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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案例使用说明: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一、教学目的与用途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通过对恒通公司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以及在法院讼争的客观描述,帮助学员了解在中小公司中颇具典型意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通过股东会来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规则,进而对中小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一个深度思考。

实际上,在一个法制社会中,股东要想合法获得公司控制权,通过公司治理制度是一个最为可行的途径。

但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应建立且应完备,也应充分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并尽量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无序争夺或陷公司于僵局的法律风险。

而这正是公司章程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

通过本案例的教学,能引发学习者对中小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中小公司的治理机制特别是公司章程的完善可能;同时,还能用于帮助使用者进一步了解对于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司法诉讼技巧。

2.本案例主要适用于《公司治理》、《经济法》、《商法》等课程;本案例适用对象:MBA、EMBA和企业培训人员;本案例教学目标: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和研讨,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认识该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公司治理法律问题;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分析、辩论和思索,发现和发掘本案例给我国中小公司的治理带来的启示;进一步寻找改进和完善中小公司治理的途径,对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做出防范。

二、启发思考题1.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2.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公司章程应当如何制定?3.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如何明确和保障股东意志的表达?4.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三、分析思路1.了解恒通公司几个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纠纷产生缘由以及诉争案件的大致案情,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对本案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做出评价;2.分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重点分析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3.探求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可能需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尽量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无序争夺或陷公司于僵局的法律风险。

公司控制权之争法律实务

公司控制权之争法律实务
从法学视角来看,创始人控制权的正当性无非从股东、董事、 经理层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在股东层面,防止“一股独大”,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 在董事层面,防止控股股东操作董事会、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 象; 在经理层层面,防止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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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四、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法学意义
1 第一部一分、上问市题公的司提相起关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3 第三部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三种模式 4 第四部分 我国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五个路
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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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起 宝万之争 宝能系二级市场举牌南玻A,清洗公司董事会 宝能系二级市场举牌格力电器 结论:由投资的天使沦为资本市场门口的野蛮 人
公司控制权或者说控制权本身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概念, 其贯穿了公司决策形成的全过程并在公司治理制度中得以充分 体现。
自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这一命题后,法学界就开始了对公司控制权的法学解读。毋庸 置疑,公司控制权的概念应该得到法学界的认可,但作为一个 来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公司控制权概念要想真正与我国公司 法兼容还需要对公司的法人性做相对化的理解。
综上,公司控制权意味着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人 事的任免权和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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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一、公司控制权概念界定
2、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
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是指:创始人一人或多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对公司的人事、财产、经营管理施加控制性影响的权利(力)。
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公司而言 尤为重要。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决策的高效率、管理的高水 平,同时帮助股权众筹公司形成并传承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其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民事裁定书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民事裁定书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渝01民辖终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华陈劲松谢平【审理法官】余华陈劲松谢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个人】李伟【当事人-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被告】李伟【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17: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7月1日,被告鄢维东、庄伟英向原告黄根明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按季付息,未约定借款期限。

被告雷伟丽、鲍金、鄢丽云、鄢驹兵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鄢维东、庄伟英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未付,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一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鄢维东、庄伟英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根明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被告雷伟丽、鲍金、鄢丽云、鄢驹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是当一个公司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方争夺对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时发生的。

这种争斗往往会对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将从经济、管理和投资者信心这三个方面来探讨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的经济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当公司主要股东或权益方之间发生争夺时,他们往往会将精力集中在争夺控制权上,而忽视了公司的经济运营。

这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分心,决策能力下降,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运营业绩。

此外,争夺控制权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导致公司的资源分散和浪费。

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会对公司的经济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其次,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的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当控制权之争激化时,争夺方往往会试图影响和干预公司的管理层,以获取更多的权力和利益。

这种干预会导致管理层的稳定性下降,增加公司的管理不确定性。

管理层很可能被迫参与争夺,转移注意力,而忽视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战略决策。

这将导致公司的管理层团队不稳定,管理能力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最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会对投资者信心产生负面影响。

投资者通常希望有一个明确的控制权结构,可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投资。

然而,当控制权之争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会感到不安,并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质疑。

这就会导致投资者的信心下降,投资者可能会选择撤资或减少进一步的投资,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发展。

