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论文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法律冲突法律控制论文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
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
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
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
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与作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是体现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外基本政策与社会秩序的总概括。
因此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政治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其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公共秩序保留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消极的否定作用,当本国法院依照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而其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二是积极的肯定作用,内国法的某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而是必须直接适用的,这就根本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是怎么规定的,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探析与限制 (1)
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探析与限制卢伟豪(河南省周口市政法干部学校 473000)【摘 要】在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今天,贸易摩擦不断,作者剖析了公共秩序保留的传统概念,提出限制和重构。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对外贸易;限制一、前言我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得到飞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其中,对外贸易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2012年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1年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64万亿美元,增长22.5%,其中,出口增长20.3%,进口增长24.9%,贸易顺差进一步下降。
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1160亿美元,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比重提高。
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01亿美元。
同时,中国与外国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商务部在2012年3月20日做出裁决,认定中国输美化学增白剂、镀锌钢丝、钢质车轮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同一天,美国商务部还公布了针对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结果,初步裁定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组件存在出口补贴,并且将会对这些产品征收5%以下的反补贴税。
因此,对外贸易是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国际私法和WTO规则是解决贸易争端重要依据,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也被贸易国肆意滥用,作出利于的解释,歪曲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基本含义。
二、公共秩序的传统概念和特征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公共秩序的概念发端于13、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固定下来的法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六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法国法中称为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中的三个问题分析解读
(5)美国库恩的理论
• 美国学者库恩试图解决斯托里遗留下的问 题,认为应在以下四种场合适用公共政策: 第一,外国法的适用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 第二,外国法的适用违反法院地的禁止性 规定;第三,外国法的适用违反法院地的 重要政策;第四,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未获得法院地的确认。
(6)英国戴西的理论
• 审理本案的柯林斯法官承认,根据贺尔泽 与帝国铁路局之间的契约是在德国订立, 且在德国履行这一情况来看,是应适用德 国法律的。但他以非雅利安人的法律违背 美国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德国法律。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秩序保留对 一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权利、 自由观念和价值取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有利于维护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 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 (4)国际限制规范的方式。即当外国法律 规范的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违 反各有关国家的国际义务或违反国际法律 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正义要求时,应排除 该外国法的适用。例如,一国若有关于种 族歧视的规定即违反了1966年《消除一切 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应排除适用 该国的种族歧视的相关规定。
•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 式确立了该项制度。该法典第八条规定: “个人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 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后来在法国的审 判实践中,公共秩序也被用于涉外案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援引的外国法与法国公共 秩序相抵触,则不予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 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 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2.依据条约规定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 时,可否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 的适用?
• 20世纪以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越来越多的统一冲突法条约 专门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允许缔约 国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依据条约规定,但 应严格限制。 •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 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 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 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 绝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国学者的论述 。主要有 以下两组对 立 的学说 。
1 . 从本质上 区别法律 规避制度 和公共秩 序保 留制度
作者 认为 法律 规 避应 是一 个独 立 的 问题 。因为 ,首 先起 因不 德 国学者 萨维 尼认 为 ,任何 一个 国家 的法律 均是 由两 部 分组 同。法律规 避是 当事 人故意 改变连 接点 的行为 造成 的;公共 秩序保 成 :一 部分具 有 强行性 效力 ,建 立 在社 会道 德 或公共 利益 基 础之 留则是 因为冲突规 范所指 引的外 国法的 内容 与冲突规 范所属 国的公
指引本应适用外 国法时 , 其适用将 与本 国或社会 的重大利益 、道 外 国法后 ,也并 不一律 代之 以法 院地 国的内 国法 ,从而间接地遏 制 如
德 与法律 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 ,便可 排除该外 国法 的适 用 。简 单地说 了公 共秩序保 留制度 的滥用 。有 关 国内立法及 国际公 约的措辞都体 就是运用静态 意义上的公共秩 序来排 除外 国法 的域外效 力。
人看法。
关键 词 :国际私法 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
一
发展 趋势
法律规避
成 为一种大 的趋 势 ,越 来越多 的 国家在 立法和 司法 实践 中认 同运 用
、
公 共 秩序 保 留制 度 概 述
公共 秩序保 留 ,它是指 国际私法 中 ,法院在依 内 国冲 突规范 的 公共 秩序标准 的客观说 或结果说 。运用公 共秩序排 除 了本应适用 的
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在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对法律规避 究竟什么是公共秩序以及在违背何类公共秩序的场合下排除应 究 竟是一个 独立 的问题还是 公共秩 序保 留问题 的一部分 ,各 国学者 当适用的外 国法是 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 的一个基 本理论 问题 。纵观各 们各有争论 。
毕业论文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毕业论文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论问题耿浩然摘要:本文从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特征出发,追溯其理论沿革路径,进而观察在当今国际形势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及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问题,着力探讨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发展。
abstract:the eay begins with describing the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 and history of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then observe its limitation,jurisdiction and diversities of the proceeding in the present world.further prob into its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keywords: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restricted application, eclusiv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引言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是一项拒绝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理由。
作为一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维护着本国法律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得到了各国理论和实践的普遍认同,对此我国也一直持肯定态度。
然而,在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其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司法实践运作等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特点与作用(一)概念对于公共秩序,国际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它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各国立法中也是有着各种各样的名称,总的来说,公共秩序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问题,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亦称为“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例外,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该原则起源于各国对内的最高权力,即各国在其境内实施法律的权力。
