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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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医院输血科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二、遵循输血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
(一)临床输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二)对一般性输血,可输可不输的一般不输。对血红蛋白在﹥100克以上、血色素﹥30%者,原则上不得申请用血。
(三)提倡成分输血。成分输血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应积极推广,成分输血率应高于50%。
三、用血申请、审批程序。
(一)临床用血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归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二)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并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
(三)临床用血适应症根据《输血技术规范》执行。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急诊、抢救用血经主管医师以上同意后可随时向输血科申请,但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四、检验科(血库)必须优先、重点保证每次输血量在600ml
以上的大型手术用血或急救治疗用血。
五、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