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目录(一)送达文书案件1.福建64家法院共同协助台湾地区两级法院送达文书案2.江西南昌西湖区法院协助台湾南投地院送达文书案3.黑龙江高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送达文书案4.广东东莞中院协助台湾新北地院送达文书案5.福建福州中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送达文书案(二)调查取证案件6.京黑豫粤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7.沪苏琼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请求分配剩余财产事件调查取证案8.北京高院协助台湾高等法院就一损害赔偿事件调查取证案9.福建莆田中院协助台湾士林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10.四川成都中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一离婚事件调查取证案11.内蒙古包头中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就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查取证案(三)罪赃移交案件12.陕西西安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林某某等2人返还财产案13.广东东莞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陈某某等17人返还财产案(四)裁判认可和执行案件14.林某某向江苏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院民事判决案15.康某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院民事判决案案例1福建64家法院共同协助台湾地区两级法院送达文书案——涉602名受送达人及1200余件司法文书送达(一)请求事项2014年4月底和7月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先后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分两批次提出的共涉1200余件司法文书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3年度易字第3583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4年度上易字第639号钟某诈欺取财未遂案的一、二审刑事判决书。
(二)办理情况该文书送达系列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602人分布在福建省64个县市区,涉及一、二审送达司法文书共计1200余件。
为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文书送达工作,福建高院法官加班加点,逐件逐案核对司法文书,确定具体协助的64家基层法院,及时完成转送。
各协助基层法院收到材料后,均做到当日立案、早日送达、早日反馈。
两岸民事执行中动产查封制度之比较与评析
山西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c e A c a d e n
Oc t .. 2 01 3 V0 I _ 21 No. 4
【 法学研究 】
定: “ 就债务人对 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 为执 行时 , 执行 法院应发扣押命令 禁止债务人收取或 为其 它处分 , 并禁止 第三人 向债务
人 清偿。 ”
③
民事诉讼 法第 2 4 2条 第二项规 定, 人 民法 院决定扣押 、 冻结、 划拔 、 变价财产 , 应 当作 出裁 定, 并发 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
两 岸 民事 执 行 中 动 产 查 封 制 度 之 比较 与 评 析
口 陈 磊
( 西南政 法大学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作 为一 种保 降 } 生 执 行措 施 , 查 封在 民事执 行程 序 中扮 演 着重要 的 角 色。通 过 比较我 国大陆与 台
湾地 区 民事执行 中查封 制度 的异 同 , 评 析二 者在 内涵 与方 式 、 查封 相 关人 员、 搜 查权 、 查封 之 限制 、 标 的 物保
查封, 是指法 院对被执 行人 的有 关财 产进行 封存 , 禁 止 其处分 或转移的措施 。通过查封措施 , 执行 法院剥夺 了债务 人对某 特定财产的处分权 , 而国家就该财产取得处分权 。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 4 5条规定 : “ 动产之 强制执 行, 以查封 、 拍卖或变卖之 方法 行之 。 ” 故对 于动产 的执行 始 于查 封 , 而且查封 是拍卖 或者 变卖 的必 经程序 , 拍 卖 和变卖 则属并 行的执行方法。 l l 台湾地 区强 制执行法 中将查 封与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法释[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5.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于1998年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七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八〕十一号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第五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三)请求和理由;(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
台湾强制执行法2000-2-2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台湾当局发布日期:2000-2-2执行日期:1940-1-1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第一节参与分配第二节对于动产之执行第三节对于不动产之执行第四节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第五节对于其它财产权之执第六节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第三章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第四章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第五章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民事强制执行事务,于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设民事执行处办理之。
第2条民事执行处置法官、书记官及执达员,办理执行事务。
第3条强制执行事件,由法官命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之。
第3-1条执行人员于执行职务时,遇有抗拒者,得用强制力实施之。
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实施强制执行时,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它必要之情形者,得请警察或有关机关协助。
