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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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陕财办预[2015]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2015年7月16日陕财办预〔2015〕105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预算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统筹能力,提高预算完整性;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清理规范项目支出,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资金统筹使

用;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部门综合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省级部门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业单位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单位结转的实户资金等各个渠道的收支,统一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考虑收支。同时,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在省级部门列支的专项资金项目,要按有关程序,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年初逐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相关收支年初未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的,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细化编制内容,提高预算准确性。各部门要按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经济分类必须编制到款级科目,功能分类必须编制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细化编制到具体支出科目,原则上不编列“其他支出”等较为笼统的预算科目。要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准确编制预算,对单位负担的个人福利支出,如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支出项目,要据实测算,足额保障;对保障单位基本运转的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购置费等支出项目,要合理测算,确保运转需要;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要精打细算,按规定在限额内编列预算,并确保较上年“零增长”。

(三)清理规范部门项目支出,加强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各部门要加大项目清理力度,对名称不清晰、支出方向不明确的项目预算,予以界定和规范。对属于履行职责需要的项目,要重点予以保障;对与部门职责无关的项目,要予以清理和取消;对项目实施期限为跨年度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资金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涉及大型维修、购建、收入分配类的项目,需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编入预算。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除有相关政策规定

外,省级部门的项目经费不得对市县进行二次分配或直接拨款,违反规定的,相应调减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四)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力度,对部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各类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对部门未超过两年的结转资金,项目难以及时实施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调整使用。对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核减该部门2016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项目支出。从2016年起,对部门基本支出当年有结余的,不再结转使用,年底收回省财政。各部门要强化项目预算执行约束,除突发应急事项外,执行中原则上不新增项目支出,确需支出的首先通过部门经费调剂解决。

(五)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继续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将相关公共服务内容纳入政府采购购买范围,进一步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按照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规范流程,科学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要从部门预算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厘清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边界,真正实现购买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增人增编需求,首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

(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审核,规范资产处置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部门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获批准调整采购预算的事项,省财政一律不审批办理采购手续。除中央下达的确需进行政府采购的专款外,9月底后,省财政不再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当年年底前未能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资金由省财政收回统筹。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七)加大部门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除涉密内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都要公开部门预算,向省人代会报送部门预算草案。省财政厅批复省级单位的部门预算报表要全部公开,并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在部门预算已公开信息基础上,各部门要细化说明项目支出用途,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公务用车改革后“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等信息。各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资产占有、政府性债务、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等方面信息的公开。

(八)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除大宗印刷费、物业费、房租费等运转方面的项目经费外,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要全部编报绩效目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同时,要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自评覆盖率,2016年省级部门绩效自评项目支出力争达到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50%以上。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监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余结转,压缩暂存暂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继续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其中对评价为优良等次的部门予以表彰,并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挂钩,适当增加经费;对连续两年评价较差的部门,适当调减部门项目支出。

(九)清理规范预算单位,强化基础数据管理。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级次进行清理规范,不符合设立要求的一级预算单位,要退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其中,对明确有主管部门的处级事业单位,应作为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管理;对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财务尚未独立的处级事业单位,作为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编列预算;对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机构,不再作为部门预算单位管理。省级部门要将预算单位的清理情况在部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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