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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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普通也不得合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wei)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放火等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XX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 54号)、《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调查权限第一条调查权限规定。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火灾性质预判。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四)军事设施、铁路、森林草原火灾;(五)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202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

202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

202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2021年,随着火灾事件的频繁发生,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调查规定,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2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全文。

第一条:法律依据本调查规定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调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第三条:调查机构由公安、消防、质监、环保等多个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小组是本次调查的核心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火灾的刑事责任,包括火灾原因、罪犯的身份和行踪等信息。

2. 消防部门负责调查火灾相关的火源、扑救情况、火灾事故风险点分析、建议及改进措施等信息。

3. 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调查火灾相关的使用和储存危险品、环境污染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调查程序1. 初步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小组前往现场开展初步调查,记录并收集现场火灾情况。

公安、消防、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共同参与,调查小组成员应尽可能搜集火灾现场的相关情况、证据等资料。

2. 事故分析调查小组应针对事故初步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确定火灾原因、火灾迹象、事故损失等信息,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评估和考核。

3. 建议和改进措施基于分析结果,调查小组应制定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并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结案和报告调查小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撰写相关报告和结案意见,确保事故处理妥善,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视为火灾事故的情景1. 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情况,若情况严重,造成人伤、财损等损失的,视为火灾事故。

2. 任何因电缆、电器或电器元器件引起的火灾事故,都将视为火灾事故。

3. 任何因化学品、燃料、气体、液体和固体灼伤而导致的火灾事故,都将视为火灾事故。

第六条:处罚和赔偿对于火灾事故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赔偿。

失火罪量刑标准

失火罪量刑标准

失火罪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法律对于火灾事故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从失火罪的定义、危害、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失火罪的定义失火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失火罪分为故意失火罪和过失失火罪两种。

故意失火罪是指明知或应知有引起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有意放火或者以其他方式引起火灾的行为。

故意失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过失失火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

过失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要求较低,但其危害后果同样严重,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失火罪的危害失火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人身安全的危害。

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死亡,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痛和财务压力都是不可估量的。

2、对财产安全的危害。

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3、对社会安全的危害。

火灾事故往往会引起社会不安和恐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失火罪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失火罪的量刑标准失火罪的量刑标准是指法律对于失火罪犯的刑罚种类、刑期、罚金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失火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故意失火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失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刑罚一般较重。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失火罪犯的刑期一般在10年以上,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还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2、过失失火罪的量刑标准。

过失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刑罚相对较轻。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失火罪犯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一、发生火灾处罚条款故意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导致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火灾事故的犯罪行为有哪些造成火灾事故的犯罪行为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按照下列分工进行: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2、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3、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森林火灾事故处理标准是什么呢森林火灾事故处理标准如下:1、如果是过失造成森林火灾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失火罪最新司法解释及失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

失火罪最新司法解释及失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

失火罪最新司法解释及失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失火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失火罪没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它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具体地说: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我国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火罪的司法解释,但有一些相关法律条例可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1999年4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

二、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可由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来承担,有关部门配合。

在现行的消防编制序列没有调整之前,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原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基础上,予以充实和加强。

办案人员可内部调整,也可用地方公安编制解决。

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对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作出定罪量刑标准或立案标准的规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制定立案标准。

四、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证办案专项业务经费。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经费,要实报实销,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大要案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

五、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侦查,地(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重大涉外犯罪和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侦查工作。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失火罪的法律后果(3篇)

失火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失火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我国刑法对失火罪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失火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失火罪的定义失火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失火罪分为故意失火罪和过失失火罪。

三、失火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这里的火灾是指由于人为原因或者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包括房屋、森林、草原、农田等火灾。

