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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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的管理,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席位”,仅代表公司因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港币)后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交易所的A股席位、B股席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单元”,是指公司用于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包括交易所的A 股交易单元、B股交易单元。

第四条公司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使用交易单元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情况。

第二章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原则第六条统一管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作为公司拥有的证券交易资源,由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及调配.在总量上实施控制,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内、对外决定席位使用、转让及交易单元转让、出租等。

第七条合理配置原则公司有权在各单位提出的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基础上,根据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交易单元的调配。

第八条集中办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的各项业务由公司集中办理。

第九条统一核算原则席位资产、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由公司统一核算.第十条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方式使用交易单元。

各单位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和交易单元使用成本,自负盈亏。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结算管理部是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的总协调部门,具体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流程;(二)负责对公司交易单元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和调配;(三)负责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等外部单位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相关的申请手续;(四)负责公司交易单元使用情况的管理;(五)负责交易所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及缴款申请工作;(六)负责办理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缴、退款手续;(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易单元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优化.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对各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参数的配置;(二)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上交所交易单元宽带广播、深交所交易单元网关连接等与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相关的技术信息与技术支持;(三)负责提出合理配置交易单元的技术可行性需求与建议;(四)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交易单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元配置信息、交易单元流量信息、交易单元流速信息、交易单元联通信息等).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席位资产及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统一核算,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的核算以及交易单元成本的集中支付。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2014年4⽉28⽇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章⼀般规定第五条转让参与⼈设⽴交易单元后,⽅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个或⼀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的风险承受能⼒、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模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模板】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2.1 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 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的批准文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 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变更后的章程;(六)会员资格证书;(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交易。

交易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交易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第一部分审核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席位管理(一)普通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1、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有关条款,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2)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4)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5)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6)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在线填写会员机构背景资料,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2)设立的批准文件;(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公司章程;(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7)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8)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9)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4、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1)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的;(2)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3)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解散的;(4)不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会员条件的。

5、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3)会员资格证书;(4)业务清理情况说明;(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7、会员未按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

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有关情况。

五、基金托管银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推进交易席位制度调整,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各市场参与者:为配合沪港通试点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交易参与人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一)删除交易参与人取得席位的相关规定第2.2.1条修改为:“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申报事项1.第3.1.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2.第3.1.3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第3.4.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4.第3.4.3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第5.2.4条修改为:“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三)补充交易参与人的监督管理事项1.第6.4条修改为:“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第8.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目录第1章前言 (1)1.1 本指南的范围 (1)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 (1)第2章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2)2.1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的业务含义 (2)2.2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实施方案 (2)2.3 基金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3)2.4 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3)2.5 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3)第3章席位业务指南 (4)3.1 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4)3.2 席位新增 (4)3.3 席位转让 (5)3.3.1席位出让 (5)3.3.2席位受让 (7)第4章交易单元业务指南 (9)4.1 交易单元定义及一般规定 (9)4.2 交易单元新增/开通 (9)4.3 交易单元中止 (10)4.4 交易单元过户 (11)4.4.1交易单元出让 (12)4.4.2交易单元受让 (13)4.5 交易单元更名 (16)4.6 交易单元配置模式举例 (18)4.6.1每个营业部配置独立交易单元的模式 (18)4.6.2其他交易单元配置模式 (18)第5章网关业务指南 (19)5.1 网关定义及一般规定 (19)5.2 网关开通 (19)5.3 网关配置变更 (22)5.4 网关转让 (24)5.4.1网关出让 (24)5.4.2网关受让 (25)5.5 网关撤销 (28)5.6 有关网关配置的特别说明 (30)5.6.1网关参考配置表 (30)5.6.2集中交易天地互备网关的配置 (30)5.6.3灾备网关的配置 (30)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 32第1章前言1.1 本指南的范围本指南涉及以下业务项目:◆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席位新增、席位转让◆交易单元新增/开通、交易单元中止、交易单元更名、交易单元过户◆网关开通、网关配置变更、网关转让、网关撤销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会员申请办理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的基本程序如下:1.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方法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2.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业务申请页面3.在线填写各项业务申请表4.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格式上载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成功提交后,可通过“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查询”菜单查询各项业务的办理进度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26•【文号】深证会〔2007〕 18 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年2月26日)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2.1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的批准文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的管理,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席位”,仅代表公司因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港币)后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交易所的A股席位、B股席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单元”,是指公司用于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包括交易所的A股交易单元、B股交易单元。

