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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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海洋法

第5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一、内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第五章海洋法介绍

第五章海洋法介绍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 沿海国权利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 海床和底土。 ——属地最高权。 ——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 非沿海国权利——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四、无害通过制度
•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 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 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 无害通过的主体:外国船舶(对于政府和军用船舶可否无害 通过存有争议) • 无害通过的目的:(1)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2)穿越领 海而不驶入内水。 • 无害通过的海域 • 无害通过中沿海国的义务和权利 • 无害通过船舶的义务第五章\无害通过.ppt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 概念: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根据 《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 的新区域 • 法律地位:沿海国与其他国家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其范围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定。 ——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 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以 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 ——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 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与大陆架 不同)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 地位。




专 属 经 济 区

毗连区法律地位
• 法律地位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 连区范围行使特定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 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 或为公海。 • 沿海国权利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 律或规章 ——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海洋法

第五章海洋法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领海主权 (二)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innocent passage)

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 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 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 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
无害的判断
•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研究或测量活动 ……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 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 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 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 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 正确的?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 的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 活动或有效占领
第二节 基 线(baseline)
一、一般基线
1.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 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 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毗连区 毗连区是连接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 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 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 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 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 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 管制。

第五章海洋法

第五章海洋法
权?
• 5、群岛基线怎样划定? • 6、简述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律地位的内容。 • 7、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 8、国际海底区域、公海的法律地位如何? • 9、用于国际通航的海峡的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内容。 • 10、公海自由的内容。什么是海盗行为、登临权、紧追权? • 11、相邻相向国家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 开发制度(单一和平行) • 国际海底管理局:(p.129) • 对《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原因、修
改的主要内容、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 关系(两者为同一文本)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公海
• 概念:(p.134)内水、领海、群岛水域、专
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区域”也 除外)
第五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 第二节 领海基线与海域的划分 •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 • 第四节 海洋法中的重要问题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二战后海洋法的突破性发展。 • 1945年杜鲁门公告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 三次海洋法会议
架的划界问题;(等距离中间线的公平问题、特 殊情况例如锡利岛的影响因素、自然延伸原则、 公平原则)“北海大陆架案”
• 三、军舰在沿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 题; • 六、中日之间划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问题;
第五章思考题
• 1、什么是领海基线?怎样划定? • 2、什么是内海水(内水)?法律地位怎样? • 3、什么是历史性海湾? • 4、什么是领海?简述其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内容。什么是无害通过
海国法律的行为,可以对其实行紧追;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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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 “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 沿海国的领海。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 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 基本建立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下的毗连区制度。
什么是“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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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 结合本案,分析紧追权应如何行使? (2)在紧追过程中,追逐船舶是否可以对 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为什么?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大会 平行开发制度 理事会 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1994年执行协定
•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 违反《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 油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 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公约》第111条规 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 捕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 使用武力是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 特的请求,并宣布它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 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 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 济区向渔船加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 未按照《公约》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 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几内 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侵犯 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 合法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 出售石油的价款及利息损失。
秘书处 企业部
•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 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 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 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 国接受了B国领事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 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 进行刑事调查。 •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 为什么?

第5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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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性海湾。指海湾沿岸属于一国,湾口 宽度超过24海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 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其条件: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 长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了这一事实。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由 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解决。
(三)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 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称 为海港。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国家完全能够管辖的区域(完全受沿岸国 主权支配和管辖):内海、领海、群岛水 域 国家部分管辖的区域: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 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和相应制度。

海洋法的内容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 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 务。 5、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 则及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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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基线
三、群岛基线 (一)群岛国及群岛基线
群岛国:全部由一个或多个
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 其他岛屿。 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 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各点间 的直线而形成的线。
(二)划定群岛基线的条件限
制: 1、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 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 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 例应在1:1到9:1之间。 2、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 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 海里为限。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概念
中国海军526号新型护卫舰东海巡航
1、概念: 确定各种海域的法 律地位,并调整国家间在各海 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 的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 2、海洋法的内容有: 1)区别各种不同的海域 ;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和制度 ;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海制度;如沿海国宣布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其他方面 实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制度。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主要是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方面的法律,其范围只有12海里,因此沿海国无权在 24海里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内执行上述法律和规章。
(三)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 约》《大陆架公约》
2、1960年3月17日--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 法会议。 3、1973年12月3日--1982年12月为止,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3年11月16日公约得到第60个国家的批准,1994年11月 16日公约生效。 中国与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同年7月7日对中国生效。