此外,控制权之争可能会引发市场对公司的负面传闻和媒体关注,进一步削弱投资者信心,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为了避免上述负面影响,公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力和责任的分隔。

这将有助于减少控制权之争的可能性,保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决策效率和运营效果,降低控制权争夺对公司的影响。

此外,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信任,及时回应他们的关切和问题,提高投资者信心,稳定资金流入。

案例3 恒通受让棱光国家股

案例3 恒通受让棱光国家股

案例3 恒通受让棱光国股[概要]如何搞活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加快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步提高上市公司素质,是当前所有上市公司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首开国有股协议转让之先河的恒通受让棱光国家股事件,在此方面作了积极探索。

[案例介绍]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法人发起成立并控股的国家体改委试点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其法人股于1992年7月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该公司以房地产业为核心业务,并投资航运、通讯、电子仪表、制表、纺织和影视业。

1993年10月,恒通与上海棱光进行初步接触,提出受让较大部分国家股的初步构想。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5月由国有企业上海石英玻璃厂改制设立,1993年4月上市。

该公司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半导体用硅多晶生产企业。

1993年末,公司股本3379.9万股,其中国家股1979.9万股,占55.26%,均为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所持有;法人股400万股,占11.83%;个人股:100万股,占32.55%。

三家公司经过协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于1994年4月28日正式签署公司合同。

在协议签署仪式上,双方联合宣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材集团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将所持有的部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有偿转让给恒通公司,转让股数为12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4.30元。

在完成转让后,恒通公司将成为棱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所受让的国家股将转换成法人股,占棱光实业总股本的35.5%。

恒通公司通过这次转让,拥有的棱光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己超过30%,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当向棱光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但鉴于这次转让的股份为梭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中的不可流通部分,恒通公司向国家证监会书面申请要求豁免其全面收购义务,并得到批准。

上海建材集团和恒通公司在《关于转让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份的公告》中透露了这次转让的有关情况。

恒通公司控制权之争共2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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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公司控制权之争
31、园日涉以成趣,门虽设而常关。 32、鼓腹无所思。朝起暮归眠。 33、倾壶绝余沥,窥灶不见烟。
34、春秋满四泽,夏云多奇峰,秋月 扬明辉 ,冬岭 秀孤松 。 35、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概述公司控制权之争是指公司内部发生的权力争夺和管理层变动的情况。

这种争夺通常发生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深入探讨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BC公司的控制权之争1.1 背景ABC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国企业,业务遍布全球。

该公司成立多年来一直由创始人家族掌控,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家族成员之间出现了分歧,控制权之争逐渐浮出水面。

1.2 原因•继承问题:创始人家族成员之间的继承问题是导致控制权之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同家族成员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管理方式存在分歧,争夺控制权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之一。

•利益分配: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利益分配问题逐渐凸显。

不同家族成员希望通过掌控控制权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这也加剧了控制权之争的激烈程度。

1.3 影响•管理层动荡:控制权之争导致公司管理层的频繁变动,影响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执行。

这种动荡不仅会给公司带来不确定性,还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和声誉受损。

•投资者担忧:控制权之争会引起投资者的担忧,导致公司股价的波动和投资者的撤资。

这对公司的资金链和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压力。

•员工不稳定:公司控制权之争使员工的工作环境不稳定,可能会导致员工流失和工作积极性下降,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1.4 解决方法•家族协商:家族成员可以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控制权之争。

通过沟通和妥协,找到共同的利益点,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

•引入第三方:在控制权之争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业顾问,通过公正、客观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这可以减少个人情感的干扰,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二、案例二:XYZ公司的控制权之争2.1 背景XYZ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成立不久就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和市场认可。

然而,由于公司创始人之间的分歧,控制权之争开始悄然发酵。

2.2 原因•管理风格:创始人对公司的管理风格存在分歧,其中一位创始人更加注重创新和技术发展,而另一位则更加关注市场营销和商业模式。

控制权争夺案例法律分析(3篇)

控制权争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重组等行为日益增多,控制权争夺成为企业治理中的重要议题。