第四条公司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使用交易单元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情况。

第二章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原则第六条统一管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作为公司拥有的证券交易资源,由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及调配。

在总量上实施控制,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内、对外决定席位使用、转让及交易单元转让、出租等。

第七条合理配置原则公司有权在各单位提出的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基础上,根据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交易单元的调配。

第八条集中办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的各项业务由公司集中办理。

第九条统一核算原则席位资产、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由公司统一核算。

第十条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方式使用交易单元。

各单位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和交易单元使用成本,自负盈亏。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结算管理部是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的总协调部门,具体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流程;(二)负责对公司交易单元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和调配;(三)负责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等外部单位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相关的申请手续;(四)负责公司交易单元使用情况的管理;(五)负责交易所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及缴款申请工作;(六)负责办理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缴、退款手续;(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易单元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优化。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申请与注销第三章席位日常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三条席位的使用只限于交易所批准的交易业务,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进行其它业务。

第四条交易席位分为自营席位和代理席位。

自营席位是会员开展自营交易的业务单元,每个自营席位分配一个自营客户账户。

代理席位是会员开展代理交易的业务单元,根据代理客户的不同,分为代理机构席位和代理个人席位。

代理机构席位可用于代理法人客户和除自然人以外的非法人客户;代理个人席位可用于代理自然人客户。

每个代理席位可以代理多个客户账户。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国际会员外交易所会员与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机构。

第二章席位申请与注销第六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可自动拥有一个自营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开展代理机构业务的会员,可自动拥有一个代理机构业务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可开展代理个人业务的会员,可自动拥有一个代理个人业务席位。

第七条会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向交易所申请新增交易席位。

第八条会员申请新增席位应具备的条件:1. 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2. 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3. 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4.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5. 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收到会员新增席位的书面申请后,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对会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除自动拥有的席位外,会员申请新增交易席位的,需按自然年度缴纳新增席位使用费,其中:普通会员为每年3万元人民币/席位,特别会员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席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上证发[2014]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上证发[2014]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5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设立、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本所管理。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功能与配置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第六条本所为各交易参与人提供一个总部管理单元,用于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的监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不得监控或者获取数据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相关交易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报价;(四)参与跨市场的交易;(五)参与本所许可的其他交易。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司交易部作为公司内部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处理公司与外部合作火伴之间的交易事务。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交易效率,制定和实施规章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范围本规章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交易部的运作,明确各项交易流程和职责分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合于公司交易部及其相关人员。

三、交易部组织架构1. 交易部设立一个主管,负责整个交易部的运作和管理。

2. 交易部设立若干交易员,负责具体的交易事务,包括与合作火伴的沟通、商议和签署合同等。

3. 交易部设立一个数据分析员,负责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提供决策支持。

四、交易流程1. 交易需求确认a. 交易部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公司的交易需求。

b. 分析交易需求,制定交易计划和目标。

c. 确定合作火伴,并进行初步的合作火伴评估。

2. 合作火伴选择a. 对合作火伴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等。

b.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合作火伴,并与其进行洽谈。

3. 合同签署a. 确定交易细节,包括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b. 起草合同草案,并与合作火伴进行商议。

c. 审核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d. 签署正式合同,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4. 交易执行a. 监督交易执行过程,确保交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b. 处理交易中的问题和纠纷,保护公司的利益。

