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72004005)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2)第二条投保范围 (2)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2)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第四条保险责任 (2)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3)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3)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3)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3)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第九条申请时效 (3)第十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3)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4)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4)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4)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4)第十三条本附加合同的疾病定义 (4)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2. 您获得的保障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2.1 保险金额2.2 风险保额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3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2.4 保险责任 5.2 风险保障费调整2.5 责任免除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您的义务和权利 6.1 遗传性疾病3.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 犹豫期 6.3重大疾病3.3 合同解除3.4 效力终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3.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我们保留调整风险保障费标准的权利..................................................................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营销方案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营销方案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四大理由理由一、抵御人生最大风险的利器据国家卫生部2008年6月公布的数据表明:人的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机会高达72.18%。
目前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花费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还不包括恢复费用和误工费用)那么,我们靠什么来抵御这突如其来的风险呢?重大疾病保险简而言之就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
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理由二、保障数字化、确诊即给付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
例如:一个投保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哪怕只缴费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后被确诊,都是按照投保额20万元进行理赔,而非按照已缴费保险费进行理赔。
假如年缴保费是50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20万的理赔那么这个19.5万就是所谓保障最数字化的体现。
理由三、强制储蓄、专款专用如果说我们每十个人当中有九个人是因为重大疾病而身故,那么未来在重大疾病面前,我们是否有一笔钱可以专款专用呢?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高龄罹患重疾,所赔保险金大多数的资金都是自己过去积累的,感觉似乎不划算。
事实上,保险保障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片段。
在同一个条款下人人平等,重大疾病保险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机会,这是毋庸置疑的。
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1年3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懂得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能够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被保险人能够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2.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我们保留提高或者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缺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熟悉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订立 5.1 保险费的交纳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保险费率调整9.2 合同效力终止1.3 犹豫期9.3 适用主合同条款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0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合同效力中止10.1 意外伤害2.2 保险期间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0.2 我们认可的医院2.3 保险责任10.3 专科医生2.4 责任免除10.4 白血病10.5 遗传性疾病10.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特殊3 重大疾病7 合同解除10.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3.1 重大疾病的范围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3.2 重大疾病的定义手续及风险10.9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10永久不可逆4 保险金的申请8 如实告知4.1 受益人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险金申请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险金给付4.4 诉讼时效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1
周岁 。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 6
第十条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太平附加福利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福利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4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
.......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六条等待期 (3)第七条保险责任 (3)第八条责任免除 (4)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5)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一条受益人 (5)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四条犹豫期 (6)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6)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七条原位癌的定义 (6)第十八条特定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7)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福利健康C款终身寿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太平附加福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1页,共15页
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 3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 5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太平人寿[2015]疾病保险 004 号
太平附加福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 5
太平附加福利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福利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4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
.......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六条等待期 (3)第七条保险责任 (3)第八条责任免除 (4)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5)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一条受益人 (5)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四条犹豫期 (6)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6)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七条原位癌的定义 (6)第十八条特定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7)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福利健康C款终身寿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72001005)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2)第二条投保范围 (2)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2)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2)第四条保险责任 (2)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3)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3)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3)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3)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第九条申请时效 (3)第十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4)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4)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4)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5)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5)第十三条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 (5)第1页,共7页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1。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见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保单年度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不超过1年(以较迟者为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以较迟者为准)70%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超过2年(以较迟者为准) 100%第四条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内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15年交
9.7 9.8 10.0 10.2 10.3 10.5 10.6 10.7 10.9 11.1 11.3 11.5 11.8 12.0 12.2 12.5 12.7 13.0 13.4 13.8 14.1 14.5 15.0 15.5 16.0 16.7 17.2 18.0 18.9 19.7 20.7 21.8 22.9 24.0 25.3 26.6 28.0 29.5 31.2 33.1
25年交
7.9 8.0 8.2 8.3 8.6 8.8 9.0 9.2 9.4 9.6 9.9 10.1 10.4 10.8 11.0 11.4 11.8 12.1 12.6 13.0 13.4 14.0 14.5 15.1 15.7 16.3 17.0 17.7 18.5 19.3
30年交
7.0 7.2 7.4 7.6 7.7 7.9 8.2 8.3 8.6 8.9 9.1 9.4 9.7 10.1 10.4 10.8 11.2 11.6 12.1 12.5 13.1 13.7 14.2 14.9 15.6
10年交
12.0 12.1 12.3 12.5 12.7 12.8 13.0 13.2 13.3 13.6 13.8 14.0 14.3 14.5 14.7 15.0 15.3 15.5 15.8 16.1 16.4 16.7 17.1 17.3 17.8 18.1 18.6 19.0 19.5 20.1 20.6 21.2 21.9 22.6 23.3 23.9 24.7 25.4 26.3 27.2 28.1 29.1 30.4 31.6 33.0
趸交
