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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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

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会议精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科协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和五大重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地方科协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是企业(园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院士专家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创新的一种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功能是依托科协高智力人才和组织网络优势,发挥院士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紧紧围绕企业创新的难题需求,

通过在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园区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的方式,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技术、人才资源,广泛开展战略咨询、技术攻关、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

第三条创建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宗旨是以现有工作为基础,继续发挥科协优势,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以行业、区域有代表性的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作重点,在已建站(园区服务中心)的企业(园区)中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站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省级科协推荐,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五条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每年评审1次,每年评选100个示范站(园区服务中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办”)是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牵头和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发布及审批;中心在企业办的指导下,制定工作规划、管理文件、工作方案等,负责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组织落实,专家评审、开展绩效考评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省级科协企业科技创新负责单位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省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评审工作,向中心推荐本省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推荐范围、条件

第八条经各级科协审核批准建立或参与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均可参加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评选,由省级科协统一向中心推荐。

第九条推荐条件:

(一)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挂牌运行满2年以上(含2年);

(二)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基础条件完善,运行情况良好,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成效显著;

(三)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登记注册须满3年以上(含3年),具备开展工作站相关工作必备的人才、资源及保障条件,具有工作基础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标准:

(一)经省级科协评选、推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建站经验在其所代表的产业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作用和贡献突出。

(二)所在企业(园区)领导高度重视,经费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院士专家驻企开展服务的意识较强,企业科研人员参与积极性高,具有较强的能动性。

(三)基础条件完善。组织机构健全,有办公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出台了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文件,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科研人员和专项经费投入。

(四)运行情况良好。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与院士专家签订了权责利明确的合作协议,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有序开展科研攻关、难题对接、决策咨询、专家论坛讲座等技术创新服务工作。

(五)成效显著。工作站主要在解决企业发展战略、具体技术创新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为企业引进与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中心主要在园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开展重大产学研活动,引智育才,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园区战略发展以及所在区域科技经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

第十一条示范工作站分为企业类(含园区服务中心)和事业类,分别执行各自的评价指标。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初评、专家评审、上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中专家评

审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示范站(园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推荐要求;

(三)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推荐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在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确定为“2016年度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对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评选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级科协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制定本地的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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