5. 交易评估a. 定期对交易进行评估,分析交易的成本、效益和风险。

b. 提出改进意见,优化交易流程和管理方式。

五、职责分工1. 交易部主管a. 负责制定交易部的工作目标和计划。

b. 监督交易部的运作和管理。

c. 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2. 交易员a. 负责与合作火伴进行沟通、商议和洽谈。

b. 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按时完成交付和付款。

c. 处理交易中的问题和纠纷。

3. 数据分析员a. 负责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

b. 提供决策支持,优化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司交易部是公司内部负责交易业务的部门,为了规范交易部的运作,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章管理办法。

二、部门职责1. 负责公司内外交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2. 制定交易流程和操作规范;3. 监督交易活动的合规性,预防和防范交易风险;4. 提供交易数据和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三、交易流程1. 交易申请:交易部接收交易申请,包括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信息;2. 交易审批:交易部负责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批,确保交易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3. 交易执行:交易部根据批准的交易申请,与交易对象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交易按时完成;4. 交易结算:交易部负责与财务部门协调,完成交易结算工作。

四、交易操作规范1. 交易准备:交易部需对交易对象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交易对象的合法性和信誉度;2. 交易文件:交易部需编制交易文件,包括交易合同、协议等,确保交易条款明确、合理;3. 交易记录:交易部需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系统,记录交易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数据;4. 交易风险控制:交易部需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五、交易合规性监督1. 内部监督:交易部需定期进行自查,确保交易活动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和政策要求;2. 外部监督:交易部需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交易合规性审计和监督。

六、交易数据报告1. 交易部需定期提供交易数据报告,包括交易量、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数据;2. 交易数据报告需提供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交易规章管理办法的行为,交易部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2.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交易,交易部需及时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附则本规章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交易部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本规章管理办法。

对于本规章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公司交易部是企业重要的部门之一,负责公司的交易活动和资金管理。

为了保证交易部的正常运作和规范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组织机构1.1 部门设置:公司交易部应设立专门的交易部门,负责公司的交易活动和资金管理。

交易部应直接向公司高层报告,并与其他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合作。

1.2 人员配置:交易部应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人员。

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交易经验,以确保交易部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1.3 职责分工:交易部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责任的明确。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交易风险。

二、交易流程2.1 交易准备:交易部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制定交易策略、评估交易风险、确定交易对象等。

2.2 交易执行:交易部应根据交易策略和市场情况,及时执行交易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司的交易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交易记录与分析:交易部应及时记录和整理交易数据,并进行交易结果的分析和评估。

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交易策略。

三、风险管理3.1 风险评估:交易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3.2 风险控制:交易部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

包括设置交易限额、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等。

3.3 风险报告与监测:交易部应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监测和跟踪。

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确保公司的交易安全。

四、信息管理4.1 信息收集:交易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渠道,及时获取市场和行业的相关信息。

包括新闻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

4.2 信息分析:交易部应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交易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标题: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公司交易部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公司的交易活动,确保公司的交易合规和安全。

为了规范公司交易部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办法。

一、组织架构1.1 确定交易部的职责和权限范围:明确交易部负责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交易活动需要由交易部负责,以及交易部在这些交易活动中的权限和责任。

1.2 设立交易部的岗位设置:确定交易部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交易部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3 制定交易部的工作流程:建立交易部的工作流程和决策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程序,确保交易部的工作流程规范和透明。

二、人员管理2.1 岗位任职要求:确定交易部各个岗位的任职要求,包括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交易部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2.2 岗位培训和评估:为交易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培养机会,定期对交易部的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激励优秀员工,提升整体团队的绩效水平。

2.3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交易部人才。

三、交易管理3.1 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公司的交易规则和流程,明确各类交易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确保公司的交易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3.2 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对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的交易活动稳健可靠。

3.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加强交易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及时向相关方披露交易信息,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四、合规监督4.1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交易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4.2 内部监督和审计:建立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公司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4.3 外部监督和评估: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估,与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合作,对公司的交易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确保公司的交易活动合规有序。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

