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校学位[2014]5号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有关单位:《南昌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业经2014年1月1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4年1月13日南昌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多渠道培养使用型医学高层次人才,适应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已获医学硕士学位,并在申请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二年以上,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3、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本校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二、培养工作培养过程包括课程学习、科研和临床能力培训、论文撰写及答辩等阶段。
1、学习年限:3-7年。
2、课程学习申请者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六年内获得《南昌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规定的外语测试。
3、科研和临床能力培训课程学习结束或通过规定的外语测试后可进行师生互选工作,凭学费缴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培养单位领取导师安排表;导师签字同意接收;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在本专业导师所在科室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进行临床能力培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可免),开展临床科研工作。
4、论文撰写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能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临床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答辩(1)申请人通过毕业临床能力考核及专业理论测试后方能提交学位论文参加校级盲审。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1.1.2 研究生学术研究要求1.1.4 研究生答辩要求1.2 学位申请程序1.2.1 研究生学位申请时间规定1.2.2 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要求1.2.3 研究生学位申请提交流程1.2.4 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流程1.3 学位授予仪式1.3.1 学位授予仪式时间规定1.3.2 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1.3.3 学位授予仪式流程1.3.4 学位证书领取规定2.1 学位撤销与恢复2.1.1 学位撤销情况2.1.2 学位恢复程序2.2 学位申诉与复议2.2.1 学位申诉范围2.2.2 学位申诉程序2.2.3 学位复议结果2.3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2.3.1 学位授予信息登记2.3.2 学位授予信息变更2.3.3 学位授予信息查询2.3.4 学位授予信息保密规定3.1 研究生学位证书管理3.1.1 学位证书颁发3.1.2 学位证书补发与更换3.1.3 学位证书作废与回收3.1.4 学位证书保管规定3.2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3.2.1 学位档案建立3.2.2 学位档案归档3.2.3 学位档案查询与借阅3.2.4 学位档案保密与保管规定4.1 研究生导师职责4.1.1 研究生学术指导4.1.2 研究生学业规划4.1.3 研究生论文评审4.1.4 研究生答辩指导4.2 研究生培养单位职责4.2.1 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4.2.2 研究生教育资源提供4.2.3 研究生学术活动组织4.2.4 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4.3 研究生管理部门职责4.3.1 研究生学位申请受理4.3.2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查4.3.3 研究生学位证书发放4.3.4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5.1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5.1.1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5.1.2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5.1.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5.2 研究生学位授予违规处理5.2.1 违规行为界定5.2.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5.2.3 违规行为处理结果5.3 研究生学位授予争议处理5.3.1 争议情形界定5.3.2 争议处理程序5.3.3 争议处理结果6.1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修订6.1.1 修订程序6.1.2 修订生效时间6.1.3 修订解释权归属6.2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补充规定6.2.1 补充规定制定程序6.2.2 补充规定生效时间6.2.3 补充规定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研究生需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完成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成绩合格。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大全供学生用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供学生用)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教务处编印二0 0七年四月目录1.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3. 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 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5.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成绩管理办法(试行)6. 南昌大学(鄱阳湖校区)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7.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考场规则(修订)8. 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9.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10.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留、降级学生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11. 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毕业前补考免考管理规定12.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奖励暂行办法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一条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四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XX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行使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审议人才培养、学位授予的标准;(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核准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审定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六)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八)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术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报告;(九)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二)审核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三)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同意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细则,审核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六)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本单位学位授予质量;(七)调查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等,提出处理意见;(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位评定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位评定事务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3南昌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校学位[2013]8号
南昌大学关于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经2013年6月20日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我校新增43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15位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211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192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附件:一、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学术型)
二、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专业学位型)
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学术型)
四、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专业学位型)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附件一:
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学术型)
附件二:
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专业学位型)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6月20日印发。
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院
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规范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申请资格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2、按照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3、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申请时间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
第三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1、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的研究成果;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3、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4、学位论文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格式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5、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全国各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来制定学位论文要求的细则;6、凡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
评阅人应是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有一名是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3、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评阅论文。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
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