其核心在于,当外国法的适用将与内国的公共秩序或基本道德原则相冲突时,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原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道德观念。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及社会的根本利益,确保法律的正当性和适用性。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法则区别说”已初步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对这一原则的共识,并将其纳入国际私法的体系之中。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均遵循着保护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的核心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关乎国家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更涉及国家主权和独立的核心利益。
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和比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定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概念在于对外国法的适用进行限制,以维护本国的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
当依据法院国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这种适用会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那么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被排除。
这种制度体现了国际私法国内化的特点,也是各国在涉外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如今已成为国际私法上的通行制度。
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其法律体系中规定了这一制度,以确保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本国的公共秩序和核心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该制度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排除与本国基本政策、重大利益或法律等相抵触的外国法的适用二是规定本国的某些领域只能适用本国法,不能适用外国法三是在外国法院请求本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或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时,如这种承认或执行会违背本国公共秩序,则本国法院可以拒绝提供协助或承认与执行。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发展变化
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作者简介:王祥君(1988-),男,贵州大学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根本目旨在通过排斥和该国的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外国法的适用,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本国利益。
但因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自身巨大的收缩性,因而其也给予了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在某种程度上容易致使该权利的滥用。
本文立足于对我国现阶段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各项立法制度梳理,总结出这种制度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从而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一些个人的改善性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趋势;立法方式;实践;完善一、公共秩序制度的概念及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被国际社会视为一项特殊管辖权制度,从而在各个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通用的另一个概念为“公共政策”,只有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才把期定义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被称为排除条款。
而我们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进行以下定义即一国法院在依本国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时,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会危及到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规则、以及道德或者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从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中国国际私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形式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表现在我国立法中的:(一)直接限制的方式即以保留条款为保留内容,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一般通过以下途径规定:当外国法院地法一旦适用或外国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承认或受到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承认,很有可能违反我国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原则时从而以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这种承认或者适用的情形。
例如在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
(二)间接限制的方式即本身其规则由于无限制的适用了某些凭其内容需无条件适用的该国法律规范而导致的间接上限制了外国法的适用。
例如我国的外汇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就是通过本国法律规范而间接限制外国法的情况。
试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二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一立法状况及其分析法官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所依据的公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工作共秩序不宜一概以本国标准审查否则可产生对依外国法己经中即有所体现随着立法的推进和对新形势的不断适应其适用有效成立的法律关系的否定造成混乱不利于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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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
毛鹏 杰
摘 要 公 共秩 序保 留是 国际私 法上本 国用 以排 除适用外 国法 和拒绝提 供 国际 司法协 助的一 项法律 制度 。本文 分析 了该 制度 的一般 理论 , 论述 了我 国有 关立 法和 司法实践 , 就运用 时有 必要注 意的 问题发 表看 法。 关键 词 公 共秩序 中图分类 号 : D 9 9 立法状 况 司法 实践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1 4 4 . 0 2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HEBEINONGJI摘要: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大多数国家根据效率原则的衡量选择引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争端,但其适用结果或许会与立法者的目的相背离。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安全阀”,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内国利益。
本文通过阐述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适用标准及其发展趋势,就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状况、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司法实践;完善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倉作为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领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公共秩序的界定,理论界包括我国在内,对此看法不一,实践中各国也有不同做法。
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1.1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一词具有两层含义:“从静态角度讲,指公共秩序内涵;从动态角度讲,就是运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效力的制度。
”两大法系国家对其有不同的称谓,英美法系大多将其称为”公共政策”,大陆法系大多称之为“公共秩序”或'排除条款”。
我国称之为“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
虽然各国对该制度的表述不同,但各国对“公共秩序”仅做了文义解释,没有规定外延,使“公共秩序”表现出伸缩性的特点,其本质和目的都在于以这种明显的弹性伸缩为依据来限制外国法在内国适用。
对公共秩序保留的界定,以下定义是可取的,即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1.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应用价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冲突规范共存共生,对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法等制度来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最后一道“安全阀”。
公共秩序保留的目的是保护法院地国的相对利益,认为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内国公共利益时而排除适用。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学说最早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此后荷兰学者胡伯提出“国际礼让说”,19世纪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等。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国家可以基于公共秩序的原则和法律,对一些违反公共秩序原则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拒绝适用或限制适用的制度。
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方面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研究。
首先,从理论层面来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因为国家自主决定能力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使得国家可以对一些违反公共秩序原则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拒绝适用或限制适用。
另一方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还可以促进国家利益的均衡和平衡,维护国际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保留制度,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制度和价值观对国际私法进行适度的调整,从而使国际私法更加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具体实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一些国家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对国际私法的适用进行了较少的限制和保留。
