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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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全面达到风险控制要求,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稳健经营与发展,依据《公司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控制是指在公司内部实施和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包括组织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财务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等。

(一)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人员负责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审查或审计。

(二)公司建立债权人与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风险责任分担制度。

第二章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三条公司按有关法律、财务制度规定,建立风险准备

金制度。

第四条公司按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l%,在所得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累计提至在保余额的l0%后,实行差额提取。做为代偿赔付风险准备使用。同时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计提一般风险责任准备金。

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第六条公司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第三章严格风险控制指标

第七条严格控制担保放大倍数。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控制在自身实收资本的8倍以内,但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第八条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申请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上限要控制在70%以内,对其累计在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受保人有效净资产的100%,且单户不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的10%。

第九条通过资信评估、项目审核、按约定比例缴存5-20%的担保保证金。

第十条公司当年代偿率要控制在公司全部在保余额的2%以内,公司年发生代偿陪付损失率必须控制在公司全部在保余额的1%以内。

第四章严格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实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必须全面收集被担保人信用记录、财务与非财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评价担保项目风险,设计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打造信用品牌,防止信用违约发生。

第十二条建立审保分离、重大事项评审会审议、授权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严禁违规操作。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担保条件。对申请担保的客户,必须达到第一还款资金来源充足,有可靠的还款保障;必须优选信用等级优良有经济实力的客户,并能落实可行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项目,均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不得以信用方式对借款人担保。

第十五条严格担保调查评估,落实调查评估责任,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开发和调查评估工作,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担保项目评审规则。对超过5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或反担保项目,均必须经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审议,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严密对外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2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合同签订,需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确保公司担保合同合规合法性。

第十七条严格保中、保后风险监管检查,公司担保调查评估部和风险风险管理部,必须按事中、保后监管检查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开展检查、监管工作,发现风险信号,要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实行提前催收制度。公司担保调查评估部负责在担保债务到期前30天,向被担保人发出催还通知,了解落实还款来源,确保担保不发生代偿责任风险。

第五章担保代偿责任陪付的追索与管理

第十九条当被担保人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本公司产生代偿赔付责任时,公司必须依法行使追索权,并及时采取以下追偿措施和化解方法。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责任,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追偿手段;

(五)其它有效追偿措施。

对通过及时有效追偿后产生的代偿损失,将及时利用风险准备金冲销等方式化解资产风险。

第六章公司内部其它风险部位的控制约束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各风险部门的内部约束机制,以实现公司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健全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公司应严按照《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会计(财务)准则、制度、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应加强公司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税制度;公司应为担保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业务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与核;公司应建立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由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人员执行,同时发挥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三条实行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对公司业务开展中违规违责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后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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