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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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汇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

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

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单位吸收合并所需文件

企业单位吸收合并所需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存续公司变更商务审批和工商登记所需文件清单政策提示:1、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其中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2、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被吸收方(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3、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存续公司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4、公司吸收合并,由存续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商务审批机关报送合并申报材料,商务审批为两阶段审批,第一阶段原则批复阶段,由商务部门出具初步同意的通知,第二阶段正式批复阶段,由商务部门出具正式批复。

5、属于市商委审批范围:(1)跨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申请;(2)拟合并公司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合并后我区审批权限的合并分立申请;(3)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市商务委审批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申请。

6、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合并后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比例要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7、投资各方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可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计算,并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

8、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四)合并形式;(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和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的分公司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六)职工安置办法;(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九)签约日期、地点;(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计划日程表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计划日程表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计划日程表
步骤







开始时间
法规
取长
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备注
向市 商务部 门提交 相关合 并资料
(初
审)
法 律 部
年月日
提交
45
日内 初步 批复 同意
15天
(年月日
前完成)
股东会 决议; 公司合 并申请 书; 公司合 并协 议; 合并后 公司章 程; 其他资 料。 取 得商 务局初
海关和 外汇管 理等有 关机关
法 律 部/公 司 行 政 部/财
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
办理相
应的登
记手续


自变更 营业执 照之日 起三十 日内, 向债权 人和债 务人发 出变更 债务人 和债权 人的通 知并在 全国发 行的省 级以上 报纸上 公告
法 律 部
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
30

合并交 易过程 中的税 务处理 及合并 后公 司的验 资报告



取得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年月日
日前完成
自吊 销、变 更外商 投资企 业批准 证书之 日起,
法 律 部
年月日
7天
15天
(年月日
前完成)
取得新
的营业
执照
到登记
机关办
理注
销、变 更登记 手续
步骤







开始时间
法规
取长
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备注
财务并
账处理
财 务

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

外资并购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及机遇和风险(上)

外资并购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及机遇和风险(上)

《 关于设立中外合 资对外贸易公
标准 。对 国家股和 国有法人股统称 为 国 有股权 。强调 国家对股份 制企业 的 国有股权 实行统一领 导 、分级管理体 制 。且国家股不允许 自由转让和流通 . 除 非经过严格 的审批 手续 这个办法
显 然不 利 干 国 企 改 革 。
【)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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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主要法律体系
外 资并购是复杂的资本转移行为
涉及很 多的法律 。根据 中国 目前的立 法特色 笔者 认 为最主要 的有五大 法
国有法 人股 普通法人股 个人股和外 资股 四种形 式。 c ) 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4 《 暂行办法》 该办法强化了原有 的股份 分类标准 并辅之 以 产权管理主体
该办 法将企 业兼 并分 为承 担债务 式 、 购买式 、吸 收股 份式 控股式 四种形 式 可见这里的 兼 并 含合并 【 吸收 合并 新设合并 ) 收购 c 、 资产收购 股 权收购 》等。 ( ) 公 司法 》 2《 其 14 规定 : 合 8条 并 分 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 并两种 凡 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 其中一个公司 存 续 其他公司终止的 .谓之吸收合并 。
同有关部 门审核后
报国务院审批。
所有特 大型 大型国有企业 ( 包括 地方管理 的) 权转让 要报 国务院审 产
批。
c l《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 7

《 国务院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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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l9 6 18 ) 《 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 目录 》 。 《 外商投 资举办投资 性公 司的暂
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部 门 负责 审核批准 。地 方政府直接管理 的 国有企 业产权转让 要经地 区以上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90]汇管投字第136号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90]汇管投字第136号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90>汇管投字第136号)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83)45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199号文精神,现就《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条做如下修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入股,按股分得的税后利润,除归还贷款外,在5年之内留给中方投资者支配,5年后,参照同类国营企业留成比例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内,从有盈利年份起,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外汇利润,参照同类国营企业留成比例的规定办理,如外汇留成比例少于30%的,可按30%计算留成。

——结束——。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2009-06-11 00:07:40)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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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注意1: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注意2:根据教材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合并也涉及内资企业) (注意3:这里所说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一定是外商投资企业,所以才有25%的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10条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批
(1)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2
)合并后的类型有四种:有限之间为有限、股份之间为股份、上市股份与有限为股份、非上市股份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01
•【文号】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
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中分公司登记的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我局同意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
(四)存续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解散公司注销证明、存续公司变更证明复印件;
(六)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专项规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7月1日。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方法三篇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方法三篇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方法五篇篇一:公司吸收合并流程需要材料及办理收费标准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公司兼并,一个公司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与公司新设合并不同,公司新设合并是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

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注:登报要求省市级公开发行报刊电话010-5267728813811212117)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15【实施日期】1986.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五)农业,牧业,养殖业;(六)旅游和服务业。

第四条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

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吸收合并法律后果规定(3篇)

吸收合并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吸收合并,作为一种企业合并的方式,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或多家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吸收的公司存续。

吸收合并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重组方式,在促进企业规模扩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合并双方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吸收合并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吸收合并的法律特征1. 主体变更: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吸收的公司存续,主体发生变更。

2. 财产转移: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转移至吸收公司。

3. 责任承担:吸收公司对被吸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同继续履行:吸收合并后,原合同继续有效,由吸收公司继续履行。

三、吸收合并的法律后果1. 对被吸收公司的影响- 解散:被吸收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

- 财产处置: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转移至吸收公司。

- 劳动关系处理:被吸收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吸收公司。

2. 对吸收公司的影响- 规模扩大:吸收合并后,吸收公司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力增强。

- 债务承担:吸收公司对被吸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合同履行:吸收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

3. 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保全:债权人有权要求吸收公司承担被吸收公司的债务。

-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吸收公司。

4. 对员工的影响- 劳动关系转移:被吸收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吸收公司。

- 权益保障:员工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

四、吸收合并的法律程序1. 合并协议签订: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明确合并方式、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内容。

2. 股东会决议:合并双方召开股东会,对合并协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3. 债权人公告:合并双方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

4. 债务清偿:吸收公司对被吸收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

5. 工商登记变更:吸收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规汇编2004-11-12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43)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52)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8、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 (55)9、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组织机构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股东大会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o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o第一节股份发行o第二节股份转让o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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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汲取合并法律法规汇编2004-11-12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43)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52)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8、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 (55)9、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组织机构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股东大会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o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o第一节股份发行o第二节股份转让o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治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治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宅。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能够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能够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同意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意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爱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纳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养。

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治理。

第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返回目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能够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能够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能够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宅;(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纳高新技术成果有特不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预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宅;(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能够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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