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5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负责汇总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结合“数字福州”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依据合同及时申请建设资金,并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遵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榕政办〔2015〕184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闽财企〔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工信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9月30日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纳入福建省工信厅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委修订相关划型标准的,依照新规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各设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闽经信中小[2015]58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08
【实施日期】201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闽经信中小〔2015〕5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福州市金融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重点企业按时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继续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企业发展
(一)本意见所指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所管辖企业特别是地方重点企业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难以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而影响续贷提供的短期垫资资金。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闽经信函投资〔2018〕88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闽经信函投资〔2018〕88号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4〕521号)等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我委参照制订了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由全省经信部门核准的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二、各级经信部门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应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泉工信科技〔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泉工信科技〔2021〕169号各县(市、区)工信(工信商务、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预下达2021年省级工业企业技改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1〕4号),现就申报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类别及申报条件(一)设备投资补助专项1.企业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2)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3)项目申报单位2019年度(以纳税所属期计)实际入库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4)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的。
2.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于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备案(核准)文件;(2)项目建设地点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2020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3)项目备案建设性质为非新建类,且纳入工业投资非新建类统计;(4)2020年,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的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申报的设备需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
(二)完工投产奖励专项1.企业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2)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3)项目申报单位2020年度(以纳税所属期计)实际入库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4)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闽政办[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一日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
(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企业详细信息数据、企业警示信息数据、企业良好信息数据和企业资质信息数据等构成。
(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组建,依本办法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披露的法人机构。
(六)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将分散在行政性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向行政性组织征集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综[2016]8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通知(闽工商综〔2016〕87号)各设区市工商(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一张网”)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全省一张网”)建设,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实现2016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一张网”并投入使用,2016年底前基本完善“全省一张网”的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先行建设的目的通过先行开展“全省一张网”建设并率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的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一张网”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摸索“一张网”建设中的规律,创造工作经验,更好地服务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先行建设的主要任务1.信息归集。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数字办关于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息归集工作的函》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过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签订备忘录、共享协议等形式,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机制,利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41个主要监管部门(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高院、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安监局、省食药局、省旅游局、省邮政局、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文物局、省工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民航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为索引,由工商部门将各类企业。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级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榕经信投资[2016]83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投资〔2016〕833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经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执行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6〕70号),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级专项切块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158号),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215号),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现将2016年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类型及具体要求(一)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专项1.申报条件(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龙头企业须是列入省经信委《2016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闽经信投资〔2016〕143号文)中的企业。
(2)2015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含技术、软件)金额1000万元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注册在福州市,2015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300万元以上。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在100万元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 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金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3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符合申报条件,并未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及补助标准(一)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补助1.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
2.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等;(2)申报范围:总体具备大范围、深层次的工业数据采集、异构协议转换、边缘计算、数据汇聚及分析交互等能力;开发部署一定数量的云化工业软件、工业机理模型、微服务组件或工业APP;实施多个典型应用场景,形成生产管理、工艺流程优化、设备健康管理、产品质量管控、安全生产、能源管控、远程服务、供应链管理、产融合作等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部署安全防护模块或组件,确保接入安全、设备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在平台边缘计算或人工智能应用中,具备关键零部件的安全可靠能力;(3)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服务企业用户达到100家以上,或连接服务供应链产品/工业设备10000套以上;(4)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已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上线运行,实际投资不少于300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为提高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安全水平,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在供应商中逐步推广CA数字证书认证,启用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CA”)签发的CA认证证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协议供货系统、定点采购系统、网上竞价系统和电子辅助招投标系统的有关用户。
二、办理要求(一)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在新一期协议供货中标期内,当中标厂商进行审核管理代理商、管理中标产品信息、管理中标产品配件等操作时,中标厂商需要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待新一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厂商需尽快向北京CA申请证书,否则将无法进行上述重要操作。
(二)网上竞价供应商、定点采购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当供应商参与进行网上竞价项目的报价,以及制作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项目的合同、验收单、结算单、备案表等表单时,需要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请相关供应商尽快向北京CA申请证书,否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将无法进行上述重要操作。
三、办理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户直接与北京CA联系,由北京CA进行审核办理。
目前提供受理点办理和非受理点办理两种方式,具体办理流程请登录北京CA服务直通车网站(网址http:///support/client/zycg/index.htm)。
四、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规定,数字证书首年注册费(含USB KEY介质)为260元/张,以后每年数字证书年服务费为180元/张。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服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和省医药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和省医药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执行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6〕70号),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级专项切块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15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215号)精神,现开展2016年省、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和省级医药产业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1.申报条件制造业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服务性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补助标准企业在以产品制造为核心的基础上,向产品+服务转变,提升了服务性收入比重,产生了较好的服务效益。
重点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
