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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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商业竞争的加剧,公司犯罪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以打击公司犯罪行为。

然而,由于公司组织的特殊性质,司法解释对于公司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存在一定的挑战与复杂性。

本文将围绕公司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一、公司犯罪的司法解释框架公司犯罪的司法解释框架由法律和法规所规定,旨在确保相关刑事司法案件公正、公平、合理的处理。

司法解释框架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犯罪案件的审判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法人责任、公司管理机制、治理结构等内容,在公司犯罪定罪与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2. 刑事法律体系公司犯罪案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定罪与量刑应依据国家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规范。

司法解释不仅涵盖了犯罪定义、证据要求、定罪标准等内容,还对于量刑标准和适用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二、公司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1. 具体犯罪类型的要件公司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环境污染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定罪要件。

例如,在贪污案件中,司法解释就要求确定贪污的主体是否为公司代表及其职员、事令公司遭受财产损失的程度等。

2. 公司责任的认定与个人犯罪案件相比,公司犯罪案件中公司责任的认定更为困难。

司法解释要求明确公司的行为是否强制性、是否符合公司职责、是否存在监督失职等。

只有当公司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犯罪行为发生,并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失时,才能认定公司具有犯罪责任。

3. 公司罚金与刑事法定刑的关系公司犯罪案件中罚金制度是一种常用的制裁手段。

司法解释规定,公司罚金的数额应当与刑事法定刑的数额能够相对应,且要根据公司违法所获利益、违法行为的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单位犯罪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违法犯罪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现象。

本文将围绕单位犯罪展开讨论,解释其含义、特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单位犯罪的含义。

单位犯罪主要指的是代表一个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行为的犯罪行为。

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通常涉及一系列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其犯罪行为多数与其业务范围相关。

例如,一家公司通过财务欺诈、虚报资产等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便是典型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单位犯罪往往需要有组织的计划和实施。

这是因为单位犯罪通常需要多人的协作和配合,包括组织内部各个岗位的人员。

其次,单位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的实施往往借助于组织结构和职权分工等制度,以此来掩盖犯罪行为。

再者,单位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位犯罪行为可能逐渐演变为一种习惯性的行为模式,从而更难以被发现和阻止。

单位犯罪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单位犯罪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人实体或组织,单位具有一定的社会权限和责任,违法犯罪行为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市场秩序。

其次,单位犯罪对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正竞争,还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社会福利的均等分配。

此外,单位犯罪还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信任。

单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公众利益的侵害,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运行和社会信任的基础。

为了有效应对单位犯罪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阻止单位犯罪的基本保障。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制度,能够为打击单位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也是关键。

通过加强执法力量的投入和提高执法效率,可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并加大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加强对单位犯罪的监督和引导也是重要的。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这个问题来自于实践,也暴露了很多立法的深层问题,确实值得研究。

1.先说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刑法中明明有单位犯罪啊,总则里有专门的一节,分则里也出现了五十多次。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更不用说了。

有实体,但没程序,怎么审呢?这明显是个结构性的缺陷。

所以,不得不承认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当然了,有了认罪认罚规定之后,刑法也没有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衔接。

这种不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更多的例子就不举了。

这个疏漏存在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我们浑然不觉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审理,现在经常用的诉讼代表人的相关制度,就是这里的。

所以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也就不能说被架空了,有了最高法的解释,这个活还能照常干。

所以习以为常了,就没有人太把刑事诉讼法的缺失当回事了。

但是把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是不合适的,毕竟这一整章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刑事诉讼法的依据,长此以往是不合适的。

这反倒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被架空了。

有没有法律的规定都能干,那可不行。

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规定的罪名司法解释能自己规定吗?肯定不能。

就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由于刑法没有配套规定,我们都不敢作为单独情节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那我们怎么就敢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程序呢?这有违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是法定程序,法律都没有规定,怎么能叫法定程序呢?只是,在缺少程序法衔接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案子也要办,不得以,最高法做了这一章的程序规定。

但是我们一定注意,这只应该是过渡性的安排,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单位犯罪审理这一整章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绝对不能将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用习惯了。

其实也简单,就把司法解释中的这一章拿过去,哪怕直接搬过去都行。

这也暴露了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的某种优越性,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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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高检现行有效司法批复、答复、复函共93条(办案必备)

