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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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一、簿记建档发行前准备(一)发行相关准备1.发行人应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开通相关系统权限。

2.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完成发行文件信息披露的同时,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相关文件。

3.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不迟于簿记建档日前三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1)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见附1)和《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2)。

(2)发行人或其委托的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3),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3)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并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和具体发行时间。

(―)申购相关准备投资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申购的,应提前办理系统联网,开通申购相关权限,确保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投资人如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申购授权权限,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自助办理,或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客户端用户申请表》(见附4),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二、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一)要约制作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需在簿记建档系统中完成申购要约制作,确保申购要约内容无误后发送。

(二)现场管理1.簿记管理人应对发行现场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发行前核实现场人员身份,并做好人员登记。

现场人员包括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簿记管理人的发行工作人员和内部监督人员、外部律师及经簿记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与发行相关的人员等。

2.簿记管理人应遵守簿记建档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维护簿记现场秩序,对簿记建档过程进行有声摄像留痕,做好现场人员变动及其与外界沟通的管理和书面记录等相关工作,确保现场人员不得违规泄露簿记建档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附件一: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第五条 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三)发改委发布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 004〕113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四)银监会发布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 09〕155号)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0〕244号)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 13〕8号)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 013〕175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 014〕39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 40号)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 88号)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 014〕351号)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六)其他部门发布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二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二)国务院发布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 010〕120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 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委联合行文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四)发改委发布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 724号)(五)财政部发布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 6号)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 12号)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 014〕214号》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六)住建部发布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42、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改委改进和加强企业债管理的通知

发改委改进和加强企业债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继续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逐步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不断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加强和改进债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各市场机构:为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承购工作,充分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将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投资环境健康发展,根据2021年末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企业债券持有量及诚信等情况,按照两个《指引》要求,现对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候选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

二、上述名单内列示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

申请机构请于2月16日17点前将《直接投资人申请函》(附件2)原件寄送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三、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机构自愿申请情况,于2022年3月1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

四、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资格的有效期为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底止。

五、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开通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投标权限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申购权限的2022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须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客户账户部递交“E14客户端管理员申请表”,完成相关系统权限的开通和设置,并领取电子密押器。

六、若申请机构名下有多个债券账户,只可将其中一个账户申请为直接投资人账户,并在申请函上注明该账户账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 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 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附件一: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第五条 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附件

附件1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计划采用贵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发行债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簿记建档业务的相关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贵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注:1、“用户名”列为大写英文字母,不超过10个字母,不含特殊符号;2、在“操作授权"或“注销授权”列打“√”。

发行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簿记管理人):我公司拟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发行债券,特授权你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我公司如下用户名代表我公司进行簿记建档业务的相关操作。

我公司对于你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所产生的相应结果将予以认可,由你机构对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债券名称:簿记建档发行日:你机构可在本期债券发行中使用我公司经办人用户名:,复核人用户名:发行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名称)计划采用贵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发行,我机构代发行人特向贵公司申请安排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簿记管理人:(单位公章)年月日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方案一、债券发行要素发行人全称:簿记管理人全称:债券全称:批准文号:债券期限:数字□年□月□日计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平均值□实际天数□贴现式□利随本清□零息式起息日期:兑付日期:起分销日:止分销日:公告日:缴款日:计划发行总额(元):担保方式:□有担保人:□无浮动利率债券基准利率: 说明:向获配的申购人支付—发行费率(%):向该债券投资者支付-兑付费率(%):付息费率(%): 二、簿记建档发行要素全场最高申购量(万元):单笔最高申购量(万元):单笔最低申购量(万元):基本申购单位(万元):发行价格上限(%或元/百元面值):发行价格下限(%或元/百元面值):申购笔数:申购价位连续性要求:□有□无三、特殊条款请另附纸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含权信息、发行人提前偿还本金计划等信息。

公司债券 协议发行 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 协议发行 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是指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在簿记建档过程中记录投资者的认购情况,以便最终确定债券的分配和发行价格的过程。

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规定,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的具体流程如下:
1. 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

2. 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沟通。

3. 簿记建档:簿记建档人整理全部报单,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利率,然后根据确定的利率和簿记情况进行配售。

如果你还想了解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的其他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

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9.10.31
•【文号】中债字〔2019〕174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
通知
中债字〔2019〕174号各市场成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发改财金规〔2019〕1547号印发)的规定,为明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公司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实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债字〔2014〕50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31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中债字〔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92号各市场参与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精神,为深入实施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债券受理机构职责,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受理工作的服务效率和水平,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指导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17日附件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债券的受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企业债券受理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

第四条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保证其所出具的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和填报的企业债券预约申报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2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2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2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8•【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2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全面落实发改财金﹝2018﹞1756号文件精神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去产能及相关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会同有关方面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去产能等相关工作。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十三五”期间,去产能行业低效无效供给大幅减少,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明显增加,职工安置平稳有序,资产债务处置稳步推进,行业整体效益和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

在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政策方面,《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市场化的处置方向。

其中提出各地区应建立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机制,国家层面各有关部门依托相关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

目前,各相关工作机制按照“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的工作原则,在政策支持、沟通协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市场化债转股和“僵尸企业”处置发挥了有效作用去产能企业及其债务处置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于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成因复杂、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分类处置,既要有效支持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降低债务负担实现重生发展,也要坚决推动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市场出清,重点是大力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和“僵尸企业”处置。

在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作用方面,我委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推动完善政策体系,先后开展二十余场政策宣讲,其中就包括了去产能相关的行业宣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8.02.08
【实施日期】2018.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
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
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