根据申报企业2015年服务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通过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利润贡献率等指标确定不超过3个示范项目,每个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1)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服务业务介绍(①企业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企业规模等企业简介;②结合产品特点、企业实际和行业特征,企业在服务模式创新、产生的效益、可借鉴推广的经验等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详细介绍;③发展服务型制造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发展思路等)。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福建省首台(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福建省首台(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榕工信行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福建省首台(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工信行规〔2022〕5号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联法规〔2021〕7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工业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配套奖励资金管理工作,发挥资金积极效应,现就2021年度福建省首台(套)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在福州注册登记、生产并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产品已通过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2.首家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1.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省级财政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福州市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规定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2.对首家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被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福州市企业,按照《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规定,按设备购买单价(不含增值税)的1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一)研制企业申报材料1.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资金申请表;2.首台(套)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3.销售首台(套)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4.销售首台(套)产品款项收款凭证;5.首台(套)产品销售合同;6.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8.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涉税证明复印件;9.信用承诺书。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7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榕升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60号),现将2023年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1.对技改项目2022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固投统计的福州市工业企业,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投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2.对2022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2022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不超其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对在福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在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1.缴税关系:在福州市纳税的工业企业。
2.建设性质:项目备案(核准)的建设性质为技改(即非“新建”类)。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闽经贸技术[2011]388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经贸技术〔2011〕388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经研究,现就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1〕301号,以下简称“301号文”)申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重大嵌入式软件开发应用”类项目,由嵌入式软件开发企业申报,或由嵌入式软件集成产品制造企业联合嵌入式软件开发企业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申报,项目完成后可实现软件产值部分年新增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
“加大软件应用市场培育力度”类项目,原则上由软件开发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并联合用户企业申报。
以上两类和“支持数字服务创意软件开发”类项目技术水平应居全国领先水平。
二、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信息化局、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信息化局及同级财政部门;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省信息化局。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
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1份、省信息化局1份),并附电子文档。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闽经信政法〔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37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在闽央属企业、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 年)》(闽政办〔2018〕50 号)精神,我委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6月 2 2 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指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主要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中的采矿业(门类B),制造业(门类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门类D),物流业(归属于门类G交通运输、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归属于门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第三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省经信委牵头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的评价发布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息归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
信息归集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监[2016]13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07
【实施日期】201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息归集工作的紧急通
知
(闽工商企监〔2016〕131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省工商局6月3日组织举办了“市场主体信息应急归集报送系统”操作视频培训,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攻坚阶段。
为完成我省6
月底前基本建成使用“一张网”的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级部门信息归集工作,确
保6月20日前归集上传本地区本级部门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积极探索政府扶持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的扶持,推动工业和信息产业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因素分配办法的具体因素,组织竞争性分配办法的方案申报,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全省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各地经信、财政部门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和省管项目、竞争性项目的申报,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三)支持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四)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进信息经济加快发展;(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事项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
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办法、竞争性分配办法、项目分配办法等。
福建省信息化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并购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信息化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并购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信息化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并购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不含厦门),省控股(集团)公司:根据福建省信息化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信规[2012]244号),现将2013年并购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是税收和总部都在福建省内的企业,发生的并购行为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平板显示、新一代网络和高端通信、LED和太阳能光伏、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动漫等数字内容)等产业领域的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开展并购,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4)并购企业(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相关关联公司)并购国内外企业的,应取得该企业所有权、控制权达51%以上的。
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之间不得存在任何股权关系,不得以并购为名规避企业债权债务。
并购行为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5)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和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补助方式申报企业必须是总部和税收都在福建省内的信息产业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各项地方级税收的增长总额,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操作手册-【网络市场监管(外网非工商用户)】.v1.2
业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
[网络市场监管]
用户手册
(V1.2)
编号:WD_FJGS-XX_CUM_140114_CS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错误!图片串中含有不匹配的引号。
声明:本手册举例中所用的单位(部门)、人名和数据若非特别申明,均属虚构,未得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认可,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或手段(电子的或机械的)复制或传播本手册中任何内容。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管理办法及通知精神,及时高效地履行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网络市场监管为重点,运用信息化技术,采取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全面推广的方式,大力探索创新网络流通环节监管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本系统实现的功能有:
1、电子标识管理:提供网络市场主体进行电子标识申请、下载、申请状态查询等功能.
版本记录
版本号
发布日期
撰稿/修改人
审核人
简要说明
1。0
2013-11—08
程思
初稿
1。1
2014-01-14
程思
将工商与非工商用户功能拆分成两份操作手册;
1。2
2014-03-18
童万姿
程思
根据用户需求变更及新增内容进行相关调整
第一章
近年来,我国网络市场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12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年增长48。6%。中小企业亦纷纷试水“网络营销",中小企业互联网接入比例达92。7%,规模较大的企业互联网接入比例更是接近100%。网络市场给人们呈现出全新的营销模式和消费方式。但是,网络市场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市场中的诈骗、假冒伪劣、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网络市场监管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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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闽工商财[2017]33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11
【实施日期】201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财〔2017〕337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9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福建省工商局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结余结转的CA(指电子证书认证)服务收益资金(以下简称“CA资金”)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权益分配后结余结转资金资产的管理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CA资金申请使用、审批、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CA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财务装备处职责:
1.汇总、审核职能处室提出的CA资金需求;
2.负责做好与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公司”)对接经费申请和项目采购工作;
3.负责做好CA资金管理,以及负责将CA资金项目资产实物入账入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信息分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