这些国家认为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是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基础,应该尽量避免对国际私法的干预和限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则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对国际私法的适用进行了较多的限制和保留。
这些国家认为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不应该优先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保护。
在实践层面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具体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的发展和适用应该建立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保障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
其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各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该尽量避免对国际社会的利益产生过度的干扰和破坏。
最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是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基础,各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该尽量避免对国际私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试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试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内容提要]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不断向纵深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拟对该制度作一番探讨,简述当今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国际公共秩序的引入,并对我国的立法作简单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建议[关键词] 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国际公共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入世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国际民间交往必将更趋活跃,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必然会越来越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的机会随之相应增大。
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援引具有“一般”性质,它指出可以适用的是范围不确定的外国法律。
这样,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某一外国法律所包含的规范的适用结果,将可能与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
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排除其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是据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个重要手段,有的学者形象地把它喻为适用外国法的“安全阀”。
○1目前,这种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手段已成了各国普遍承认与运用的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之一。
已被实际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所肯定,但尚有不少问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公共秩序的称谓及内涵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英美法国家称为“公共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陆法国家称为“排除条款”、“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
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公共秩序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早在十三、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降至十三世纪,主张“国际礼让说”的荷兰学者胡伯提出了法律适用三原则,其中第三条原则认为,一国出于“礼让”虽然承认外国法在内国也具有效力,但不得损害内国主权者及其臣民的利益。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问题探析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问题探析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起着维护法院地的基本制度和公共利益的“安全阀”的作用。
我国在实践中对于这一制度一直存在滥用和消极回避的情况,如何合理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促进法官合理适用,是当下亟待解决的紧要问题。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制度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之概述1.公共秩序保留之历史背景公共秩序保留属于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法语中称公共秩序,而德国中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
公共秩序的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三世纪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做出了规定。
而后的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及《意大利民法典》也都相继对此制度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确认,而后这一制度逐步发展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2]。
1.共同秩序保留之功能承担“安全阀”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秩序的意义在于能有效防止适用外国法所带来的对本国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冲击,是法院地国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
肯定内国法的积极功能。
即不需要表明需要依据冲突规范而适用外国法,可直接认定因涉外民事关系与法院地有重要联系即可,所以具体指向公共秩序的法律应直接适用。
1.共同秩序保留之形式各国法律对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的形式,大致有下列三种: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即法律中明文规定,如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即予排除,如《日本法例》、埃及民法等。
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确定部分内国法律的绝对强制性,在这类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不得适用外国法。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规定。
综合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既确定部分内国法的绝对强制性,又规定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不得适用,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3]。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
. . .. .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首先确立了该制度,此后该制度的身影逐步出现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使这一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并被各个国家所认可。
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它有具有什么涵和价值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出发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以全球一体化为背景,探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价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浅谈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英美法国家称之为“公共政策”,大陆法国家称之为“排除条款”或“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
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或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依照本国的冲突规所援引适用的外国法,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容或者其适用结果违反国的公共秩序,或者是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容或执行违反国的公共秩序,国法院可以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理由拒绝外国法的适用和拒绝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适用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容或者其适用结果违反国的公共秩序则拒绝适用;第二,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容或执行违反国的公共秩序,则拒绝适用。
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冲突规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
1.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发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中最早出现于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其是第一个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引言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每个国家要获得发展,都必须把本国置于国际社会当中。
随着国际社会交流的加强,从而使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作为国际私法当中一个主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就公共秩序的内涵、本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应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条款,各国理论界看法不一,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尽相同。
因此,探索出符合国情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尤为重要。
本文在介绍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理论时,将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本质、意义、作用出发,详尽公共秩序保留理论的发展趋势及各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合理的限制适用情形,并从我国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介绍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反映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态。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对公共秩序的探索和研究,可以视为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的一点体现。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述(一)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作为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乃是对所有可导致外国法适用的双边冲突规则的例外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公共政策”;法语中称为“公共秩序”、在德语中称“保留条款”;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规定中,则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来表述。
