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制度流程

合集下载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的通知【标 签】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受理、分工,办理时限【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宁地税发﹝2009﹞120号【发文日期】2009-09-30【实施时间】2009-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范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和建议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受理事项是指通过维权服务中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纳税人之家等渠道受理的各种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的处理本着公平、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做到“维权全方位,服务零距离,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严格保密制度,在处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及人员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及各分县局依职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负责举报投诉及意见建议的受理、办理、转办、反馈、存档工作。

第二章 受理、分工 第五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以电话、外部网站信箱、上门来访等形式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以及受理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批办转办的有关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六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后,按规定在《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见附件一)登记建档,根据受理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各分县局纳税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交由各分县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粤国税函[2004]624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24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票证管理中心)反映。

2004年12月28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职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税收宣传,接受纳税人的咨询,提供税收业务辅导、资料查询及受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推动电子税务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分工我省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总体协调,省局征管处负责日常的协调,省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后台管理工作。

各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市局征管科(信息中心)负责。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值守人员归市局征管科(信息中心)管理。

人员要求热爱税收工作,熟悉税收业务,普通话标准,吐字清晰。

省局不设人工坐席。

三、服务准则(一)文明礼貌。

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服务规范,使用普通话,严格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禁止使用文明忌语,耐心细致地倾听纳税人的需求,悉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咨询问题,任何情况下不得与纳税人发生争吵。

不得占用热线电话接听私人电话、与人聊天,不准在工作间内喧哗、谈笑、任意串岗等。

(二)首问负责,纳税人首次通过热线联系到的受理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提供所需要的税收服务,不得推诿、怠慢。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
(/)、信函等渠道办理。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违法违纪、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行为提出投诉的管理。

三、投诉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投诉,信函投寄至税务机关指定地址。

2.电话投诉:纳税人可拨打税务服务热线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3.网上投诉:纳税人可登录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或税务APP进行在线投诉。

4.现场投诉:纳税人可以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投诉。

四、投诉受理1.投诉受理条件:投诉应当具备明确的投诉事实和相关证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

2.投诉受理程序: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核实投诉事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保密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对投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

五、投诉处理1.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依法采取调查措施,确认投诉是否属实。

2.处理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投诉人提供处理意见,并予以解释和说明。

3.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4.不服申诉: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或相关监督部门进行申诉。

六、责任追究对于经核实的违法违纪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2.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都有权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规范的工作进行纠正。

八、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进行审核评估,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布。

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服务小组企业服务制度为进一步搞好优化服务,推进“创税企零距离”的进一步深入,建立和完善起新型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积极实践“某某某某”的重要思想,树立国税新形象。

经研究,决定建立为企业送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国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服务方式1、定期到企业开展一系列税收服务;2、根据企业需要,随时下企业搞好服务;3、根据上级布置,联合有关单位人员下企业做好各种服务;4、向纳税人公布服务热线。

三、服务内容2、举办税法知识讲座及各类培训班;3、开展税收政策咨询;4、搞好纳税辅导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加强税收财务管理;5、建立税企对话制度,为企业出谋划策;6、及时反馈纳税人对国税部门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要求1、每半年组织一次纳税人参加税收知识培训;2、对每一户新办企业开展一次纳税申报、税款计算辅导;3、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进行实地操作指导;5、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6、应企业的要求帮助企业建帐建证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

服务大厅岗位设置岗位:发票发售窗口、某某开具及门征申报窗口、文书受理窗口、税务登记窗口、防伪税控认证窗口、值班长违章处理窗口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停业登记以及税种登记等工种,该岗位主要职责是:4、负责外来经营报验证,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8、根据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做好税种登记工作。

9、负责税务登记验换证工作。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各类需审核上报或审批的涉税文书其主要职责是:2、负责受理涉税文书的移交。

3、根据审核批准文书的通知,制发各类批准通知书。

4、根据审核后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在ctai文书未正式流转前,负责各类文书的录入工作。

