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
ICS备案号:DB 物业服务规范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xxxxxxxxxxx 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过程中得到了xxxxxxxxxxxxx的大力支持。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39号令《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区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深建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由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产生、变更业主委员会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后对业主大会名称和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监事会监事名单等事项进行记载,颁发备案通知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行为。
备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成立备案;(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三)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应当办理换届备案;(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注销后应当办理注销备案;(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相应示范文本及要求:(一)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表决结果确认书;(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八)业主委员会公告;(九)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成员会指导规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原则】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等业主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核实违法情况及业主身份等信息提供协助。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第四条【社区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党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条例》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第五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户1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
数据共享银行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
第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设其中一种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是指业主大会在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后,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是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或者业主大会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八条账户开户单位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时,应当与数据共享银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账户信息的共享方式、共享内容、业主共有资金监管的服务内容以及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方式等。
第九条新的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开设后十五日内,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新账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深建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和身份验证第三章大会发起和投票第四章计票和结果公示第五章附则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组织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召集人,包括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小组、街道办事处。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组织业主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市物业管理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子投票相关规定;(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建立、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四)保存电子投票数据信息。
第四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审核街道办事处的投票系统账号关联申请;(四)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宅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深住[2002]38号•【施行日期】199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25日深住[2002]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注1(注1:此原标题为: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废止。
) (1997年4月25日深住[1997]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来我局。
)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用基金,保障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深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立银行专户(一)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二)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
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
(四)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二、实行租赁资金监管(五)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会计核算指引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会计核算指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编制2020年6月目录前言 (3)第一部分会计制度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资产 (7)第三章负债 (17)第四章净资产 (19)第五章收入 (19)第六章费用 (23)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25)第八章附则 (29)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30)第一章总说明 (30)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31)第三章资产类会计科目 (31)第四章负债类会计科目 (49)第五章净资产类会计科目 (56)第六章收入类会计科目 (58)第七章费用类会计科目 (62)第三部分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72)第一章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72)第二章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 (76)第三章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78)第四章会计报表附注 (82)第四部分业务报表编制说明 (83)第一章总说明 (83)第二章应收账款(应收业主款)明细表填列说明 (84)第三章业务收支情况明细表填列说明 (85)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 (97)第五部分附件 (99)前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共管账户信息。
”本《会计核算指引》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写,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框架编制。
本《会计核算指引》的适用范围: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共管账户管理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会计核算,均适用本指引。
本《会计核算指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会计制度。
结合业主大会的特点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精简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不适合业主大会的部分,本指引未明确的内容可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除一级科目外,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总体框架下,根据业主大会的业务活动特点,细化了业主大会可能经常使用的会计科目,比如:货币资金、往来类科目、收支类科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第三部分: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流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监督管理以及全市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深建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规模化租赁和购买第一节筹集方式第二节筹集程序第三节城中村房源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创新筹集工作机制,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筹集主体,在以规模化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筹集的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应当遵循以需定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鼓励筹集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筹集模式。
第四条下列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房源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一)住宅或商务公寓;(二)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三)城中村房源;(四)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五)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深建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条例》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第五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户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
数据共享银行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
第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设其中一种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深建规[2016]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5月31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深府〔2010〕121号------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深府
深府〔2010〕121号------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深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但仅有一个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确定土地性质为商品房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限整体转让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选择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