前项情形,警察或有关机关有协助之义务。
第4条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一、确定之终局判决。
二、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它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四、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五、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
六、其它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
执行名义附有条件、期限或须债权人提供担保者,于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供担保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者,以债权人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第4-1条依外国法院确定判决声请强制执行者,以该判决无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二条各款情形之一,并经中华民国法院以判决宣示许可其执行者为限,得为强制执行。
前项请求许可执行之诉,由债务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债务人于中华民国无住所者,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之法院管辖。
第4-2条执行名义为确定终局判决者,除当事人外,对于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
危害我国军事安全的案例简短
危害我国军事安全的案例简短2019年9月29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发布了一则题为《中国间谍活动》的新闻,公布“中国间谍网络和监听”组织名单。
其中中国台湾地区以间谍罪的罪名起诉了6名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并实施间谍活动的人。
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和俄罗斯。
其中,台湾地区6人,另外还有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的2名人员为中国人。
这份新闻看起来似乎很寻常,但是这是一个极其重大的决定,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国家主权以及世界军事安全。
一、美国 FBI公布“中国间谍网络和监听”组织名单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是美国联邦政府和联邦调查局的组成部分。
它负责在全球范围内的情报搜集活动,并向美国以外的境外执法机构提供情报。
FBI由五个部门组成的全球反情报网络(GlobalAnti-Detection Network, GIS)。
在“2018年情报活动报告”中提到的名单中提到 FBI 和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合作密切。
而另一个部门“网络安全与通信研究中心”(Center for Communications and Security Research)则是由美国中央情报局直接控制。
1、监听网络在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十个部门在监视网络的发展。
其中, FBI与中央情报局合作最多,而“网络安全与通信研究中心”是由美国中央情报局直接管理的机构。
从2003年起, FBI和 CIA 就开始与美国中央情报局合作了两年之久。
FBI和 CIA在2010年进行了一次联合行动后, CIA 在2016年对“中国间谍网络”进行了升级,并将该网络部署到了俄罗斯、伊朗、叙利亚、朝鲜等国家中。
其中最重要的是韩国系统和日本系统,以及其他国家系统。
同时,美国中央情报局和CIA还对其他一些系统进行了升级,如美国网络通信公司 Centerfor Cybersecurity Services。
2、网络攻击行动2018年,“网络安全与通信研究中心”的成员使用网络攻击的方式入侵美国政府、国防部和情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并收集情报。
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
海峡两岸与区域人才合作发展论坛暨2010年科研年会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福建省公务员局于仲佳12009年11月,福建省人才交流协会组团赴台考察公务人员工资制度。
笔者参与了本次活动,并重点了解了台湾公务员等级制度及薪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台湾当局的组织机构为一府五院,即“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
地方一级的组织机构有两种位级,一是直辖市,如台北市、高雄市等五个大城市(议会已通过,有的还在组建中);二是其他县,如宜兰县、桃园县、屏东县等。
在每个县市,其议会和政府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
台湾人事行政事项的主要职能机关为“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考选部主管全台湾考选行政事宣,下设:考选规划司,负责考选政策、制度、法规的规划、研拟;高普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高等、普通、初等考试以及晋升、晋薪考试事项:特种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特种考试;专技考试司,负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普通、特种考试事项。
此外,还有总务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及秘书室。
铨叙部(铨,意为选拔;叙,意为评议等级:铨叙,即审查官员资历、确定级别职位。
该部相当于大陆的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全台湾公务员的铨叙事项和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即对各机关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设:法规司,负责人事政策、制度和法规,负责官等、职等及比例(相当于大陆的职数);铨审司,负责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特审司,负责外交、司法等特殊部门人员的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退抚司,负责退休、保险、抚恤、福利: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人事事项,对行政院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人员的任命管理;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负责地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调配、考核、退休等。