申请征收岗: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该岗位主要职责是:2、审查各种纳税申报表、附表及财务报表是否齐全。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简版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简版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管理工作,加强纳税服务质量监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条(投诉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纳税服务对象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进行投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存在的问题;3. 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政策未能及时、详细地向纳税人解读和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和缴纳、税务清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5. 其他涉及纳税服务的问题。

第三条(投诉受理机构)税务机关应当设立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处理和管理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手段,能够顺利受理、处理和管理纳税服务投诉;2. 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法规素养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的公布在相关网站上,方便纳税人和其他纳税服务对象进行投诉。

第四条(投诉受理方式)纳税人和其他纳税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1. 书面投诉:纳税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申请;2. 方式投诉:纳税人可以拨打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公布的投诉方式进行投诉;3. 网络投诉:纳税人可以通过相关网站的在线投诉系统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受理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备案)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纳税服务投诉申请进行受理备案,包括了解投诉申请的内容、核实投诉事实和归类投诉问题。

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并在受理通知中说明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办税大厅规章制度

办税大厅规章制度

办税大厅规章制度1. 引言办税大厅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规范办税大厅的工作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2. 办税大厅的基本职责办税大厅负责接受纳税人的申报、咨询、投诉等事务,并提供相关纳税信息和服务。

3. 办税大厅的开放时间办税大厅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

4. 办税大厅的工作流程•纳税人首先进入办税大厅,需要向门岗人员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接受安全检查。

•通过对号入座的方式,纳税人按照叫号顺序,前往指定的窗口办理税务业务。

•办理纳税业务前,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填写纳税申报表。

•业务窗口提供办税咨询、申报审核、费用缴纳等服务,并给予相应的纳税建议和指导。

•办税完成后,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办税大厅提供的相关证明和票据。

5. 办税大厅的工作要求•办税大厅的工作人员应热情礼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工作人员应准确、及时地办理纳税人的申报和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办税大厅应设置充足的工作窗口,确保受理业务的高效性。

•办税大厅应当及时公示各项税收政策和资讯,方便纳税人了解最新的税务信息。

6. 办税大厅的安全保障措施•办税大厅应配备安全巡逻人员,确保大厅内外的安全。

•大厅内应设置监控摄像头,对涉及安全问题的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内禁止吸烟,违者将被劝离。

•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险物品。

7. 违规处理和投诉渠道•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纳税人,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扣分等处理措施。

•如果发生服务不规范、索要贿赂等问题,纳税人可拨打投诉电话XXX进行投诉。

8. 附则本规章制度由办税大厅负责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是办税大厅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办税大厅的工作流程、服务质量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并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办税环境。

参与办税的纳税人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让办税大厅成为一个井然有序、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场所。

纳税服务制度

纳税服务制度
绩效评估
结合税务机关的绩效目标,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包括办税效率 、投诉处理、纳税人满意度等方面,以便更好地优化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05
纳税服务制度的改进与建议
纳税服务制度的改进方向
提高服务效率
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
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
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法规,提高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
推进信息化服务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纳税服务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 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建议
强化服务意识
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定期对纳税服务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畅通沟通渠道
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答疑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和意见。
公共服务平台与纳税服务相互促进发展
随着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和发展,纳税服务水平也将不断提升,同时纳税服务的优化也 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和完善。
THANKS
感谢观看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的措施
健全服务制度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 一致性。
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
建立纳税人反馈机制
定期收集纳税人的反馈意见,针对问题及时改进服务,提高纳税人 的满意度。
06
纳税服务制度与其他制度的 关联与衔接
公正公平
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高效便捷
提高服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信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服务,不违法乱纪。
04
纳税服务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反馈机制

反馈机制

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工作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绵阳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工作制度。

第二条县局成立以武亚波局长为组长的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各税务所及办税服务厅亦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三条各单位应将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上报县局,由县局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在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网站对外进行公布。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纳税服务投诉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复,切实保证维权到位。