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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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1)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物,除 受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2)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3)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 (4)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 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2. 无害通过权。 3.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2.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都享有航行和飞 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等。 (2)内陆国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 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份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 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同时考 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况。Fra bibliotek



(6)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 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行使紧追权。 (7)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前提下,在 我国的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8)对我国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等 活动必须经批准,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9)在我国的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我 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四)领海的外部界限 1. 平行线法。 2. 交圆法。 3. 共同正切线法。 (五)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5条的规定,海岸相邻 或相向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有关协议的 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两国领海一般以中间线 为界,中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 距离是相等的。




(4)对生物资源进行养护和管理;对源自本国河流 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5)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行使 专属管辖权。 (6)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 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环境。 (7)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 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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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1
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12
(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7
(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第五章 海


第一节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特点: A、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 法规则。 B、海洋法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 技术的发展相联系,它是人类在海洋 从事活动的结果。 C、海洋法只适用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 的非国家实体。 D、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必须通过成员国 的国内立法实施。
二、专属经济区: 1、定义: 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内 的海域,但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沿海国对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的自 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它是自 成一类的海域。 A、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B、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 划定。
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 海的权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外国航空器只 有根 据该国与中国政府的协定或经过中国主管 机关 的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的上空。
领海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及于领 海 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领海的界限:
(一)领海的宽度: 第三条: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 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 的界限为止。
(二)领海宽度的测算: 1、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2、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海洋法

海洋法

第五章:海洋法•概述•内海水、领海与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国水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概述•海洋占地球总面积的71%,蕴藏有大量的资源,也是人类重要的交通通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资源、交通、环境保护)。

•海洋与人类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在海洋的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规则,即海洋法。

•今后,海洋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存还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指确定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海洋被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各国在不同的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在罗马时期,海洋被认为与空气一样,属于“共有之物” ,当罗马占据了整个地中海后,开始形成统治者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

•15、16世纪,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以及地理大发现,引发了海洋强国对海洋的争夺,为此,1493年罗马教皇阿历山大六世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为葡、西两国在海洋控制权力的分界线。

•从此,海洋成为可以象“物”一样占有的对象。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2)•海洋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控制海洋和维护海洋自由斗争。

•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提出海洋自由原则。

•1635年英国学者塞尔顿发表《闭海论》,主张英国对其周围的海域享有处置和控制权力。

•17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著《论海上主权》,提出陆地上的控制权及于武器力量终止之处。

•从此,海洋就被分为公海与领海两部分。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3)•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宣布美国对其陆地领土延伸至海洋的部分和资源享有管辖和控制的权利。

•1947年6月23日智利总统发表声明,宣布对其大陆架享有主权外,还将主权扩展到200海里。

第五章__海洋法

第五章__海洋法





历史性海湾---historical bays
•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 度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 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 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 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 国所确认。
领海的界限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 的分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极限最 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 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领海 基线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和平行法划定。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各自主张 的领海交叠的情况,从而产生划界问题。根据 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划 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 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 外。
内海示意图
内海峡 海港
直线基线
内海湾
内海包括内陆海、内海湾、 内海峡、海港 内陆海
陆 地
直线基线与海 岸之间的海域
基线的确定方法


正常基线 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 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 潮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 的海图。 直线基线 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 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 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 线基线。
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为了航行方面的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 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 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 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 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 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 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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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勘探、开发大陆架上的非生 物资源和定居种类的生物资源的专 属权利。 • 授权管理在大陆架上为一切目的进 行钻探活动的专属管辖权。 • 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设 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对这些人 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
• 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 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任何国家船舶和飞 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 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 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 件下可以免缴。 •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 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 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不得加以损害。
• 根据我国1996年《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 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其国 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约协定、协议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 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 因此,A项对,C项错。根据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D项 也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与通 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如 本案中的赛艇表演不是无害通过行为,这种行为必须首先 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因此B 项应当选。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 概念: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根据 《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 的新区域 • 法律地位:沿海国与其他国家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其范围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定。 ——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 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以 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 ——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 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与大陆架 不同)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 地位。




