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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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

其指导原则是,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的地位,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人的国内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在确定本国内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或财产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由于在执行免税法的过程中,当居住国(国籍国)的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时,其实际免除的税额会大于国外已纳税额,从而使居住国(国籍国)少征部分税款,因此,采用此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即使采用此法,也往往要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

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有波兰、丹麦(限于股息和常设机构的所得)、法国(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爱尔兰(限于专利权使用费)、瑞士(限于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对英联邦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斐济、新西兰(限于股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限于法人所得)、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内瑞拉、文莱、尼泊尔、孟加拉等。

第9章国际税收筹划1

第9章国际税收筹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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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税港课征低税率的 劳务报酬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4)在避税港持留的税后所得,

可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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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新加坡等 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 美国、法国、英国等只征5%的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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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在本国实际性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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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境外收入不征税, 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委内瑞拉等;
(4)对离岸公司的控股公司 实行税负特低政策,
如卢森堡、荷兰、荷属安第列斯、新加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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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出口加工区免税, 如许多经济特区,如爱尔兰的香农等;
(6)对国际商业公司实行减税, 如安提瓜、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牙买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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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避税港的选择还会考虑: (1)地理位置。 (2)政治、经济稳定。 (3)税收政策透明度高,变动性小。
第九章 国际税收筹划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龙朝晖
国际税收筹划 是指跨国纳税人在各国既定的
税法和税制体系许可范围内, 在从事跨国经营活动中,
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 使其在全球经营中总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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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筹划的限制因素
一、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异 1.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 2.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所占比重大都比较高。 3.几十个避税港如百慕大、巴哈马、瑙鲁、
对收入来源地认定标准各国有具体规定。
例:A、D是日本居民,

B、C为非日本居民,
打算在避税港某国设X公司,
A有40%的股权,
B、C和D各拥有2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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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法: 设在避税港公司, 日本居民有50%以上股权,则为基地公司, 其税后利润没有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合并计税。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的困扰。

重复征税不仅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还会对跨国经济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寻求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是缓解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际税收协议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冲突和重复征税问题。

例如,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了税收的分配原则和纳税义务的确定方法,从而避免了同一收入被多次征税的情况。

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途径。

通过加强国际税收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各国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为此,国际间可以建立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打击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

第三,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也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途径。

当前,不同国家对于税收的规定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给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造成了困扰。

因此,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标准,避免在不同国家之间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措施。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互相通报涉税信息,协调处理跨国纳税人的税务事务,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能力,也能有效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

借助科技手段也可以有效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减少纳税人的重复申报和重复征税的情况。

同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可信,防止重复征税的问题。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包括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以及借助科技手段等。

这些方法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为两国之间的税收互惠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

协定通过规定税收管辖权、避免和减免双重征税、举报和信息交换等机制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2. 依据协定的规定请求对方国家纠正:如果对方国家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中国可以根据相关协定的规定向对方国家提出请求纠正。

对方国家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协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3. 对重复征税进行调整: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已经发生了重复征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以消除重复征税。

4. 国际互助和合作:我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互助和合作,积极参加全球税收合作、信息交换等国际机制,通过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等行为,促进全球税收合作与互惠。

总的来说,我国一方面通过签订双重征税协定,规范和调整国际税收关系,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税务互助与合作,促进全球税
收治理和互相获益。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国际税收习题第一章导言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P11●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2.简述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P22~23①研究对象:有关国家涉外税制中构成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关系的以下诸方面: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等税收法律要素;课税客体中对人税和对物税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机理及其约束和免除规范;国际避税、逃税、节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及其反制措施;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选择与实现;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签订和不同范本比较;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等一些重要的全球和区域贸易的税务协调措施等。

②广义国际税收学研究范围的基本方面包括:(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二)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管理与调整分配(三)对人税和对物税的税收职能异化所形成的对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关规范的冲撞(四)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动态条款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朱青)●国际税收活动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基础知识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基础知识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基础知识⼀、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不同跨国纳税⼈的同⼀税源的重复征税。

例如,母公司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公司的利润要向其所在国政府纳税,其从税后所得中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还要向所在国政府纳税,于是⼦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要缴纳两次税。

这就是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如果母公司和⼦公司同处于⼀国之内,则属于经济性的国内双重征税。

如果⼦公司与母公司分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就属于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内有的著作中,为了把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区别开来,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称为重叠征税。