公司交易部规章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司交易部是公司内部负责交易活动的部门,为了规范交易部的运作,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办法。

二、部门职责1. 负责公司内外部交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2. 制定和完善公司交易管理制度;3. 监督和管理交易合同的履行;4. 维护公司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5. 提供交易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6. 协助其他部门处理与交易相关的问题。

三、交易流程管理1. 交易申请a. 交易申请人填写交易申请表,包括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信息;b. 交易申请表需附上相关的支持文件,如合同、报价单等;c. 交易申请表和支持文件需经交易部主管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下一步流程。

2. 交易审批a. 交易部主管根据交易申请的内容和支持文件进行审批;b. 交易部主管可根据需要将交易申请提交给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批;c. 交易部主管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交易申请人。

3. 交易执行a. 交易部根据交易申请的批准结果进行交易的执行;b. 交易部负责与交易对象进行沟通、洽谈和签订合同;c. 交易部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交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4. 交易记录和报告a. 交易部负责记录和整理交易相关的数据和信息;b. 交易部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交易部门的运作情况和交易结果。

四、交易管理制度1. 交易合同管理a. 交易部负责管理和归档交易合同,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安全性;b. 交易部负责跟踪和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2. 交易风险管理a. 交易部负责识别、评估和管理交易风险;b. 交易部需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改进。

3. 交易信息管理a. 交易部负责采集、整理和管理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数据;b. 交易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交易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五、交易部门的职责与权限1. 交易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交易流程的规范和高效;2. 交易部门有权审核和批准交易申请,监督和管理交易合同的履行;3. 交易部门有权与交易对象进行沟通、洽谈和签订合同;4. 交易部门有权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5. 交易部门有权采集、整理和管理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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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的管理,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席位”,仅代表公司因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港币)后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交易所的A股席位、B股席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单元”,是指公司用于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包括交易所的A股交易单元、B股交易单元。

第四条公司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使用交易单元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情况。

第二章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原则第六条统一管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作为公司拥有的证券交易资源,由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及调配。

在总量上实施控制,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内、对外决定席位使用、转让及交易单元转让、出租等。

第七条合理配置原则公司有权在各单位提出的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基础上,根据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交易单元的调配。

第八条集中办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的各项业务由公司集中办理。

第九条统一核算原则席位资产、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由公司统一核算。

第十条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方式使用交易单元。

各单位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和交易单元使用成本,自负盈亏。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结算管理部是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的总协调部门,具体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流程;(二)负责对公司交易单元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和调配;(三)负责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等外部单位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相关的申请手续;(四)负责公司交易单元使用情况的管理;(五)负责交易所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及缴款申请工作;(六)负责办理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缴、退款手续;(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易单元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优化。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对各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参数的配置;(二)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上交所交易单元宽带广播、深交所交易单元网关连接等与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相关的技术信息与技术支持;(三)负责提出合理配置交易单元的技术可行性需求与建议;(四)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交易单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元配置信息、交易单元流量信息、交易单元流速信息、交易单元联通信息等)。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席位资产及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统一核算,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的核算以及交易单元成本的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公司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的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经纪管理总部职责:(一)在考虑交易峰值、特殊业务、大宗交易业务交易单元绑定(指深圳交易单元)、客户服务等业务因素基础上,负责对经纪业务使用交易单元提出配置优化需求与建议;(二)负责分支机构因特殊业务需要办理交易单元相关业务申请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结算管理部提交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三)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交深圳大宗交易报盘的区域安排及深交所大宗交易绑定交易单元的申请;(四)接收分支机构向基金公司出租、退租交易单元的申请,初审通过后向机构客户部提交。

第十六条机构客户部职责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合法单位的交易单元出租、退租事宜。

