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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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豫高法[2011]294号,2011年7月25日

为了统一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标准,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促进仲裁更加公正、便捷、灵活、高效。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切实发挥仲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涉及仲裁的案件:

(一)当事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其效力的;

(二)当事入l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财产保全的;

(三)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证据保全的;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五)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国外仲裁裁决的。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七)对于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司法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入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副本、送达仲裁裁决书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调解书副本、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五)债权人根据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制作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及调解协议原件。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起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申请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入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入的特别授权。

申请人为外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手续。

第五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出具公函,并附上仲裁申请书,以及当事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财产和证据保全时,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无需到场。

第六条当事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涉及仲裁的案件:

(一)当事入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除外;

(二)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欺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

(三)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九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下列已经司法审查的案件:

(一)当事入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四)当事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五)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的;

(六)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

第十条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民商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末作答复前,暂不予受理。

第三章移送调解

第十一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二条经双方当事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其认为适当的民商事案件委托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撇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结束后,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第四章管辖

第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含仲裁调解书和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债权人根据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制作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当事入未达成仲裁协议,但申请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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