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合集下载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规范人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经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对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民法对法人的构成、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以及实际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民法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但是可以辨认和控制一部分行为的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三、民事权利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对于一定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生命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通过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活动。

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内容、解释、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七、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过程。

民法对继承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债务、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复习和巩固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等内容。

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包括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分则则具体规定了不同领域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了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效力等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益,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内容。

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在民事行为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保护弱势、信用诚实、有偿原则等。

平等自愿是指民事关系的形成应当是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结果,没有外部的强制或者威胁。

公平合理是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偏向一方主体。

保护弱势是指法律应当重点保护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劳动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等。

信用诚实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信守合同内容,言行一致,不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

有偿原则是指按照契约精神,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物权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则,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随行物、增殖物、自然界的所有物和自主权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依法取得和依约取得,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取得物权,也可以通过依约取得物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于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耕地承包经营权等。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规范。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各具体分册,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在学习民法时,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知识点,下面是对民法复习知识点的总结与精析。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对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的作用。

1.公民权利和行为能力: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行为能力的不同,相应地具有相对或无行为能力。

2.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责任,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的依法得到保护。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法定代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形式。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

5.民事法定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法定原则为基础,尊重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生存权和生命保护:生存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健康权和医疗保护:健康权是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保护是对公民健康权的具体实施。

3.姓名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4.肖像权和声音权: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声音权是个人的一种人身权利。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人对财产直接支配、控制和处分的权利。

1.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

2.动产权:动产权是对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

3.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法定义务。

4.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一定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四、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家庭内部关系应当以协议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人身权编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一、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三、分类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四、人身权法律关系1、内容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义务:消极义务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一、人格概述1、一般概念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②个人的道德品质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2、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引用4、法律人格的含义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二、人格权概述1、概念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2、人格权性质:①自然性。

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3、客体:人格利益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三、人格权分类1、基本分类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四、一般人格权1、来源于罗马法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4、特征A、主体的普遍性;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1、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2、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3、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4、权利的客体不同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一、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法律特征A、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B、维护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C、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3、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持、防护、自卫、请求、植物人的生命权问题生命利益支配权:献身、自杀、安乐死(夏洛特丽死亡案)4、客体:自然人的生命(二)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16)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即生命丧失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生命丧失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法知识点的总结doc

民法知识点的总结doc

民法知识点的总结doc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生命、健康、姓名、荣誉等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个人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私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和利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他人财产,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的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同时也阐明了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盗窃、抢劫、侵占、故意损毁他人财产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稳定和和睦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婚约纠纷、离婚诉讼、家庭暴力等问题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继承继承是指因继承人死亡而引起对其财产和非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继承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的份额、继承的方式等。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继承纠纷、遗嘱的效力问题等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仅是民法知识的一部分,民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对民法知识的掌握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民法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考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则没有;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考点2: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考点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类物权设置的目的不同。

前者设定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二者的性质不同。

用益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

前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元;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本身;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考点: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概述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考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害、请求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分则 华商总结

民法分则 华商总结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续存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与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构成条件,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行为,产生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之债,体现了债得相对性,紧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2)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行为,在当事人之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其他)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6。

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7。

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

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

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1。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5。

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7。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

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

使用。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满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债的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5债的抵消: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6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务,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7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9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0地役权: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一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2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13共同危害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14遗赠抚养协议: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简答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哪些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

2债权人的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物权槪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持征物权的槪念二.物权的特征考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甬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而债权的客体則不以物为限: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則没有: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总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理物上请求权啲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耍采取賠偿损失的方法.三.物权法的星本煉則考点1:物权法基本原則的范圉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倍原則考点2:物权法定原則的含义K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考点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完全物权与定眼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水佃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昭置权;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类物权设迪的目的不同,前者设定的口的在于对他人Z物的便用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二者的性质不同•用益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冇从屈性质: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前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元^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丫致该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木身: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考点: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概述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考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熱请求防止妳眾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槪念和特点一、所有权的槪念考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序有占有.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持点考点: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r概说二.所有权的枳极权能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惫味袴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娜折。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考点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耍有生产.先占、添附.抢得遗失物.发现埋濒物及密慝取得等,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辖有的取得方法。

考点2:先占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无主物:2、必须是动产:注解: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序冇独占的先占权Z物.如特定水而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标的物。