收藏!最高检现行有效司法批复、答复、复函共93条(办案必备)最高检批复52条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现行有效/2018.03.08发布/2018.03.30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9号/现行有效/2017.11.22发布/2017.12.01实施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7]1号/现行有效/2017.07.26发布/2017.08.07实施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现行有效/2015.12.15发布/2015.12.25实施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4号/现行有效/2015.10.27发布/2015.11.12实施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2号/现行有效/2015.02.15发布/2015.02.15实施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4]1号/现行有效/2014.04.17发布/2014.04.17实施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3]4号/现行有效/2013.12.27发布/2014.01.01实施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1]1号/现行有效/2011.01.25发布/2011.01.25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法释[2010]10号/现行有效/2010.08.06发布/2010.09.01实施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9]1号/现行有效/2009.01.07发布/2009.01.15实施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现行有效/2008.04.18发布/2008.05.07实施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7]1号/现行有效/2007.05.16发布/2007.05.16实施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6]8号/现行有效/2006.12.22发布/2006.12.22实施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6]1号/现行有效/2006.06.14发布/2006.06.14实施16、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高检办发[2006]5号/现行有效/2006.02.22发布/2006.02.22实施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现行有效/2005.10.13发布/2005.10.18实施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3]1号/现行有效/2003.01.28发布/2003.01.30实施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现行有效/2002.08.09发布/2002.08.13实施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现行有效/2002.07.09发布/2002.07.15实施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3号/现行有效/2002.04.29发布/2002.05.16实施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1号/现行有效/2002.02.06发布/2002.02.11实施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9号/现行有效/2000.12.05发布/2000.12.08实施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3号/现行有效/2000.10.31发布/2000.10.31实施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现行有效/2000.10.09发布/2000.10.09实施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现行有效/2000.10.09发布/2000.10.09实施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5号/现行有效/2000.06.29发布/2000.06.29实施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9号/现行有效/2000.05.04发布/2000.05.04实施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9号/现行有效/2000.05.04发布/2000.05.04实施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现行有效/2000.04.24发布/2000.04.24实施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1号/现行有效/2000.03.06发布/2000.03.06实施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6号/现行有效/2000.02.21发布/2000.02.21实施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现行有效/1999.09.10发布/1999.09.10实施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6号/现行有效/1998.12.02发布/1998.12.02实施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5号/现行有效/1998.11.26发布/1998.11.26实施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4号/现行有效/1998.11.03发布/1998.11.03实施3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的请示的批复高检发政字[1998]21号/现行有效/1998.07.29发布/1998.07.29实施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3号/现行有效/1998.05.12发布/1998.05.12实施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2号/现行有效/1998.05.12发布/1998.05.12实施4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7]5号/现行有效/1997.10.13发布/1997.10.13实施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高检发民安[1996]1号/现行有效/1996.11.08发布/1996.11.08实施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现行有效/1996.06.21发布/1996.06.21实施4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3]3号/现行有效/1993.06.19发布/1993.06.19实施4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委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的批复[1991]高检法发第39号/现行有效/1991.07.02发布/1991.07.02实施45、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的通知高检发教字[1991]5号/现行有效/1991.04.13发布/1991.04.13实施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高检研发字[1985]14号/现行有效/1985.04.27发布/1985.04.27实施4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现行有效/1985.03.21发布/1985.03.21实施4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1985.03.05发布/1985.03.05实施4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文革”中因参加批斗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案件可否予以追诉问题的批复[84]高检研函字第8号/现行有效/1984.06.07发布/1984.06.07实施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监[1982]17号/现行有效/1982.10.25发布/1982.10.25实施5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现行有效/1979.07.16发布/1979.07.16实施5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求报告”的联合批复现行有效/1958.01.17发布/1958.01.17实施最高检答复33条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高检研[2015]19号/现行有效/2015.10.26发布/2015.10.26实施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现行有效/2006.09.12发布/2006.09.12实施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8号/现行有效/2004.11.03发布/2004.11.03实施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现行有效/2004.11.03发布/2004.11.03实施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4]6号/现行有效/2004.03.17发布/2004.03.17实施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2003.06.03发布/2003.06.03实施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现行有效/2003.04.18发布/2003.04.18实施8、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1号/现行有效/2003.04.16发布/2003.04.16实施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0号/现行有效/2003.04.02发布/2003.04.02实施10、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9号/现行有效/2003.04.02发布/2003.04.02实施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7号/现行有效/2003.03.21发布/2003.03.21实施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号/现行有效/2003.01.13发布/2003.01.13实施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2号/现行有效/2003.01.13发布/2003.01.13实施1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现行有效/2002.10.24发布/2002.10.24实施1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23号/现行有效/2002.10.24发布/2002.10.24实施16、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9号/现行有效/2002.09.25发布/2002.09.25实施17、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6号/现行有效/2002.09.23发布/2002.09.23实施18、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4号/现行有效/2002.09.18发布/2002.09.18实施1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2002.05.29发布/2002.05.29实施20、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高检发法字[2000]7号/现行有效/2000.04.30发布/2000.04.30实施2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1999]高检研发第5号/现行有效/1999.06.21发布/1999.06.21实施2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1号/现行有效/1998.12.24发布/1998.12.24实施2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0号/现行有效/1998.11.27发布/1998.11.27实施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1991]4号/现行有效/1991.09.25发布/1991.09.25实施2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现行有效/1990.02.16发布/1990.02.16实施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1989.09.14发布/1989.09.14实施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问题的答复高检控申发字[1989]第6号/现行有效/1989.03.28发布/1989.03.28实施28、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1988.06.09发布/1988.06.09实施29、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88]高检三厅字第28号/现行有效/1988.03.29发布/1988.03.29实施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的有关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字[1986]第3号/现行有效/1986.04.07发布/1986.04.07实施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1986]高检会(研)字第1号/现行有效/1986.01.23发布/1986.01.23实施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83]高检一函第33号/现行有效/1983.09.03发布/1983.09.03实施33、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83]高检一厅字第125号/现行有效/1983.05.26发布/1983.05.26实施最高检复函8条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高检研发第24号/现行有效/2002.10.25发布/2002.10.25实施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高检发研字[2002]17号/现行有效/2002.08.09发布/2002.08.09实施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高检发法字[2000]7号/现行有效/2000.04.30发布/2000.04.30实施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高检研发第8号/现行有效/1999.09.13发布/1999.09.13实施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现行有效/1998.09.17发布/1998.09.17实施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现行有效/1987.07.10发布/1987.07.10实施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现行有效/1987.07.10发布/1987.07.10实施8、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83]高检三厅字第059号/现行有效/1983.07.27发布/1983.07.27实施。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何谓“单位犯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001年3月20日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进一步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两个条件组合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三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却归单位所有。

