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暂行管理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指标体系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实践与改 进
PART 6
责任与奖惩
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管理人员和 操作人员应明确 各自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过程中, 相关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安全责任, 确保作业安全。
油田公司应建立 完善的奖惩制度 ,对违反安全规 定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相应的处罚 。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建立安全监督档 案,对监督检查 情况进行记录和 归档
对违反安全规定 的行为进行处罚, 并督促整改落实
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是否齐全
检查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 全意识
检查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
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是否 落实到位
检查与整改要求
检查频率: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方面
根据火势情况,决定是 否进行紧急疏散,并按 照疏散方案组织人员有 序撤离。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工作,同时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火势蔓延。
对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 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工作。
PART 4
安全监督与检查
安全监督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确保作业现 场符合安全要求
实施安全巡检, 及时发现和消除 安全隐患
动火作业负责人 审批通过后,需 将《动火作业申 请表》报送至安 全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管理部门需 对《动火作业申 请表》进行备案, 并签署意见
PART 2
安全防范措施
防火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 经过专业培训, 掌握安全操作 规程和防火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 21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 存档一年。 所在区域指:一级动火——油田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作 业区都要保管; 二级动火——公司主管部门、作业区保管。 三级动火——作业区、班站都要保管。
第 27 页
二 责任人——安全职责
第三条 双方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作业单位的动火 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 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 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科级单位组织确认 。
监护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
科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可以是作业区的人员,也可以是站 长或其他人员。
第 16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条 安全措施确认与监督、监护人的确定
项目 动火申请 动火审查 动火审批
油田公司内部二级单位 作业单位 之间动火施工作业
第 18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 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 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三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原则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经双方确认确需延期作业,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新、改、扩建独立站场,新建管线(新旧管线连 头除外),根据工期计划,由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的有效期限, 首次批准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 责任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生产单位)安全职责:
(一)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 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提供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护人,监护检查现 场动火安全;
提纲
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责任人---安全职责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 四、实施动火作业 五、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六、基本要求
第1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本条中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本次动火是几级动火?
动火共分三级。
第2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一)一级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在用油(气)长输管线更换管线(管段)动火; 3.天然气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4.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一)一级动火
动火作业许可票安全 工作方案
申请人
共同申报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部门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领导
油田公司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人
签署 意见
油田公司业务 主管领导
批准
执 行
第 10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二)二级动火
申请人
动火作业许可票 安全工作方案
第7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三)三级动火
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四)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重大节日指:法定假日期间。 特殊时期指:两会期间、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 而定,主要依据危险性,但人的认知程度不同,也要酌情考虑, 缩放性较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特订立本《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进行的全部动火作业活动,并严格管束动火作业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全面规范、安全可控。
2.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应明确到位,由特地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引导、监督动火作业过程,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
3.动火作业管理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熟识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动火作业准备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特地的动火作业准备工作,包含订立认真的动火计划、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方案等。
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前,必需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由特地人员审核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操作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操作人员指定和交底,确保操作人员熟识动火作业流程和相关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现场必需明确指定专人值班负责监控,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动火作业使用的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特地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和擅自调整作业流程。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必需采取有效的火源掌控措施,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3.动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动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周边进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火灾扩散和人员损害。
六、动火作业监督检查1.企业管理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2.对于动火作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377(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如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暂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暂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允许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安全办法没有贯彻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允许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辨认,制定、贯彻风险削减办法,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贯彻风险削减办法,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辨认,制定、贯彻施工风险削减办法,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允许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及时终结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允许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贯彻动火作业风险削减办法,组织实行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办法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辽河油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司钻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四)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部门职责:(一)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纳入培训计划,提供场地、师资及费用支持,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安全环保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电工、司钻)的培训组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考试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见附表1);负责与二级单位和考试机构沟通,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考试机构的考核工作及考试机构的申报和复审工作。
(三)生产运行处负责电工的培训组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考试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电工台帐;负责与二级单位和考试机构沟通,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考试机构的考核工作及考试机构的申报和复审工作。
辽河油田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管线打开作业管理,使作业全过程中的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管线打开作业人员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Q/SY1243-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在生产、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介质的封闭管线(设备)的打开作业。
(除管线打开作业外的其他密闭系统打开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管线打开作业是指使用任何方式使管线的组成部分形体分离,改变管线的完整性作业,或指将装置、设备的受压(负压)、有毒有害系统打开进行的相关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培训,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八条管线打开是指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管线及其附件的完整性:(一)解开法兰;(二)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三)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四)调换8字盲板;(五)打开管线连接件;(六)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七)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八)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九)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十)开启检查孔;(十一)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十二)其他。
第九条含有剧毒介质、超高压介质、高温介质等高风险管线打开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管线打开作业许可票。
如管线、压力容器、储罐等硫化氢含量超标工艺设备打开;油气管线带压开孔、封堵,长输油气管线、井口等冷切割、化学切割;轻烃、炼化工艺设备打开;管线一端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介质且无法确认需打开段管线状态。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二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装修、焊接、油漆、喷涂等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以上层单位为主导,各级单位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严格核准和审批,不得擅自执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案和实施方案进行,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七条动火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动火作业的必要要求和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如焊工证、电工证等,且证件有效期内。
第十条动火作业应在实施方案指定的时间、空间和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和扩大。
第二章动火作业核准和审批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由动火作业负责人提交申请,接受上级领导核准和审批。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填写、签字;上级领导应负责审批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事先上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批,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作业范围内的其他作业和设备,以便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清理作业范围,确定防护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实施和监督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应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动火点应明确标识,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配备专人负责监督,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期间,严禁临时用火、乱扔烟蒂等违规行为,禁止在动火范围内堆放易燃物品。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2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保护人身、设备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作业现场使用明火、能产生高热或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工具、设备、药剂或物品,以及进行高温加热、电焊、割切等操作。
第三条动火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开展热作业、电焊、割切等操作;2. 使用明火进行加热或其他作业;3. 进行烟火表演、焚烧垃圾等操作;4. 其他可能引发火灾危险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动火作业应按照“科学可行、实施安全、检查有效”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守作业流程,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相关人员评审和批准。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公司或单位进行。
第九条原则上禁止在高风险天气(如大风、干燥等)下进行动火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流程第十条动火作业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申请应包括作业现场、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信息。
2. 安全评估和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
3. 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由动火作业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评审和批准后执行。
4. 安全保护措施:动火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器材。
5. 动火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 安全监管和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监管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7)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首次作业时应办理一次性高处作业许可证,但每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
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九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章消除坠落危害第十条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暂行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 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第 第五二十四章条 动动火作火业隔离作要求业: 前准备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 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 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 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 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
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
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
