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编稿时间: 2010-11-05 10:51:00 来源:业考处作者: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省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经认定的政府补助×50%-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50%-其他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占当期损益1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50%。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府登〔2010〕155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考核计分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计算公式(一)1、审计调整数额包括:⑴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专项意见书以及监事会相关监督检查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违反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⑵中介机构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⑶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的事项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具体数额。
2、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包括: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利润占企业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的收益。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100%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1、资本成本率的确定:监管企业资本成本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一种对国有资产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价机制,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更好地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
该办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将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几个等级。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市场份额、产品质量、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战略决策能力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考核方法1.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企业负责人需要在考核周期内完成一系列目标和任务。
2. 考核标准:将不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考核指标的达成率和质量,将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3. 考核权重:不同指标的权重不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经营收入、利润等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指标权重较高,产品质量等与企业文化相关的指标权重适度。
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对于优秀和良好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给予额外奖金、晋升机会等激励措施;对于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保持原状;而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则需要进行问责,可以降薪、降职甚至解聘。
四、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和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绩效。
同时,国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
对于不合格的考核结果,还可以设立申诉机制,确保公正评价。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职责,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进一步保值增值国有资产。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减少不合格情况的发生,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五、考核结果的评判标准为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客观,需要设立一套评判标准。
评判标准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
省属国有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3: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需要,推进监管企业加快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价值管理水平,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其中,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
二、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按照“重要性、战略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充分结合新形势对经济增加值考核优化调整的新需求,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突出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更加重视战略投资和长远回报。
(一)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
为鼓励科技创新和为获取战略资源进行的风险投入,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准确归集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资源类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可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视同利润调整项。
为鼓励企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改革改制工作,对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改革改制、处理遗留问题等有关费用,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认定,可部分或全部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指为了监管国有资产,合理评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分类考核的规定和办法。
该办法旨在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运营环境,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评估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内部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
二、分类评估根据考核指标和实际情况,将企业负责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其中,优秀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高、业绩显著提升;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中等、业绩有一定提升;不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低、业绩没有明显提升或者出现下滑情况。
三、分类奖惩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分类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优先晋升、薪酬提高、荣誉称号等;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负责人,予以鼓励和激励,如晋升、薪酬调整等;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如降级、停职、解雇等。
四、分类培养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开展分类培养和提升计划。
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实战锻炼、业务交流等方式,提升其管理水平和业绩能力,争取在一定期限内提升到合格甚至优秀的水平。
五、监督与评估对于国资监管企业的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估和监测。
采用多种方式,如定期报告、绩效考核、内部审核等,确保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的要求。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通过奖惩机制和分类培养,可以激励和推动企业负责人提升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同时,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六、考核透明和公正性对于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考核应当具有透明和公正性。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这些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和价值,必须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
本文就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阐述。
首先,考核必须建立在企业目标、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
具体而言,即以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为基础,制定出考核指标和权重。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如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市场指标(如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等)、运营指标(如销售人员绩效、生产效率等)和管理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等),不同的指标具有不同的权重。
其次,对于考核的时间点和周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例如,对于某些行业而言,夏季为旺季,企业经营情况不同于其余季节,因此可以考虑在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考核周期。
而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如年终奖的发放等,时间点会有明确规定。
第三,考核机制应该条件合理,严格公正。
因此,考评结果建立在全公司考评委员会的评审下,由主管领导进行最终确认,以保持公正性,避免人为干扰。
同时,考评结果应该与员工奖励、晋升等绩效评价体系相结合,让优秀的业绩才华者得到合理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最后,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领导者,应近距离结合该公司管理制约、法规政策和内部规则,进行现场指导、改善企业运营情况。
对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规定其与公司的经营发展紧密相关。
一个经营稳健、运作规范、实力雄厚的企业,必须有一批擅长管理处理、运筹帷幄,极富发展潜力的企业负责人团队。
这需要国家制定学习培训机制,为企业负责人提升其综合素质,实现优质发展做好服务。
在考核办法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流程,以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考核标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的特点,使得企业负责人了解到自己的优劣势有哪些,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策略。
除了制定考核标准和流程之外,国资委还应该支持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管理和激励机制。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贝h(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五)坚持分层分类考核。
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权,实行分层考核。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党建工作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投资总额。
①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但应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及税收返还、出口退税、各种政府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
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经县财政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视同业绩利润,但不纳入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非经常性和不可比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准。
②营业总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
③投资总额指经核定后的年度投资总额。
(2)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分类指标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考虑大化县重大专项任务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主要承担国家、XX区、市、县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企业,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党建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和意识形态工作,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工作。
3.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综合能力。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编稿时间: 2010-11-05 10:51:00 来源:业考处作者: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哈尔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点方案
哈尔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点方案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哈尔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范围目前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企业负责人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市国资委制定了《哈尔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鉴于多数省、市普遍开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决定选择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2户企业进行试点。
企业负责人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试点时间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任期考核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三、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培养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企业总经理)。
第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任期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任期考核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长效激励相衔接;(三)任期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考核.第六条任期考核期限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相吻合,考核期一般为三年.由于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期限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市国资委成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指标的选取、目标值的确定和调整、考核结果的确定和奖惩兑现等事项。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二)考核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九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一)基础指标是指可以计量的财务或业务指标,包括主指标和辅指标。
1、主指标主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的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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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三)考核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5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分;分类指标3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4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分;分类指标4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
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二、合理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值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计任期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或任期内进行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且对任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或调整考核目标。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经营管理评价得分-考核扣分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2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且大于100%(含)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
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6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等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
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目标值小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80%。
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6分。
(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分值分别为20分、20分、1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6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3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
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6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3分。
(三)分类指标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40分、50分。
分类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9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以该指标分值的90%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20%。
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
(四)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分值为20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4分。
(五)任期经营管理评价省国资委对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企业进行任期经营管理评价,分值10分,经营管理评价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扣分1、企业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决策失误的,视情况扣减0.5—2分。
2、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视情况扣减0.5—2分。
五、严格确定考核等级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低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较上一任期下降、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的企业除外)。
3、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降级处理或者直接定为D级。
六、计算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9+0.1×(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1;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7—0.9;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0.2×(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5—0.7;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需要,推进监管企业加快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价值管理水平,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其中,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
二、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按照“重要性、战略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充分结合新形势对经济增加值考核优化调整的新需求,规范和完善经济增加值调整项目,突出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更加重视战略投资和长远回报。
(一)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
为鼓励科技创新和为获取战略资源进行的风险投入,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准确归集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资源类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可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视同利润调整项。
为鼓励企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改革改制工作,对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改革改制、处理遗留问题等有关费用,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认定,可部分或全部视同净营业利润予以加回。
(四)资产处置收益。
即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非因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要而发生的处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资产产生的收益。
(五)平均在建工程。
为鼓励可持续发展投入,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企业在考核年度已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在建工程”,应按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调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