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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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对领海主权的限制——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外国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 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 UNCLOS第17、18、19条)
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UNCLOS第27、28条) ✓ 一般不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外国商船行使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UNCLOS第77条,第78条):
✓ 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 。
✓ 权利的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 权利的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 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例外:四种情形 ✓ 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
3.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概念: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 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 算不超过24海里。( UNCLOS第33条)
管辖权: ✓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
定义: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 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UNCLOS第76条第1款)
大陆架的界限:自然延伸 (最宽距离,UNCLOS 第76条第1款)& 200海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UNCLOS第76条 第8款
来自百度文库
2.领海 (territorial sea)
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 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 海里。( UNCLOS第2、3条)
领海基线:正常基线(低潮线)、直线基线(中 国)、混合基线
领海外部界限(领海线):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 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 UNCLOS第4条)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 地位。
四、公海 (high seas)
公海:国家享有管辖权的海域之外的其他 全部海域(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
法律地位:人类的共同财富
公海六大自由: ✓ 航行自由 ✓ 飞越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捕鱼自由 ✓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 科学研究的自由
二、内水、领海及毗连区
1.内水 (internal waters)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 河流、港口、海湾等。( UNCLOS第8条)
法律地位: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如中国的渤海 湾、琼州海峡)
海湾: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港口: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 用于船舶停靠或装卸客货的地方。
章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概念: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UNCLOS第55条)
沿海国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UNCLOS 第56条)
2.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公海制度
✓ 船旗国管辖 ✓ 普遍管辖——打击海盗( UNCLOS第101条) ✓ 禁止贩卖奴隶( UNCLOS第99条) ✓ 禁止贩运毒品(UNCLOS第108条) ✓ 禁止非法广播(UNCLOS第109条) ✓ 登临权(right of visit,UNCLOS第110条) ✓ 紧追权(hot pursuit,UNCLOS第111条) ✓ 捕鱼制度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 防止海洋污染
五、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 其底土。(UNCLOS第11部分以及《关于执 行UNCLOS第11部分的协定》(1994年))
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财产(区域内的一 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 表全人类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
拉美国家(如智利、秘鲁、萨尔瓦多、尼 加拉瓜等)提出200海里海洋权——20世纪 70年代(肯尼亚)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提出
1967年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提出建立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2.国际海洋法的编撰
1930年国联框架下的编撰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领海及
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 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 议定书》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UNCLOS1982(“海洋大宪章”,1994年11月16日生 效)
古罗马时期——海洋是人类的“共有之物” 地理大发现时代——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海洋(1493?) 荷兰雨果·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1609)——演变
为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制度)
V.S. 英国塞尔登——《闭海论》(1618) 荷兰宾刻舒克——“大炮射程论”(领海制度)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 告》——大陆架制度逐渐成型
第六讲 国际海洋法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编撰
1.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动因: ✓ 经济发展和争取海洋资源的需要 ✓ 科技进步增强了人类控制和利用海洋的能力 ✓ 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诉求
“海洋是人类生活的真正基础…… ”
✓ 大会——全体成员组成的最高机关 ✓ 理事会——执行和决策机关 ✓ 秘书处——行政服务 ✓ 企业部——直接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机关
六、海洋划界
1.领海划界
UNCLOS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 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 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 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 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 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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