此外,还有总务司、秘书室、资讯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各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研究委员、司长、室主任、副司长、简任秘书、简任视察及专门委员(上述皆为职务)参加。
台湾法官伦理研究——以台湾地区《法官法》为例
勉、 妥速执行 职务 , 不得无故 延滞或增 加 当事人 、
厉 害 关 系 人 的不 合 理 负 担
法 官 以 敬 业 的精 神 与 负 责 的 态 度 、 追 求 实 体
备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而 各 司 其 职 尤 其 . 法 官 为 司 法
正 义 与程 序 正 义 , 依法 妥善 、 迅 速审结 受理案件 : 法官不 得以投机取 巧之方式 而终止案 件 、 或 疏 忽 懈怠而 延迟案件 : 法 官 应 有 胜 任 职 务 之 专 业 能 力 与 高标 准 之 自我 要 求 法 官 如 未 能 保 障 当 事 人
权 之行使 主权 。 其 案件 审理经判 决后 结果应 符合
法 律规 定 , 所 以法官 应熟 稔 先行法 律 、 实 务 与 理
论 学 说 的 发 展 内容 与 现 状 . 才 能 维 护 当事 人 的权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4 — 1 5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2 0 1 1 年 度 江 苏 省 高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司法 伦 理 研 究 ” ( 项 目编 号 : 2 0 1 1 S J D 7 2 0 0 0 8 )
确定 前 . 亦应严守秘密 ( 裁 判评议之守 密义务 。 参
见《 法 院组织法 》 第 1 0 6条 第 1项 ) 。所 谓 裁 判 评 议 的意 义 . 指 就合 议 审判 的案件 . 透 过 参 与 合 议
审判 的 法 官 共 同 开 会 决 议 . 籍 此 获 得 裁 判 法 人 结 论 与 理 由。因此 , 评 议 的重 点 在 于 : 提 供 每 位 合 议
第2 4 卷 第 3期
2 0 1 5 年 5月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虽然同属一个中国,但在司法制度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一个最大的不同便是法官的独立性。
本文将围绕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的比较研究展开。
首先,我国大陆的法官制度是“双重领导制”,也就是法院领导干部对法官的指导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而在台湾地区,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完全由司法机关独立审查,与政治无关。
这种制度下,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大陆的法官普遍存在“枪打出头鸟”的现象,即较为优秀的法官往往被领导署名,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而在台湾地区,则存在“司法明星”现象,即一些法官因其优秀的审判能力而得到广泛关注和尊重,获得更大的独立性,从而在民间得到广泛的支持和信任。
再者,我国大陆的法官在处理某些敏感案件时往往存在被政治干预的情况。
而台湾地区的法官则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政治力量的干预。
以台湾“司法判决”App为例,该APP通过法院网站即可查询、浏览和下载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而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由独立审判的法官制定,能够反映司法独立的实践。
最后,我们来看一些实际案例。
2016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部门与一家企业的环保垃圾处理纠纷案。
该案中,环保部门因为该企业处理的垃圾存在环保问题而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但该企业不服处罚,起诉至法院。
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富有独立思考精神,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并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年,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游戏开发者版权纠纷的案件。
该游戏开发者因为自己开发的游戏被盗用而起诉对方。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本案时以实证证据为依据,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最终公正地判决了该案。
综上所述,在法官独立审判方面,我国大陆还需在制度建设中进一步提高独立审判的信誉及质量。
台湾地区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这可以作为我国大陆法官制度改革的一个参考。
台湾法规资料库
台湾法规资料库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制度直接承袭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六法”体系,即以“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六大法典构成其基本框架。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级:①基本法典,即六大法典;②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法、条例、细则、办法等;③判例和解释令,即“最高法院”所作的判例和大法官会议所作的解释例和决议。
台湾地区“中央法规标准法”对法规的各种形式均作了详细规定。
“立法院”是台湾地区的立法机关。
台湾地区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一般实行三级三审制度:一审由18个地方法院负责,二审由设于台北、台中、高雄、花莲、金门地区的“高等法院”负责,三审由设于台北的“最高法院”负责。
“行政法院”实行二级二审制度:一审由设于台北、台中、高雄等地的“行政法院”负责,二审由设于台北的“最高行政法院”负责。
台湾检察系统归“行政院法务部”管辖,“检察署”负责犯罪的侦查与起诉。
“司法院”负责司法行政部分,设有大法官15人,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
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体系,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其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和法律同等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无罪判决前所受羁押请求“国家补偿”之适用
论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无罪判决前所受羁押请求“国家补偿”之适用摘要修复式正义系指藉由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与恢复原状,弥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口。
