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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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4篇)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可以因学校而异,但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1. 考试作弊:如果学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作弊,如抄袭、翻阅资料、传递答案等,通常会有以下处罚:成绩无效、零分、补考、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具体的处罚会视作弊手段和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2. 考试迟到:如果学生迟到参加考试,学校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惩罚。
通常包括:时间扣分、允许迟到时间内参加考试、禁止参加考试等。
3. 试卷丢失:如果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弄丢或忘记带来,学校可能会考虑给予一定的处罚。
通常包括:补考、扣分、警告、记过等。
4. 通信工具使用:如果学生在考试期间使用手机、电子设备或其他通讯工具,学校一般会给予一定的惩罚。
通常包括:没收通讯工具、成绩无效、记过、警告等。
5. 未遵守考场纪律:如果学生在考试期间不遵守考场纪律,如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乱动试卷等,学校通常会给予一定的惩罚。
通常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规定可能会因学校和国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学生应该在参加考试前仔细阅读学校发布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2)为了严格纪律,整顿考风,净化学风,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树正气,压邪风,齐抓共管,特作以下规定: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并对该生班主任通报批评:1)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该生在班内做书面检查,记班主任工作失误一次,学校对班主任通报批评,任课教师的教学成绩按____分计算。
三、考生不按规定填涂班级、姓名、考号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属于考生自身问题,学生在班内做检查,属于班主任没有讲清,学校对班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交书面检查: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2)夹带的;3)接传答案的;4)交换答卷的;5)抄袭他人答案的;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7)无故不交卷(卡)的;8)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校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校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违规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违规行为是指在校内考试中,考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作弊、交头接耳、传纸条、互抄互答、旁观他人答卷等。
二、作弊行为的情况与处理1. 抄袭他人答案:若发现考生抄袭他人答案,将取消该试卷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给予一定的警告。
2. 带入作弊工具:若考生携带作弊工具(如复写纸、手机等)入场,将取消该试卷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给予较重的处分。
3. 通信工具使用: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等)与他人通信,将取消该科目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
4. 其他作弊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该科目成绩、警告、严重处分等。
三、交头接耳、传纸条等行为的处理1. 交头接耳:对于交头接耳现象,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将取消该题答案并给予警告。
2. 传纸条:若考生传纸条情况较为严重,将取消该题答案,并给予一定的处分。
3. 其他类似行为: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轻则取消该题答案,重则取消该科目成绩,并给予较重的处分。
四、互抄互答、旁观他人答卷的处理方法1. 互抄互答:对于考生之间互抄互答的行为,将取消相关试题答案,并给予警告。
2. 旁观他人答卷:若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观他人答卷,将取消相关试题答案,并给予处分。
五、违规行为的查实方法与程序1. 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填写相应的考试违规行为报告。
2. 同学举报:对于同学之间的举报,应当认真核实,如属实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 视频监控:某些重要考试科目可以采用视频监控设备,如有必要,可利用视频证据进行查实。
六、违规行为处理的公正性与透明度1.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应当透明,能够让相关人员了解整个处理过程,并有权益进行申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的教育意义与效果1.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能够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现象,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3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促进我校的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该科20分。
1、携带规定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科卷判零分;本年度思想道德品质等级降一等;本年度取消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到开除学籍,并全校通报。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进场抄袭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试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1、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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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是指学校对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1. 考试作弊:包括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交头接耳等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可能被点名批评、记过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留级、劝退等处罚。
2. 携带禁止物品:包括未经允许携带手机、通讯工具、外挂设备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学生将被没收该物品,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通常会被记过处分。
3. 考场纪律:包括迟到、早退、乱扔垃圾、出言不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迟到、早退者会被扣除一定分数;较严重时会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并根据情况可能被警告、记过处分。
4. 替考、代考:包括让他人替考、代考等作弊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记过、留级、劝退等处罚。
5.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协议作弊、考试中扰乱秩序、手脚不停等行为。
处理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会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一定的纪律处分。
总体来说,学校会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频率来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同时,学校也会借此机会进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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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上海电力学院教务处

上海电力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2017年8月修订)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情况,对我校学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判定及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上海电力学院考场规则》(简称《考场规则》),凡违反《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纪或舞弊者,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有效证件且不听劝告者;2.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相关材料交到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3.不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且不听劝告者;4.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经劝阻仍不改正者(如涉及考试内容,则按本条例第四条处理);5.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在考试过程中虽未使用但发出声响者;6.不在规定时间交卷,拖延时间,且不听劝告者;7.交卷后不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劝告者;8.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者;9.一般考试不到30分钟或某些考试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交卷离开;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1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1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1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行为者;14.其它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纸条等藏匿于抽屉内或试卷下等位置,虽没有抄袭但被发现者;2.在考试中向他人(或协助他人)示意或传递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者;3.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4.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5.桌面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虽非本人抄写,但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6.上机考试过程中,对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其他文件(试题规定外)进行操作,虽非本人复制,但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7.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成航院发[2005]61号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为规范我院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⑶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⑸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等。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含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⑷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⑸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⑹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3.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⑵组织作弊;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⑷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1、凡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提供正常补考机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凡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4、凡再次在考试中作弊,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认真正确填写学生学籍表,所填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相应信息,将作为填写毕业证书时的依据。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完成缴费和注册。
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办理。
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且未办理缓缴费手续,或虽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但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通过“绿色通道”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分与选课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公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1.一般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2.实践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3.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 每周计1学分。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公选课)。
必修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公选课: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年。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6)涉外活动违纪;(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考试管理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考试管理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整顿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稳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管理规定1.考生应持考试有效证件(身份证、考试证、学生证)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
将证件摆放在桌面的左上角,接受监考人员的查验。
严禁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2.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3.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和考试规定的物品,不得将书籍、笔记、纸张等带入考场,并须将自己周围的以上物品清理干净,考试用纸由学院统一发放;4.考生拿到试题后,应首先检查试题有否缺页,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5.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考试规定的书写笔,字迹工整、清楚,答题必须书写在试卷内,草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6.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时,必须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离座;7.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借用文具或计算器须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转借;8.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细则”处理;9.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起立,将试卷整理好,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全部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经监考人员示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1.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1)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者;(2)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者;(3)不按规定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者;(4)开考后座位周围有禁带物品如书籍、笔记、纸张等物品者;(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如计算器)者;(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7)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内喧哗者;(8)其它形式违反考场纪律者。
2.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学习,毕业时按结业处理,不授予学士学位,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考生当期考试成绩作废
1.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2.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4.不按考试要求和程序应试操作的;
5.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6.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考生当期考试成绩作废:
1.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2.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3.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题信息的;
4.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5.故意损坏考试系统或设备的;
6.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按照前述规定处理:1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2.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3.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4.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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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适用本规定。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或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但未关机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9.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10.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1.冒名替考或者请人替考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3.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4.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单》上,并立刻通知总监考现场核对确认。
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违纪、作弊事实,如学生拒绝签名,监考记录单要附加两人以上的情况说明(含监考老师),于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
并交教务处。
2.教务处在收到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材料后,提交巡考确认。
3.教务处将相关材料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为开除学籍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九、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