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暂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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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 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 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 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 内所有 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 实。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
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
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 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 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 《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 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 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 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 “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 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 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 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 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 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 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 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 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 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 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 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 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 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 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 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 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 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 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 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 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 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 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 第五二十四章条 动动火作火业隔离作要求业: 前准备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 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 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 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 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 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 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 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 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 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 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 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 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 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 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
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
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 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百度文库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
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
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 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 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 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 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 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 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 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 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 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 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 动火。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 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 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 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 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 支持和审核。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
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 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 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 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 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 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 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
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 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 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 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 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 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 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 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 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 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 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
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 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 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 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 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 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 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 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 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
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
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
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 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 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 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 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 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
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
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 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 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 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 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 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 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 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 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 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 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
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 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 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 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 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 内所有 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 实。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
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
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 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 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 《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 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 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 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 “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 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 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 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 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 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 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 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 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 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 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 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 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 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 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 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 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 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 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 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 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 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 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 第五二十四章条 动动火作火业隔离作要求业: 前准备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 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 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 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 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 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 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 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 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 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 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 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 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 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 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
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
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 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百度文库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
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
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 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 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 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 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 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 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 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 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 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 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 动火。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 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 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 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 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 支持和审核。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
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 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 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 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 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 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 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
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 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 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 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 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 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 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 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 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 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 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
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 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 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 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 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 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 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 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 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
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
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
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 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 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 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 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 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
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
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 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 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 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 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 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 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 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 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 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 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
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 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 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