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们,即加害人、被害人、他们的家属、以及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小区成员,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
由于犯罪被害人权益运动是一个复杂主题,无法与社会传统、治安状况、刑事司法制度安排、人权价值、经济、文化与民众认知等分开来讨论。
正义(justice)是犯罪被害人保护背后隐而未显的主题,正义在相关的讨论中常被视为理所当然而缺乏适当的注意。
本文即探讨以修复式正义观点论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无罪判决前所受羁押请求“国家补偿”之适用情形。
关键词刑事补偿修复式正义犯罪行为作者简介:董道兴,台湾振兴医院教学研究部,台湾天主教辅仁大学学士后法律学系学士,研究方向: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医学法律、犯罪防治;陈冠蓁,台湾天主教辅仁大学公共卫生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6-06一、前言sullivan和tifft(2005)指出,日常生活中最难处理的情绪就是因他人对我们所造成伤害而带来的情绪性痛苦,例如伤害我们/家人、伤害我们的自尊而产生的痛苦等。
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我们的立即反应是愤怒和报复,因此也常希望让对方造成相等的伤害,让对方经验与我们相同的感受。
尤其当对方拒绝承认错误和道歉/悔悟时,我们心中的愤怒和报复更有如火上加油,怒不可抑。
许多国家和地区于1970年代开始即逐渐接纳实行修复式正义或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来处理犯罪问题。
虽然修复式正义并不是新概念,却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当前刑事政策上的重要措施及讨论方向。
修复式正义的主要关怀是“社会关系”的修复,当事者的权利、尊严应得到满足,个人、团体与小区已损坏的关系亦得到应有的修复。
台湾民事诉讼流程
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流程基本上遵循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流程:
1. 起诉: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
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原告。
3. 送达: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和其他诉讼文件送达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权进行答辩。
4. 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5. 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将进行的开庭准备,包括确定审判人员、确定开庭时间地点等。
6.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出席法庭,提交证据,进行辩论。
7. 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8.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
10. 二审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11. 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台湾“立法院”图书馆的立法咨询服务
台湾“立法院”图书馆的立法咨询服务台湾地区的“立法院”是主管全台湾法律事务的最高立法机构,旗下拥有一个专门的图书馆,为立法院的议员、公职人员、学者等提供法律咨询与文献服务。
图书馆的立法咨询服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服务项目,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服务内容立法咨询服务是指由立法院图书馆专业的法律研究员针对议员提交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提供解决方案或法律参考资料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1. 对议员提出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提供解决方案或法律参考资料;2. 为议员提供法律研究和分析的支持,协助他们进行立法和监督之工作;3. 向议员提供有关立法院工作程序和制度的指南和说明。
二、服务对象立法咨询服务面向台湾地区立法院的议员。
由于议员身为立法机构的一员,需要频繁涉及到法律问题,并且他们的处理方式和决定结果都直接涉及到法律与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研究员协助解决问题。
三、服务流程1. 议员提交问题:议员需以书面形式向立法院图书馆提交法律问题,应详细描述问题,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具体情况等,并将问题提交至立法院图书馆;2. 问题接收与审核:立法院图书馆的法律研究员收到问题后,须视情况对问题进行审核和补充查询,确保对问题的回复准确可靠;3. 解答与回复:研究员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或法律参考资料,并与议员进行沟通以确保答案合理、可行;4. 监督与反馈:研究员需反馈答案的实效性,并尝试为议员提供其他必要的解决方式或建议。
在决策阶段需要议员作出决策时,研究员还需参与监督以确保决策合法和合理。
四、服务特点1. 专业化:立法咨询服务在技术层面具有法律专业性,并针对议员政治层面的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确保回答的问题符合实际应用和立法目的;2. 实效性:服务高度时效,研究员对问题的解答和回复具有针对性,高效率地为议员解决问题,缩短了决策的周期,提高了议会工作效率;3. 保密性:服务负责人对议员提交的问题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议员的隐私不被泄露;4. 全面性:立法咨询服务涉及领域广泛,除了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到制度、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以下简称本解释)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制定背景两岸间民事裁判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对于保障两岸民众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合作,意义重大。
