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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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3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挂牌以及相关业务操作,公司股票及相关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指的各种主体,以及特定术语的定义,请参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业务规则》。

第二章股票挂牌第四条挂牌条件公司股票可以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条件如下:1. 具备合法的公司法人资格;2. 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3. 公司股份要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股份转让管理要求;4.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5. 公司拥有合格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6. 公司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第五条挂牌申请及审批公司申请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转让,应向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并按照申请所需的资料,经过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挂牌许可。

第六条挂牌后的披露义务公司股票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后,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七条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1.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3. 买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4. 买方在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申请和支付;5. 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确认和结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交易。

交易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交易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 (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主办券商的管理行为,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主办券商的资质要求及审核1. 主办券商资质要求(1)证券公司原则上应具备A类券商的资质,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证券公司应具备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专业团队;(3)证券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审核程序(1)证券公司申请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需进一步调查;(3)经审核合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获得主办券商资格。

三、主办券商的义务和责任1. 业务承接(1)主办券商应积极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审核、股份转让等;(2)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挂牌制度,并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服务;(3)主办券商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公布挂牌企业的信息、风险提示等。

2. 风险管理(1)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2)主办券商应严格审核挂牌企业的资格,确保挂牌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3)主办券商应密切关注挂牌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风险。

3. 协调配合(1)主办券商应与全国股转系统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2)主办券商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配合进行监管检查,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主办券商的监管和处罚1. 监管措施(1)交易所有权对主办券商进行监管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信息核查等;(2)交易所可以要求主办券商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分析;(3)交易所可以要求主办券商配合进行风险应对和处置工作。

2. 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主办券商,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2)对于严重违规的主办券商,交易所可以采取暂停或撤销其主办券商资格的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板】一、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从事做市业务的做市商,以及相关参与机构。

二、做市商的资格要求1. 做市商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声誉,且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2. 做市商应具备持续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提供做市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3. 做市商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特点灵活调整做市策略。

4. 做市商应具备独立决策和风控能力,以确保做市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做市商的申请和备案程序1. 对于具备做市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做市方案等。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对做市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

4. 审查通过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将做市商列入做市商备案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5. 若审查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将向做市商发出通知,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做市商的义务与权责1. 做市商应按照做市商备案名录中列明的股票范围和交易时间,为投资者提供做市交易服务。

2. 做市商应按照规定的界面和标准,及时报送做市交易相关信息。

3. 做市商应及时更新做市策略,并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4. 做市商应确保做市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干预市场价格。

5. 做市商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做市交易的风险可控。

6. 做市商应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五、做市业务的风险提示与保障措施1. 做市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做市交易的风险,并提供相关保障措施的解释和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的公告发布时间:2019-12-27 点击次数:856为了加强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精选层指数发布前,以全部精选层挂牌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

二、自精选层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精选层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全国股转公司2019年12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一)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二)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三)精选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规则第一节转让方式1. 股票转让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 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投资者需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3.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转让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第二节交易准备1. 股票转让前,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开户、资金划转及相关证件材料准备等。

2. 股转系统将提供开户指南和相关资料清单,投资者应按照指南和清单执行。

第三节转让价格1. 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转让价格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由股转系统确定。

2. 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最低转让价格。

第四节转让费用1. 股票转让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具体标准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

2. 股转系统将提供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投资者应按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1. 集中竞价交易由股转系统组织,按照交易日程和规则进行。

2.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商参与集中竞价交易,需符合股转系统的开户和交易条件。

第二节协议转让1.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双方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

2. 转让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

第四章股票转让风险提醒第一节投资风险1. 股票投资涉及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2. 股票转让价格可能波动,投资者应谨慎决策,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交易风险1. 股票转让可能受市场供需关系、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影响,投资者需注意市场变动。

2. 股票转让涉及的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等应提前了解,并合理安排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股份转让系统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属的各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股权流转机制,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和投资者保护。

一、组织形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由主管部门指定并持有,主管部门可以将部分股权进行转让,但转让后不能影响其股东控制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市场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股份转让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备案、信息披露、交易撮合、定期报告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自律机制,加强对挂牌企业的审核和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挂牌条件,明确资格要求和审核标准。

挂牌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并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挂牌,并定期对挂牌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要求挂牌企业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挂牌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决策。

五、交易撮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高效的交易撮合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股权交易撮合服务,为挂牌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利。

交易撮合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透明。

六、投资者保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的管理和运作,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细则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的编制、发布、变更和使用等环节。

1.3 释义1.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简称“股转指数”。

1.3.2 审核委员会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数编制审核委员会。

1.3.3 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股转指数的编制2.1 编制原则股转指数的编制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确保指数能够准确反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市场的整体表现。

2.2 编制方法股转指数的编制方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2.2.1 选股标准:选取具备一定市值和流动性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作为指数样本股,符合挂牌公司数量、流通市值、交易量等条件的公司符合选股标准。

2.2.2 权重确定:根据挂牌公司市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每个样本股的权重。

2.2.3 调整机制:每半年对股转指数进行调整,剔除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并根据最新市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信息进行权重调整。

2.2.4 指数的基期:股转指数的基期为指数编制委员会设立之日。

2.3 指数系列股转指数应当设立不同类型、不同风格、不同规模的指数系列,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4 编制程序2.4.1 股转指数的编制由指数编制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2.4.2 指数编制委员会设立后,应当及时公布股转指数的编制程序和审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股转指数的发布和维护3.1 指数发布股转指数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发布,并制定相应的发布标准和程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04月28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04月28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转让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概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股权转让机制。

