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东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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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东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
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2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
【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东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崔东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崔东梅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朱亚南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亚南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亚南
【代理律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东梅
【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崔东梅所诉本案相关地块在出让前就已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崔东梅作为原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已经丧失对相关土地的权利,其与政府出让土地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崔东梅所诉本案相关地块在出让前就已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崔东梅作为原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已经丧失对相关土地的权利,其与政府出让土地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审驳回崔东梅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系通过阅卷书面审查方式迳行作出裁判,虽然不违反法定程序,但有关证据未予以质证并认定,程序存在欠缺,鉴于二审已经保障了崔东梅的举证、质证权利,崔东梅也已经对被上诉人一审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结果并无不当,故对于一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本院予以指正,为节约诉讼资源,对一审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32:21
崔东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豫01行终27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东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亚南,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崔东梅诉被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土地出让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2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涉案土地的行为。在涉案土地出让时,土地的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崔东梅与土地出让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崔东梅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东梅上诉称:2021年2月27日上诉人收到(2021)豫0102行初35号行政裁定,一审法院不下传票、不开庭、不进行法庭审理调查,在证据还没来得及递交时,案件被主审法官直接驳回,属于枉法裁判,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我村的土地没有经过征收,也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村民同意、村民签字,被上诉人出卖崔东梅的合法宅基地,严重侵犯了崔东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土地出让时,土地的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据。一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郑政出(2018)89号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坐落于滨河路北江山路东,面积50091.16平方米的宗地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系依法登记在政府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崔东梅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崔东梅就依法登记在政府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与案外人签订出让合同,没有损害其任何合法权益,也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崔东梅对本案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崔东梅系郑州市惠济区下坡杨村村民。崔东梅前夫王老砖名下曾办理有郑郊林字第0009819号林权证,该证范围内建有房屋,未办理过宅基地使用证,崔东梅与王老砖离婚后在该处房屋居住。2017年6月21日,在惠济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攻坚行动中,崔东梅所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此后,崔东梅以信息公开、强拆违法等理由提起多起诉讼。
2018年7月16日,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宗地编号为郑政出〔xxx〕xxx号(网),位于滨河路北、江山路东面积为50091.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出让。2018年7月17日,郑州德府瑞居置业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7月30日,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