控制权争夺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等,因此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控制权争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第一大股东持有20%的股份,第二大股东持有15%的股份,其余股东持股比例较低。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行情火爆,甲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然而,公司内部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控制权争夺日益激烈。

2019年,甲公司第二大股东乙公司提出收购甲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的提案。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发展缓慢,收购其股份可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甲公司第一大股东则认为,乙公司收购股份是为了夺取公司控制权,对公司发展不利。

双方因此展开了一场控制权争夺战。

三、法律分析1. 股东权利与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有权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第二大股东乙公司有权提出收购甲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的提案,因为这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然而,乙公司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等。

2. 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者资产,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公司收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出收购甲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的提案,属于公司收购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乙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法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收购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按照规定披露收购信息,保证收购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3)不得利用收购行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在收购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民事裁定书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民事裁定书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渝01民辖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华陈劲松谢平【审理法官】余华陈劲松谢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当事人】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当事人-个人】杨世彬【当事人-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被告】杨世彬【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41:00【二审上诉人诉称】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杨世彬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1民辖终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某某翔宇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87889J。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彬。

审理经过上诉人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1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文章属性•【案由】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票。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但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掌握绝对的投票权,因此能否收购的决定权就在控股股东手里,而控股股东如果不打算让股份公司收购股份,就无法维护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收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的权利。

正文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锁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南长公司)、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和被告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都是第三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的股东。

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4400万元的股份,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南长公司持有1450万元股份,浦东公司持有4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由各小股东占有。

恒通公司派张少杰出任新江南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的石桂祥为新江南公司总经理。

1998年8月20日,被告恒通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至1998年6月30日,恒通公司欠新江南公司3971万元。

恒通公司以其在深圳上水径工业区的第13号厂房,第9号、第10号、第12号宿舍楼等共计17897.04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0352784元给新江南公司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元,作为房产过户费用。

刘兆容、王凯茹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刘兆容、王凯茹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刘兆容、王凯茹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当事⼈上诉⼈(⼀审申请⼈):刘兆容,⼥,1963年10⽉29⽇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王凯茹,⼥,1977年2⽉12⽇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何芬,⼥,1982年4⽉24⽇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萧向阳,男,1961年5⽉17⽇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蔡培兴,男,1971年8⽉28⽇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刘冠彬,男,1960年10⽉17⽇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郭硕,男,1964年9⽉21⽇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余乃光,男,1958年11⽉19⽇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欧伟强,男,1959年6⽉12⽇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上诉⼈(⼀审申请⼈):冯维国,男,1955年8⽉7⽇出⽣,汉族,住⼴东省中⼭市。

以上上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林明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上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张世禄,⼴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审被申请⼈):中⼭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中⼭市。

法定代表⼈:江⼴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江影雪,⼥,1976年2⽉21⽇出⽣,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东省中⼭市。

审理经过上诉⼈刘兆容、王凯茹、何芬、萧向阳、蔡培兴、刘冠彬、郭硕、余乃光、欧伟强、冯维国(以下简称刘兆容等⼗⼈)因与被上诉⼈中⼭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不服⼴东省中⼭市第⼆⼈民法院(2017)粤2072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理。

⼀审法院认为上诉⼈刘兆容等⼗⼈上诉请求:撤销⼴东省中⼭市第⼆⼈民法院(2017)粤207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东省第⼆⼈民法院或者⼴东省中⼭市中级⼈民法院受理刘兆容等⼗⼈的破产重整案。

恒通公司控制权之争ppt课件

恒通公司控制权之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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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已经成为公司内部管理的主要 内容,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应当也必然规定公司治理的制度。而且,从公司 章程的特点来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有很重要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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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公司章程应当如何 制定?
1.分公司形态:明确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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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0日 齐健雄、刘莉、钱云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确认三人作为股东各持有公司20% 股份以及公司应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6月15日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了齐健 雄、刘莉、钱云持有公司股份,并要求李海及 恒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 2011年6月25日 李海和恒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0月2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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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如在本案中,恒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
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 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 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 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 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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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如何明确和保障股 东意志的表达?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 过召开股东会议的方式做出决议,另一种是公司法修改之后 新增加的规定,当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 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这是法律对股东 会书面决议的认可,是出于对公司提高效率的便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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