作为新三板的重要参与者,主办券商在其管理细则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介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一、主办券商的资质要求主办券商是新三板的核心机构,承担着企业上市审核、信息披露、交易辅导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其专业素质和风险控制能力,主办券商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资质要求。

包括拥有相关业务经验和专业团队、持有证券商业务资格、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控水平等。

二、主办券商的责任与义务1.审核与监管:主办券商要对企业上市审核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2.信息披露:主办券商应协助企业编制和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交易辅导:主办券商要对企业提供上市前期的交易辅导服务,协助企业完善股权结构、业务模式等,并就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4.风险控制:主办券商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企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主办券商要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违规的监察和处罚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主办券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主办券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新三板设立了评价与激励机制。

包括定期对主办券商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或处罚,以及建立主办券商协会等。

这些措施旨在促使主办券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整体市场的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当前,新三板市场正面临着发展方向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新三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主办券商将面临更多的业务需求和责任。

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和监管力度加大,也给主办券商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因此,主办券商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运营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并与监管部门和企业紧密合作,共同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股票转让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票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在交易系统内进行的股票转让活动。

1.3 定义1) 股票:指企业发行的股分证券。

2) 股票转让:指股东以一定价格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 交易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

4) 股东:指持有股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准备工作2.1 申请条件股东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股票转让:- 股东拥有股票的合法所有权;- 股东无股票转让限制;- 股东已满足相关监管机构的持股比例要求。

2.2 股东的申请流程股东申请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 提交股票转让申请书;- 出具股票转让合同;- 缴纳相关费用;- 审核并登记股票转让。

2.3 交易规则2.3.1 交易方式股票转让可通过交易系统的委托交易、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3.2 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交易系统内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商议确定。

2.3.3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市场开放时间进行。

第三章:股票转让的流程3.1 委托交易3.1.1 委托申报买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委托申报,卖方根据申报信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1.2 委托成交买卖双方达成委托交易协议后,交易系统自动完成交易匹配,并交易确认书。

3.2 竞价交易3.2.1 提交申报买方和卖方在交易系统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分别提交竞价申报。

3.2.2 竞价撮合交易系统根据竞价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撮合结果。

3.2.3 竞价成交以成交价最高的申报价格进行成交,并交易确认书。

3.3 协议转让买方和卖方通过商议一致,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提交给交易系统审核备案。

第四章:股票转让的权利和义务4.1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买方享有购买股票的权利,须按时支付股票转让款项,并承担因转让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5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统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制度协同,完善新三板分层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查确定的定向发行、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进入市场层级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的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本办法发布前,仅根据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降层调整情形。

三、本办法发布前,因《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定期降层情形,或合格投资者人数少于50人被调整至基础层的挂牌公司,不受再次进入创新层的时间限制;其他被调整至基础层的挂牌公司,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

四、本办法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项中“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净利润为负值”新增降层情形的,以2021会计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运营管理相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指数的运营管理,便利投资者参与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编制或委托编制并发布的证券指数(以下简称三板系列指数),以及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

第三条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证券指数。

第四条三板系列指数的归属、发布、使用和授权管理等相关权益,归全国股转公司所有。

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权益归属由相关指数许可协议另行约定。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负责三板系列指数的研发编制、信息发布、宣传服务和经营授权等指数管理运营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机构承担前款所述工作,并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全国股转公司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三板系列指数体系规划、指数编制方法和指数运作规则等提供咨询、进行评议。

第七条三板系列指数的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市场特点制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布三板系列指数的基本资料及指数行情。

基本资料包括指数代码、指数名称、基日和基点等信息。

指数行情包括开盘指数、最高指数、最低指数、最新指数等信息。

第九条三板系列指数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通信传播系统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系统或方式对外发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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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转让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
(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九条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一)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二)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三)获取证券转让即时行情、证券转让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转让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连接。

转让参与人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转让参与人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转让参与人设立的每个交易单元自动配备一个免费标准流速。

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一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速配置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网关上。

一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0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配置到网关上的流速应当为标准流速的整数倍,单个网关最多可配置10个标准流速。

第三章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转让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转让参与人购买标准流速或设立网关,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的申请审核同意的,核定相应的交易单元编码及所涉业务类型、标准流速数量与网关编码等。

第十五条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变更其交易单元业务类型、交易权限与标准流速数量或网关编码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注销其交易单元、标准流速或网关。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七条转让参与人在办理网关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网关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转让参与人在办理全部交易单元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网关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因转让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网关变动的,转让参与人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十九条转让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转让参与人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将设立的交易单元交予他人使用。

第四章收费
第二十条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转让业务,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转让参与人设立首个交易单元时,应交纳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转让参与人设立首个交易单元后,增设交易单元的,不必再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第二十二条转让参与人申请使用的每个交易单元(含首个交易单元)按每年人民币3万元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转让参与人申请使用的总流速不超过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时,不需交纳流速费;申请使用的总流速超出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人民币5000元交纳流速费。

第二十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按年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纳流量费。

转让参与人每年流量费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转让参与人每年流量费总额=(转让参与人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转让参与人享受的年交易类免费申报笔数)×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转让参与人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转让参与人享有的年非交易类免费申报笔数)×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

其中:(一)交易类申报包括买申报、卖申报和撤销申报;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交易类申报外的其他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转托管申报、可转债转股和回售申报等。

(二)每个交易单元享受的年免费申报笔数为交易类申报、
非交易类申报各5000笔。

(三)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0.15元,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0.01元。

按上述规则计算的转让参与人应交纳的流量费,每年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按人民币2000元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易单元,是指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二)网关,是指放置在转让参与人处、用于连接转让参与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三)标准流速,是指转让参与人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网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发送的标准的申报笔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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