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与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相⽐,不同之处在于: 1.产⽣重复征税的原因不同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实⾏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

⽽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母、⼦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造成的。

2.纳税⼈的数量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纳税⼈,所强调的是对同⼀纳税⼈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纳税⼈,所强调的是在经济上有联系,但在法律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纳税⼈的重复征税。

3.征税对象存在差异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笔所得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

⽽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税源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税收。

4.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有关国家⾏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即⼀个国家对某项所得⾏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另⼀个国家对同⼀所得⾏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所得的双重征税。

⽽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中,有关国家⾏使的都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司的所在国对⼦公司征税所根据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母公司的所在国对母公司征税所根据的也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所得或税源的重复征税。

⼆、对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两种不同看法 在公司所得税中,有些国家把公司与股东分别看作是两个独⽴的纳税⼈,分别纳税。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九章2013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九章2013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10)2013-2014第一学期祁欢第九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2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

因此,国际税收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

3.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4.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冲突法规范。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与基本原则(一)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各国涉外税法、国际惯例以及其他渊源等几类。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是最为各国所公认的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税法的发展前景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概述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一)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居留时间标准(4)国籍标准* 中国:同时采用住所与居留时间两项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中国:以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两个标准结合3.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还是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目前均是由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解决。

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二是在税收协定中预先规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或选择顺序。

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一)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收益。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法由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不利,⽽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技术交流不利。

⼀般来说,⼀国单⽅⾯避免重复征税的⽅法有: 1. 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已缴⾮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般财产价值的⼀个扣除项⽬,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般财产税。

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扣除,⽆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这种⽅法较少采⽤。

2.免税法。

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

实⾏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般适⽤于营业利润和个⼈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

此法多适⽤于居住国为单⼀实⾏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3.抵免法。

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

⼀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但抵扣法的实⾏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来源国可能采⽤⽐居住国更⾼的税率,因⽽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

计算抵免的⽅法有两种:⼀是全额抵免。

即本国居民(公民)汇总境内、境外所得,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或⼀般财产税,可以全额扣除在境外所缴纳的税款。

⼆是普通抵免。

本国居民(公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般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般财产收益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国主要采⽤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选⽤的⽅法。

这种⽅法最⼤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了双重征税,⼜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 全额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21.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23.1(万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案例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3121.8.3117:22:3017:22:30August 31, 2021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时22分30秒17:22:3021.8.31

简述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在跨国运营中,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和税收体制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同一收入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际上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一、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为避免重复征税而签订的国际条约。

该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相互征收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税收征收的适用范围、税率、税基、税收适用对象以及税收优惠等内容。

税收协定可以解决跨国企业的税收问题,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并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二、居民证明居民证明是纳税人证明自己在某个国家为该国的税务居民,从而享受该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包括各国政府颁发的居民证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住房租赁合同等。

凭借居民证明,纳税人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在同一个时间内,避免同种税的重复征收的方法。

对于同一收入,在不同国家征收的同种税,纳税人可以在一个国家中抵免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税收抵免方案通常以征收较高税率的国家为主要对象。

税收减免是指通过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协议、惯例等,在征收相同或相似税种时,基于同样的纳税人、同样的财产或相同的收入可以减少双重征收的方法。

相比于税收抵免,税收减免通常是基于固定的税前金额进行减免。

五、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中,应遵循以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原则,对所有国家实行同等优质对待。

在税收方面,各个国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所有国家提供相同的税收待遇,保障所有国家的贸易和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中的税负,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国际重复征税是跨国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税收协定、居民证明、税收抵免、税收减免以及最惠国待遇等。

各种方法的成功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合作和协调,才能达到有效遏制重复征税的目的。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

其指导原则是,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的地位,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人的国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在确定本国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所得或财产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由于在执行免税法的过程中,当居住国(国籍国)的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时,其实际免除的税额会大于国外已纳税额,从而使居住国(国籍国)少征部分税款,因此,采用此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即使采用此法,也往往要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

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有波兰、丹麦(限于股息和常设机构的所得)、法国(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爱尔兰(限于专利权使用费)、瑞士(限于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对英联邦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斐济、新西兰(限于股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限于法人所得)、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瑞拉、文莱、尼泊尔、孟加拉等。

