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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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视野下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

摘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或其他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生入学或将部分学生开除学籍导致学生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是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是国家立法机构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是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而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数量和人才的质量,而高素质的人才的出现源于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就是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教育法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如家中、军队等等)受教育的人。根据学习的层次可分为: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专生)、大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权利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剥夺等各种非法或违规的案件时常被暴露在媒体、公众之下。那么到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或方法来减少因有意识或无意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而最终对学生个休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甚至酿成重大的影响深远的个人损失呢?在个人看来,通过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国家立法机构五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能够不断减少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真正的保护。

从学生个体层面来说,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强,并敢于去行动。学生是受教育者,他们身处于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下,他们的受教育权时时刻刻都有可能被监护人、学校或其他教育主体所损害或剥夺,因此无论是学生的监护人,还是教育者都应该从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特别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以免使得部分学生没有机会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因此而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生的阴影。法律知识缺乏、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这是中国现存的普通现象。家庭基本不会向孩子传授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基本不会开展教育法律相关的讲座,就更不会开展相关的课了。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的学生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保持沉默,使得这种维权分子无法无天,维权现象愈演愈烈。在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罚学生面壁思过、罚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逼迫学生留级、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分快慢班、区别对待优秀生与学因生,更有部分大学欺骗性招生、扣留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等。当我们提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强调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被损害或剥夺,也强调受教育者享受相对公平的教育权利,而不能使教育资源倾向失衡。在家庭里,虽然绝大部分监护人是支持子女接受教育的,然而还是有很多偏远山区的监护人落后的思想观念,使得他们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阻碍子女上学,剥夺了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总之,作为教育的主体,即受教育者,要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实现,就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己的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就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的方式或方法坚决维护,而不是保持甘愿忍受而一直保持沉默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被肆意地践踏,而这些违法违规分子变得越来越猖獗,学生们一定要明白,当违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这并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如果大

家都沉默,最终会成为一个社会性的大问题,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学生个体一定要时刻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一个懂法、知法、维权的行动者。

从家庭的层面来说,监护人,通常是孩子的父母,应该摒除落后的观念,如读书无用论、知识无用论、读书浪费钱,更有甚者,是知法犯法的一类监护人,打着家中穷困无钱供养子女的幌子,却故意将子女禁锢在家里、田地里等;当然,还有另外一类的监护人,如他们是支持子女接受教育的,但自从将子女送进学校后,就从此对子女的受教育方面不闻不问等。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都明确规定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接受国家提供的现在的免费义务教育,父母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都对自己子女的受教育权造成了损害。对于那些观念落后的监护人应当给予思想上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教育、知识对人的终身发展的重要性,最终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子女送进学校接受教育。而对于那些故意违法教育法律法规的监护人,首先需要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迫使这些监护人将自己的子女送进学校,其子女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受教育权。而对于那些忽视子女正在受教育的现实,对自己的被监护人在学校的现状很少了解和关心,最终导致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间接被损害、剥夺的监护人有必要由学校定期召开家长(监护人)大会,以此提醒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留守儿童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对象,他们的最应该担负起监护责任的父母大多数在外打拼,所以无法顾及自己的子女,而最终这些孩子的监护人就成了年龄尚高、文化水平较低、势力单薄的祖父、祖母。很明显,这些留守儿童在学校的受教育权如果受到损害或剥夺等,由于他们自身的年龄尚小,再加上监护人的势单力薄,最终这些受害者的受教育权也很不到保护和实现,同时那些无识侵犯儿童受教育权的个体或组织、机构得不到惩罚,而会逍遥法外。因此,作为监护人(通常指父母)最好能够陪在自己孩子身边,作为自己儿女坚强的后盾,一旦自己子女在学校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他们的子女就能够在监护人的支持下,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因而,一个家庭应该是受教育者最坚实的后盾,父母应该在现代教育的思潮下,支持自己的子女入学受教育,而不是抱着落后的观念,诸如“读书无用论、自私主义、目光短视等”,使得自己的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以充分实现,而不致因观念落后,无意识或有意识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等;对于那些支持子女入学的父母,不仅要给予自己子女物质上的支持,而且也能成为自己子女精神上的支柱,为子女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承担应有的责任的义务。

从学校层面来说,学校的管理者及教师要提升自身的修养、法律法规意识,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真正地用心地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教育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由此可见,学校是培养人的不可或缺的基地,而学校教育的实现应该是给学生提供充分的资源、发展平台,而其中就蕴含着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公平的受教育权。在现实中,我们几乎随处可以看到,学校有名校、普校之分,班级有快班、慢班之分,教师有名师、普师之分,学生有优等生、学困生之分……在大学里,学生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近几年,类似的案件更是频频暴露在众人的视野之下。虽身处媒体追踪的大环境下,但依然有不少的不法分子紧随其后,他们的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所以会如此猖獗,其原因可能有三:一是个人或组织的官本位意识严重,部分学校管理者的官僚主义严重,一旦身处某官位,便无视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和行为败坏;二是对于犯有这错的教师或管理者的处罚不够严厉,使得他们更加恣意妄为和他们的行为得不到约束;三是学校管理者个人修养不够、思想腐败堕落。不言而喻,要想使得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学校得到很好地保护和实现,就必须有严格而完整的法律系统,同时建设一支知法、守法、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真正为“学生”考虑而服务的高素质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最终使得学生在校的受教育权可以得到保护和实现。

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的层面来说,执法人员要保证自身的正义性,真正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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