1998年以来,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四个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也为两岸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大陆有关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前述四个司法解释在对于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裁判范围、申请认可与执行案件管辖连结点、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衔接等方面,已不能充分满足两岸交流交往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为全面总结有关涉台裁判认可的审判经验,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整合并修订前述四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申请认可与执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分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即本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台湾仲裁裁决规定》)。
论台湾地区判决先例的查明及适用
论台湾地区判决先例的查明及适用刘文戈【摘要】台湾地区奉行成文法系传统,制定法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20世纪初我国所建立的判决先例制度在台湾地区施行至今,现存的民事判例经过实践肯定,亦构成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查明和适用台湾地区判决先例,对于在涉台审判中正确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不可或缺.台湾地区判决先例的查明须依法定方法,综合运用司法互助、台湾地区权威出版物和互联网数据库等渠道,并注意所查明判决先例的效力.适用台湾地区判决先例,应警惕"政治解释",遵循台湾地区判决先例适用的法律方法.【期刊名称】《台湾研究集刊》【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9页(P44-52)【关键词】台湾法查明;台湾判例制度;涉台审判【作者】刘文戈【作者单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福建厦门 361005;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58外法域法律查明,[1]是冲突法研究与实践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依托高等院校或社会组织成立的法律查明机构纷纷成立,[2]查明和适用外法域法律的案件不断涌现,[3]审判机关探索出台相关查明规则。
[4]外法域法律查明从教科书走进了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将港澳台和外国法查明定位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法治环境的基础性工作,[5]这与法学界长期以来对于外法域法律查明的研究是分不开的。
冲突法学对于外法域法律查明的研究,聚焦于外法域法律的性质、法律查明机构、法律查明渠道、法律查明责任分配、法律查明不能的处理方式等配套制度和程序性问题。
[6]尽管有学者撰文探讨英美法系判例的查明和适用,[7]总体而言,学界对查明法律的具体方法和查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关注较少。
正确地适用通过各种途径查明的外法域法律,是审判者的职责。
对外法域法律渊源及查明方法的认识程度,会影响审判者适用外法域法律的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外法域法律查明及适用制度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6.20【实施日期】2014.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2014年06月20日)(一)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4件)案例1广东广州中院协助台湾士林地方法院送达文书案--速办速结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一)请求事项2014年2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司养申字第70号认可收养事件民事裁定书给受送达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大陆居民杨某。
(二)办理情况此案为认可收养案件,只有当被收养人亲生母亲,即受送达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签收台方法院裁定书且将送达证明文件返回台方法院后,该裁定方可生效;裁定生效后,收养人(台湾居民)才可为被收养人(系学龄儿童)办理在台入学手续。
为保证被收养人能按时入学,广东高院于收到台方请求书当日即转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并要求其立即开始查找受送达人予以送达。
广州中院于2014年2月20日完成送达,并于当日将送达回证报送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也于同日审查后回复台方。
此案广东有关两级法院从收到台方请求书到作出回复书全程用时仅10天,做到了即来即办、速办速结,切实保障了涉案当事人有关权益的及时实现。
案例2浙江舟山中院协助台湾屏东地方法院送达文书案--多次往返偏远小岛并多方查找受送达人(一)请求事项2013年7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屏东地方法院2013年度家陆许字第12号案件司法文书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王某某。
(二)办理情况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位于浙江省舟山群岛本岛西北角的偏远小岛上,但未提供任何联络方式。
浙江高院将该案转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金狮山恩仇录
金狮山恩仇录林文政争 墓翻开民国二十二年(1933)5月14日的天津《大公报》,那一天,国民党正马不停蹄地围剿红军,少帅张学良正在威尼斯会见大独裁者墨索里尼,在这条国际新闻边上,有一条发自福州的新闻:“江屏藩被刺案十三日提起公诉。
”死者江屏藩是闽海关监督兼省建设厅代厅长,这名高官为何死于非命,刺客是谁,他们之间有何解不开的恩怨,成了当时福州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
在封建社会,官民对立严重,为官的仗势欺人,老百姓敢怒不敢言,那些暗杀权贵的刺客成了老百姓心目中的英雄好汉。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
例如清末张汶祥刺杀两江总督马新贻的“刺马案”,扑朔迷离,成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历经各种演义改编,早已脍炙人口。
然而在“刺江案”中,遇刺的江屏藩却并非封建势力的代表,相反,他曾是进步青年,是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的故友。
1903年,林森在上海三山会馆组织“旅沪福建学生会”,联络海内外闽籍志士开展革命活动,20岁的江屏藩是发起人之一。
1905年同盟会成立,林森与江屏藩等学生会会员都入了会,成为革命中坚力量,为辛亥革命贡献了一份力量。
20年后,江屏藩是怎样信念动摇、欲望膨胀,一步步走向腐化堕落的呢?原来江屏藩虽是革命党,却笃信命运,迷信风水。