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题目: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抵免法学校:贵州大学姓名:秦叶青班级:08财政学号:080201110231学院:经济学院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抵免法姓名:秦叶青学号:080201110230 专业:财政学学院:经济学院摘要: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悖于各国税收立法中的税负公平性原则,不利于国际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所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是各国政府所致力解决的主要课题,也是国际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抵免法。

该文就其中的抵免法进行了论述,就其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了论述,即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国际重复征税抵免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抵免限额正文: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不仅直接影响到跨国纳税人的利益,而且对所涉及的国际经济活动也带来极大的影响,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也会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由于引起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是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两个原因不可能消除,所以国际重复征税就无法避免,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尽量的减少,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很多,但下面只对其中一种方法进行阐述,即抵免法。

一、抵免法 (Tax credit method)(一)抵免法的概念与计算抵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 有两种形式,即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的计算总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总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①(二)抵免法应遵循的原则1.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到,居住过政府允许本国居民用已缴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款冲抵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额。

10、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10、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二、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拥有的对于税收 的征收与管理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2、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地域管辖权。 (2)公民管辖权。 (3)居民管辖权。
(1)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也称地管辖权或税收收入来 源管辖权,是指按照领土原则或属地原 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行使地域管 辖权的国家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 于本国境内来确立其纳税义务,即仅对 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内的所得和 财产征税,而不论这个纳税人是否是本 国的公民或居民。
五、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 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时,行使居民 (公民)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 人向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 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主要包括: 1、扣除法 2、低税法 3、免税法 4、抵免法
2、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理由同1。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这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所得来源 地的不同解释和不同的来源规则所 造成的。一种所得可能会由此被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从 而形成国际重复征税。这是一种有 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
4、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1、扣除法
扣除法也称列支法,是指行使居民(公 民)管辖权的国家从本减除国际 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跨国纳 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 际重复征税问题。
2、低税法
低税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 国家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 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缓和国际 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跨国纳 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 际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解答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绪论1.简述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所惬意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是秩序的固定化和强制化。

国家、法人、个人互相之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有许多互利的合作,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

经过反复多次的合作、斗争和妥协,逐步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

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串着保持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这些斗争,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每一次循环往复,均是螺旋式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一经形成和确立,就能更有效地彻底变革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更有力地巩固和加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

2.简述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在这段历史时期里,先后陆续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

它们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签署双重税收协定:双重税收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减少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该协定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分配税收权,并规定了如何处理跨境公司的利润。

2.单一全球税收:单一全球税收是指一个公司支付在他们任何经营场所获得的收入的税收。

该方法将消除双重税收和财务逃税。

3.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立国际共享信息的平台,可以提高税收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

这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逃税行为。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将有助于制定国际税法标准,这将在各国之间保持一致性并促进税收合规性。

该方法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财务逃税。

5.建立全球税收管辖权:建立全球税收管辖权是指通过普遍的税收管辖权规则解决跨境税收争议。

这种方法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财务逃税。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时遭受的重复纳税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为了消除这一问题,以下提供了10条关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 制定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以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税率、税基、税收协议等方面的差异。

2.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需要加强跨国税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分享各国税收政策,避免重复纳税。

3. 完善税收协议:应该建立更多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议,减少跨国公司发生重复纳税的可能性,增强互信和合作。

4. 修订国内税收法规:各国需要根据国际税收规则的要求,修订国内税收法规,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5. 推动跨国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跨国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避免在不同国家征税时出现误差。

6. 加强税务审计:各国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确保企业在各国税务机构中的应纳税额得到合理认定。

7. 推动数字化税务管理:国际税务合作可借助新兴技术手段加快数字化税务管理进程,提高税收信息的透明度。

8. 建立专业的国际税务服务团队:跨国公司在税务管理中应寻求专业的税务服务团队帮助,提供适合的解决方案。

9. 推广税收问答平台:各国应建立统一的税收问答平台,方便企业解决税收问题,促进企业税收合规。

10. 增加税务专业人员培训: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应加强税务相关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专业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上是关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10条方法,希望这些方法能够得到广泛实施,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跨国经营活动,推进国际税收合作。

抵免法是什么

抵免法是什么

抵免法是什么
抵免法是指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的税额。

这种方法居住国政府承认收人来源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行使,但并不承认其独占,也就是说,居住国还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

