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电话:025-********传真:025-********邮编:210000目录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1)释义 (3)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4)一、公司本次管理人登记的批准和授权 (4)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4)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5)四、公司专业化经营情况 (6)五、公司股权结构 (6)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七、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9)八、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12)九、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2)十、公司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14)十一、公司高管人员资格及高管岗位设置情况 (14)十二、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罚、处分、不良记录情况 (16)十三、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诉讼、仲裁情况 (16)十四、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17)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十六、结论意见 (17)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2016)宁盈律非(证)字0015号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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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之,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英文模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英⽂模板-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 on Private Fund Manager Registration (Template)***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Pursuant to the Law on Lawye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Engaging in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by Law Firms, the Rules for the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of Law Firm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Law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the Measures on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and Fund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Announcement regarding Certain Matters of Further Regulating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this firm has been retained by***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to issue this legal opinion as below based on the thorough due diligence of the Company and relevant materials, and undertake that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 contained herein.A.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for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Company Name: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Company Address: ** Road No. **, ** District, BeijingLegal Representative: ***Registered Capital: RMB 50 millionDate of Establishment: January 2, 2015Operational Period: January 1, 2015 to January 1, 2045Business Scope: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agement or entrustment for management of non-securities equity investment, and related consulting services.Company History:On January 2, 2015, the shareholders *** and *** jointly funded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 On December 1, 2014, *** Accounting Firm Co., Ltd. issued the [2014] No. ***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inspecting and verifying that shareholders *** and *** paid a total investment of RMB 50 million on November 30, 2014.At the point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the amount and the ratio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each shareholder were as follows:No. Name of Shareholder Investment Amount (‘0000)Propor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1 *** 3000 60.002 *** 2000 40.00Total 5000.0000 100.00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was duly established in China and is validly existing as of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is legal opinion.B.According to the filing documents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for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agement or entrustment for management of non-securities equity investment, and related consulting services.Conclusion: The business scope described in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complies with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hereby the name and the business scope contain texts and descriptions of "fund management",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equity investment".C.As shown o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documents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agement or entrustment for management of non-securities equity investment, and related consulting services. Along with the relevant business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it shows that the Company's main business is management of private funds. In the business scope set forth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registration or the business actually operated by the Company,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buyer's business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there exists no non-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ed simultaneously.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nd the business engaged by the Company is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In the business scope set forth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r the business actually operated by the Company,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buyer's business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there exists no non-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ed simultaneously.D.Shareholding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According to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he shareholders are *** and ***. The shareholder *** invested RMB 30 million, making up 60% of the equity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shareholder *** invested RMB 20 million, making up 40% of the equity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In conjunction with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it is shown that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foreign direct or indirect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r foreign shareholder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does not have foreign direct or indirect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r foreign shareholders.E.As indicated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n tandem with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it is shown that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are *** and ***. I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s any other ultimate controlling owner.Conclusion: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does not have any ultimate controlling owner.F.As indicated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n tandem with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found to have any subsidiary, affiliate or other related partie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does not have any subsidiary, affiliate or other related parties.G.As indicated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i) the Company has 20 employees, 5 of whom have fund practitioner qualification. All of the executives of the Company have practice experience in, among others, banks, funds, securities, risk control, compliance in line with requirements. Further, none of the executives has major dishonesty record or has been excluded from the market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in the preceding three years; (ii) the business address is ** Road No. **, ** District, Beijing. The office space is 500 square meters with independent departments such as the general manager's office, the finance department, the risk control department, the compliance department, the market department and conference rooms. The office is well equipped with computers, video facilities, fax machines, printers and other office equipment; and (iii) the Company'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the bank statements issued by ** Bank indicate that, as of [DA TE], 2015, the circulating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n the book is ** and its net assets is **.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possesses the practitioners, business premises, capital and other basic corporate operation facilities and conditions as required by the law to engage in private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H.As shown in the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t has established a sound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he Company has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and Procedure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Private Fund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on the Evaluation of Investment in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the Measures on Investment V oting of the Investment Committee,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elated Transac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vestment Transactions with Conflict of Interest,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house Transac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revention of Insider Trad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isk Disclosure of Qualified Investo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ternal Audit Procedures of Qualified Investo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romotion and Fund-Raising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Products, as well as other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in place. All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s form effective allocation and constraint among each other.