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的区别

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的区别

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的区别公开招标发行是指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向由资格的承销商发标,投标者中标后,视同投资购买性质,可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再行出售。

这是从1995年起我国在国债发行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财政部在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中首次采用了“交款优先”的拍卖国债方式。

招标发行与承购包销方式相比,公开招标发行可以使国债的发行人与投资者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环节,而且使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得以表现,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发行条件,缩短发行期限,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了发行成本。

发行者根据投标的情况决定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金额。

簿记建档人一般是指管理新发行出售证券的主承销商。

其具体流程为,首先进行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然后进行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最后开始簿记建档工作,由权威的公证机关全程监督。

簿记建档人一旦接受申购订单,公证机构即刻核验原始凭证,并统一编号,确保订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簿记建档人将每一个价位上的累计申购金额录入电子系统,形成价格需求曲线,并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债券市场有一级市场估值和二级市场估值两套定价估值体系,由于两个市场运行模式不同,所以估值存在差异。

在一级市场估值方面,交易商协会每周都会公布由24家市场机构报价并经过一定计算处理的定价估值,而此估值对于一级市场发行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近来,交易商协会不断弱化该定价估值的作用,不仅在年初取消了对主承销商的点差保护,而且从上个月开始,还将定价估值不再公布在网站首页。

完善簿记建档制度也意在增加发行环节的透明度。

债券市场发行分为簿记建档和招投标两种方式,而簿记建档是信用债发行的主流方式。

协会要求,簿记建档发行的债券需在发行前报备发行方案,并向市场披露。

发行方案应包括选择簿记建档的决策过程和依据,参与机构表示知晓簿记建档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发行的基本信息,簿记建档的相关安排,承诺遵守簿记建档的相关要求,不做出有违债券发行公平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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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与市场各方协商,我们制定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现予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金融司2014年4月24日附件一: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第五条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簿记管理人应设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的唯一归口部门,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决策、风险、问责等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监控和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九条簿记管理人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簿记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由独立于发行部门以外的内控部门对簿记建档全过程进行监督。

每六个月,内控部门应向其机构法人代表提交簿记建档发行的合规性报告。

第十一条簿记管理人应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债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

参与决策的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名,所有决策参与人应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第十二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五条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须具备一定资格,可直接参与企业债券申购的投资人。

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

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第十六条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

第十七条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AA 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第十八条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五章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九条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债券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可直接根据公告文件要求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申购意向函。

申购意向函中无明确标注通过其他承销团成员申购的,均作为簿记管理人的申购订单处理。

第二十一条其他投资人经过申购获得债券配售后,应与簿记管理人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

第六章簿记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簿记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簿记建档前向市场投资者进行充分询价,并就利率区间和发行人沟通,簿记建档利率区间应得到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应在簿记建档结束后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对簿记建档利率结果确认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

如有重大异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诉,经国家发改委裁决后,可重新组织簿记建档工作。

簿记现场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簿记现场应提供簿记建档发行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发行系统终端等。

第二十三条在簿记建档发行前,簿记管理人应提交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对簿记现场参与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维护簿记现场秩序。

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按照“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核实工作人员身份。

工作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进行登记。

在簿记建档发行期间,如工作人员需离开簿记现场,应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并记录离开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名单以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簿记现场,如确有需要,应在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除了经过备案的两部手机可带入现场,专门用于发送信息外,其他簿记现场参与人员的通讯设备均统一存放于专门区域,并不得随意使用,现场参与人员与外界沟通应使用簿记现场提供的和经过备案的通讯设备,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可以就簿记建档信息和投资者进行交流。

第二十六条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簿记建档发行进行现场监督。

观察员应切实履行簿记现场监督职责,保证簿记建档发行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在簿记建档发行期间,禁止任何人将簿记发行相关文档带出簿记现场或以影印、复印等形式对外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允许对外提供的除外。

第七章簿记建档流程第二十八条簿记管理人应在簿记建档发行前与簿记建档场所联系并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和具体发行时间。

簿记建档场所应满足簿记管理人对簿记建档日期和时间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发行时间和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材料。

簿记管理人应提前向直接投资人做好推介工作,向直接投资人提供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等推介材料。

第三十条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根据询价情况与发行人和其它主承销商商议决定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需要提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

第三十一条定价和配售原则。

簿记建档定价应按照《发行方案》中的申购办法进行,原则上应按照利率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累计,直至累计至计划发行额为止。

当边际中标申购量超过一倍时,簿记管理人与申购人交流申购情况后,申购人可重新提交申购函,从而使其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的意愿得到满足。

在配售时,簿记管理人可根据有效订单的申购情况以及投资者的类型、历史认购情况、询价与申购的一致性等信息,在保证直接投资人中标量的前提下合理配售。

簿记管理人对上述申购或配售进行调整时应做好书面记录,说明理由,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对于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的,簿记管理人可与发行人协商一致,报经发改委同意且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

簿记建档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簿记管理人认为需要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上限的,应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并报发改委同意后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三条簿记建档确定利率(价格)后,承销团成员在分销期内开展分销工作,分销期结束后如未完成分销的,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由承销团履行包销义务。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于簿记建档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并在发行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报告发行情况。

第八章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第三十五条承销团成员应协助簿记管理人对在申购意向函中明确由其作为订单归属人的其他投资人办理分销、缴款工作,并对上述投资人的配售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债券分销必须与簿记管理人签订书面分销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

企业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获得配售的所有投资机构应按有关协议约定或公告文件在缴款日按时向簿记管理人缴款。

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簿记管理人应妥善保存簿记建档发行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簿记建档场所应保存电话录音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簿记管理人所提供集体决策文件等纸质文档。

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

第四十条发改委对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受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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