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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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一、管理背景近年来,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在高校和企业等各种机构中得到广泛设立和应用。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作为提供创新创业实践机会的平台,对于培养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混乱、资源浪费等。

因此,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培养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

三、管理原则1. 统一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整体规划,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2. 严格评审:对申请成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机构进行严格评审,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3. 高效运作: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基地的运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组织。

四、管理内容1. 基地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设置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具备创新创业条件的单位。

2. 基地管理:每个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基地的日常运作。

3. 人员配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导师,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4. 资源配置: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合理配置创新创业所需的各种资源,如场地、资金、设备等。

5. 创业培训: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6. 创业孵化:为有创业意愿和创新项目的人提供孵化服务,帮助其实现创业目标。

7. 创新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积极支持和培养创新项目,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支持。

8. 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与企业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9. 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者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

10. 绩效评估: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管理体系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体系应由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和监督机构等构成,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机制。

创业基地:扶持小企业成长的好办法——浙江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创业基地:扶持小企业成长的好办法——浙江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业 4 8家 , 5 规模以下企业 20 0 0多家 ; 安排
建设 的若干意见 》 《 、 嘉兴市 中小企业创 业 中心 ( 孵化器 ) 建设达标 考核办 法 》 等 文件 , 还制订 了《 嘉兴市 中小企业创业 中
心( 孵化 器) 标升级创建 活动 的实施 办 达
家 , 现销售收入 3亿元 , 实 安排从业 人员
维普资讯
创业基地 : 扶持小企业成长的好办法
浙江 小 企 业创 业 基 地 建 设 的 实 践 与 思 考
■文 , 沈金虎 杨辉明
在国家实行最严格 的土地管 理制度 后, 如何 充分挖、集体企业改 制后规模较 大的 旧厂
寓, 入驻 企业 8 0多家 , 不仅 布局合理 , 环 境整洁, 而且 管理 规范 , 服务 配套 , 二期 工程正 在建设之 中。三是对标 准厂房建 设 的层 高 、 层面积 、 单 承重等 都作 出统 一 规定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 , 规定创 业基地
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房 、旧场所 ;或结合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
贴 3元 、 第三年每平方米补贴 2 。再如 元
义乌市佛 堂镇 ,从 提高工业用地 效益 出 发 , 财政 投 资 4 0 镇 20多万 元 , 造 多层 建
( 3— 4层 ) 准厂房 1 平 方米 , 标 0万 不仅 解决 了 10多 家小企 业 的创 业场 所 , 0 而
农村建 设 , 规划 、 经 土管 部 门批准 , 利用 村集体 自留地 ,以出租形式 由小企业主
投资 , 土地性 质不变 , 在蔡 家畈村集 中建 造了 4 8幢 3层 标准厂 房 48万平方 米 , . 村容 厂貌焕 然一新 ,人驻袜业小企业 5 2
27 1 8 3 0 平方米 ; 1 计划总投 资 19 50万 208 元 ,已完 成基 本建设投 资 3 6 1 7 15万元 ; 现已入驻 企业 2 6 5 0家,其 中规模 以上企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

三、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二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

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创新创业基地的入驻企业、个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创新创业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1. 鼓励创新,支持创业;2. 规范管理,保障安全;3. 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创业环境;4. 强化监督,确保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创新创业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制定和实施基地管理制度;2. 负责入驻企业的资格审查和入驻手续办理;3. 负责基地日常运营管理;4. 负责协调入驻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5. 负责基地的对外宣传和活动组织。

第三章入驻与退出第六条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2. 拥有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3. 具有稳定的经营团队和良好的信誉;4. 服从基地管理制度,接受基地管理。

第七条入驻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入驻:1. 向基地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2. 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3. 签订入驻协议;4. 办理入驻手续。

第八条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基地: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违反基地管理制度;3. 未按协议履行义务;4. 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5. 其他应退出基地的情形。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九条创新创业基地应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设施等;2. 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3. 组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4. 协调入驻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考勤管理制度;2. 安全管理制度;3. 财务管理制度;4. 资产管理制度;5. 项目管理制度;6. 合作交流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基地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1. 企业经营状况;2. 创新成果转化;3. 项目进展情况;4. 企业信誉度。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规章制度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规章制度