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 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 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 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 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 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 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 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0824
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作业许可管理,实现作业受控,确保作业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结合辽河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油田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全资公司的作业许可安全管理。
油田公司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作业,指在油气田企业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从事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辽河油田公司对以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控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作业许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油田公司作业许可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考核油田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及所属单位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油田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作业许可管理,主要职责:(一)审批本部门组织施工项目的作业许可证;(二)负责本部门组织施工项目的承包商培训;(三)监督本部门组织施工项目的作业许可制度执行。
第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作业许可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二)组织对本单位人员及承包商进行培训。
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对本单位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作业许可范围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二)非常规承包商作业;(三)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四)交叉作业;(五)油气处理储存设备、管线带压作业;(六)缺乏操作规程的工作;(七)屏蔽报警、中断连锁和停用安全应急设备;(八)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高风险作业。
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编制安全工作 方案。
•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 落实安全措施。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 和置换,交叉作业时,应进行区域隔离。
• (四)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 (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 (六)紧急情况或事故状态。
• 第三十条 当正在进行的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或发出紧 • 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重新作业应办理新的作业许
可票。 •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系统、设备和
指定的时间段,如果工作时间超出作业许可票规定的有效时限或工作 地点,风险评估失效,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 作业许可票。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作业区域现场批准人在作业许可 票原件上签字。 • 第三十三条 在作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可申请延期。作 业许可申请人、作业区域现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 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环境和条件未发生变化。如有新的 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等),应在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在新要求落实 以后,作业许可申请人、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人和相关方,方可在作业 许可票上签字延期。
• (一)作业申请人应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如 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 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所 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当作 业许可涉及到多个负责人时,则被涉及到的负责 人均应在申请表内签字。
• (二)作业批准人应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 险控制资源的作业所在区域的属地主管或其授权 人。如企业主管领导、业务主管、区域(作业区、 车间、站、队、库)负责人等。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辽河油田公司临时用电平安治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临时用电平安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临时用电平安治理,操纵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靠得住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平安,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平安治理标准》(Q/SY1244-2020)及《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临时用电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之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信、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需符合以下规定:1.采纳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派电箱和开关箱。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爱惜功能。
分派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爱惜功能。
2.采用TN-S接零爱惜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统为TN-C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TN-S接零爱惜系统。
当原系统为TT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在剩余电流动作爱惜装置爱惜下形成局部TT系统。
3.二级剩余电流爱惜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爱惜装置应知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30 mA, 剩余电流动作爱惜装置的动作时刻不小于秒。
但其乘积不该大于30 mA·s。
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爱惜装置应选用一样型(无延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爱惜装置。
(二)油井作业、油田地面建设等油田生产辅助作业用电。
(三)用电时刻不超过六个月。
井下作业现场有插头插座可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票,但必需检查确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临时用电治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治理职责第五条油田公司平安环保处组织制定、治理和保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动火作业教唆用明火、电热器、氧气及其他热源等,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需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以确保作业安全。
为此,订立了《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石油化工、医疗卫生等领域。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保障人员安全,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2. 防备掌控原则。
实行必要的措施,切实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
3. 依照“先审批,后动火”的原则,严格掌控动火作业的准入。
三、责任分工1. 企业或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特别培训后,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3. 现场安全监督员应当在动火作业现场全程监督,严格把关动火过程中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勘查和分类评估,依据现场情况订立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
2. 火源前应先将四周的易燃物或可燃物搬离或使用防护措施。
3. 布置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确保符合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五、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 操作人员必需依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调整参数或更改操作程序。
2. 动火过程中,四周应设置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以备发生火灾的应急需要。
3. 动火现场必需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
4. 在动火现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扔掉烟蒂。
6. 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动火现场,保持现场的安全秩序。
六、动火作业后的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操作设备、工具和作业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维护。
2. 未使用完的化学品和不安全物品应当妥当保管,以避开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
3.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签订动火作业记录,并进行动火作业安全评估。
七、违反规定的惩罚1. 未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或未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惩罚款或暂时停止工作,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有关部门或强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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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 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 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 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 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 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 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 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 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
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 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 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 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 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 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
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
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 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 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 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 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 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
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
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
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 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 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 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 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 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 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 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 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 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 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 第五二十四章条 动动火作火业隔离作要求业: 前准备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 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 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 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 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 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 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 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 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 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 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 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 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 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 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 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 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 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 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 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 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 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 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 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 内所有 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 实。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 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 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 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
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
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
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 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 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 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 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 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 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 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 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 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 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 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 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 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 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 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 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 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 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 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 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 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 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 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 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 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 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 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 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 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 动火。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 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 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 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 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 支持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