第一、二种情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皆已达成共识,因不具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第三种情况因同时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当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种情况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表面要件和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二者缺一皆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尽管行为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只要行为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且违法所得也归了单位,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

“以单位名义”实施只是单位犯罪外在的、表面的、形式的现象,如果不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考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因为大多数单位犯罪可能会“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并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行贿中,行贿人并不都会表明其是代表某某单位给受贿人送礼。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还存在并不需要行为人以何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以绕关方式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犯罪单位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亮明字号。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是指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的司法解释。

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个人犯罪相对应。

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涉及到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为认定、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单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犯罪能力。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是单位的组织、指导、控制或者默许等方式,具体可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同时,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犯罪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单位如公司、企业等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单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承担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进行处罚,以罚代刑为主,并规定了适用罚金的标准和幅度。

在罚金数额上,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强调对单位的刑罚要根据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适当判断,并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和违法所得等情况确定罚金数额。

最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导致的损害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赔偿责任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定。

其认定了单位犯罪的关联性和犯罪能力,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单位犯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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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二、单位成为故意犯罪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

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四、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前提在于单位犯罪,危害社会,造成他人损失。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单位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责任追究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1.主体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组织和人员。

组织包括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员包括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人员。

2.客体要件:单位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要件:单位犯罪的行为是指组织和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犯罪方式:单位犯罪的方式主要有: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组织、经济犯罪组织、传销犯罪组织等。

2.犯罪特点:单位犯罪具有组织性、持续性、集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

3.具体表现:单位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违法招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贪污贿赂等。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社会危害性原则:单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处罚应当有力度,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责任追究原则:单位犯罪涉及组织和人员,对单位的作出处罚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