第五条各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纳税服务投诉,做好受理、登记、调查、处理以及分办或转办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在办税厅明显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投诉箱,方便纳税人进行投诉。

第七条各单位要在投诉处理中注重运用行政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与纳税人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确保纳税人投诉得到依法合理解决。

第八条各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县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投诉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同时相关部门如税政、法规等也应当按照业务分工,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须建立和完善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考核体系,强化对工作的日常考核,加大防范和监控力度,确保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及时、有效处理,全面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纳税服务部门应定期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总结阶段内热点、焦点或共性问题,形成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强化投诉处理结果应用,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以及纳税服务质量,定期向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提交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一)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二)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三)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

(四)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包括浙江财税12366、税务网站、相关部门及科室转交(告)情况、意见箱(簿)记录情况、来电投诉、来人上门投诉等。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岗位,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公开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方便投诉人投诉,保证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畅通。

第六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

如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的也应受理。

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收到投诉后,投诉事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理范围,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三)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 2022 第 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烟台市福山区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三条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四条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以上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不能对其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包括: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以及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采取邮寄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申报权。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洪地税发[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地税发〔2008〕248号)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举报电话记录》格式;2、《信访办结呈批单》格式3、《信访件登记一览表》格式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增强纳税工作的透明度,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平、无偿、效率的原则;(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便于纳税人监督的原则;(三)统一受理的原则;(四)认真负责,诚恳热情的原则;(五)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第五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制度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制度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制度潍坊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科室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业务的指导,提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在税法宣传与纳税咨询方面的工作质效,结合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是指市局机关业务科室轮流派员到山东国税12366潍坊市呼叫中心带班,参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管理,协调处理纳税人诉求难题,促进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安排科室业务和12366热线带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管理。

二是首问负责原则。

带班人员要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要求,跟踪处理好值班期间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12366咨询等纳税人诉求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好纳税人权益。

三是限时办理原则。

带班人员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12366涉及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协调办理。

四是严格保密原则。

带班人员在工作中要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纳税人透露与其无关的涉税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或向他人透露相关内容,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情况。

五是优化服务原则。

带班管理的业务科室要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原则要求,对具体咨询问题进行指导的同时,提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业务建设意见,不断提高12366热线的服务水平。

同时,业务科室要从纳税人需求出发,不断完善业务管理,提高业务服务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参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带班管理的业务科室、岗位人员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纳税服务科职责: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的排班及统筹协调,制定带班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参与带班管理的科室和人员进行考核。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条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制度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制度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科室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业务的指导,提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在税法宣传与纳税咨询方面的工作质效,结合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是指市局机关业务科室轮流派员到山东国税12366潍坊市呼叫中心带班,参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管理,协调处理纳税人诉求难题,促进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安排科室业务和12366热线带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管理。

二是首问负责原则。

带班人员要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要求,跟踪处理好值班期间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12366咨询等纳税人诉求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好纳税人权益。

三是限时办理原则。

带班人员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12366涉及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协调办理。

四是严格保密原则。

带班人员在工作中要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纳税人透露与其无关的涉税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或向他人透露相关内容,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情况。

五是优化服务原则。

带班管理的业务科室要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原则要求,对具体咨询问题进行指导的同时,提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业务建设意见,不断提高12366热线的服务水平。

同时,业务科室要从纳税人需求出发,不断完善业务管理,提高业务服务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参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带班管理的业务科室、岗位人员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纳税服务科职责:(一)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科室带班管理的排班及统筹协调,制定带班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参与带班管理的科室和人员进行考核。

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难点及建议

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难点及建议

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难点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国税事业的飞速发展,纳税服务工作日益成为税务部门融洽征纳关系、促进税收征管与社会和谐的一项重点工作,但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被投诉案件频频发生,而且在某些地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纳税服务投诉,不仅折射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而且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融合征纳关系。

因此,正确认识纳税服务投诉,认真分析纳税服务投诉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的管理监督,是当前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基层纳税服务工作中“投诉现象”的状况及发展趋势本文所说的“服务投诉”是指在日常征收、管理、检查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对于税务人员的工作措施、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质量以及廉政等方面不满意,向分局、市局、区政府、市政府等不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问题或建议、请求给予答复的行为。

