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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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发布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
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
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转让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