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s established a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and has developed relevant systems accordingly based on the type of the private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in the proposed application.I.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upon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the fund-raising of the private funds of the Company intends to be promoted, conducted and managed through the Company's own channels and capability. The Company has not executed any agreement of outsourcing services for funds with otherinstitution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s not executed any agreement of outsourcing services for funds with other institutions.J.Upon verification of the list of the executives of the Company and relevant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t is shown that *** 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the general manager, *** as the representative designated by the executive partner, *** as the deputy general manager, *** as the chief compliance manager, and *** as the chief risk control officer have fund practitioner qualification. The structure of the executive positions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MAC").Conclusion: The executives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ve fund practitioner qualifica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executive positions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MAC.K.Upon ver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in the enterprise credit records, the enterpris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nd disclosure system, the AMAC registration disclosure system, the jud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other systems, along with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found to be subject to criminal punishment, administrative fines by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measures; the Company and its executives are not disciplined by AMAC;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negative record in the Capital Market Integrity Database;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List of Dishonest Debtors;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National List of Enterprises with Abnormal Business Operations or the List of Enterprises Committing Grave Illegalities;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bad credit record on the "CreditChina" website.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subject to criminal punishment, administrative fines by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measures; the Company and its executives are not disciplined by AMAC; the executives of the Company are not prohibited by the Company Law to serve their positions;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negative record in the Capital Market Integrity Database;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List of Dishonest Debtors;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National List of Enterprises with Abnormal Business Operations or the List of Enterprises Committing Grave Illegalities;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bad credit record on the "CreditChina" website.L.Upon enquiries to, and verification with, the cour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for li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as well as the information system of commercial and labor arbitral institutions for arbitration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found to be involved in litigation or arbitration in the preceding three year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involved in litigation or arbitration in the preceding three years.M.Upon enquiry, verification and comparison of all of th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t shows tha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Company to the AMAC ar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Conclusion: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o the AMAC ar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N.Other items that the lawyers and the law firm consider necessary to be addressed. (omitted)Overall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o the AMAC ar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private fund manager meets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the AMAC.*** Law Firm (Stamp)*** Lawyer (Signature)*** Lawyer (Signature)[DATE], 2016。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委托,我们拟就私募基金方面的法律问题给予如下意见: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有限数量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全面投资权益,对投资者进行单一或多元化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基金形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私募基金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法》)的监管。
私募基金的合法发行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设立和发行1. 私募基金的设立应符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 私募基金的发行应严格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提示、募集方式等,并由合法的证券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行。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与投资有关的管理职责,并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并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运作与退出1. 私募基金应按照其募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期限届满或其他合法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基金的清算和退出。
五、法律风险提示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我们向您提醒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 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存在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可能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2. 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经济政策变动等原因,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3. 法律风险: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规操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六、结语鉴于私募基金投资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您在进行相关投资之前,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则和注意事项,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公告发布之⽇起,以下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1、新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管理⼈申请机构。
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注意事项2016年2⽉22⽇《中国基⾦业协会负责⼈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私募基⾦管理⼈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管理⼈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中国基⾦业协会负责⼈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管理⼈、基⾦托管⼈的委托,为有关基⾦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给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表明,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否则不仅⾯临律师协会、基⾦业协会的⾃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给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深刻理解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原则,规范其申请机构⼯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管理⼈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提出的有关私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与研究,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一、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颁布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是指以集中专户、不公开募集资金为特征的一类基金,其成立与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关于私募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的设立需要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
2.私募基金的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格式、内容、条款等方面的要求。
3.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围有限,只能向特定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不得与公众募集基金混淆。
4.私募基金需要设置合适的投资门槛,并对投资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报告、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
三、关于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配置和管理投资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风险提示等。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合规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2.私募基金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合规性自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xx【】号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以下简称“【】”或“申请机构”)的委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就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申请机构本次登记申请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私募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需求,我们现就相关的法律事宜给予意见如下:一、关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1. 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发行和管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正式运作。
2.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并设立专门的私募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 在设立私募基金前,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至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一般有定向委托、私募募集和公开募集等形式,但具体的募集方式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择和操作。
