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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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下井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二条山西焦煤领导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山西焦煤正职领导2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

(二)生产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领导5次/月,副职6次/月。

煤矿子公司领导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6次/月,其他副职领导3次/月;

(二)生产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生产业务处室正职6次/月,副职7次/月,非生产口副处级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第三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对重

点岗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四条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现场检查人员有权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应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到干部下井信息表中。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和矿井安监部门、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

第八条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应符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在子公司备案的副总工程师;基建矿井领导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矿长、党委书记5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0次/月,其他副职领导6次/月。

(二)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15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

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6次/月;

(三)矿井管理人员下井比例:早班:乙班:夜班下井比例必须达到1:2:2。

第九条各子分公司、矿井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要求,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第十条各矿井调度室要在每月末前排出下月矿领导带班作业表,要求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公布于调度室显要位置,并及时通知到每位矿领导,同时报上级部门。领导带班下井计划需调整的,必须按审批流程,经矿长批准,由符合带班下井规定条件的领导顶班,不得出现空班漏岗情况。

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矿井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带班领导除正常的现场巡查外,应重点检查跟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上岗履职情况,并对零散人员、运输人员等流动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督查。

第十二条对于重点工程、临时工程及探放水作业、小运输作业、变化因素影响区域,必须由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

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四条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报告。

第五章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矿井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要符合《山西焦煤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山西焦煤发〔2010〕757号)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下井带班人员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当班发生人身事故和等级非伤亡事故,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各煤炭子公司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作为干部考核和干部选拔的一项重要内容,由领导组和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部门严格考核,并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安监部门牵头,由组干、纪委、调度等部门配合,不定期地抽查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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