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院士专家在科研与创新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站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构内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
二、工作站的设置和管理机制1. 工作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机构正式批准。
2. 工作站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工作站主要负责人、院士专家和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发展方向。
三、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1. 工作站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发展规划,提出对院士专家的需求和条件。
2. 机构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条件,邀请符合资格的院士专家进行推荐和评审。
3. 院士专家经过推荐和评审后,应由机构正式聘任为工作站的顾问或研究员,并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
四、工作站的日常管理1. 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工作站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与院士专家沟通工作进展和需求,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 工作站应建立科研成果报告机制,鼓励院士专家定期向机构和管理部门汇报科研成果和研究进展。
五、工作站的经费管理1. 工作站的经费应由机构负责安排和管理。
2. 工作站应按照经费安排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3. 工作站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六、奖励与考核1. 工作站应根据院士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和激励院士专家开展创新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
2. 工作站应定期对院士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3. 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和未履行职责的院士专家,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附则1.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工作站负责人应及时向机构报告,并与机构协商解决办法。
2.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
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带动作用,根据青岛市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科协七家单位共同签发《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满一年后的企业和园区工作站的考核。
第二条工作站考核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指标第三条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作站,考核对象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考核内容相同。
第四条工作站考核内容1、工作站基础建设情况:主要指工作站在制度、硬件、软件以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和配套情况。
2、工作站团队建设情况:主要指建站单位引进的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数量与组织结构、院士(专家)在站工作时间以及配套团队的情况。
3、工作站主要工作实施情况:主要指服务企业战略决策咨询、创新人才培养、科技项目创新、工作站常规工作(“金桥工程”项目申报、创新方法培训、企业科技信息推广等)和专利授权等主要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工作站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分解成三级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见《工作站考核指标体系与说明》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六条市级工作站的考核为一年一次,不参加考核的视作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方式:采用书面考核与现场调研相结合的形式,具体考核形式以每年考核通知为准。
第八条考核程序:1、工作站根据当年考核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总结及证明材料。
2、工作站将总结及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报送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
3、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对材料进行核实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考核。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会议精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科协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和五大重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地方科协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为加强建站工作的有效管理,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的宗旨是以现有工作为基础,继续发挥科协优势,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以行业、区域有代表性的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作重点,在已建站(园区服务中心)的企业(园区),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科协在建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是企业(园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院士专家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创新的一种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
推动建站工作是各级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
开展建站工作,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解决产业难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极大地提升了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明确目标。
面向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和各方面专家的优势和作用,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作用,集聚创新要素,形成合力。
(二)规范管理。
通过统一申报、差额评审的方式,公开评选并确定示范单位;采用财政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和追踪问效等各环节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桂科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搭建科技合作和交流平台,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育,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交流,提升我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A层次人才,或符合A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B层次科技人才,或符合B 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增选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包括(两院)院士工作站、(国外)院士工作站和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
(两院)院士工作站是指自治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国外)院士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中明确的相关国家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其它国家、国际组织院士需获认定为自治区A层次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中的其他A层次类型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站,是指承建单位与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旨在联合攻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指南
附件2天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指南一、申报组织1.市科协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指导单位,负责受理、审查建站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等建站推动工作。
2.各区、县、滨海新区功能区、集团公司科协,申报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建站推动和申报组织工作。
推荐单位需对建站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建站申报时间一般为当年4月至9月,具体时间安排请参看年度《申报通知》。
请推荐或申报单位于截止时间之前报送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的院士专家与企业(单位)《共建协议》要求为原件。
二、申报材料建站申报材料包括《建站申请》、《“院士专家工作站”登记表》、《共建协议》、《企业介绍》、《项目技术需求》、《已请或拟请院士专家情况》、《建站条件》和相关附件。
(一)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请《建站申请》一般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单位)简介(含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金、企业组成、人员情况、从事行业或主要产品等);2.企业(单位)资质;3.企业(单位)研发团队、条件及状况(承担重大课题或取得重大成果)的简要介绍;4.企业(单位)建站目的。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登记表应逐项填写,并签章齐全。
(三)共建协议共建协议一般应包括建站目标、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约定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共建协议可由建站企业(单位)与院士专家专门签署,也可包含在有关课题或项目的合作协议中,但协议条款要有明确的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内容的表述及院士姓名。
(四)企业(单位)介绍企业(单位)介绍一般应包括:1.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介绍(可参看《建站申请》的相关内容);2.企业(单位)架构、资质、人员情况;3.企业(单位)主营业务及近三年经营状况;4.企业发展目标。
(五)项目技术需求与院士专家在《共建协议》期限内,拟开展(或已经开展)的合作项目、课题的现状、研究目标、合作内容、主要技术难题及解决方案(设想)等。
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指南