前款所称的共有物业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筹管理工作。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筹管理。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缴交和续筹第七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首期维修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金)。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利用,保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利用、治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能够志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利用权,但宗地利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记录的建设用地利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衡宇生意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部业主或部份业主共有的部位,一样包括:基础、繁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和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衡宇生意合同,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部业主或部份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样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利的原那么。
第六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治理方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进行监督。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公众意见收集一览表
市民
本人是深圳一名10年的租客,想忠心反馈下关于深圳租房监管的建议:政府这次草案提到了很多租房的领域规范,这是很好的。
但有几点想补充建议:
一、特别是城中村租房租价问题,有些房东几个月就给你涨价一次,如何受得了,一来工资不涨,物价上涨,房租持续上涨,作为白领打工群体,如何不受罪?而此次办法并没有过多提及,如果房东随便涨租,如何举报,举报方式,电话,地址,快捷方式,都没有明确提到。二是如何定位随便涨租价的行为。政府是否能出台,从签订合同,3年内不能涨租?很多房东说,你爱租不租,不接受涨价就走人。多么霸道。还有,如果涨价,如何处罚,罚款房东多少钱,如何知道房东是否接受了处罚。举报的证据是什么。都没有明确。还有,如果签订租房合同,房东不想规定租价涨跌问题,是否可以默认是3年内不得擅自上涨房租?之后每年涨幅不能过5%?还有租价的标准是多少?也没有明确,而且怎么网站查,一查便知,而不是隐秘的租价标准。租金问题办法只是很简单提及,但没有规范不得随便涨价的明细。建议好好保护城中村租客人的权益吧。
3、第三十九条【指导租金】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意见:租赁房屋的客观条件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栋物业中,由于位置、朝向、装修标准等不同,也会导致房租有较大差异。如日后大力推进租售同权,不同配置的出租房(如是否带学位),其价格必然存在较大差别,恐难以一概而论。
第三十八条【合同备案变更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或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意见:“对于进行统租经营的企业而言,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较多,签订时间无法统一,“15日内”期限较短,建议以30或45日为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为了进日一步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由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产生、变更业主委员会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后对业主大会名称和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监事会监事名单等事项进行记载,颁发备案通知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行为。
备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成立备案;(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三)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应当办理换届备案;(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注销后应当办理注销备案;(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相应示范文本及要求:(一)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表决结果确认书;(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八)业主委员会公告;(九)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署指导意见并加盖印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深圳住房租赁补助标准有变!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深圳住房租赁补助标准有变!资金管理办法发布8月1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深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保障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着重对补助范围、专项资金申报方式、专项资金发放标准、申报企业和申报要求、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等方面做了修订。
此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办法包括8章、34条内容,篇幅较长,这里提取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企业补助项目的类型以及发放标准等部分重点内容(下拉可查看全文)。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1、房源筹集建设类:企业筹集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含集中式和分散式)。
2、日常运营类: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
3、贷款贴息类:企业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筹集建设、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
4、信息系统对接类: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项目。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房屋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参考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
新建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800元/㎡。
试点工作期内,新建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400元/㎡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改建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3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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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号】深建规〔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条例》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第五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户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
数据共享银行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
第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设其中一种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是指业主大会在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后,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是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或者业主大会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八条账户开户单位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时,应当与数据共享银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账户信息的共享方式、共享内容、业主共有资金监管的服务内容以及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方式等。
第九条新的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开设后十五日内,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新账户。
第十条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应当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子账户,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参照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管理规约或者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中可以规定利用共有物业收益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依法使用共有物业收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业主大会可以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提案,按规定程序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使用提案应当包括业主共有资金用途、预算、项目实施时间安排、监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审计等内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业主人数,并综合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与财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与财务人员薪酬的标准,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第十五条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业
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
前款所称基本信息包括账户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等。
第十七条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每月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以下业主共有资金账目信息:
(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和结余情况;
(二)收支项目明细、具体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
(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
(四)业主共有资金存入、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对业主共有资金的大额资金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
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资金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写明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以及计算方法、缴费账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欠费业主经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业主对业主大会委托审计的报告有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另行进行审
计,审计费用由联名业主先行垫付。
审计结果异议成立的,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审计结果异议不成立的,审计费用由联名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因不可抗力或者拆迁改造等原因灭失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物业灭失后十五日内依法进行结算。
结算后的结余资金按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进行分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额资金是指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
(二)数据共享银行是指已经与我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名单内的银行。
(三)账户开户单位是指在数据共享银行开户的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四)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