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对违章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选不当和有失实情况的评选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应确保学术道德和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校内知名教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一级学位授权学科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由主席提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学科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2人,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6)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模板
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模板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一、绪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如何授予硕士学位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和关注。
为了规范相关工作,南昌大学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确保学位的授予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2.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所要求的核心课程学习成绩,并经相关学术委员会的审核;(2)曾参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科研活动,并获得重要科研成果;(3)取得硕士毕业同等学力认定意见书,由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务处递交学位申请材料。
2. 学校教务处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
3.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推荐给相关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4. 相关学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并对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考核。
5. 经过评审后,学术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表现和评审结果,作出学位授予建议。
6. 最终学位授予决定由学校研究生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四、学位授予公示和授予1. 学位授予决定将在学校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对于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经过复核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的学位授予决定。
4. 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将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并记入学校学位授予系统。
五、学位授予的法律效力1. 学位授予的法律效力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被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享有与其他硕士研究生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六、其他事项1.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南昌大学所有。
2. 对于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9-31人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名,副1-2名。
由校长担任,副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在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中产生,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设立。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1-2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各培养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中产生,由各培养单位政联席会议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工作组,讨论涉及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委员要求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均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及指导研究生经验;(四)本校全职在岗人员;(五)年龄一般应在任满一届时未超过退休年龄。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两级,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下设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五)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名单;(六)做出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七)审批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或领域的增列、调整及撤销;(八)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九)审核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南昌大学职称评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昌大学职称评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的需要,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状况,修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聘的模式:为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和完善聘任制度,我校职称工作实行“自主评聘、评聘结合”模式。
即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科学设岗后,按照单位岗位空额并对照岗位任职条件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于评审通过、获得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省人事厅有关聘任的各项基本条件下,同时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职称评聘的原则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对照任职条件,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所申报系列学历、资历、外语、业绩等要求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评审组织:高教系列、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南昌大学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他各系列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用于申报职称的各项教学、科研成果必须为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即为在南昌大学专业技术岗位上所取得的成果;各项成果的归属单位必须为南昌大学。
第二章职称评聘工作程序第七条校人事处依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下达当年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各学院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数计划。
第八条申报及评审程序:1、个人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者在专业技术职务所属单位报名,各单位职称工作联络员统一填写《南昌大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情况表》,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业绩核实:申报者填写并打印好各项表格,将其中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任现职后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及相关业绩材料原件分别送学校相关部门核实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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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校学位[2014]5号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南昌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业经2014年1月1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4年1月13日
南昌大学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工作实施细则
为多渠道培养应用型医学高层次人才,适应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
已获医学硕士学位,并在申请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二年以上,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本校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二、培养工作
培养过程包括课程学习、科研与临床能力培训、论文撰写及答辩等阶段。
1、学习年限:3-7年。
2、课程学习
申请者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六年内获得《南昌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规定的外语考试。
3、科研与临床能力培训
课程学习结束或通过规定的外语考试后可进行师生互选工作,凭学费缴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培养单位领取导师安排表;导师签字同意接收;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在本专业导师所在科室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进行临床能力培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可免),开展临床科研工作。
4、论文撰写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能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临床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答辩
(1)申请人通过毕业临床能力考核及专业理论考试后方能提交学位论文参加校级盲审。
(2)申请人需提交《南昌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手册》和《南昌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实验记录本及5份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经所在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3)答辩委员应由5-7名与论文学科领域有关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3名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外单位专家至少应有3名,并由外单位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至少有1名答辩委员参加了该生的临床能力考核。
其他事项按学校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执行。
(4)学位论文答辩由各临床医学院统一安排,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5)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医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在半年后至一年内可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三、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人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1、完成规定的学分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通过规定的外语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外语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3、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获得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三年以上者可免);
4、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5、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6、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SCIE或EI源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3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7、按规定缴清所需费用;
8、未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