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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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实施方案

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实施方案

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实施方案为在全市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受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的指导意见》(XX政办字〔XX〕18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XX办发〔XX〕3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以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目标,以需求导向、集成服务、创新管理为原则,整合重组政务服务大厅资源,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在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服务,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XX年3月底前,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一窗受理”;XX年9月底前,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标准,确保“一窗受理”规范运行。

二、主要任务(一)整合设置综合受理窗口。

优化大厅功能布局,设置前台受理区、后台审批区、统一出件区等服务区域。

本着便捷高效、利企便民的原则,综合考虑市政务服务大厅结构布局、服务领域、关联程度、办件数量等因素,按照基本建设、商事登记、地税服务、社会事务、联合服务等五类事务划分设立前台受理区,分类设置统一受理窗口。

针对投资建设类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周期长、跨度大,基本建设类受理区再按项目立项阶段、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实行分阶段统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总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阶段牵头,共同做好基本建设类项目统一受理。

商事登记、地税服务类统一受理分别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社会事务、联合服务类统一受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制定综合受理窗口工作规范,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渝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28号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市民政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治理水平、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各单位要以全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抓手,以规范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可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和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具体要求,全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全体人员的行为。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针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渝民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第50次局党组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第三章调查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决定第七章期间和送达第八章执行和结案第九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工作由承担执法工作的处(科)室牵头,相关业务处(科)室协助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

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渝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4〕135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取消民政部门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含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下同)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需要,自主决定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但应当遵循本团体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备查。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与本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合,并有规范的名称。

其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名称。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三、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其日常管理由社会团体负责,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应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渝民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2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2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修订管理第三章标准化试点示范第四章标准化经费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建设引领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民政局推荐申报的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项目和国家、民政部标准化试点项目,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项目和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的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及市民政局标准化建设经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全市民政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统筹推进民政标准体系建设,组织收集国家标准和民政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负责地方标准项目申报、送审、报批和复审,指导地方标准的宣传、实施、评估和监督,统筹标准化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开展标准化工作评估考核等。

业务处室负责本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编制本领域地方标准建设规划并提出年度制修订计划;审查评估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审核标准技术内容;指导、督促编写单位推进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本领域标准的宣传、实施、评估和监督,推荐和指导本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项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由市民政局起草,拟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开展调查研究;(二)拟草文稿草案;(三)公开征求意见;(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开展公平竞争自查;(六)报送合法性审核;(七)拟草政策解释解读;(八)提出清理意见建议;(九)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5 号《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开展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二章政务服务职责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渝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扶组发〔2019〕7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了《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渝扶组发〔2019〕7号),按照民政部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作用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兜底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性兜底,坚持应保尽保、加强精准认定、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按质按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分户计算”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贫困人口的“两不愁”问题。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便于市民群众便捷获取各类政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通过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建立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满足市民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2. 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政府服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便于市民获取政府服务信息。

•便民利民原则:政府服务应当以市民的需求为核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满足市民对政府服务的期望。

•规范标准原则:政府服务应当按照标准化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整合资源原则: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整合资源,提供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市民获取各类政府服务。

三、政务服务的内容和形式1. 内容政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服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服务。

•公共服务信息查询:为市民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包括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数据统计等。

•政府投诉受理:受理市民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便市民参与公共资源的交易和管理。

•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其他政府服务:根据市民需求,提供其他各类政府服务。

2. 形式政务服务的形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服务:市民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进行政府服务申请、查询等操作。

•线下服务:政府设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现场办理、咨询和查询服务。

四、政务服务的流程和要求1. 流程政务服务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市民需求申请:市民在政务服务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等。

2.材料审核与受理:政府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申请。

政府一窗式审批实施方案

政府一窗式审批实施方案

政府一窗式审批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一窗式审批已成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推进一窗式审批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统一的审批窗口。

政府将建立统一的审批窗口,整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职能,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一体化审批服务。

申请人只需到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协调各部门进行审批,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优化审批流程。

政府将对审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同时,建立健全电子审批系统,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实现审批流程的信息化、智能化,方便申请人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大大提高了审批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将建立健全一窗式审批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办理、乱收费等行为,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同时,加强对一窗式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为申请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宣传和推广。

