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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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199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5日深建字[1996]13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计价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建设部、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计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工程计价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是指在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工程计价和造价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执业资格是指从事专业工作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业务素质、工作质量、政策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上岗是指能够独立完成业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5月8日深建施[20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doc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doc

附件 1协议编号: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甲方:乙方:丙方:(监管银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建筑领域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相关规定,丙方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工人(简称“劳务工”,下同)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开展工资分账制负总责,并协调、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劳务工工资分账制,确保劳务工工资按时按月足额拨付到劳务工工资专户。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乙、丙方双方委托甲方为某某某工程劳务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监管银行,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某某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工工资只能通过工资专户进行支付,账户信息如下:工资专户户名:工资专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1.1 工资专户的第一笔款项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

1.2 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工人工资缴存:每月按照乙方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乙方开设的工人工资专户。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工人工资专户划付工人工资后,甲方对丙方提交的《工人工资专户到账证明》(附件 1-1 )进行确认盖章并交丙方。

4.合同期限:4.1 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账户资金;(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方能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4.2 乙方、丙方未申请工人工资转出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甲方须继续按照本协议履约,直至乙方、丙方申请转出工人工资或按照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分账管理账户为止。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一)劳务工人;(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市、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17〕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17〕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水平与承包单位综合实力、履约能力和信誉密切相关。

在我市查处有关案件时发现,如建筑市场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的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以及信誉均较差,工程质量与安全存在较多问题。

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责制,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其管理水平、履职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息息相关。

为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在招标等发包环节加强对转包挂靠行为的甄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行为进行甄别,坚持“择优与竞价”的价值取向,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价格合理的中标单位。

在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转包挂靠承诺书》。

(二)加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不得以施工单位不报告而不知情为由,疏于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擅自分包专业工程、劳务且建设单位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核查和报告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3个月后、4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送《转包挂靠核查情况报告书》。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竣工验收的,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深建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企业账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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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7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实名制分账制和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深建设〔2018〕43号)的相关要求,督促本单位负责的工程项目进一步规范落实实名制和分账制相关工作,现申请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企业账号,本公司承诺:
企业名称:
(盖章)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我市建设工程为什么要推行实施《实名制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是国家、省、市的明确要求,目前多数省市已落地实施,我市应全面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如下:(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名制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实名制管理利用人脸、虹膜、指纹等个人信息载体,对一线工人、重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安全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考勤,以确保其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实名制管理同时整合了实名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资格管理、工资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能全面提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建筑用工市场:人力资源是行业发展的根本,施工现场一线从业人员是实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实名制管理以“管人”为核心,能够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的动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三)减少薪资纠纷问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信息,为解决薪资纠纷、工伤理赔等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其他省市及我市实名制应用情况来看,实名制管理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务工欠薪问题。

(四)破除信息孤岛:实名制管理以信息化为辅助手段,实现建筑工地项目人员信息公开透明,连接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系统,解决建筑业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进一步管控企业施工质量安全行为提供数据基础。

二、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什么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两制培训》

《深圳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两制培训》
第十条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分配实名管理系统账号,每个项目分配一个账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场前,提取个 人实名管理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提取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 息实时传送至实名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开工且距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超过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相关信息。
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粤建规范 〔2018〕1号)》
(深人银发〔2018〕26号)
2018/12/3
三、“两制”的主要内涵
实名制
坚持施工企业与劳务工先签 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
分账制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 分离的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
工现场作业劳务工的身份信息、
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建 立劳动计酬台账,逐步实现信息 化实名制管理。
2018/12/3
补充说明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只需要落实实名制,不需要 落实分账制;
2、项目部的后勤人员,包括厨师、清洁工人、保安不在两制工作范围之内; 3、劳务公司的施工人员,必须同时落实实名制和分账制;
4、劳务公司聘请的劳务工人就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不能与施工总承包签订合同。
两制为您
保障同行
2018.4
两制工作今后是一项常态性的重要的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深建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2006年1月26日深建字〔2006〕22号)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提高我市建设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生产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市将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全市各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安全高效地从事建设劳务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总持证率应不小于60%,到2007年底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为实现上述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建筑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和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建筑务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各企业可自行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或参加由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

经过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两科成绩均合格者,颁发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主管部门联合签发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工种的报考条件、报考办法和报考时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切实加强培训经费投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规范[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2008修改)【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深建规[200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8.08.28【实施日期】200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深建施〔1998〕41号1998年9月11日)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树立建筑行业的文明形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一)劳务工人;(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深建规[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施工作业,是指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工,是指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上岗及安全操作等资格,在建筑劳务企业中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劳务工人。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建筑劳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建筑业协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建筑劳务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承包人资质的统一管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我市建设工程为什么要推行实施《实名制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是国家、省、市的明确要求,目前多数省市已落地实施,我市应全面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如下:(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名制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实名制管理利用人脸、虹膜、指纹等个人信息载体,对一线工人、重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安全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考勤,以确保其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实名制管理同时整合了实名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资格管理、工资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能全面提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建筑用工市场:人力资源是行业发展的根本,施工现场一线从业人员是实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实名制管理以“管人”为核心,能够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的动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三)减少薪资纠纷问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信息,为解决薪资纠纷、工伤理赔等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其他省市及我市实名制应用情况来看,实名制管理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务工欠薪问题。

(四)破除信息孤岛:实名制管理以信息化为辅助手段,实现建筑工地项目人员信息公开透明,连接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系统,解决建筑业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进一步管控企业施工质量安全行为提供数据基础。

二、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什么?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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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7.12
•【字号】深建规〔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
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逐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银行、征信单位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的用
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范畴。

第九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
(三)对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

实名制采集信息包括:人员信息、个人近期证件照(3个月内)、居住信息、移动电话、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及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安全培训证书、工种、特种作业证号等。

第二款所称人员信息,是指人脸、虹膜、指纹、掌型、二代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等方式选定,费用由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在建项目配备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的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增加。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信息采集单位通过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应当与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将考勤情况实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班组、劳务工人签订进场承诺书、退场确认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组织劳务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考核等信息存档,并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保存2年以上,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可以作为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理赔、劳资纠纷处理、转包挂靠行为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

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校验,强化施工现场考勤管理,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信息采集单位、项目人员等发现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维修。

维修期间,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巡查。

第二十条实名制信息管理设备维修期间,可以使用备份设备采集相关信息。

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项目人员信息情况。

设备维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设置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预报警功能,以及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预警功能。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设置资格证件过期提示功能,以及对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的现场人员设置警报功能。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等可以按照授权,查询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依法合理使用相关信息,并对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可以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中查阅本人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等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抽查工作,并实行差异化的管理:
(一)对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责令整改,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规定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加大检查的频率,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通报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实名用工管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因未落实实名制、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劳务工工资纠纷事件、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水务、通信、铁路、电力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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