二、关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提示1.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一般包括股票、债券、期货、衍生品等多种投资品种。
2.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充分了解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以及风险提示,并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3. 私募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前需认真评估风险,并了解投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管理1.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管理人的权责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3. 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运作,包括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合理配置资产。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1.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业绩表现和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
2. 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报送相关报告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以上就是针对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提供一些帮助。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意见。
顺祝商祺!律师: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30•【文号】中基协字〔2024〕18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的通知中基协字〔2024〕188号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定于2024年6月12日在杭州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和地点报到时间:6月12日,08:00-09:00(会场门口)培训时间:6月12日,09:00-12:00培训地点:杭州市上城区玉皇山南基金小镇尼龙山路演中心(复兴路396号)二、培训对象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每家律师事务所不超过3人。
三、培训主要内容及师资培训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查验要点介绍、案例通报以及答疑交流,由协会相关部门授课。
四、培训费用及食宿安排1.本次培训为免费培训。
2.学员食宿费用自理,请自行预定房间。
五、注意事项1.学员请于6月6日之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表单,报名先到先得,额满即止。
2.报名期间,学员如需退报名,请于6月6日之前发送邮件到协会联系邮箱。
3.提交报名表单并非报名成功。
协会将结合报名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对报名表单进行筛选,符合条件的,协会将于6月7日之前通过邮件方式向学员发送报名成功的提醒,收到邮件方为报名成功。
原则上仅允许报名成功的学员参加培训。
4.报名成功后,请各学员妥善安排工作,原则上不予请假。
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培训的,不得晚于培训前3个工作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协会发送所在机构用印的请假说明。
无故缺席面授培训一次将暂停报名协会培训资格半年,无故缺席累计两次将暂停报名协会培训资格一年,无故缺席累计三次将取消报名协会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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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地址:年月日导言致: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或“律师”)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接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对公司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一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则,并根据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于年月、月分别至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所在地进行了现场的调查。
律师审阅了由公司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文件;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并复制了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备案资料;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站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律师还就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情况向先生、先生、先生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同时向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询问。
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及本次登记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是公司已向本所如实披露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信息,并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副本材料等是真实、完整且有效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登记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对本次登记申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律师引用有关财务报表中某些数据和结论,并不意味着其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保证,并不对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登记申请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中任一部分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主体资格1、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于年月日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公司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营范围:投资管理2、公司历史沿革年月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在公司临时办公室召开了首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兼经理,任期三年,并决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同时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任期三年。
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结论: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经过核查公司证照,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出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具备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的工商备案登记材料及章程,公司于年月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公司为了确保经营范围中的业务的正常开展,已制定《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制度》《宣传推介制度》《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等与公司从事经营范围所涉经营事项相配套的制度(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结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工商备案材料及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同时公司为确保正常开展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已制定业务相配套的制度。
律师认为,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名称和工商登记所载的经营范围含有“投资管理”的文字和描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三、公司主营业务根据公司的工商备案材料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员工花名册显示,公司投资部门中专门设置了交易员岗位。
律师审核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确认公司为配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开展,制定了一系列与从事公司主营业务配套的制度(详见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至年月日的业务报表显示,公司暂未开展业务。
律师通过公共搜索引擎“、“”以及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搜索“公司”,未发现公司对公司或公司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同时,结合公司出具的《陈述与说明》及律师对公司高管与工作人员的访谈,公司确认目前尚未开展任何业务,也未公开宣传推介,未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年月日,律师通过向公司投资总监、风控总监进行访谈,二位高管明确表示公司目前尚未开展业务,以后的主营业务是证券投资基金,会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结论:根据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章程、规章制度、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花名册等,并通过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结合律师对公司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情况,律师认为,公司目前尚未开展业务,但其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公司主营业务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及《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制度可指引公司更好地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公司部门设置中涵盖交易部,以便于证券投资业务能够正常有序开展;公司专门设置交易员岗位,能够更及时对基金进行判断、操作。
在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记载的经营范围及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股权结构根据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及公司章程显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为公司、、。
其中股东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公司 %股权;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公司 %股权;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公司 %股权。
公司股权构成及认缴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如下:股东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缴出资人民币元。
股东二:(身份证号),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缴出资人民币元。
股东三:(身份证号),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缴出资人民币元。
律师经核查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并通过实地走访,向公司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认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及章程列明的股东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另经律师审核股东身份信息,目前公司在册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身份证。
经穿透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材料,公司的股东结构如下:股东一:(身份证号),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资 %。
根据章程约定,将于年月日前缴足。
股东二:(身份证号),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
根据章程约定,将于年月日前缴足。
经核查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向公司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章程列明的股东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另经律师审核公司股东身份信息,目前公司在册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身份证。
结论:经律师核查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合同,公司最新工商登记信息、章程、股东名册皆列明的股东为、以及公司,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国籍,法人股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的公司,其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经穿透核查,公司的股东与皆为中国国籍,其向公司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及章程记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为公司、、。
其中股东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公司 %股权;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公司 %股权;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公司 %股权。
其中公司对公司持股超过50%,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般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因此公司对公司股东会全部事项都有最终决定权。
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公司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元)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许可后凭许可(审批)的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律师经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公司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材料,公司的股东结构如下:股东一:(身份证号),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
根据章程约定,将于年月日前缴足。
股东二:(身份证号),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
根据章程约定,将于年月日前缴足。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且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另经核查,担任公司的监事职务。
且经律师询问公司股东、以及本人,其均认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均有重大影响。
结论:经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及章程,公司持有公司 %股权,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也是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