬值,有点通货膨胀的味道。出现了“夺之民不惧,赐之民不喜”的现象,与民国的金圆券类似。在这时,官职和秩禄的重要性却在不断上升着,秩禄开始取代了爵禄的原有地位。从此,以若干石标志等级的官吏,才是皇帝治理天下的左膀右臂,贵族所有的爵位只能是辅助表示身份的标志。总的来说,在汉代构成官员等级标志的是秩禄而不是爵位,原来作为官员品级标志的爵位,随着官僚政治的发展而快速衰落下去,汉代初年的一些客观因素更是加速了它的衰落。

汉代的授爵方式也不同与秦代,它的授予只是作为奖励官吏功劳的手段,不能反映官吏的品级地位。积功晋升才是汉代吏治选官的基本精神,只有功勋累积到一定程度才能升迁,二十等级在这里充当一种对应关系,类似于身份的附加代号,使的爵位制度虽然衰落但仍然有一席之地。在这里,包含着品位与职位的包容和互用,利用品位来酬报功绩和资历,职官则另外任命。不过在后汉越来越泛滥的爵位买卖,使得爵禄再次没落。不过品位的概念在后世得到了发展,作为一种对于官吏个人利益的保障体制,和当代的劳保制度十分相似。

正如前面所叙述的,爵位构成的是品位的序列,它与职位的序列并存两立。秩禄则不相同,若干石构成的各个级别都是依附于职位的,如果无职位,那官员本身就无等级可言。比方说,某郡的郡守被免职了,那么他原先的二千石的秩禄就不再属于他了。秩禄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个人品位相应。所谓的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禄级别、俸禄数量、官职与俸禄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哪一种官职是属于哪一个秩禄级别,每年或每月应得到多少俸禄,用什么物资还发放俸禄(一般分为钱与谷,或者两者各半)。

按照现有的历史资料显示,在汉代对于因病因丧离职之后的再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因病因丧离职之后再仕,有直接征召再任者,也有通过察举辟召者。虽然也有再任官位高于原来官位者,但是总的来说基本是在原有官职基础上降级任用。而由于汉代有郡国诸侯的设置,所以在经过州郡察举辟召之后,几乎是如同重新开始自己的仕途,以往担任过国家官员的资历就变的毫无用处了,与其他初仕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也就是说按照汉代的规定,即使是因病因事的离职中断事务之后,朝廷的做法也和因罪离职一样取消原有的秩禄。这意味着,若干石的秩禄并无法跟随着官员本身,而是依附于职位的,它是从属于职位的。不过在客观上,在封建时代官僚阶级的权益是不可忽视的,有的官员在离职后依旧有着对朝廷的影响力,拥有的出仕经历也是可以利用的宝贵资源,使的他们在再度出仕时有着异于白丁出仕者的资格,比如在之后在同样条件下的升迁,朝廷会优先考虑有过出仕经历的故官。有的官员因年老而离职之后,有时也会被朝廷征召担任一些荣誉职务,不过自始至终汉代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离职官员的品位,这些优点只存在于客观因素上。尽管这样,对于这些故吏的优厚待遇也是很多的,以三公为例,去职之后的三公被重新任命为九卿或尚书令之类的官员,原先的秩禄是万石,而现在只有中二千石,远远低于原先的秩禄。这时朝廷就会做出优待条件,另增加二千石作为优待条件,不过也不会重新给他万石的待遇。而原先的九卿再任之时,这样的优待条件也会失去。这种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于原先的高官的一种笼络手段,毕竟这些人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网和人际关系。朝廷的这种做法可以加深与官吏的感情,加强它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固。

从这些条件可以看出,汉代的秩禄特点是:有官职才有秩禄,无官职就无秩禄;原有职位上所有的秩禄不能添加到新的职位上去。职事是汉代授予秩禄的基本条件,对于官吏个人地位权益是很少会照顾到的。对于父母之丧和病罹之苦,朝廷不光没有做出相应的褒奖孝义和抚恤病痛,反而停发俸禄剥夺原有的权益,无视原有的资历让去职官吏从头做起。这样的方针手段,夸张的说简直把为它工作过的人行同陌路,远较后世刻薄寡恩。所以这样的制度也难免会被时代所淘汰。在汉代,朝廷也会对于官吏的行为做出奖罚,增加与减少秩禄,造成了一些官吏的秩禄与品级不相符合的情况。不过这种做法在称呼上依然相同,这种现象还是在职位的大前提下进行的,当时并没有出现新的制度。可以说没有出现一中因秩禄而转化出的一种超越职位可以在另外的系统中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按照这个序列而上升,来保障官员的个人权益。

汉代的这种秩禄从属于职位,无职就无阶可言的体制,在进入魏晋之后就可是衰落,最后被南北朝唐宋的职阶分立而取代。这样的发展是由于进入后汉,同岁而举的风气造成了大量世家豪族,士族门阀大力发展,朝廷为了笼络他们维持统治,只能增加一些闲散官职,授予这些世家中没有官职的人。对于掌握军权政治的高官,则封赏一些虚衔,这样的发展经过了魏晋逐渐成熟,形成了南北朝唐宋的完备体制。

秦汉的政治有异于前朝后代的主要地方,就是它的秩禄制度不同先秦的爵位制度和唐宋的官阶制度。秦代的统治者,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高贵的血统,所以二十级爵位是身份的象征,而汉代的统治者与官吏皆起源于布衣小吏,这是两者之间的一大区别。秦代以法治治理国家发展到汉代发展成以吏治来治理天下,其实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以法治国也就是以吏治国,这只是相同本质的不同表现。在这时,贵族坐享天禄、安富尊荣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以吏治天下的时代到来了,官吏在君主专职的权利之下只能俯首帖耳,听凭其役使、迁黜和宰割。对于这些官吏的权益、地位、荣耀,统治者是莫不关心的。职官等级制度所牵涉的,是权利、地位、职事和薪俸的分配。在兼顾官员个人利益的时候,将会有一种等级安排——品位制度;在以职事为中心的时候,将会是另一种安排——职位制度。

由于秦汉帝国的统治者信奉以“霸道”治理天下,所以对于百官就定性为“吏”,只是辅助他们统治的一种工具,并没有重视他们的主观感受,这就是他不同于前朝后代,秩禄依附于职位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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