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指南一、功能定位院士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团队专家为核心,以产业发展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联合开展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建设考核重点1.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包括工作站目标定位、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科研场地和仪器设备配置和经费支持等)。
2.与院士及团队开展创新合作目标(联合承担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及论文、专利、获奖、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科技产出,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贡献、影响等)。
3.平台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研团队建设、科技交流、科学普及等)。
4.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院士工作站服务地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贡献)。
三、资助强度和实施周期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建设期3年。
由建站单位先行组建运行,省科技厅择优立项建设。
对已获得市(州)相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院士工作站,优先纳入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序列,但不再重复资助经费。
四、申报单位要求1.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主体为行政区域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时间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企事业单位。
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
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
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军工企业除外),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3.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4.申报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一般应在1年以上),并签有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任务,并明确双方合作合作期限、方式、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为院士及其团队专家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等双方权利和义务;2020年1月以来已联合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至少1项,并取得一定的合作创新成果。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监督。
第三条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战略。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智慧和力量,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三)坚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组成:(一)主任:由院士专家担任,负责工作站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二)副主任:由工作站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院士专家、企业代表、高校代表、科研院所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工作站重大事项,包括院士专家引进、人才培养、项目申报、成果转化等。
(三)监督工作站经费使用,确保经费合理、合规。
(四)组织开展工作站内部管理、运行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工作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工作站各项工作。
(二)负责院士专家的引进、培养、管理和服务。
(三)负责工作站项目申报、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工作。
(四)负责工作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工作站内部管理和对外联络。
第九条工作站实行项目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院士专家或工作站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需求,组织申报项目。
(二)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三)项目实施: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协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及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及协助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资格: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有志于为我公司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企业科协提出进站申请。
1、个人申请材料。
2、学历证明、工作简历。
3、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条审批程序:1、公司行政人事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招收的意见;单位同意后,填写《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2、公司行政人事部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企业科协审批。
第六条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与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企业科协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
第七条科研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应在指导研究员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
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研究方向一致,也可自行选题,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承担工作的任务、目标等。
第八条科研人员进站后,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负责科研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设立科研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费。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
2、配备台式电脑1台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3、提供必须的科研、实验室条件。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司科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报公司核定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2024年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指南
2024年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符合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定位及《关于支持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设院士工作站的通知》规定的立项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单位。
二、申报要求
1.设站单位需满足省级院士工作站定位、立项标准及《关于支持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设院士工作站的通知》的要求,需和院士签订建站确认书,尚未报备的合作院士需向中科院或工程院做好报备工作。
2.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申报流程
1、8月20日前,初审材料提交:
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2024年省级院士工作站新建项目申报”,下载模板信息汇总表,附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封面、目录、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材料顺序合并成同一个PDF,以企业全称命名。
本步骤材料不需要企业签字盖章。
请企业及时关注系统审核意见完成修改提交。
2、8月23日前,完成辅导审核和正式材料提交:
辅导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定稿版材料签字盖章后,再次上传提交。
系统提交后即可打印带二维码的索引页,连同胶装成册的完整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盖章,绿色皮纹纸封面,索引页放最后一页),连同合作协议、院士确认书报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贯彻产学研合作方针,更有效提升成都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高科技成都和试验区建设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原则。
“工作站”以设站单位命名,称为成都市××(设站单位简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第四条鼓励各行业专家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工作站”的工作。
企业可采用多种形式与专家或专家团队合作。
第二章建站第五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第六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条件(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和有条件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进入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态势好,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各类企业(国企、民营、股份制)。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科研队伍。
(三)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后勤保障.(四)对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考虑设立工作站.第七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申报与授牌(一)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并填写《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表》(见成都市科协网站http://www。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 5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认证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或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协— 6 —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使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运行,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规范**医院建设和运营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等单位的考核管理以及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
