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保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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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保期的规定
一) 建房[1998]102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1.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二) 建房[1998]102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1.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2.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 装修工程为2年。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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