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提供创新创业实践的平台,完善实践基地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基地规范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是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场所和资源的学校设施,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是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规划和发展。

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基地主任、指导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第五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服务宗旨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创新创业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实现创新创业梦想。

第六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管理和服务以学生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丰富创新创业实践资源。

第二章基地管理第七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具体开放时间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学生可以通过预约系统预约使用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设施和资源,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基地管理委员会的审核。

第九条学生在使用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时,必须遵守基地的规定并维护设施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条学生可以组织创新创业相关的活动,包括讲座、比赛、交流等,活动需提前向基地管理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章服务支持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提供设施和资源,包括办公场所、会议室、电脑、网络等,供学生使用。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由基地指导老师负责,定期举办创新创业相关讲座和培训,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与企业、投资机构、创业导师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提供实践项目孵化服务,帮助学生将创新创业项目转化为实际的商业策划,并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立创新创业资源库,收集整理创新创业相关的资料和案例,供学生借阅和参考。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对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学生的项目成果和创新创业能力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桌面上,我泡了一杯热咖啡,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

思绪如潮水般涌来,我赶紧抓住它们,一一记录下来。

一、项目背景1.政策支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小企业创业提供有力保障。

2.市场需求:大量创业者亟待寻找合适的创业平台,以实现自己的梦想。

3.产业链完善:基地周边产业链完善,有利于小企业快速发展。

二、项目目标1.搭建一个集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孵化于一体的服务平台。

2.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创业项目。

3.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三、项目内容1.基地硬件设施(1)创业孵化区:提供办公空间、实验室、会议室等硬件设施。

(2)公共服务区:包括政策咨询、法律援助、财务顾问等。

(3)生活配套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设施一应俱全。

2.基地软件服务(1)创业培训:定期举办创业培训课程,提高创业者综合素质。

(2)项目孵化: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辅导、融资对接等服务。

(3)政策解读:及时传达国家及地方政策,助力创业者享受政策红利。

四、项目实施步骤1.前期筹备: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基地选址、规划、设计等。

2.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硬件设施建设,确保基地正常运营。

3.招商引资:吸引优质创业者入驻,形成创业氛围。

4.项目孵化:对入驻项目进行跟踪辅导,助力项目成长。

5.成果转化: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升级。

五、项目风险与应对措施1.市场风险:市场竞争激烈,需不断提高基地服务质量。

应对措施:加强市场调研,关注市场需求变化,调整服务内容。

2.政策风险: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地运营。

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基地运营策略。

3.资金风险:基地建设及运营需要大量资金。

应对措施: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六、项目预期效果1.促进就业:为大量创业者提供创业机会,助力就业。

2.推动产业发展:培育一批优质项目,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引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企业服务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及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创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进行讲座培训等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企业向孵化基地外过度的企业提供公共设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章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创业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无不良社会治安记录;3、参加过创业培训,有创业计划书;高新科技项目须出具有关证明和投资计划书;4、创业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5、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按照不同产业类型达到万元/㎡以上;6、起租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特殊情况一企一议;第八条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1、高新技术项目;2、有孵化潜力,有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3、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4、就业型、成长型项目;5、为孵化基地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项目;第九条禁止引入以下项目1、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2、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或淘汰的;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4、产品属政府禁止生产的;第十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等,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入基地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第十二条合同期满企业应无条件自动退出孵化基地;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应及时退出孵化基地;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收取一年租金,同时另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的保证金,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孵化基地,预收的厂房租金及保证金予以退回;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不退;第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的土地与厂房;第五章租金第十六条土地与厂房及宿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第十七条厂房租金初定为一楼6元/㎡.月,二楼8元/㎡.月,宿舍3元/㎡,为孵化基地创业提供用多服务;如物价因素上涨,租金适当提高;超出孵化期限,租金每年按增加50%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第六章运行服务模式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2、信息咨询;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产品供求、原材料供应、投融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转让、人才流动等相关信息;3、协助创业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自治区、孵化基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9、网络服务;组织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我区中小企业信息网,组织远程视频会议,举办网上经济交流、商务洽谈、专题讲座;10、管理咨询;组织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有需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咨询、经营管理重大问题论证;11、创业辅导;对基地内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借助创业基地的环境和力量,向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服务;12、人才技能培训;对拟基地内创业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搞好职业经理人培训,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13、技术支持;为企业产品研发寻求技术援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平台;与区内大专院校接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14、市场开拓;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促进区域性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第十九条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对孵化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企业必须离开孵化基地另寻场地,独立经营,并逐步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批准最长可延长一年孵化时间;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元/㎡.月;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第二十七条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第三十一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鼓励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最终解释;。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为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工作,促进创业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孵化基地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孵化基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场所和设施条件,提供创新创业相关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设立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孵化基地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资源支持、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孵化基地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共享。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服务与支持第八条孵化基地应提供创新创业项目的评估和筛选服务,帮助申请者优化商业计划、完善创业方案。

