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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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物质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它是监狱行使刑罚职能、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助于监狱工作人员提高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体现,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最终推进刑事执行政策的公平正义。

一、推进罪犯考核奖惩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规范考核方法

目前各省份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方法进行了创新,都各自有实施细则,以下几种考核方法是值得吸收和推广的

一是分类考核。根据押犯类型、改造岗位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同一监区内工种差异较大的罪犯,实行分类考核;对从事无定额工种劳动的罪犯,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分的考核方式;对因病住院、因病休息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不进行劳动;禁闭期间、被隔离寓审查期间,不进行考核;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罪犯,考核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基础分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设定基础分,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监区(分监区)警察每日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记载,提出加扣分建议,予以公布;监区(分监区)根据日考核记载情况,每周组织警察集体评定罪犯本周考核得分,并公示;监区(分监区)根据周考核得分,每月将罪犯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罪犯劳动因劳动项目特点实行周期性考核的,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监区(分监区)根据生产任务报表一次性加、扣劳动基础分,并报监狱“计考办”备案;基础分考核中,遇有可以加分或者扣分情形的,应当根据加分、扣分的权限幅度分别报监区、监狱计分考核小组审批,不得越权加分或者扣分。

三是核拨考核分。对考核分进行源头控制,由各省按人头进行核拨,控制考核分总量,以防基层监狱多拨考核分,从而弱化了计分考核的激励作用。在考核分各档次的人数的排列上,应控高限低,扩大中间,呈橄榄状态。

四是均衡考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考核的内容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常常重视劳动的考核,而忽视了基本规范纪律

的考核;其实考核者也并非故意重视劳动考核,只是劳动的产量是每天都记载的,月底一汇总。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要求: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只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完成任务了,就应该有基础分,超额得加分即可,未完成的则扣分。对于纪律规范的考核,应硬性要求:监区(分监区)每月对各项规范的考核不少3次,每次考核分出好中差,并对照条款进行加扣分考核。

五是特殊考核。新收监的罪犯(不含由其他监狱调入的罪犯)在人监教育期间不计分或人均核拨较低的分;罪犯解回再审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因有因有余漏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狱内又犯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当取消原有考核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其中又犯罪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并从收监之日重新考核计分;罪犯跨监狱调动(含跨地区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转递给接收监狱。

(二)科学设计考核权重

就五项规范的考核权重而言,基本规范应该是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余四项规范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合理的比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文明礼貌规范:劳动规范=2:1:1:1:1,或者是1.2:1:1:1:1。但绝对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劳动规范=55: 45。

(三)优化考核结果兑现途径

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据相关研究,罪犯在狱中需求最迫切的是减刑假释,而经常提及的计分考核只是他们追求减刑、假释的外在表现;其次需求的是层次比较低的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却没有一个人需要行政奖励。这使行政奖励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完全成了考核奖励分与减刑假释中间的跳板且被忽略。而在我国的《监狱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的奖惩仅有: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所以笔者认为:现有的奖惩兑现制度不利于发挥计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考核结果应该将之兑现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等内容;即使是行政处罚也应该落实到上述等内容中去。

1.建立与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

建立开放的非监禁化处遇制度,所谓非监禁化处遇,是指介于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之间的一种处遇方式,也就是在实施监禁过程中,给予受刑人开放式处遇,如返家探亲、请假离监、白天假、求职假、周末监禁、半监禁、参加公益劳动、中途家庭、寄养家庭等,使受刑人即使在行刑期间,仍能保持与狱外社会及家庭的联系,以缓和封闭性处罚带来的不良后果。“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取得多少的分数对应什么样的级别,根据级别兑现什么样的处遇内容。

2.建立完备的行政惩罚措施

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精神罚方面,列入训斥、警告、点名批评、静坐反省、面壁思过等形式;二是在财产罚中,列入取消奖金、罚金形式(其中罚金形式因罪犯经济来源缺乏问题,要严格适用):三是处遇罚方面,列入停止会见、限制通信通讯、限制文体活动、限制工种分配、限制活动区域等:四是人身罚方面,要对禁闭、严管、集训等形式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进行严格设定;五是资格罚方面:取消当年(季度、月)呈报减刑(假释)的资格、取消当年(季度、月)参加行政类奖励评选的资格、取消相关处遇方面的资格。

3.实行累积减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分阶段减刑的做法,常常出现部分罪犯减刑之后或在减刑的间隔期内出现反复。累积减刑制度是将罪犯整整个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整体评价,当罪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与其减刑(抵消)幅度对应换算之后,所获得的减刑刑期达到其剩余刑期时,且即一次性兑现减刑,被减刑人从减刑裁定宣布之日起,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当然,累计减刑制度不得突破刑法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具体来说,累计减刑制度包括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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