专 属 经 济 区

毗连区法律地位
• 法律地位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 连区范围行使特定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 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 或为公海。 • 沿海国权利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 律或规章 ——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 • • •
(1)罪行的后果危及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外事官员请求;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 本案中丙国作为港口国,对发生在外国商船上的非丙国国 民的斗殴事件,只有在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时,才得以行使 管辖权。B、D两项符合港口国对停泊在其港口的外国船 舶上刑事管辖中的第三种情形,所以A项是迷惑项,当事 双方的请求并不能使港口国行使管辖权,因为当港口国在 行使管辖权时,实际上是影响了船旗国的管辖权,但凭当 事方的请求显然不当;C项是在以“船东国籍国”的概念偷 换“船旗国”的概念,应当排除。
•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 国的允许 •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 国的允许 •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 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 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我 国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 港口属于内水的一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 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驶入其港口 的外国商船和船上人员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法律 u教育a网但是如果船上的行为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或 根本没有超出该船只的范围,沿海国不行使管辖权,而由 船旗国负责。也就是说管辖一般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只 有在特定情形下会对船舶内部事件管辖。关于刑事管辖, 港口国得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正常基线(自然基线)
正常基线动态演示
大 陆
海岸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动态演示
大 陆
• 港口 • 海峡 • 海湾: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 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 才视为海湾。第五章\海湾.ppt
•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 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第五节 毗连区
• 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
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 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 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 连区。 • 宽度: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 里。
毗连区示意图

12海里 12海里
领 领 海 基 线
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限制
大陆架的划界
一、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 二、“北海大陆架案” 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四、中国的主张 五、中国的大陆架
北海大陆架案
•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荷兰、丹麦诉联邦德国)中,荷兰和丹麦 就其与联邦德国之间划分北海大陆架问题上曾经主张:1958年大陆架 公约第6条在实践中得到普遍接受,因而属于国家习惯法规则。荷兰 和丹麦的主张引发了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是否属于习 惯法规则的讨论。国际法院根据该公约保留的状况对其地位进行了判 断,根据国际法院当时的判断,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并没有取得习惯法的地位。 • “ 本法院认为由日内瓦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国际法委 员会并没有建议它是正在产生的习惯法规则。也不能认为这一条款反 映或者明确了习惯法规则。需要强调的是,在批准或者加入公约的时 候,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是不允许有任何保留。而对于第六 条并没有禁止国家提出保留。然而第六条与针对大陆架的权利直接相 关,既然它没有被列入禁止保留的条款范围之内,很合理的推测就是 它本身并没有被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反映了正在出现的国际法规则。”
一、海洋地位的历史考察 • 古罗马——海洋属于共有物(共同使用,
不能占有)
• 中世纪——无主物,可以通过先占进行 分割 • 资本主义上升期——格老秀斯1609《海 洋自由论》V.塞尔顿1635《锁海论》 • 19世纪——领海与公海 • 20世纪——多种海域
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第一次会议:1958年日内瓦,《领海及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 沿海国权利
——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 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 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 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 ——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 的专属经济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 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 法程序。
专属经济区的历史发展
1947年由知利总统首次提出,拉美国家积极响 应。 1972年,肯尼亚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 的〈〈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文草案〉〉, 正式形成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2 专属经济区面积
2、 图示专属 经济区面 积
专 属 经 济 区
12海里
领海
200海里
2 万平方千米 S=3.14×(200×1.85) =43
•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 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 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 无害通过的主体:外国船舶(对于政府和军用船舶可否无害 通过存有争议) • 无害通过的目的:(1)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2)穿越领 海而不驶入内水。 • 无害通过的海域 • 无害通过中沿海国的义务和权利 • 无害通过船舶的义务第五章\无害通过.ppt
地理上大陆架与法律上大陆架 比较图
基线 大陆 地质学上的大陆架 200米 领海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350海里 公海
12海里
82年公约确定的大陆架 陆 基 国际海 大 陆 边 底区域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 大陆架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 些主权权利。 • 沿海国主权权利的特点 ——资源性 ——专属性 ——固有性
第三节 领海
• 概念 • 法律地位 • 法律制度 • 无害通过制度
•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 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 the territorial sea) • 领海与内海:(1)地理概念不同;(2) 在海洋法中地位不同;(3)管辖权不同。 • 领海宽度和测算 ——宽度:不超过12海里 ——测算: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 线法
一、领海的概念
领海的界限
领海宽度的测算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 沿海国主权扩及于领海。 • 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 底土.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 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海洋研究的专属权 ——海洋环境保护管辖权 ——国防保卫权
海洋法
第五章
第五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概述
• • • • • • • • •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水域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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