目前基层纳税服务工作中“投诉现象”有几个发展趋势。

一是数量比前几年有所增多,二是受理投诉的部门有所增多,分局纳税服务中心、监察室、市局各相关部门、区政府、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等都可以受理投诉;三是纳税人投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纳税人先后对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办税程序、对外公开、税收管理、办税环境、办事效率等问题进行了“服务投诉”。

目前,对于投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的存在“重征管、轻服务”思想,认为服务工作抓的越细,对待投诉处理越认真,纳税人就给“惯”坏了,会给自己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有这些精力不如抓征管、抓收入实在;有的认为服务能力永远赶不上纳税人日益增加的服务需求,服务无论怎么抓,纳税人总会有不满意,投诉现象不可避免;有的则闻“投诉色变”,接受投诉者不论谁的责任,都对税务干部进行教育批评或处罚,被投诉者则忐忑不安,唯恐一不留神被人投诉,造成工作起来背负负担、缩手缩脚,而有的纳税人则有恃无恐,以投诉作为要挟提出不合理要求,给基层税务干部精神带来沉重压力。

纳税服务工作中投诉的应对策略.doc

纳税服务工作中投诉的应对策略.doc

纳税服务工作中投诉的应对策略随着税收事业的飞速发展,纳税服务工作日益成为地税部门融洽征纳关系、促进税收征管与社会和谐的一项重点工作。

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存在的“投诉现象”也成为困扰纳税服务工作者的一道“难题”,“投诉现象”作为冰山的一角,意味着更多的纳税人有不满情绪,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就几年来在实践工作中对于“投诉现象”的认识及产生原因、应对措施等加以分析总结,期待能给地税基层从事服务工作的同行提供借鉴。

一、目前基层纳税服务工作中“投诉现象”的状况及发展趋势“服务投诉”,是指在日常征收、管理、检查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对于税务人员的工作措施、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质量以及廉政等方面不满意,向税务部门、政府部门等反映情况、提出问题或建议、请求给予答复的行为。

目前纳税服务工作中“投诉现象”有几个发展趋势。

一是数量比前几年有所增多;二是受理投诉的部门有所增多,纳税服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相关关部门等都可以受理投诉;三是纳税人投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先后对服务人员数量太少、驻厅银行服务时间过短、有关规定不合理、服务人员缺少微笑服务、服务人员告知问题不够清晰明确、服务人员先后答复问题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服务投诉”。

目前,对于投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的存在“重征管、轻服务”思想,认为服务工作抓的越细,对待投诉处理越认真,纳税人就给“惯”坏了,会给自己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有这些精力不如抓征管、抓收入实在;有的认为服务能力永远赶不上纳税人日益增加的服务需求,服务无论怎么抓,纳税人总会有不满意,投诉现象不可避免;有的则闻“投诉色变”,接受投诉者不论谁的责任,都对税务干部进行教育批评或处罚,被投诉者则忐忑不安,唯恐一不留神被人投诉,造成工作起来背负负担、缩手缩脚,而有的纳税人则有恃无恐,以投诉作为要挟提出不合理要求,给基层税务干部精神带来沉重压力。

二、出现“投诉现象”的原因分析出现“服务变好了,投诉增多了”这种看似奇怪和矛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四)税务机关未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时限,公开相关税收事项和具体规定,未能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查询服务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服务规范其他要求的。

第十一条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
(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
(五)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2次税务检查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应当采取实名投诉。

投诉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第十三条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四)投诉事实不清,没有具体诉求或者有效联络方式,无法核实办理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或者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三)对于投诉要件不全的,应当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补正后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将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录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税务网站和其他便利投诉的事项。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

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要求保密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投诉人保密;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纳税人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被投诉人应当按照责令改正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事后应当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当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税务机关应当分析原因,并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

第五章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