政府将加大对一窗式审批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政策内容、办事流程等信息,引导和鼓励申请人选择一窗式审批,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办事氛围。

五、持续改进和完善。

政府将建立健全一窗式审批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审批服务,使之更加符合申请人的需求,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在实施政府一窗式审批方案的过程中,政府将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不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希望全社会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政府一窗式审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2024年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意见

2024年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意见

2024年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意见一、改革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一环。

民政局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对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民政局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流程、效率、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制约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和行政效能的发挥。

因此,深化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行政审批工作向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方向发展,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突破:一是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加强审批监管,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是提升服务效率,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四是推动审批制度与科技手段的深度融合,实现审批工作的智能化、便捷化。

二、简化审批流程针对当前民政局行政审批流程繁琐、环节过多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简化:合并优化审批环节。

对现有的审批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将相似的、重复的环节进行合并或优化,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避免群众多头跑、多次跑。

简化审批材料。

对审批所需材料进行精简,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降低申请人的办理成本。

三、加强审批监管加强审批监管是确保审批工作规范、公正、透明的关键。

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

制定详细的审批标准和操作流程,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推行审批过程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审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提升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效率是深化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人员培训。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渝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5〕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切实打通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网上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

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

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运用现代技术,推行网上审批,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

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改造提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功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渝民〔2020〕166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规范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程序、内容和成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参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市民政局结合全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0年8月11日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参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街道参照乡镇界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检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界线毗邻群众合法利益,有利于保持界线毗邻地区稳定,有利于促进界线毗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联检工作的依据:(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二)各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界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三)各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五)本实施意见;(六)历次联检成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渝府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管理创新,着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的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服务大厅职能(一)优化审批职能。

服务大厅作为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的场所,要在继续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2〕12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将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充实服务职能。

要通过服务大厅这一亲民、便民、利民的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充实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三)加强协调职能。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审批事项,服务大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分清职能、明确职责,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办结。

(四)强化监督职能。

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跟踪落实办理情况。

要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收取,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渝办发[2007]13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重庆市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推动创建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进一步改善我市发展环境,实现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渝委办发〔2007〕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2007年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以规范和约束行政审批行为为重点,以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监督检查为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网上审批、电子监管等新的工作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转变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努力预防和治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切实推进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现就取消、调整和停止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如何规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不得扩大实施范围。

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应按无效处理;作了缩小性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一)严格审批时限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项目,属市级部门直接接件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代为接件受理的,市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区县初审、转报的时限由市级部门在上述20个工作日时限内自行确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长于上述时限的,按照上述时限执行;短于上述时限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并联实施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政务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务服务的便民化、智能化和互联网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办理、查询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政务服务机构的数量、结构和布局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服务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第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提供统一的在线办事大厅、移动办事平台等便民服务渠道。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便民化和智能化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办事流程的优化和简化,推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实现政务服务的便民化。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智能化的服务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务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

第四章政务服务的互联网化第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化部门的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系统与其他治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网上办事预约、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审批、在线查询等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事务。

第十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网站、移动应用等网络服务的管理,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政务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政务服务的知晓率、满意率和便捷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府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在政务服务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原则,推行一网通办,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全程电子化、便利化。

第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政务服务提供更加高效的支持。

第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推行领域协同,加强不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政务服务的无缝衔接。

第二章政务服务流程第六条政务服务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七条政务服务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政务服务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有关材料的补充或修改要求。

第九条对于需要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政务服务的办结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政务服务保障第十一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政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21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21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办法》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民政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健全民政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渝民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民政行政监管机构与行政处罚机构之间的沟通衔接、协作配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指市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儿童福利、殡葬事务、区划管理、慈善事业、福利彩票、社会工作等领域,承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监管职责和日常管理的内设机构及相关直属单位。

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监督检查、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做好证据固化和工作材料保存等工作,协助行政处罚机构做好行政处罚等工作。

监管机构对受到“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许可相对人,应督促指导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注销;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存在违规情形,但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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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1.11.08
【实施日期】200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
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政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局机关设立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实行接办件分离、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1]26号),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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