他的父亲葬在东门外的金狮山上,风水先生告诉他,金狮山是个“凤环龙绕”的风水宝地,于是他想将自己的生墓也建在金狮山上,好福荫子孙,但金狮山此时已有一位墓主,并建有两座坟。
这位墓主叫黄三俤,两座坟分别埋着他的妻子和父亲。
黄三俤又名黄时杰,福州东门外后浦乡人,原配妻子杨氏是童养媳,尚未结婚就不幸早逝。
黄三俤将妻子葬于先父墓旁,背井离乡到台湾谋生,在屏东当了个裁缝,与继室生养了子女。
江屏藩倚仗权势,将本来不存在的墓地所有权问题向闽侯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开始长达4年的讼争。
双方虽然都有契据,但闽侯地方法院依然判决黄家占了江家地界。
1932年旧历三月间,法院执行庭勒令起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为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开展,确保协议中涉及人民法院有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工作事项的顺利实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协议,办理海峡两岸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责分工第三条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各自指定的协议联络人,建立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直接联络渠道。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是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进行联络的一级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协议联络人。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就协议中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事项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协调和交流;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就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及时将本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协议联络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等工作信息通报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建立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登记、统计本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定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本辖区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业务情况;及时将本院联络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台湾地区联络人和下级人民法院。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招募大學法律系(所)暑期工讀生報名簡章為提供大學法律系(所)學生接觸司法實務的多元化管道,以培育優良司法人才、善盡社會責任,特招募大學法律系(所)學生於暑假期間赴本院工讀,歡迎符合資格之在學學生報名應徵。
一、應徵資格:(一)公私立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學生,於本案實施期間仍具在學學生資格者。
(二)家庭清寒或遭遇變故之學生,優先考量進用,例示如下:1.生活扶助戶(須檢附「政府機關」開立之低收入證明;村、鄰、里長個人或辦公室均非上述「政府機關」)。
2.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受重傷,或罹患重病(須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3.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失業(須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4.單親扶養家庭(須檢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薪資待遇:22080元/月(工讀生勞、健保自付額及勞工退休自提儲金,由本院自薪資內扣繳;膳食、住宿自理)三、招募名額:9名。
四、工作內容:主要例示如下:(一)卷證裝訂、編頁、影印等紀錄業務。
(二)受理訴訟程序之諮詢、院區導引、協助當事人辦理報到。
(三)判決資料輸入、登載、協助法庭開庭庭務。
(四)檔案室之檔卷整理,如:拆除即將銷毀之檔卷中永久保存資料。
五、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7年5月10日止(以郵戳或快捷、快遞郵件之發件日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工讀地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市棒球路9號)。
七、工讀時間:107年暑假期間,自107年7月2日至107年8月31日止。
八、意者請填具所附報名表(請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網站」-「徵人啟事」下載,網址:,或洽本院單一窗口服務台索取:(08)7550611轉2312)。
九、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將填妥之報名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郵遞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收」,信封註明「應徵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暑期工讀生」,郵遞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
十、審查與進用:本院招募大學法律系(所)暑期工讀生,採書面審核方式,並公告錄取名單於司法院網站;不合恕不另行通知、退件。
台湾司法制度与社会治理撷影
台湾司法制度与社会治理撷影
王睿欣;毕惠岩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5(031)006
【摘要】2015年5月,笔者随济南市法学会学术交流团赴台考察学习,实地参访了法院、检察署、律所、交通等部门,与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政府官员、商界及民众代表就司法制度、律师执业、城市交通、社会治理、传统文化等主题进行了广泛交流。
一、参访交流情况(一)访问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台湾的司法机构包括司法院和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其职权包括民事、刑事、
【总页数】5页(P108-112)
【作者】王睿欣;毕惠岩
【作者单位】山东省实验中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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