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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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监督检查发现,地方预决算公开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够细化、时间滞后、公开渠道不规范的问题。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关键举措。

新修改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深入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规定,强化预算监督,是打造阳光财政,促进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确保预决算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一)进一步落实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31•【文号】财办预﹝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6﹞1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武警各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为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扩大绩效评价范围,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府部门管理水平,落实好中央第十三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中央部门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自评基本原则(一)履行部门主体责任。

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现绩效自评全覆盖。

各部门要按照2016年、201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和《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规定,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所有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确保绩效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

各部门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对应填报年度实际完成值。

绩效自评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分值合理、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抬高分数、弄虚作假。

二、绩效自评主要方法项目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的形式,满分为100分。

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

如有特殊情况,上述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但加总后应等于100%。

各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项目的二级绩效指标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以《政府采购法》为准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扩大采购规模,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采购范围偏窄、采购规模偏小、采购随意性较大、监管机制不健全、运行程序不规范以及部门配合不力、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与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正处在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规范政府公共采购行为、推进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增强宏观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重视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以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9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陕西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陕西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陕西省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2017年1月15日在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陕西省财政厅各位代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省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主要工作2016年,全省经济总体平稳,但能源行业困难超出预期。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预算执行中,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同时调整了中央与地方收入体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税降费。

我省还主动加大取消、降低、缓征各类涉企收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能源等重点行业渡过难关,财政收入出现较大减收。

同时,国家出台了调资、养老等增支政策,支持“三去一降一补”、脱贫攻坚、稳增长调结构等都需要财政安排支出,支出压力很大,收支矛盾非常尖锐。

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省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各项决议,积极组织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盘活力度,大幅度增加对市县尤其是能源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缓解了基层财政困难,全省财政平稳运行,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根据12月份财政收支报表统计,2016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833.9亿元,占收入调整预算的101.9%,同比增长6%。

全省地方财政收入主要项目完成情况是:各项税收1204.3亿元,下降6.7%,其中:增值税(含营业税)597.1亿元,下降5.6%,主要是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税负,同时中央调整了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地方收入有一定减少;企业所得税130.6亿元,下降11.4%,主要是企业盈利水平下降;个人所得税58.9亿元,增长10.3%,主要是个人收入增加和加强了征管;资源税82.7亿元,下降8.9%,主要是能源产品产量下降、价格长期低位运行,石油、煤炭等行业减收较多;房产税42.8亿元,增长3%;城市维护建设税85.7亿元,增长10.5%;耕地占用税54.7亿元,下降23.5%,主要是全省土地成交量下降;契税50.8亿元,下降25.9%,主要是为支持房地产去库存,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税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陕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2日附件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推行零基预算。

从2016年起,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变现行“基数+增长”的预算分配方式,打破专项基数,以零为基点,根据政策标准和项目入库情况,据实核定支出预算。

对个人补助类民生专项,根据政策标准和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事项,优先保障;对其他专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平衡,逐项审核,一年一定。

除应急救灾、预备费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外,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不安排支出预算。

加强项目库管理。

提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提升项目储备能力,强化预算事前审核,确保预算一旦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

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

对据实结算项目,采取当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陕环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健全项目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3月10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和验收报备制。

受国家委托管理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省级部门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他需要省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后,报请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和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初验通过后,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后,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分别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县级政府的,由上一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初验意见或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

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1.29【实施日期】2006.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5日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陕财办预[2014]7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陕财办预[2014]7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陕财办预[2014]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就编制2015年省级单位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目标,健全和完善各项预算管理办法,大力推进预算公开,坚持厉行节约和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创新预算管理方式,完善预算编制体系和分配机制,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保证各项支出政策的落实和省级单位重点支出需要。

二、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一)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按照全面规范预算管理的要求,我厅制定了《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规范的省级部门预算制度体系。

要按照办法确定的“两上三下”的预算编制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建设。

(二)扩大预算公开范围,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

一是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

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都要公开部门预算,纳入预算公开范围的单位要向省人代会报送部门预算草案。

二是细化预算公开内容。

省财政厅批复省级单位的部门预算报表要全部公开,并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并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财库[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比例应达到20%,2017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陕发改投资〔2016〕940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6〕94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392号)精神,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我们编制完成了2016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主要安排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脱贫攻坚重点区域,继续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和受灾严重的地区倾斜,实施一批对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和贫困地区发展环境改善效果较明显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请按照《陕西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认真做好计划、资金、项目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2016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总投资628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4410万元(其中安排贫困县统筹整合试点资金13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877万元(其中省财政配套1300万元,市县配套577万元)。

具体安排:1.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1300万元用于21个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将资金项目审批下放试点贫困县。

(详见附件1)2.基本农田建设。

计划投资249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210万元,配套资金39万元。

修建基本农田0.1万亩。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编制全省和省级政府预决算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负责省级政府收支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省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及支出经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省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陕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5—2016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