3.刑事与行政相结合原则:单位犯罪的处罚既可以适用刑事法律,也可以适用行政法律。

在具体认定和处罚时,应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和具体法律规定等综合因素确定处罚形式。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对单位犯罪应当既要惩罚,又要注重改造。

除了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外,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等其他形式的处罚,以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责任追究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单位犯罪,并按照相应的处罚原则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法律⾯前⼈⼈平等,⾃然⼈如果犯罪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虽然说单位是⼀个组织,但是也有可能实施犯罪⾏为,同样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单位犯罪是需要满⾜其犯罪构成的,那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

但最⾼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

实践中通常采纳最⾼院的司法解释,限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刑事责任能⼒是单位成⽴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

只有同时具备独⽴财产、⾏为能⼒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员:主管⼈员。

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

⽽⼈数可多可少,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直接责任⼈员。

就是直接执⾏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为的⼈员。

他们的职位可⾼可低,⼈数可多可少。

但⽆论职位⾼低,还是⼈数多少,他们的⾏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单位犯罪的主观⽅⾯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

⽐如《刑法》第135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主观⽅⾯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实施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然⼈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是单位集体犯罪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般会对单位判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有单独的规定和处罚原则,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判处罚⾦采取⽆限额罚⾦制,即对罚⾦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是判处刑罚,这⾥的刑罚包括⾃由刑与罚⾦,主要是⾃由刑。

对个⼈判处⾃由刑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百⼀⼗三条⾄第⼆百⼀⼗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犯受贿罪的情况。

(⼆)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然⼈⽽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数额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

2.单位犯罪与单位犯罪人犯罪实行“并罚制”: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犯罪人实行并罚。

3.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被判处刑罚外,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99条规定,并处罚金。

4.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实行“牵连犯”原则: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可以相互牵连,单位犯罪人可以成为个人犯罪人的共犯。

5.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与单位犯罪人犯罪并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与单位犯罪人犯罪实行并罚。

6.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犯罪并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犯罪并罚。

总之,我国对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对单位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单位犯罪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单位犯罪要根据犯罪行为和情节综合判断刑罚,我国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日下发)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单位犯罪主体新议

单位犯罪主体新议

一、单位犯罪不是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不等同于法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组织形式未作明确规定,那就可以理解为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其是依法设立,有一定物质基础,并能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独立组织,都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这也是贯彻我国宪法和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之要求。

当然,是否单位犯罪主体,还应当看分则中是否有明文规定。

无论是法人主体还是非法人主体,在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个罪中,都没有成立为单位犯罪之余地。

不仅中国存在着非法人团体的刑事责任,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对非法人团体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普通法规定非法人团体不同于法人,不承认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制定法规定则持不同的立场。

根据1889年解释法第2条和第19条的规定,在所有此前已经通过的与犯罪有关的制定法中,“人”一词仅仅包括法人团体,而在1889年以后通过的制定法中,它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1978年解释法继续坚持了这一立场。

美国刑法上也承认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如模范刑法典第2.07条之规定。

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条的规定,除了法人组织外,该法典中的“每人”、“人”、“所有人”及类似用语还包括公共团体、社团等在内。

根据印度刑法典第11条的规定,除了公司、法人团体外,法典中的“人”一词还包括非法人团体在内。

可见,印度刑法上是承认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

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1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新公司法与单位犯罪主体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最低人数限制,1人有限公司合法化。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而且首期出资20%即6000元即可,余下的80%可以在两年内缴足。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单位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单位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单位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而在法律上,对单位犯罪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帮到你们。

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客体(1)国家的安全;(2)社会的公共安全;(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5)社会管理秩序;(6)国家的国防利益;(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单位犯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昆明XXX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指派XXX律师出庭担任其辩护人。

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存在如下几点影响量刑的案件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关于起诉书指控以90号汽油冒充93号汽油销售的数量及金额问题1、法庭依法向云南省晋宁县国家税务局调取的《昆明二街正通和经贸有限公司加油站部分税控加油机数据抽取情况统计表》已经能够清楚显示,被告人除了部分存在以90号汽油冒充93号汽油销售外,也有部分是按90号汽油合法销售出去的。

该份证据证实从加油枪销出的90号汽油有108163.66L,金额有640150.44元,该部分应当从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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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则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双罚是原则单罚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人追诉不对单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即使为单位谋利,仍盗窃论处】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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