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ppt课件

合集下载

国际海洋法课件

国际海洋法课件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 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 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领土、大陆架或 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两者联系: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都属于全 人类。 但国际海底区域与公海海底并非同一 概念,因为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一国的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 资源开发采取的“平行开发制”:在这一区域 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 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 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 业或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 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 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北海大陆架案
基本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 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1958年《大陆架 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 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 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 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 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 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 规则”。诉讼双方的理由:
与毗邻区的关系:一国一旦宣布了专属 经济区,则毗连区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内。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 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 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 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 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 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界限。

国际法课件海洋法5

国际法课件海洋法5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 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 海上空。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The starting point for establishing the maritime zones are the baselines. Article 5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the coastal State.
4、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自然延伸原则 (2)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6条 (3)公平原则 依据大陆架与陆地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属于 该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划归该国
北海大陆架案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2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2

13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和海床及其底土。 和海床及其底土。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的说法并不准确, 海里专属经济区”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并不准确,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 200海里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活动的主权权利; 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 人工岛屿 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立法权和执法权: 5、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专属经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执法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国际海洋法 基线、内水的法律地位、海湾

国际海洋法 基线、内水的法律地位、海湾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基线、内水的法律地位、海湾 领海的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公海自由制度和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概述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 地位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 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 及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群岛国,群岛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群岛国内水是在群 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法律地位 港口 海湾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1、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 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 主权。 2、在使用直线基线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 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 在这种水域,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湾
概念: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其海岸可能是属于一国或多国,不仅是海 岸的弯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标准:以横越水 曲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 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水曲的面积,则 该水曲为海湾,反之,不能视为海湾。
海湾的法律地位
1、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内水 (1)湾口不超过24海里,在湾口划一封口线,线 内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2)湾口超过24海里,则该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 划在海湾内,基线内的是内水。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海湾的 地位与分界,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主体
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 适用无害通过权。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时要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其国旗 外国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物质的船舶应持 有证件并遵守特别的预防措施。 有关军舰的规定——有争议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TEX
T
TEXT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TEXT
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高教版海洋法-PPT精品.ppt

高教版海洋法-PPT精品.ppt
• 一、海洋法概念 • 二、历次海洋法会议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二节 内 水(Internal waters)
• 一、内水的概念
•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包括领
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waters on the landward side of the 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r port facility.
• 2. Passage shall be 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 However, passage
includes stopping and anchoring, but only in so far as the same are incidental to ordinary navigation or are rendered necessary by
purpose of:
• (a) traversing that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 or calling at
a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outside internal waters; or
• (b) proceeding to or from internal waters or a call at such roadstead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国际法课件_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_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3. Two or more states parties may conclude agreements modifying or suspending the operation of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solely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provided that such agreements do not relate to a provision derogation from which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effective execution of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such agreements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embodied herein, an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such agreements do not affect the enjoyment by other states parties of their rights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第二节 内水
四、内水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与陆地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 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条约义务;外国船 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例外:Art.8.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 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 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5章 国际海洋法.ppt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5章 国际海洋法.ppt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将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 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海洋 法的编纂取得了很大成就。
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 这是国际法历史上参加国家最多,历时最长的国际法编纂 会议。通过了由17个部分、320条构成的《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和9个附件。
24
三、 公海上的管辖
(一) 船旗国管辖 (二) 普遍管辖 (三) 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 (四)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五) 紧追权
25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三、 国际海底管理局
26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 位
海底区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又称“区 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 底土。
“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 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 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27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 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公海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
1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历史发展及编纂
一、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二、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7
海域示意图
8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 内水 二、 领海 三、 毗连区
9
一、内水
(一)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海湾 (三) 港口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13
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9
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10
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2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国际海洋法最完整课件

国际海洋法最完整课件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者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者接载任何飞机; (6)载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的法律法 规,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者人员
(8)违反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 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 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1)平行线法; (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 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 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 为领海的外部界线;(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 常基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 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 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都是 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
海 里 的 定 义 ( 增 加 内 容 )
1/60°所对应的地球 表面弧长即为1海里
b.
1/60°
地球横截面
意 的海 思 上 为 航 “ 速 单 1 海 位 里 “ 小 节 时 ” ”
/
2.海域的划分
●内水(internal sea)
●领海(territorial sea)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公海(high sea)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
• 即沿岸国与非沿岸国在各海 域的权利与义务
●领海
a.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际海洋法课件

国际海洋法课件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 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基本法律文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我国1996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目录
• 一、海洋各海域的划分 • 二、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 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案例探讨
海域的划分
内水(internal sea)
领海(territorial sea)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公海(high sea)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
领海基线
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及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 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正常基线:海洋的低潮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最外缘 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无害通过就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 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 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毗连区
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 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行使 下列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 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 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拥有完全主权,所有 国家和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群 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 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 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国际海峡
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么用于国际 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外国船舶和飞机。 无害通过制度:如果国际海峡是由一国大 陆和该国沿岸的一个岛屿形成,而且该岛屿向 海一面有在航行的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 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次,1958年,日内瓦,86个国家,中国未参加
主要讨论领海与毗连区、公海一般制度、公海捕鱼及 保护生物资源、大陆架、内陆国进入海洋五个方面的 问题,四个公约
第二次,1960年,日内瓦,88个国家,中国未参加
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界限问题,没有任何成果
第三次,1973年,美国纽约,167个国家,中国参加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编纂历史上耗时最长、 签字国和条文最多的一部公约,也是迄今为止最完备 最系统的一部海洋法典
作为正常基线的低潮线——指海水在退潮时退到 离岸最远处时形成的曲线
正常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比较平直,沿岸无 众多岛屿,陆海界限明显的国家。
正常基线示意图
直线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 接海岸有一系列的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 线法”。
港口
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便 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
直线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曲折, 海岸附近岛屿众多而地形复杂的海岸。
直线基线示意图
混合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 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确定海岸基线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一、基线(领海基线) 二、内水 三、领海
二、内水
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 天然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
情况下,可在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 内水域为内水 – 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直线基线 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 水域
历史性海湾
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 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 水的海湾。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海洋自由 论》——为公海自由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 的理论基础
1702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 论》,提出肯定领水主权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二战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大陆架公告》
三、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的实践为物质基础
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法是近代资 本主义的产物,因此,严格意义上海洋法的形 成与发展也是近代以后出现的。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领海基 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是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内水主要包括:湖泊、河流、河口、内海、港 口、海湾等。
无害通过权
内水的主权
制定 法律规章
未经许可 不得进入
主权国
具有 属地管辖权
进入了 必须守规矩
军用船舶 进入要申请
海湾
– 海洋深入内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直径
确定世界海洋不同海域的法律划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洋划分为内水、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群岛水域等不同海域。
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各国在不同 海域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它方面:主要指海洋争端的解决,各国在海洋利 用方面应该进行的合作如海洋环境的保护等等
1947年智利总统主张200海里海洋权,亚非 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最终形成专属 经济区制度。
1967年马耳他代表在联合国大会提出有关海 床洋底的提案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会议 1930年,海牙,47个国家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 权
有分歧,未通过公约,只有草案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一条共同的起算线 基线是海洋法理论和沿海国家海域区划实践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国家实践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确定基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直线基线法 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规定: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 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 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 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 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 土耳其等。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公约极大的突破了传统海洋法体系中海洋强国控制海 洋的局面,确立了十二海里领海、二百海里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重要原则和制度,标志 着新的海洋秩序开始建立,公约是现代海洋法形成的 标志和里程碑。
我国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1996年6月7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 国秘书处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7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 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