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及接待、印刷等。

四、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日附件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目录(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 货物类(含未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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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陕财办预[2015]10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7.16【实施日期】2015.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2015年7月16日陕财办预〔2015〕105号)省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预算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统筹能力,提高预算完整性;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清理规范项目支出,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重点(一)编制部门综合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

省级部门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业单位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单位结转的实户资金等各个渠道的收支,统一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考虑收支。

同时,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在省级部门列支的专项资金项目,要按有关程序,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年初逐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

相关收支年初未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的,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细化编制内容,提高预算准确性。

各部门要按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经济分类必须编制到款级科目,功能分类必须编制到项级科目。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细化编制到具体支出科目,原则上不编列“其他支出”等较为笼统的预算科目。

要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准确编制预算,对单位负担的个人福利支出,如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支出项目,要据实测算,足额保障;对保障单位基本运转的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购置费等支出项目,要合理测算,确保运转需要;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要精打细算,按规定在限额内编列预算,并确保较上年“零增长”。

(三)清理规范部门项目支出,加强部门预算项目管理。

各部门要加大项目清理力度,对名称不清晰、支出方向不明确的项目预算,予以界定和规范。

对属于履行职责需要的项目,要重点予以保障;对与部门职责无关的项目,要予以清理和取消;对项目实施期限为跨年度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

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资金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

涉及大型维修、购建、收入分配类的项目,需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编入预算。

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除有相关政策规定外,省级部门的项目经费不得对市县进行二次分配或直接拨款,违反规定的,相应调减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四)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约束。

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力度,对部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各类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对部门未超过两年的结转资金,项目难以及时实施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调整使用。

对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核减该部门2016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从2016年起,对部门基本支出当年有结余的,不再结转使用,年底收回省财政。

各部门要强化项目预算执行约束,除突发应急事项外,执行中原则上不新增项目支出,确需支出的首先通过部门经费调剂解决。

(五)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继续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将相关公共服务内容纳入政府采购购买范围,进一步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按照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规范流程,科学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各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要从部门预算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厘清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边界,真正实现购买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增人增编需求,首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

(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审核,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

部门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获批准调整采购预算的事项,省财政一律不审批办理采购手续。

除中央下达的确需进行政府采购的专款外,9月底后,省财政不再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批复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当年年底前未能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资金由省财政收回统筹。

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七)加大部门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

除涉密内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都要公开部门预算,向省人代会报送部门预算草案。

省财政厅批复省级单位的部门预算报表要全部公开,并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在部门预算已公开信息基础上,各部门要细化说明项目支出用途,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公务用车改革后“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等信息。

各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资产占有、政府性债务、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等方面信息的公开。

(八)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除大宗印刷费、物业费、房租费等运转方面的项目经费外,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要全部编报绩效目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同时,要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自评覆盖率,2016年省级部门绩效自评项目支出力争达到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50%以上。

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监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余结转,压缩暂存暂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继续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其中对评价为优良等次的部门予以表彰,并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挂钩,适当增加经费;对连续两年评价较差的部门,适当调减部门项目支出。

(九)清理规范预算单位,强化基础数据管理。

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级次进行清理规范,不符合设立要求的一级预算单位,要退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其中,对明确有主管部门的处级事业单位,应作为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管理;对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财务尚未独立的处级事业单位,作为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编列预算;对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机构,不再作为部门预算单位管理。

省级部门要将预算单位的清理情况在部门预算“一上”前正式报送省财政厅,通过预算编制系统进行调整。

此外,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预算代码和支付代码衔接一致,为2016年部门预算经费的测算提供准确依据。

三、时间安排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继续按照“两上三下”程序编制:(一)“一下”:2015年7月初,召开省级预算布置工作会议,安排布置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下发部门预算编制参数和报表格式,下发部门支出“一下”预算控制数,并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培训。

(二)“一上”:9月30日前,省级各部门依据省财政厅下发的支出控制数、预算报表和具体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本部门汇总部门预算收支草案,并对需调整预算控制数和机构设置等事项进行说明和报告。

(三)“二下”:11月15日前,省财政厅根据部门“一上”数据审核情况和财力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综合平衡后下发“二下”预算控制数。

(四)“二上”:11月25日前,省级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二下”支出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计划,形成正式部门预算草案,与部门预算文本说明一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人代会参阅审议。

(五)“三下”: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预算。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发挥部门主体作用。

省级部门是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和执行主体,对部门预算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动作为,认真扎实做好本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为全年预算顺利执行打好基础。

(二)落实责任,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算编制力量,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本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促进部门预算与部门事业发展的结合,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水平,进一步增强预算的准确性和保障力。

(三)核实数据,确保预算真实完整。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和规定的编制方法,充分、合理预计部门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认真编写预算编制说明,确保预算科目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靠。

(四)加强衔接,完善基础信息设置。

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对2016年预算编制的代码体系、机构名称、人员变化等情况进行核对和清理,尽快完善基础信息设置。

对需在2016年预算编制中调整的事项,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反馈,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016年部门预算文本格式(模板)2、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报告(参考文本)3、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意见表附件1:2016年部门预算文本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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