具体管理工作由**医院负责。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结构及职责:(一)站长:由**医院院长担任,主持全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
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
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二)副站长(院士):由医院聘请的院士担任,全面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研攻关,并研发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三)副站长:由医院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在站长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副站长(院士)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
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
完成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站长助理: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与协调院士及团队开展工作。
(六)项目部: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七)转化医学研究院:根据项目研发的需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实施方案。
(八)实验检测中心:配合项目开发及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实验室检测。
第五条本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指导原则,以建站主体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相关学科为依托,以医学科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等高端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促进医疗新技术应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海岛群众。
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一)为**群岛新区肝癌等肝胆胰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就相关发病因素进行预防干预。
深圳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指南
2022年度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指南一、申报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3.建站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4.建站单位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二)签约院士(专家)符合下列条件:5.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是指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与建站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一致;6.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
二、关于资助经费相关事宜1.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50—100万元经费资助。
2.未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经费资助;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建站,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因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提出退站申请且已按要求退回资助经费的除外。
3.资助经费仅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
各建站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需纳入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自愿申报,纳入市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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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
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会议精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科协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和五大重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地方科协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是企业(园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院士专家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创新的一种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
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功能是依托科协高智力人才和组织网络优势,发挥院士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紧紧围绕企业创新的难题需求,
通过在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园区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的方式,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技术、人才资源,广泛开展战略咨询、技术攻关、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
第三条创建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宗旨是以现有工作为基础,继续发挥科协优势,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以行业、区域有代表性的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作重点,在已建站(园区服务中心)的企业(园区)中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站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省级科协推荐,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五条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每年评审1次,每年评选100个示范站(园区服务中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办”)是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牵头和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发布及审批;中心在企业办的指导下,制定工作规划、管理文件、工作方案等,负责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组织落实,专家评审、开展绩效考评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省级科协企业科技创新负责单位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省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评审工作,向中心推荐本省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推荐范围、条件
第八条经各级科协审核批准建立或参与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均可参加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评选,由省级科协统一向中心推荐。
第九条推荐条件:
(一)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挂牌运行满2年以上(含2年);
(二)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基础条件完善,运行情况良好,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成效显著;
(三)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登记注册须满3年以上(含3年),具备开展工作站相关工作必备的人才、资源及保障条件,具有工作基础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标准:
(一)经省级科协评选、推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建站经验在其所代表的产业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作用和贡献突出。
(二)所在企业(园区)领导高度重视,经费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院士专家驻企开展服务的意识较强,企业科研人员参与积极性高,具有较强的能动性。
(三)基础条件完善。
组织机构健全,有办公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出台了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文件,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科研人员和专项经费投入。
(四)运行情况良好。
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与院士专家签订了权责利明确的合作协议,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有序开展科研攻关、难题对接、决策咨询、专家论坛讲座等技术创新服务工作。
(五)成效显著。
工作站主要在解决企业发展战略、具体技术创新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为企业引进与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服务中心主要在园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开展重大产学研活动,引智育才,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园区战略发展以及所在区域科技经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
第十一条示范工作站分为企业类(含园区服务中心)和事业类,分别执行各自的评价指标。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初评、专家评审、上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其中专家评
审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示范站(园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推荐要求;
(三)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推荐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在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确定为“2016年度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对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评选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级科协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制定本地的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