关于这一原则的经典定义出自卡多佐之口。
1918年在审理Loucks V.standiard Oilco案中,他首次较为完整的提出:“法院不应对外国法的适用闭上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使馆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
”我国学者将这一原则定义为:“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关键字:正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其实在国际司法领域中拒绝外国法的适用的制度有很多,如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等制度。
但是相对于这些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更加彻底与有效。
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等制度对于拒绝外国法的适用作用其实很弱,只是在一些比较明显的地方才发挥作用。
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直接而彻底的排斥外国法的效力,并且把这个责任完全的推给了该外国法。
无论该外国法是某一国具体的法律还是国际条约的规定,无论其适用对于内国的公共秩序的违反情况如何,只要法官认为,该外国法的适用就是违背了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彻底排斥其效力。
这里法官有极大的主管裁量权。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和发展二、公共秩序的界定尽管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仍不能否认它是一个极具弹性且内涵难以确定的概念。
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政治、经济、宗教、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对公共秩序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但比较各国观点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各国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实质是相同的,即在运用冲突规范这种间接手段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指定或可能要适用外国法时起一种控制手段的作用,以维护本国国家及人民的利益。
因此人们又称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既是一种弹性制度,给予了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因而导致公共秩序常常被滥用,成为一种法官任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法国法院过去就有长期“滥用公共秩序这个概念”,拒绝承认外国法律规定更多的离婚自由和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律的效力。
〔8〕公共秩序制度的滥用大大降低了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了国际民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不利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建立,并相悖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
值得欣慰的是,“国际社会是一个以互利和公益为基础的社会。
任何一个国家过分利己的行为都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
论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五、结论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从概念、特点、实践和优化建议等 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法律适用和提高司 法效率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强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确保其在涉外民事 纠纷解决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被誉为“秩序条款”或“安全阀”,其重要性不 言而喻。本次演示将从概念解析、历史背景、现状分析等方面,对国际私法中 的公共秩序保留进行阐述和探讨。
在早期的国际法中,公共秩序保留被视为国家主权的体现,用于维护国家的基 本制度和核心利益。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也经 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如今,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项不可或 缺的原则,用于平衡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冲突,确保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 与和谐。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完善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法律。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明确公共秩序保 留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标准,减少实践中的混乱。
其次,加强国家间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明确各国在公共秩序保 留问题上的立场和合作原则,以促进国际司法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推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通过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等方式,逐步统一各 国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减少差异和冲突。
4、平衡各方利益: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之间的利益诉求往往存在差异。 通过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各方能够 在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五、制度完善
虽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在实践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提高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 下建议值得:
再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兼评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之异同
A New View on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作者: 刘长远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出版物刊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19-21页
主题词: 公共秩序 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保留
摘要: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不完全相同,必须把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分。
相比较而言,国内民法上公共秩序要比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范围更加广泛。
本文结合相关立法,分别从民法的角度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分析公共秩序的含义,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公共秩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做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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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
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
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法律冲突法律控制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
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
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
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
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 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
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与世
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
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
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
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
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
一是
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
领域。
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
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
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
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
我国法律明
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
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
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
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
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
我国鼓励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
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
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
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法律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
”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
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
”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
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
“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
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
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李双元,金彭年.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黄进主.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1
[3]吕国民.论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j]江苏社会科学.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