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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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潍坊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潍坊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潍坊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市律协申请

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与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具体实施。

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会长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六)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席位和必要办公条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或虽参加考核未获得通过的;

(八)未按市律协要求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上一年度因所内律师、实习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一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该律师事务

所在本年度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受到两次以上投诉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八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

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

(七)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市律协审核登记的实习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具备界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效力。

第九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审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递交材料。

第十一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省外考取资格证书的由市局政治处出具调档证明);

(四)身份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八)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本人在实习期间承认并遵守全国律协、省律协和市律协制定的行业规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并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十)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且上一年度未因投诉被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说明;

(十一)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实习前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有档案存放单位的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无档案存放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其他劳动关系证

明;已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出具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但前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除外,并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登记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提交由原所在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品行证明、主管司法局出具的未受过投诉的证明及市局基层科出具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注销的证明。

第十二条市律协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三条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协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第十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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