但允许将在国外实缴税额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因此这种方法能够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法接抵免的数额不同,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全额抵免法是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在外国所实缴的税款,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地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限额抵免法是居住国对其居民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本国税额中的扣除规定了限额,即以外国所得乘以本国税率计算出的扣除额为限,低于此数可以全部抵扣,如果超过,其超过部分则不能在当年给予抵扣。

限额抵免法比照全额抵免法更利于维护居住国的利益。

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因国外实缴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其小于的差额部分还要在居住国补征。

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时,其国外实缴所得税额高于抵免限额部分,居住国政府不子允许抵免。

可避免用本国的财政收人去补贴本国居民所承担的外国政府的高税负
的情况。

因此,限额抵免法可真正体现兼顾收人来源国、居住国和纳税人三方利益的原则。

世界上采用抵免法的国家很多,但都是采用限
额抵免法。

抵免法按适用对象不同,还可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兔方法,而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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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具体计算方式和征管手续上,比较复杂困难。 抵免限额的确定 1)抵免限额的概念: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 额中扣除的其就来源于境外的非居住国的所得已向非居住国 缴纳的外国税额的最高限额,以不超过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来 源所得额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限。 抵免限额的一般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
减税法 :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 独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按境外来源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 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跨国所得的 国际税负重叠程度。 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亦称豁免法, 指居住 国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所得, 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 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于征税的方法。 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双 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不同的做法: 1)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 的所得计算征税时,其税率的适用完全以境内的应税所得额 为准,不考虑其来源于境外的免予征税的所得数额。 2)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
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数额限制的抵免方法。 2)限额抵免方法: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 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有一定的限额限制,即不得超 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 额(即所谓的抵免限额)。居民纳税人已缴来源国税额超过 上述抵免限额的部分,不能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只能 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在纳税人已缴来源国税额低于上述抵免 限额的情况下,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从 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全部扣除,但对纳税人已缴来源国税额低 于上述抵免限额的部分,仍要求纳税人应向居住国补缴。 抵免法的优弊 1)能够在基本有效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同时,兼顾到居住国 、所得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的利益; 2)实现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税负公平,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第九章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本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理解和掌握免税法和抵免法等国际税收
实践中采用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基本涵义、原理和优缺 点, 熟悉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及其种类和确定方法,学会运用 直接限额抵免和间接限额抵免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居民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
本章学习主要阅读书目:
1. 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章。 2.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版,第9章。 3. 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版,第8章和第9章。
一、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概述
双重征税协定对大多数跨国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并没 有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对所得来源地国拥有优先课税权 或分享课税权的那些跨国所得项目,税收协定并没有排除居 住国一方可以继续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要解决在这些 跨国所得项目上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双重征税协定要规定 居住国在继续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同时,有采取消除重复 征税的措施的义务。 各国国内税法和双重税收协定中采用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的措施 ,具体分为扣除法、减税法、免税法和抵免法4类。 扣除法: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 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外国所 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5)在来源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情形下,将造成跨国纳税 人税负低于仅有同样数额的境内所得的国内纳税人税负,有 悖税收公平原则; 6)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国际税负差异进行国际逃避 税机会。 抵免法(method of tax credit): 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 的境内外所得全额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 源地国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从其应纳居住国税额中扣 除的方法。即以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已缴的外国所得税额冲 抵其应汇总计算缴纳的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 根据居住国采用抵免法允许纳税人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是否有一定限额的限制,抵免法具体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法两种不同方式。 1)全额抵免法: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来源国税额可以全
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 税所得总额 2)纳税人已缴来源国税额与抵免限额之间可能出现的三种 情形:已缴来源国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等于抵免限额;小于 抵免限额;三种情形下居住国实际允许纳税人抵扣的来源国税额 3)分国抵免限额与综合抵免限额
在居民纳税人同时有来源于两个以上的非居住国所得的情况 下,抵免限额的确定有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的区别。 ① 分国限额的概念 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所得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 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 其结果是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在 采用全额免税法条件下要高,征收的所得税额更多。 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于非居住 国的所得额)× 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 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 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于非居住国所得额) 免税法的优弊: 1)能够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有利于促进跨国投资; 3)税收征管上简便易行; 4)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兼顾居住国、来源国和跨 国纳税人三方主体的利益,使居住国的权益受到一定影响;
分国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 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额
② 综合限额的概念 综合限额的计算公式:
综合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 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额
4)分项限额的概念 分项限额的计算公式:
分项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 非居住国的特定项目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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