第九条孵化基地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辅导和培训,帮助其提升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技能。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积极联络和协调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对接。

第四章孵化基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入驻企业进行创新创业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建立退出机制,对未能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企业及时进行退出,为新进企业腾出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入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泄露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构筑体制机制新优势,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小微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扩大城乡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已成为太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总量看,截至XX年底,全市小微企业总户数67,699户,占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吸纳就业万人,占全市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 实现营业收入3,347亿元,上缴税金233亿元。

从产业分布看,批发零售小微企业27,521户,占企业总数的%;传统制造业6,973户,占%;科技型企业3,859户,占%。

XX—XX年,小微企业户数由36,096户发展为67,699户,年均增长6,321户;三次产业比重由::转变为::,从业人员由万人增长至万人。

从发展质量看,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2,187项,占全市总量的%,其中核心发明专利占小微企业授权专利数的%,占全市授权专利数的%;技术合同登记363份,成交额13亿元,占全市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

整体看,小微企业正处于加速发展期,在全市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作用不断增强,是经济新常态下改善经济生态的重要力量。

但小微企业发展质量不高、创新能力不强、发展环境不优等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资金短缺严重。

我市贷款总额中真正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占比不足11%,且主要以民间借贷为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普遍在20%以上。

与此同时,本地民间资本外流严重。

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突出,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用地用房紧张。

每年我市小微企业获得的用地指标与发展需求相差甚远,大量有发展潜力特别是工业型小微企业外流。

同时,由于无法取得合法的土地和厂房手续,给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政策落实困难。

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主要建设条件
本项目位于某某西侧。该区地理条件优越,气候四季变化分明,地形起伏不大,交通便利,水资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自然条件优越,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项目的建设已与政府及周边居民做了相应的对接沟通工作,也符合国家及某某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得到了政府及人民的大力支持,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10、《某某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11、《关于加快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12、《某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13、《某某市“十三五”发展规划》
14、《某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5、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编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范围主要包括总论、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区位及建设条件、发展思路与功能定位、建设内容与工程方案、总图运输与公用工程、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消防、运行机制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工程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下表1-1。
表1-1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名称
数量பைடு நூலகம்
单位
备注
1
规划总用地面积
2200010

合3300亩
2
分区占地面积
2.1
工业生产板块
1500007

合2250亩
2.2
商业服务板块
260001

合390亩
2、结合当地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尽可能做到投资少、建设周期短、综合效益高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节能降耗。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创业基地规章制度

创业基地规章制度

创业基地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创业基地内入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二、入驻条件1、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创业团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和执行能力。

3、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并通过创业基地的评审。

三、入驻流程1、提交申请:创业者向创业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商业计划书、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2、项目评审:创业基地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潜力。

3、签订协议:通过评审的项目,与创业基地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入驻准备:创业者按照协议要求,做好入驻前的准备工作,如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等。

5、正式入驻:完成准备工作后,创业者正式入驻创业基地。

四、场地使用规定1、入驻企业应合理使用分配的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转借他人。

2、保持场地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整理。

3、不得在场地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场地的设施和设备。

4、如需对场地进行装修或改造,应提前向创业基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服务与支持1、创业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