86.9 88.0 89.1 90.2 91.3 92.5 93.6 94.9 96.1 97.3 98.6 100.0 101.2 102.6 103.8 105.1 106.4 107.7 109.0 110.1 111.3 112.6 113.6 114.7 115.8 116.8 117.7 118.5 119.3 119.9 120.4 120.8 121.1 121.1 120.8 120.2 119.5 118.6 117.6 116.2 114.8 113.1 111.3 109.4 107.2 105.1 102.9 100.6 98.2 95.5
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72001005)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2)第二条投保范围 (2)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2)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2)第四条保险责任 (2)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3)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3)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3)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3)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第九条申请时效 (3)第十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4)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4)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4)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5)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5)第十三条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 (5)第1页,共7页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1。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见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保单年度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不超过1年(以较迟者为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以较迟者为准)70%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超过2年(以较迟者为准) 100%第四条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内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福利关爱重疾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
太平福利关爱重疾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本计划中主险为增额分红保险产品,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其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期末还可领取终了红利。
目录(本目录仅供查阅之用,并非产品说明书组成部分)产品说明书文稿 (2)产品特色: (2)您享有的主要权益: (2)责任免除: (4)投保示例及保单利益测算: (5)产品说明书文稿产品特色:80种重疾超强防护保障责任再升级,扩大至80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更全面,时刻为您的健康家园保驾护航。
20种轻症额外给付精选二十种常见特定疾病保障,额外提供20%有效保额的赔付,及时提供资金支持,早干预、早治疗。
保费豁免保额递增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将豁免余下未交保费,其他保障责任继续有效,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重疾保障、特定疾病保障和身价保障额度随着红利的分配逐年递增且无需核保体检,让您拥有的保障越来越高。
有病看病无病养老提供年金转换权益,满足养老规划的需要,有病看病,无病养老,让幸福生活更自由。
投保须知:本计划由主险《太平福利关爱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险《太平附加福利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投保年龄:28天—65周岁交费期限:趸交、10年、15年、20年、至55岁、至60岁保障期限:终身您享有的主要权益:1、重大疾病保险金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给付附加险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时主附险终止;90天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返还主附险已交保险费,同时主附险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一种或多种合同范围内的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险有效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同时本项责任终止;90天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一种或多种合同范围内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3、保险费豁免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将豁免余下各期未交保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本公司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提前给付(一)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10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术,可向本公司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手术结束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太平人寿[2009]疾病保险07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二条犹豫期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五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6)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917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合同”...................(.2007.............,对.“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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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72004005)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2)第二条投保范围 (2)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2)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第四条保险责任 (2)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3)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3)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3)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3)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第九条申请时效 (3)第十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3)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4)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4)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4)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4)第十三条本附加合同的疾病定义 (4)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3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特种疾病津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冠状动脉成形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而我们承担的其它给付责任依然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进行冠状动脉成形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2.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如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4;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5后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申请时效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2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受益人申请领取各项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4.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每个保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5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
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附加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二、本附加合同期满日6当天零时;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定义终末期疾病:指最终诊断被保险人处于疾病的终末期状态。
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终末期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诊断,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证据。
诊断必须经本公司医师或公司指定的医疗专家确认。
冠状动脉成形术:首次实际接受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或其他类似成形手术以纠正一支或一支以上冠状动脉的明显狭窄,并且经心血管主任医师认定实施该手术在医学治疗上是必要的。
动脉内诊断检查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种)癌症(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恶性肿瘤。
对该恶性肿瘤,重大介入性治疗或手术治疗被认为是必要和必须采取的治疗方法。
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检验结果确诊。
下列肿瘤除外:1)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2)所有皮肤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黑色素细胞瘤除外);3)非危及生命的癌症,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或T1(b)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微乳头状癌,RAI3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中风(脑血管意外):任何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持续超过24小时导致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包括脑组织梗死,脑出血和源于颅外因素而造成的脑栓塞。
诊断必须经脑神经科主任医生证实的,且具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超过90日的证据。
于发病90日后保险公司才受理理赔。
由于偏头痛所引起的脑症状,脑外(挫)伤和缺氧所引起的脑损坏和眼睛、视神经或眼底血管疾病,及前庭系统缺血性疾病除外。
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意指6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以上: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的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的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5)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完全及永久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以上。
下列情形除外: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2)仅造成记忆力或人格改变的病症;3)偏头痛所致的脑症状和体征;4)由于外伤或缺氧所致的脑损伤;5)仅累及眼睛、视神经或前庭系统的缺血性血管病。
急性心肌梗死: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
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的至少三项支持:1)典型临床表现;2)明确的最新心电图变化;3)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CK-MB升高;4)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5)发病3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