3、必须以所有的恿思占有无主物;考点3:1、添附包括三种情况:泯合. 附合、加工。

2、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財产上増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惫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屈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资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賂偿贵任。

考点4:纟民法通则0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做的饲养《民法通則》第78条等专冇部分所叨冇的所有权•以及对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序有的共费用由失主偿还. 权耍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考转让。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性的物权。

考点5: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待征《民法通则》第79条第]款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所有人不明的埋隸物、隐隸物. 第三节共冋共有性:归国家所冇,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考点1:2、建筑物区分所冇权具有整体性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和不可分劃性:励,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具有身份的多样性•而权利义务的内考点6: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容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朵性: 善总取得制度法条分析考点2:强化记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序有共冋的笫十二章他物权不适用兽恿取得制度的物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第一节国有土地便用权1、册物不2、适用善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扭自处分共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待征惫取越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二.国有土地便用权的取得3x 所有人不4、明的善总、有偿取得该财产的.磁当维护考点:埋藏物、隐就物.遗失物、漂流物和第三人的介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国有土地便用权的取得方式失散的饲养动物不5. 适用损失•由按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1、通过土地便用权的出让.转善总取得;偿。

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3.不动产以及依法不允许自由2、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总取得制度:得: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三.国有土地便用权的内容考点:继受取得的主耍方式有:买卖合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同.赂与.互易.继用遗产.接受遗第十一章相邻关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待征赠、征收.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槪念和持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三.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第一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考点:(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签定承包(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民法通則》第83条经营合同取得。

耕地的承包期为30 记不动产的相邻并方.应当按照有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四.所有权的消灭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

考点:介理的楕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耍冇:转让通行.通风.釆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国家机关依法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第三节抵押权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

停止綾害.艸除妨碍.賠偿损失。

-S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第十童共有第三节几种主耍的相邻关系考点: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持征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者第三人捉供的作为债务桓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槪念得漲其变卖得价佥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节按份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考点: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人捉供作为担保的持定财产:注解:扌氐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特征考点抵押权貝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考点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三、抵押权的设定考点1:抵押权通过抵押合冋设定•有时还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连记可以分为两种:必须办理抵押物甥记(如果以卜列財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莎理抵押物登记。

包括:无地上定巧物的上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宦)、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Jt 1.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以上述财产之外的页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甥记:考点2: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上地所有权;耕地、宅荻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休所右的土地便用权;%:校、幼儿阳、医院等以公益为R的的厚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补会公益设施:所冇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冇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査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曲考点:抵押扌I!保的世国包插: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貼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三)、抵押人的权利(四)、抵押权人的权利五、抵押权的实现第四节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质权的概念考点: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权利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2、足否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不I可•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冇,而质权的设定布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二〉、质权的种类考点1:质权町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考点2: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担保法第75条規込卜列权利可以设定质押:(一)汇栗.支衆、本亲债卷、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屮的財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二、质权的设定考点1:动产质权的设定《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考点2:权利质权的设定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秋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先i正交何质权人。

质押合同口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丿贞的,出质人坷质权人应当订立H而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白住记之日尽生效:3、以有限资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戟于股东名册ZII起生效:仏以依法可以转辻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三、质权的效力四.质权的消灭第五节留置权一、留进权的槪念考点1:留貝权与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考点2;留貝权的性质用国权足法定担保物权二、留歆权的成立条件考点:1、留JH权人享有基TSH物而产生的债权:2、债务人逾期不帔行债务:3、昭沟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三、国宙.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留置权的消灭第十三章债权概述第•节债权的概念和种类一.债与债权考点:债的含义二、佛的种类考点:1、根据债的发工檢据.町以把债分为令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2、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可以把债分为种炎物Z债和特定物Z债;3、根堀债法律关系卞体XX方的人数,可以把债分为单•之债和多数人4、根据多数人Z债的内部关系•可以把债分为按份Z债和连带Z债;5、报据债的给付是否可以由当爭人选择•可以将债分为简单Z债和选择Z债: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考点1:引发债发生的原因考点2:约定Z债和法定Z债二.债的变更(一).债的内容变更(二).债的主体变更考点1:债的主体变更.包扌舌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的槪括转移三种情形,考点2:债权转让中应注总的悄形1、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肖通知债务人:2.不得转让的债权:A:根据合I可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B:当爭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考点3:债务转移包拈免贵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葫种情形:前者的转移需婆征得债权人问总,考点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发生的场介继承.企业合并、合同承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