2、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对接等创业辅导服务。

3、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4、定期组织创业交流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六、财务管理1、入驻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2、如实记录企业的收支情况,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3、创业基地有权对入驻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知识产权保护1、入驻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3、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创业基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考核与退出1、创业基地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的发展状况、经营业绩、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

创新基地管理制度

创新基地管理制度

创新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创新基地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地设置1. 创新基地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满足所在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求,同时满足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2. 创新基地的设置应当具有前瞻性、示范性和辐射带动性,将创新基地建设成为全区乃至全国的重要技术、产业及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3. 国家、省级创新基地应当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坚持产学研用一体化、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等原则,强化核心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推动集成化创新和产业化发展。

三、领导责任1. 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创新基地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创新基地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决策。

2. 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创新基地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人才、服务员工”的理念。

3. 创新基地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自律,坚决防止和抵制腐败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和工程项目收取金钱或受贿。

四、人才培养1. 创新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新机制,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

2. 加强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培训,着力改善技能人才队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逐步形成培训机制和长效机制,提高创新基地技术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水平。

3. 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薪酬激励机制、绩效管理机制,注重职业发展通道的畅通和经济收入的激励。

五、技术创新1. 创新基地应当着力打造一批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任务和项目研究。

2. 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性研究,鼓励创新基地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前沿技术研究和试验性开发,引导科技创新重心由单个企业自主创新向企业集群、创新团队合作转移。

3. 创新基地应当鼓励企业大力投入研发,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国家创业园区管理制度

国家创业园区管理制度

国家创业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创业孵化,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孵化器和创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创业园区是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创业企业提供场地、服务和政策支持的空间载体。

创业园区管理制度是对创业园区的组织管理体制、责权划分、服务功能、入驻条件、退出机制等进行规范,统一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创业园区应着重培育和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的优秀企业,为其提供办公、研发、生产、培训等必要资源和服务,引导创业者创新创业,推动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创业园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级创业园区,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定。

第二章创业园区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在该园区内,负责全面协调、组织、管理创业园区的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年度创业园区工作计划及预算,实施创业园区政策;(二)负责创业园区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园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三)推动创业园区发展,吸引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做好孵化服务;(四)做好对创业园区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五)定期对创业园区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分为办公室、财务部、招商部、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具体职责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园区情况确定。

第七条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入驻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创业项目进行审核,核实其创新创业性以及项目可行性。

第八条国家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园区监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创业园区服务功能第九条创业园区应配备一支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主要服务功能包括:(一)提供高质量的办公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优惠租金;(二)提供科研设备和实验室,支持研发创新;(三)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运营管理;(四)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促进企业成长;(五)引进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帮助企业融资扩大规模。

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创业基地的管理,规范创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创业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

三、管理制度1. 入驻企业及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创业基地的声誉和形象。

2. 入驻企业及个人应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确保各项费用及时缴纳。

3. 创业基地内不得从事与创业无关的经营活动,如需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向创业基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创业基地内禁止以下行为:(1)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等设施的使用;(2)擅自改变室内装修,影响公共区域美观和功能;(3)占用公共区域,影响其他入驻企业及个人正常使用;(4)在创业基地内进行噪音、气味、振动等污染;(5)在创业基地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5. 创业基地内应保持环境卫生,入驻企业及个人应自觉清理垃圾,保持办公场所整洁。

6. 创业基地内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7. 创业基地内应遵守用电规定,合理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8. 创业基地内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安装、修改、删除网络安全设备,不得从事网络攻击、侵入等违法行为。

9. 创业基地内应遵守交通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不得乱停乱放车辆。

10. 创业基地内应遵守来访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创业基地需登记个人信息。

11. 创业基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入驻企业及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运营状况、项目进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12. 创业基地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活动,提升入驻企业及个人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奖惩措施1. 遵守本制度,表现良好的入驻企业及个人,创业基地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创业基地管理部门将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入驻资格。

3.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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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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