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地方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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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7695(2005)02-0159-03

转制地方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黄庶识

(广西科学院产业处,广西南宁 530022)

摘要:在分析转制的地方科研院所产权特点基础上,提出它们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产权界定的原则、方法。通过国有股减持,构建相对集中、适当分散的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实现将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成为产权多元化公司制企业的目标。转制院所在产权制度改革以后,必须尽快组建科技资产经营机构,才能解决国有科技资产管理中还存在政企不分、责任主体地位不明、所有者缺位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关键词:转制,地方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1999年,以原国家经贸委242个科研院所改制为突破口,全国地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全面展开。到目前为止,全国900多家地方所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已基本实现转制,这些院所内部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正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观念、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已实现转制的院所有七成多是整建制转为国有独资企业,基本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具备形成现代意义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条件,很难按《公司法》加以运作,院(所)长还是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这是转制院所未来发展最大的障碍。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产权制度,而转制院所整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尚未真正触及或正在积极探索中。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表明,这种改革形式在产权制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和所有者缺位的明显缺陷。因此,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的“建立起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和《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精神,从实际出发,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今后转制的地方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

1 转制院所现有产权制度的特点

已转为国有独资的转制科研院所的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有许多共性的特点。首先,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复杂,资产责权不清,产权不明,管理交叉和管理混乱。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政管理,导致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第二,多层次管理。第三,多头管理。就目前地方院所改制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各院所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对这些院所的管理在行使公共事务的同时,都在行使部分国家所有者权利,实质是众多的管理部门却没有一家对国有资产直接进行管理,也没有一家对国有资产直接负责任。其次,是转制院所也有国有划拨土地处置和院所办社会问题。

地方科研院所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和发展,资产存量和资产形态和国有企业相比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一是积累的的固定资产是比较齐备的科研仪器设备和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车间、中试基地和办公用房,但是这些资产相当部分已经使用多年,实际价值大大“缩水”。二是形成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无形资产,包括人才优势、科技成果、院所信誉、研究手段、产品商标等,其中许多科研成果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成长性;科研院所的无形资产主要是通过国家的长期投入和研究人员长期的智力劳动形成的,有着机构背景和传统体制赋予的行业特殊地位,其权益是国家和研究人员群体共同享有。三是转制科研院所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其资产的主体部分已转为经营性资产,但这些院所同时又仍承担着某些政府要求的特定职能如公益性研究和公益性服务任务(技术监督、技术评价、技术标准、质量检测等),而在其全部资产中仍然存在承担这些特定职能所必需的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这两类资产互相混合,等待清晰界定。四是存在新增资产的问题。新增资产是除财政拨款以外形成的资产,包括转制科研机构削减事业费到位后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是转制院所全体职工创造的。五是大部分的院所资产负债少,资产构成不复杂。六是院所转制之前投资创办的企业,这些企业有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合组建的,有为了安排富余人员就业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职工投资、自愿结合、共同劳动的民办集体企业等,这类企业大部分产权的界线是模糊不清的。还有一些从原院所直属国有中小型企业转型而来的国有民营企业,产权也未经历清晰化过程。

2 产权的界定

科研院所转制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剥离和资产划拨的工作。清产核资和资产评

2005年第2期 科技管理研究

Science and T 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2005N o12

收稿日期:2004-05-11

估是产权界定的前提,只有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保证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产权界定是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因此,对转制院所存在着产权不清的问题,应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企业产权界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划清各类产权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管理权限,使企业的产权清晰,体现人格化和定量化。资产权界定工作要坚持“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各产权主体权益。转制院所产权界定确定国有资产权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l)政党及人民团体中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归政党所有;

(2)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这里注意不是归法人本身所有);(3)党、团、工会组织占用的财产界定为国有,但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院所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在产权界定时应体现科研院所的产权特点,一是合理地界定无形资产。科研机构资产的很重要部分资产是科研单位的无形资产,这也是科研院所与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一个最明显的区别。要承认研究人员群体是无形资产产权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根据个人的贡献大小进行无形资产的界定并将其权益量化到个人是必要的。二是按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三是界定清楚新增资产即财政拨款以外形成的资产总量。

3 股权结构的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产权激励约束机制

311 股权结构的设置。股权结构,就是不同性质的股权在股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股权的集中、分散程度。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股权结构设置,转制院所在资产评估确定净资产以后,股权结构的合理设置对转制院所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股权结构的设置应符合根据现代产权制度本质要求,同时又切合转制院所的实际。在产权设置的过程中,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当是多元化、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化,而且一般不应是“一股独大”或“几股独大”。由此,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应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同时,要反映技术创新者和经营者人力资本的要求,使它成为一种资本的力量进入产权,以形成相对集中、适当分散型的企业股权结构;允许职工自愿投资入股;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入股或受让股权,同时,要有弹性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形成有利于企业长久发展的动态股权结构和高效的产权激励机制;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国有股持有量建议减到最低或全部退出。最终实现将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成为产权多元化公司制企业的目标。

312 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企业的股权结构决定企业法人治理模式,而企业股结构差异,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度就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的企业法人治理模式。如果企业股权相对集中,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即法人治理)将发挥主导作用;如果企业股权太分散,法人治理缺乏强有力的股东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企业经营者,董事会和监事会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控制权转移到经理人手中。

目前,对于转制院所的改制,在我国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如果形成过于分散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将使内部监督机制丧失,经营者权力和行动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不仅不能消除“内部人控股”现象,反而还会强化这种趋势。如果国有股减持形成股权相对集中又适当分散,包括若干能够相互制衡的相对控股股东,能够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降低对外部监督机制的依赖,这是比较符合带有国有中小企业特征的地方转制院所股份制改造的一种选择。

313 股权结构与产权激励约束机制。股权激励机制,是在对企业经营者及科技骨干实行契约化管理和落实资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科技骨干以股权激励,使其在取得约定业绩的前提下,享有本企业的部分股权,并使其权益兑现长期化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股权激励方式十分灵活,包括股票期权、股份期权、股票增值权、干股、科技骨干以智力成果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延期支付等多种形式。近30年来,股权激励是西方企业中最富成效的激励制度之一。近10年来我国许多企业为了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达到稳定人才和长期激励的目的,也借鉴西方企业的做法,大力推行股权激励制度。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对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代理”矛盾、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产权虚置现象、优秀人才吸引等根本性问题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转制院所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不能照搬企业的做法,而应结合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的推行多种股权激励形式。一是推行员工持股。二是加大经营者、技术、业务骨干的持股比例。三是建立弹性的股权结构制度,为今后企业科技人员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技术成果能以技术入股和企业新进的高级管理人员能以管理入股留有空间。四是实行年薪制度,可以将年薪中的一部分改为股份形式。五是采取股份期权、奖励股份、分期购股、抵押贷款购股等多种改革形式。这样使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新机制,构建经营者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促进转制院所长久稳定的发展。

4 资产处置与忧化

国办发[2003]9号文对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处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转制院所可参照执行。一是对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公益性资产,可不折股,将其价值计入改制后公司国有独享的资本公积,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可按此办理。二是对转制前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医

061黄庶识:转制地方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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