(一)负责统一受理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交易单元出租、退租的申请,并根据公司出租、退租交易单元情况进行统筹审核后,向结算管理部提交交易单元出租或退租办理申请;(二)负责统一与基金管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合法单位签署出租交易单元协议;(三)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分配政策,对因出租交易单元而产生的分仓交易量及交易佣金等收入、成本进行统计与分配;(四)负责办理深交所出租基金公司交易单元基础服务费(1.2万元/交易单元/年)的缴纳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职责:(一)根据业务需要自用交易单元的,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交交易单元各项业务办理的申请工作;(二)对于出租、退租交易单元的,负责向机构客户部提交办理申请。

第四章业务办理种类与规则第十八条上交所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种类包括:席位转让、交易单元新设、交易单元恢复使用、交易单元变更、交易单元注销、交易单元停用、交易单元出租、交易单元停止出租、场内交易单元转场外交易单元、单独办理交易单元联通变更、单独办理指定交易整体转移等。

第十九条深交所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种类包括:席位新增、席位出让、席位受让、交易单元新增、普通交易单元开通、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交易单元中止、交易单元更名、交易单元停止出租、交易单元出让、交易单元受让、B股交易单元与A股交易单元互换、单独办理整体转托管等。

第二十条席位、交易单元各项业务按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二十一条交易单元办理流程包括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申请办理类流程和交易单元内部管理类流程等。

(一)交易单元各项业务办理类流程:是指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需要办理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业务时,向结算管理部提交申请,由结算管理部根据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规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的申请手续的流程。

(二)交易单元内部管理类流程:是指公司为管理需要而制定的交易单元台账数据管理以及交易所会员年费统计等流程。

(三)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流程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章席位资产、交易单元使用成本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的方式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席位资产占用成本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价。

第二十三条因使用交易单元而产生的交易所会员年费,由交易单元的实际使用单位承担。

(一)交易所会员年费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上交所(1)交易单元使用费:会员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

对于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上交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交易单元用于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数据传输的,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会员接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流速之和不超过其免费流速额度时,无需缴纳流速费;会员接入上交所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流速费。

(3)流量费:上交所按会员申报笔数收取流量费。

申报分为交易类和非交易类,每类申报又分为基础流量和超额流量。

每个席位(无论是否停用)每年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基础流量免收费用。

超过基础流量的申报,属于超额流量,每笔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超额流量申报分别收费。

2.深交所(1)交易单元使用费:对会员使用超出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数量以外的交易单元,每年收取交易单元使用费。

(2)流速费:对会员使用超出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数量以外的流速,每年收取流速费。

(3)流量费:深交所按会员申报笔数收取流量费,标准与上交所相同。

3.上述收费标准以交易所最新通知文件为准。

(二)交易所按上述标准以会员为单位收取会员年费。

公司将按各单位使用的交易单元的交易类申报笔数分摊上述会员年费。

1.公司自用的交易单元,由各交易单元使用单位分摊会员年费;2.公司出租的交易单元,由出租交易单元的各单位分摊会员年费;3.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工作由结算管理部完成。

计划财务部根据分摊统计数据进行财务核算。

(三)交易所会员年费每年收取一次。

年度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收费时间为当年12月份。

上交所的会员年费委托登记公司代为收取;深交所的会员年费由结算管理部办理缴纳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各单位出租的深交所交易单元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交易单元,由于结算参与人变更(变更为托管行),需为托管行垫付交易保证金。

(一)出租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由出租交易单元的单位承担资金占用成本。

(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由资产管理总部承担资金占用成本。

(三)各单位出租的深交所交易单元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由结算管理部统一缴纳。

(四)深交所交易单元保证金占用成本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价。

第二十五条深交所出租基金交易单元基础服务费(1.2万元/交易单元/年)由机构客户部办理缴纳申请手续;并按照公司相关分配政策,对因出租交易单元而产生的基础服务费成本进行计算与分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上海场内交易单元及交易员管理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单元使用流程及场内交易员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8]199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涉及的业务办理具体流程另行规定。

如遇流程调整,在不涉及本办法条款变动的情况下不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7]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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