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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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7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7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乙方(承租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品及用途1. 租赁物品:位于深圳市[地址]的住房/办公用房。

2. 用途:仅限于居住/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若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XX个月与甲方协商续租事宜。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租金支付方式:[选择支付周期,如每月、每季度等]。

3. 乙方应在每月/季度第一天前支付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房屋押金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押金金额]元。

2. 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

(2)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3)负责房屋的维修(除人为因素外)。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支付违约金。

3. 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拥有并合法使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及位置甲方同意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的具体地址、面积、格局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如期返还。

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与甲方协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

2. 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等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给甲方。

四、租赁物的使用与修缮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转租或用于非法用途。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修理费用。

3. 甲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持租赁物的正常功能,如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缮。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转租、转让或用于非法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第二批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第二批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第二批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第二批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打造绿色建筑之都的城市建设发展目标,更好地指导与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与认证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委会委员职责1.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为绿色建筑认证(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参与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3.参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和咨询等工作;4.完成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专业事项。

二、专家条件1.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应为在深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范围包括规划与建筑、暖通、给排水、结构、电气、建筑材料及建筑物理等专业;3.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认证(评价标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推荐程序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业绩、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资料真实性的审核,择优吸纳为专委会成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深建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由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产生、变更业主委员会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后对业主大会名称和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监事会监事名单等事项进行记载,颁发备案通知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行为。

备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成立备案;(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三)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应当办理换届备案;(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注销后应当办理注销备案;(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相应示范文本及要求:(一)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表决结果确认书;(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八)业主委员会公告;(九)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深建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三章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绩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编制资金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五条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申报指南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建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2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深建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推荐及配合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市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科技项目布局,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深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深建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和竞价。

对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管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在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领域优势,积极参与投标竞标。

二、消除招标投标隐形壁垒。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及相应业绩要求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认定范围及标准,不得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深建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房屋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牵头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三)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统筹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深建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1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监控安装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新开工工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1.主体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工程;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不列入安装范围。

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一)摄像机安装数量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0.3-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2)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5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0.1-1亿元的不少于3个;(2)工程造价1-3亿元的不少于4个;(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3、轨道交通工程(1)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2)区间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二)摄像机安装部位及类型视频监控摄像机应安装于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面、材料加工区、塔吊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服务商与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其中高速球型摄像机安装数量应不少于2/3。

深圳:住房和建设局成立政策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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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市住 宅用地供应计划 中,保 障性安 产 登记 的 问题 。
重庆 : 制定 房屋租 赁合 同规 范房屋租赁行为
( 一) 与上 月相 比 , 7 0个 大中城市 公 共 服务设 施 的权 利主体 和 运行 特 位社会监督员 , 聘期 3年。 社会监督员
中, 价格下降 的城市有 1 个, 持平 的城 征 , 将其划分为三类 , 即业 主共有的设 主要来 自中小企业 、国有企业一线住
市有 3个 , 上涨 的城市 有 6 6个 。环 比 施 、移交给归 E 部分新 闻媒体 、 区 l 管理部 门的配套设施 房公积金管理人员 , 价 格 上 涨 的 城 市 中 ,最 高 涨 幅 为 及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 县窗 口办工 作人 员 以及 高校 专家 学

定都纳入分摊面积 。 比如 , 建筑区划 行受理 网点 、担保机构服务窗 口均在 政策调整需征求社会监督员意见。社
今后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内为多幢楼房 服务的消防控制 室 、 智 监督 范围内。
北京 : 七成住宅用地保障自住 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则不
此外 。 移交 的公 共 服 务 会监 督 员 每 年 将定 期 听取 天 津 市 住 房 日前 , 从 北京市 国土局获悉, 按 照 纳 入分 摊 面 积 。
信息传递
居工程用地 8 0 0 公 顷 。商 品 住 宅 用 地
8 5 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中, 中小套型 普通商 品住宅用地 3 7 0公顷。 同时, 北
深圳 : 住 房和建设 局成 立政 策咨询委员会
日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成立 京市继续完善土地 出让方式, 通过“ 限 了由市党代表 、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 房价、 竞 地价” 等方式增加 自住 型 、 改 专家学者 、媒体代表等共同组成 的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篇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一、合同当事人出租方(甲方):姓名/单位: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联系地址:深圳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承租方(乙方):姓名/单位:张三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联系地址:深圳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二、合同租赁房屋1. 甲方同意出租其位于深圳市XX区XX路XX号X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给乙方居住,房屋由甲方取得所有权/使用权,具有出租资格。

2. 租赁期限为XX年,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 月XX日止。

3. 租金标准为每月XXXX元,乙方应在每月XX日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租赁房屋的使用规定1.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2.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非居住目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垃圾分类、环境卫生等义务,保持租赁房屋环境整洁,遵守社区管理规定。

四、违约及解除条款1. 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或违反其他条款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提前XX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履行相应手续。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 本合同受法律保护,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生效,如有争议,应依法解决。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这是一个标准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范本,希望能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我局决定7、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公共建筑室内温度。

检测方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依法用能、节约用电情况及建筑能耗的基本状况。

(三)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情况。

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包括空调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制度)及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的情况。

二、被检查的公共建筑将从“受检范围公共建筑名单”中抽取,检查数量不少于500栋。

三、请各受检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参照《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填写附件2、3表格。

表格可在我局网站下载。

四、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协助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受检范围公共建筑名单(略)2.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略)3.公共建筑空调运行情况调查表(略)联系人:黄旭阳、胡鹏,电话:83785641、8378786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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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市建局),为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管理业、燃气业、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燃气业、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四)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责任,确保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鉴定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责任。

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建设新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标准化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
展散装水泥基金。

(八)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燃气(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负责我市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的监管;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九)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固定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局信息化建设。

人事处
承担党务、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督查处
承担纪检、监察、廉政建设、信访、督办、绩效考核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住房和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组织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民事诉讼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执行、审核支付等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核算工作。

负责房改住房补贴等经费管理工作。

统筹全系统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

统筹外部审计和财务检查的配合和整改工作。

行政许可与服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改革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服务工作;统筹指导全局窗口服务工作;制订全局权责清单并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大厅平台;承担与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有关的统计、动态分析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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