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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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

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三)考核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5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分;分类指标3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4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分;分类指标4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二、合理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值

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项

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计任期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或任期内进行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且对任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或调整考核目标。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经营管理评价得分-考核扣分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2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且大于100%(含)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6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等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目标值小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80%。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加2分;完

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最多扣6分。

(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分值分别为20分、20分、1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6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3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6分,竞争类、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3分。

(三)分类指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40分、50分。

分类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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