2. 主观要件:(1)故意失火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失火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四、失火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故意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故意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过失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过失失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失火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失火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2)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3)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4)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失火行为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失火行为人可能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拘留;(4)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案例分析某日,某村村民李某在家中做饭时,由于疏忽大意,将火源放在易燃物品旁边,导致火灾发生,烧毁房屋一间,造成财产损失10万元。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消防关系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四川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等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消防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自2023年11月9日正式施行,针对城镇化水平提高,新城区开发、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城市建设实际需要,适应当前消防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会上带来这些消息公共消防设施范围明确公共消防设施主要是满足城乡居民普惠性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服务保障的对象为不特定、无差别的全体社会公民。

依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规定,其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也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

四川将强化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条例》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位以及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在城乡供水管道的安装改造,保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持消防供水设施水量水压等方面的权责任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检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条例》围绕满足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通信随时畅通、消防车辆正常通行保障等现实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
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X事嫌疑人。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正文:
----------------------------------------------------------------------------------------------------------------------------------------------------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自动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结束——。

怎么对失火罪判刑处罚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怎么对失火罪判刑处罚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怎么对失火罪判刑处罚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有很多都是由于游人的失火犯罪行为导致的。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比于放火罪,自然对失火罪的处罚要轻一些,那通常我国是如何对失火罪判刑处罚的呢?现在就让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瞒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瞒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对于瞒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追责处罚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单位瞒报、谎报警情、瞒报、谎报疫情、灾害、事故,后果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瞒报灾害、事故的行为的违法处罚,对于瞒报行为后果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履行火灾报警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火灾信息的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不按规定报警或者提供虚假火灾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处罚。

二、追责制度建立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建立了火灾事故瞒报追责制度。

一方面,对于发现瞒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瞒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

这样的追责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瞒报火灾事故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追责措施针对火灾事故瞒报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追责措施。

首先,对于瞒报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其次,对于瞒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措施。

另外,相关部门还将注重对瞒报行为进行舆论曝光,增加公众监督力度,促使各方积极履行火灾信息报告的义务。

四、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瞒报行为,相关部门还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014【实施日期】19991109《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9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章名】第二章火灾预防【章名】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件

四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件

四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件近日,四川一起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思。

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和效率,四川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件》。

该文件主要包括火灾事故调查的范围、程序、组织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看。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范围该规定文件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范围包括所有发生在四川省内的火灾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住宅火灾2.工厂火灾3.商业场所火灾4.交通工具火灾5.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等火灾事故调查应着重关注的问题包括:事故发生原因、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灾后恢复情况等。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1.接到报案后,相关单位应在1小时内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同时,应着手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确保证据和现场无损。

2.调查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收集工作,并对现场勘查的情况进行记录。

3.调查人员应就火灾事故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审讯,以了解火灾事故的具体经过和原因。

4.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完成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调查报告,并将事故原因、责任人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整改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三、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四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件》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有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队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1.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单位应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调查组成员应遵守调查程序,认真负责地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在火灾事故中存在过错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四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件》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响应该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火灾事故责任罪

火灾事故责任罪

火灾事故责任罪火灾事故责任罪是指在火灾事故中,因为相关责任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而应该受到的法律追究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日益完善,火灾事故责任罪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火灾事故责任罪的司法解释火灾事故责任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法律责任,另一个是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火灾事故发生后,应该首先由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等处罚。

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吊销证件、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同时,罚款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罚款金额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既要考虑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还要考虑到责任人的实际能力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从刑事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如果可以证明相关责任人存在过失或疏忽等行为,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项涉及火灾事故的罪名,包括过失损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在审理火灾事故责任罪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构成的罪名,并根据相应的罪名进行判决,以确保公正审判、严格执法。

二、火灾事故责任罪的实践应用火灾事故责任罪的实践应用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预防措施,另一个是追究责任。

从预防措施来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监管,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还应该通过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增强群众防火意识、推广消防设备等方式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从追究责任方面来看,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还应该对抢救和善后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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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三人以上;
(二)重伤十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四)受灾三十户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受灾户的数额虽不足上述规定数额,但社会危害性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违法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至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两人以上;
(二)重伤五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五人以上;
(四)受灾户十人以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各市、地、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火灾事故状况,现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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